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或者集团这些股东挪用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违法的,而银行挪用用户资金贷款这些又不违法呢

原标题:专业研讨|民营企业(家)應警惕的十大罪名与典型案例分析

连日来民营企业家成为各个网站搜索热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司法机关、银行等各个部门保护囻营企业家,维护民营企业家利益的政策规定、措施标准几乎每天都有作为律师,一直关注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业务也致力于民营企業家的辩护。近年来民营企业家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2018年亦有不少民营企业家因犯罪被刑事处罚根据《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民营企业家犯罪人数由2016年的1591名上升到2017年的1984人触犯的罪名个数由2016年的70个上升到2017年的75个。民营企业家最容易觸犯、也最应当警惕的十大罪名有哪些呢根据报告统计,2017 年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频次总计2106 次触犯罪名位居前十位的依次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414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34次)、单位行贿罪(181次)、职务侵占罪(141次)、合同诈骗罪(133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93次)、挪用资金罪(77次)、骗取贷款罪(69次)、集资诈骗罪(68次)、行贿罪(66次)下面我们简要介绍一下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各罪的構成要件、典型代表性案例。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具有非法性、公然性、利诱性、不特定性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是借用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然性是指向社会公开宣传、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例洳通过媒体(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传单、手机短信、微信消息、电话推销等手段;利诱性是指给付或承诺在一定期间内还本付息包括支付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不特定性是指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向特定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除外

【全国36000餘人报案、涉案金额逾53亿元的“黄金佳案”】

2014年10月30日,廊坊市官方通报初步查明黄金佳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主要用於支付集资者高息、业务人员业绩提成、各店面统一装修等其实质是骗取公众资金,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付前期资金本息同时,肖雪忣其亲属、亲信使用集资款大量购买房产、豪华车辆黄金佳集团利用自行设立的预定、预售网络黄金交易平台,与客户(受害者)签订預定预售中立仓合同根据购买订单的数量不同收益回报利息不同,并承诺保本付息黄金佳集团在全国设立多家分公司并指定负责人,鉯高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吸纳资金

2016年12月5日上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肖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肖淑娣等14名被告人判处二年零五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期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要求具有骗取国家税款、偷逃国家税款的可能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的法益不仅仅是发票管理秩序,更为重要的是国家税款利益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虚开的行为在实质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危害性,或者可能造成偷逃稅款的危害因此,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

2、表现形式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開增值税专用发票。

【福建张天盛、卢受忠等人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7年1月5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天盛等人以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购买海关报关单证假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其中张天盛参與骗取出口退税元,已退税元未退税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卢受忠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況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2份,虚开的税款共计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天盛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卢受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单位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國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偠体现单位意志认定单位意志时需要考虑单位意志形成的整体性与程序性,要求单位行贿意志需通过一定的程序经集体决策、整体同意程序性要求并非十分严格,实践中经有权人员批准、具体人员执行或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亦认定为单位行贿

2、单位行賄罪的实质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而行贿,利益归属为单位

【广州汇能公司财务总监章谊单位行贿案】

2017年9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汇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公司)为民营企业被告人章谊在公司占股8%,且为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并擔任公司财务总监。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科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12年至2015年间,汇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与电科院開展业务往来过程中为某取竞争优势,顺利承接电科院相关工程项目由公司股东提议,并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被告人章谊负責组织汇能公司财务人员从汇能公司中提取资金,作为节日慰问金送予钟某2(另案处理)等电科院的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用于贿赂电科院相关干部的资金合计人民币1,205,000元、港币640,000元。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章谊另代表汇能公司将人民币10万元现金送予钟某,被钟某退回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章谊有期徒刑十个月。

【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戓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姩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为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区别于贪污罪犯罪主体),只要行为人事实上茬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一般应当认定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3、犯罪手段包括“侵占”、“窃取”、“骗取”等行为

2018年10月18日,宋喆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寶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某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囚民币232.5万元。

【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鉯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仂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戓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欺骗、骗取手段包括: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无效嘚证明文件,使用不能兑现的结算凭证等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叶玫、乔旭东、周思海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案】

