各参保单位、相关参保人员:
为進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减轻身患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支出负担,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城镇職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赣市府办字[号)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7]94号)文件精神对信丰县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疾病参保人员进行二次补偿,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二次补偿的对象是指2016年度參加了信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二次补偿的范围包括参保人员2016年度发生符合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中(包括门诊特殊检查和治疗费用、慢性病医药费、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经人仂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药费用
二次补偿的标准为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达到2000元以上部分补偿80%;门诊特殊慢性病医藥费和特殊检查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达到1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偿80%。
本次补偿以赣州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需在規定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申报:
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医保证及本人银行存折或卡的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1份)。
信丰县医疗保险局医务监督股(县政中心B栋一楼106室)
1、由信丰县医疗保险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意见并报市医保局备案,對符合条件的补偿对象实施补偿
2、补助金发放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30日。
3、补偿方式:信丰县医疗保险局通过银行将补偿资金发放至参保人员銀行存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