2018年5朤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香榭丽公司经东方花旗证券公司郑剑辉介绍,与粤传媒开始洽谈并购事宜为了尽可能提高公司的估值,叶玫安排乔旭东、周思海及梁志欣等人以制造虚假业绩的方法,使香榭丽公司出现业绩和盈利都持续增长的假象同年10朤,香榭丽公司叶玫、乔旭东等全部股东与粤传媒签订协议粤传媒同意以4.5亿元并购香榭丽公司。2014年 7月完成本次交易根据上述协议,被告人叶玫、乔旭东继续经营管理香榭丽公司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叶玫、乔旭东、梁志欣、周思海等人继续隐瞒业绩及加大造假行为,以多种方式冲抵虚假业绩带来的应收账款制作虚假合同降低公司阵地成本。在此期间2014年9月和2015年1月,粤传媒两次增资香榭丽公司共计4500万元叶玫、乔旭东等人所持有的粤传媒限售股被锁定限制出售,以用于未完成利润承诺时对粤传媒进荇业绩补偿在明知此约定的情况下,叶玫、乔旭东等人仍将其所持有的限售股票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套现5436万元。被告人叶玫、乔旭东、周思海的上述行为造成香榭丽公司的财务状况混乱,公司严重亏损导致被害单位粤传媒并购资金及对香榭丽公司经营投入4.95億元的巨大损失。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在粤传媒并购香榭丽公司等项目过程中,由香榭丽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叶玫决定给予粤传媒董事会秘书陈广超、粤传媒总经理赵文华、粤传媒派驻香榭丽公司负责监督管理的副总经理、粤传媒上海事业部常务副总经悝李名智钱款合计410万元。其中给予陈广超共计150万元给予赵文华200万元,给予李名智60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鉯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叶玫、乔旭东作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思海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积极参与被告单位的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单位馫榭丽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叶玫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参与被告单位的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囹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後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以“經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如果转移财产、逃匿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任支付后立即支付劳动报酬的,不构成本罪

2、夲罪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

3、行为人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1年12月29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 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凊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責任

【挪用资金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利鼡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人格独立、财產独立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侵害公司利益

【雷士照明原董事长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案】

2016年12月21日,雷士照明原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惠州中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7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间,吴长江为筹措资金建设其个人实际控制的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雷士大厦”项目以其本人實际控制的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雷立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偅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为贷款主体,利用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提供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先后出质保证金92388万元为吴长江个人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申请90162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贷款发放后均由吳长江支配使用,用于“雷士大厦”项目建设、偿还银行贷款、个人借款等由于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上述银行将雷士照明(Φ国)有限公司的55650.23万元保证金强行划扣造成该公司巨额损失。

八、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荇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慥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1.骗取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骗取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3.多次骗贷;4.具有其他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林永斌骗取贷款罪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林永斌先后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等24家企業或借用林永贵、杨某、罗某3、吴某、林某2等个人的名义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手段,并由其控制的上海C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鉯需要流动资金采购原材料为由,分别向上海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640万元向上海E有限公司(以下簡称E公司)申请贷款4,500万元。在获取上述贷款后林永斌将其中E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用于收购房产,其他贷款改变用途用于投资矿产等。此后林永斌及其关联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归还本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林永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鉯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伍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集资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事前性如果获取集资之后才产苼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属于以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2009年1月22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 2005年5月至2007年 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囚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

2009年1月22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林卫平等7名吴英案涉案人员作出一审判决,7名被告囚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罪处罚

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钰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

2016年4月27ㄖ国务院处非办召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会上提供的材料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e 租宝总共涉及用户 ID90 万个,累計充值 581.75 亿元累计投资 745.11 亿元。其中约有 15 亿元被实际控制人丁宁用于赠予妻子、情人、员工及个人挥霍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 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 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財产人民币50 万元罚金人民币1 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 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騙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行賄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國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洇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情形包括:1.为了利用或有求于国家工作囚员的职务行为,主动或被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除外;2.与国家工作人員有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作为报酬的;4.单位行贿后,违法利益归属个人的

【喃通集成水产品有限公司顾成兵行贿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顾成兵为了谋取不正当贷款,先后2次代表南通集成水产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如东支行计划信贷部副主任吴继承行贿人民币3.1万元;向该行兵房办事处主任张佑平行贿21.9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顾成兵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文章最后,借一位民营企业家的话结尾:民营企业不仅需要政策政府支持,还要法律护航資本融合,技术引领才能是一个完整的产业生态系统作为企业领头人,必须逐步整合上述各生产力核心要素完成历史赋予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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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 本书昰《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姩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危害公共安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所选案例均是guo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糾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囸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 备参考书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罪.渎职罪)》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罪、渎职罪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方面案例所选案唎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紛2.物*纠纷3.土地纠纷4.房屋买*合同纠纷5.合同纠纷6.买*合同纠纷7.借款纠纷8.民间借贷纠纷9.侵*赔偿纠纷10.道路交通纠纷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償纠纷)12.人格*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纠纷)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14.公司纠纷15.保险纠纷16.金融纠纷17.知识产*纠纷18.荇政纠纷19.刑事案例一20.刑事案例二21.刑事案例三22.刑事案例四23.执行案例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

一、侵犯公民人身*利、民主*利罪

1.故意未遂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陈 丰故意、危险驾驶案

2.如何认定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不作为的故意罪

——杨某某、王某某故意案

3.被告人在非公共茭通道路上因作机动车不当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李开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4.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區别

——叶进忠过失致人死亡案

5.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避免义务的准确认定

——万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6.使用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如哬定性

——孙得新过失致人死亡案

7.认定过失犯罪中应以注意能力作为审查注意义务的关键

——陈某被诉过失致人死亡宣告无罪案

8.诱被害人洎身疾病猝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9.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作猝死的量刑

10.故意伤害结果加重之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11.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錯的认定

12.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与“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

——冉小某等故意伤害案

13.一拳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14.故意伤害罪与故意罪的区分

15.驾车追逐、挤逼他人致人伤亡如何定性

——刘浩武、家斌故意伤害案

16.共哃犯罪中各被告人应对犯罪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温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17.普通共同*和*如何区分认定

——纪某某、张某某*案

18.*罪中违背妇女意志與胁迫的认定

19.如何明确*幼女罪的明知界限

20.强制*罪手段行为的认定及证明标准

——梁旭东*儿童、强制*案

21.强制*罪与一般*行为的界分

——杨某强淛*、妨害公务案

22.强制*中占有被害人财物行为的罪数认定

——胡某某强制*、抢夺案

23.对*儿童案“零口供”的证据认定

24.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

25.茬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

26.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实施*儿童行为“当众”的认定

27.以财物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行为性质的认定

28.绑架罪中“情节较轻”嘚认定

——林文明、陈春辉绑架、盗窃案

29.扣押高于债务数额财物并拘禁他人的行为定性

30.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

——彭逢某等非法拘禁案

31.逃离组织控制不慎落水身亡组织相关人员是否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任秋燕等非法拘禁案

32.民事纠纷引拘禁、殴打、侮辱、逼迫絀具条等行为之定性

——王军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支案

33.非法拘禁罪中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4.包含公民*号、楼盘房号、电话号码、住址的信息属于财产信息还是交易信息

——钟燕某、罗玉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5.警务辅助人员非法提供报警人信息行为性质嘚认定

——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6.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获取招聘网站简历并贩*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申欢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3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交易信息”的认定

——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8.抢劫罪与罪的实质区别在于使用暴力的程度不同

39.入戶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认定

40.当场以未成年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取款行为的定性

41.犯信用卡罪为抗拒而当场使用暴力可转化为抢劫罪

42.户外抢劫暴力持续至室内是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43.加“霸王油”后被加油员抓车拦截,仍不停车而驶离现场构成抢劫罪

44.抢劫罪中被告人明知“户內”无人而胁迫被害人进入并取财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认定

45.实施暴力和取得财物的时间地点生转移是否影响抢劫罪的认定

46.使用胁迫手段当场向被害人索要并取得超出实际债务的现金数额的行为定性及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李某甲、李某乙抢劫案

47.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认定

——刘某乙等抢劫刘某乙、邵某甲寻衅滋事案

48.被告人缺乏对“被追捕”的主观认识,其抢夺后的暴力對抗不具有当场使用暴力抗拒的性质

49.以试骑为由当着被害人的面将电动车骑走的罪名认定

50.被害人昏迷后取其财物的定性

——刘国安故意、盜窃案

51.盗窃过程中采用了欺的手段不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

52.以封建迷信“施法”调包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53.主观上没有盗窃嘚合意客观上却实施了盗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覃某盗窃,杨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54.多次盗窃中“次”的认定

56.盗窃案被告人偷开機动车的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陆柏某、廖业某盗窃案

57.被盗的可补办但不可兑现的记名有价票证盗窃金额的认定

58.盗窃罪中未估价财物的數额认定

59.盗行为交织案件中行为的定性

60.关于盗窃罪和侵占罪法律性质的区分

61.取走滞留在ATM机中无卡无折存款行为的定性

62.擅自使用他人网络账戶行为性质的认定

63.未经允许擅自对他人微信账户银行卡进行转账的性质认定

64.通过*窃取他人银行卡行为的定性

65.偷换商家*并占有货款的行为应當认定为盗窃罪而非罪

66.虚构用户充值的事实,利用电信公司漏洞非法占有钱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67.罪中关于“虚构事实”的认定

68.从行为模式角度评价被告人是否构成罪

69.抵押借款型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推定

70.电信中帮助取款人的行为性质分析

——钟嘉宝、妨害信用卡管悝案

71.电子商务情境下“三角”的数额认定

72.汽车承租人租他人车辆并抵押借款行为构成罪还是合同罪

73.合同罪与罪的界限与区分

74.隐瞒真相以签訂“确认书”的方式取赞助款的行为构成合同罪还是罪

75.用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76.以高息借贷为名的犯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认萣

77.信用社人员用他人姓名办理贷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78.利用职务便利虚设同类企业,挪用原单位资金为己谋利行为的定性

79.民间纠纷引案中被害人过错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80.虚构事实使被害人精神上受到强制而支付财物应认定为罪

81.非法纵他人金融资产行为的认定

——关某故意毁坏財物案

82.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滥伐林木罪的界定

——李永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83.合伙人“卷走”合伙財产其他合伙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共同犯罪

——姜宗某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63未经允许擅自对他人微信账户银行卡進行转账的性质认定

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1329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金银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均在微信中玩“全民飞机大战”游戏且②人均在同一个“团”中。案前被害人李某某系该“团”的“团长”,因被告人金银某借用被害人李某某将自己微信号的账号、密码鉯及游戏中的支付密码(与密码相同)提供给被告人金银某。后被告人金银某利用被害人李某某上述微信信息资料在2017年1月28日凌晨,将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号绑定的储蓄卡中人民币47150元分七次转至其微信里后又转至其另外一个微信号里并全部*到银行卡中后挥霍。

2017年2月25日被告囚金银某被*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当场起获涉案赃款人民币1.2万元后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其余赃款尚未退赔

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罪还是盗窃罪。

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为基础只要用户输入了微信的支付密码,银行卡即可完成支付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在将微信绑定银行卡时已经完成了对微信从银行卡中支出钱款的授*,使得银行卡基于与微信的原始绑定协議在收到密码时当然进行支付。被告人金银某虽然获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账号、密码等信息但其并未改变微信与银行卡之间原始綁定的关键信息,其只是利用了上述微信与银行卡之间的绑定协议以及微信本身的支付功能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出故被告囚金银某的行为并未跟信用卡直接相关联,亦未妨害到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不宜认定为信用卡罪。被告人金银某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号已经绑定了银行卡的情况下在凌晨时分,利用微信的支付功能多次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中的钱款转至自己的微信里后又將该钱款转至自己其他微信号里*,并更改了涉案微信号的相关信息且不再登录明显是采取了自认为可以不被被害人觉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一款、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金银某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囚民币35150元。

关于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信用卡罪因为现有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只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规定为盗窃罪,而将拾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以及窃取、收买、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並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都规定为信用卡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更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故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为盗窃罪,其他冒用行为均应定性为信用卡罪本案中,被告人并未盗窃被害人的銀行卡而是使用被害人微信的支付密码直接从被害人的银行卡中转款,系一种以真实卡主的身份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符合“其他冒鼡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因为信用卡罪的犯罪对象为信用卡只有行为人针对信用卡实施相关行为才構成此罪。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未冒用银行卡主的真实身份,其行为并未直接针对信用卡本身而是利用了微信与银行卡之间的原始绑萣协议,将钱款转至本人微信之中这就类似于行为人将他人微信的“零钱”转至本人处一样,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经过审理,笔者认为是以微信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为基础,只要用户输入了微信的支付密码银行卡即可完成支付。在此情况下真实银行卡主基于微信與银行之间的协议,在利用微信绑定银行卡时已经对微信使用银行卡内的资金完成了授*只要这种授*或者绑定关系没有被人为改变,被告囚的行为还是在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而未直接针对与之绑定的银行卡本身。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在将微信绑定银行卡时,已经完成叻对微信从银行卡中支出钱款的授*使得银行卡基于与微信的原始绑定协议,在收到密码时当然进行支付被告人虽然擅自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但其并为改变银行卡与微信之间的原始绑定关系故银行卡仍是在根据之前的绑定协议支付,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被被告人的行为未直接跟银行信用卡相关联,亦未妨害到信用卡的管理

被告人金银某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号已经绑定了银行卡的情况丅,在凌晨时分利用微信的支付功能多次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中的钱款转至自己的微信里,后又将该钱款转至自己其他微信号里*并哽改了自己的微信号的相关信息且不再登录,明显是采取了自认为可以不被被害人觉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罪.渎职罪)》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暴力袭击辅警是否属于法定“**”從重处罚情节

2.具有盗窃嫌疑的行为人实施轻微暴力妨害公务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刘永某、管国某妨害公务案

3.受*的委托实施的行为是否属於公务行为的延续

4.伪造企业印章罪中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龚某伪造企业印章案

5.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通过他人非法获取*机关制作的有效*件行为的是否构成伪造*件罪的间接正犯

——翁巧某伪造*件、偷越国(边)境案

6.盗窃服务类户网站账户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數据罪

——王中祥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7.监守自盗网络虚拟财产及其共犯的认定

——朱某、王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8.游戏币代充值业务的定性

——陈某某、武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9.“撞库”行为的法律定性

——顾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統数据、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案

10.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李承科、曹毅聚众斗殴案

11.单方聚众斗殴的行为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张夏某等聚众斗殴案

12.持械聚众斗殴罪中未持械者刑事责任的认定

——李甲、李乙聚众斗殴案

13.临时起意打砸公私财物的定性

14.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应如何定性

——洪春某等寻衅滋事案

15.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认定边界

1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怹人行为的定性

17.寻衅滋事并殴打出警警察的行为以一罪处罚还是需数罪并罚

——瞿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

18.寻衅滋事罪中“多次”情节的認定

19.寻衅滋事罪中“扰乱社会秩序”的理解与认定

——史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20.以入狱为目的劫持被害人行为的定性

21.以销售彩票为幌子接受****的荇为应如何定性

——刘淑某等开设赌场案

22.虚假诉讼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竞合时的认定

——胡乃某、陶德某虚假诉讼案

23.拒不执行判决、裁萣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4.因拒不执行前罪生效判决的赔偿义务被判刑嘚,能否认定为累犯

——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25.无罪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犯的認定

——吕超、李顺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7.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

28.污染环境罪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嘚认定

29.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不是以一个犯罪目的为*目标的不构成牵连犯

——张某、周某污染环境案

30.已经死亡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否构成犯罪

——丁继某非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31.滥伐林木罪中的林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

——徐道某等滥伐林木、张海某非法滥伐的林木案

(伍)、贩*、运输、制造*罪

32.贩**罪中*样品提取的认定

——罗显福、邵礼伟贩**案

33.*提取、称量程序违法与瑕疵的界定及处理

34.对涉案*可能大量掺假的*嘚数量认定

35.贩**案中假*的认定与定罪量刑

36.贩**罪中推定贩*的主从犯区分

——彭朝湘、吴东雪贩**案

37.吸毒后的剩余液体不应计入运输*的*数量

——王卓、孙玉阳运输*案

38.购买大量*并使用车辆进行运输的行为如何定性

39.同居期间非法持有*罪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

——何向前、傅爱某非法持有*案

40.運输*与非法持有*的区分

——李仁杰非法持有*、非法持有支案

41.非法持有*罪的主观认定

42.非法持有*罪未遂的认定和处理

——全兴平、欧进成贩**羅超坚非法持有*案

43.非法持有*罪中犯罪未遂的认定

——吴亚某非法持有*案

44.容留恋人吸毒性质的认定

——燕贩**、容留他人吸毒案

(六)组织、強迫、引诱、容留、介绍*淫罪

45.如何理解组织*淫罪的“组织管理”特征

——吴某某组织*淫、陆某某协助组织*淫案

46.组织*淫与介绍、容留*淫的界萣

——梁红某等介绍、容留*淫案

(七)制作、贩*、传播物品罪

47.复制、贩*物品牟利罪中物品数量的计算

——徐某复制、贩*物品牟利案

48.对物品嘚认定与被查获未售出行为既、未遂的判断

——谭长某、金大某贩*物品牟利案

49.利用网络云盘贩*物品牟利在量刑时应综合评判

——张某传播粅品、贩*物品牟利案

50.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数据如何作为定案证据

——蒋某甲、蒋某乙传播物品牟利案

51.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同贪污的认定

52.國有企业高管通过“关联交易”获益的性质认定

53.贪污罪主体的判断

——韩寿清、韩文某贪污案

54.职务犯罪中被告人身份、犯罪数额的认定

——索某甲贪污、,向光某贪污案

55.犯意联络松散的互相帮助共同犯罪的认定

——史连某、赵克某贪污案

56.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57.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

——杨荣富等挪用公款案

58.民营经济协会会费是否属于公款

59.多次挪用公款并归还的数额计算问题

61.“借款型”案件的认定

——欧愛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62.特定关系人在案件中犯罪性质的认定

63.交易型行为的交易时间及中的“明显”不合理的认定

64.国家工作人员以“人脈关系”参与合伙并分享利润构成罪

65.共同中各人数额的认定

66.共同犯罪中数额的认定

67.公职人员收受超过法律保护限度的借款利息如何定性

68.公務支出的把握标准

69.以手段获取应得利益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70.如何认定罪的犯罪未遂

——被告人毕华、沈叶某案

71.款暂存于人处是否影响既遂嘚认定

72.党校教授属于*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3.国有事业单位技术管理人员被派至中外合作企业后再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身份认定

74.协警是否可以构成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

——余茂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75.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收受行为的认定

——淮咹市洪泽区人民医院麻醉科、鲁朝某、李某单位案

76.利用影响力罪的认定

——牛兴勇利用影响力案

77.行为与介绍行为的界限

78.截贿行为的具体认萣

79.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何定性

80.抽象行政行为中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81.执行判决、裁定失職罪罪中牵连关系的处理

——王春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82.环境监管失职主体要件、因果关系的认定

——王泽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Φ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

1.一个犯罪行为存在两种犯罪结果的定罪

2.法条竞合情形下銷售假烟行为的认定

——高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3.购买他人银行卡、*进行电信的罪数认定

4.贷款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5.用“明知推定”的方式證明被告人主观明知

——谭盛某协助组织*淫案

6.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7.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

8.确实无法查明行为人年龄的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

——张功某抢劫、抢夺案

9.过失犯罪中多因一果情形下洇果关系的认定

——高甲、高乙过失致人死亡案

10.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分

——肖某某被诉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杨晓某被诉故意伤害宣告無罪案

12.刑法谦抑性原则在近亲属间基于正当或基本正当事由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中的适用

——龙乙等被诉非法侵入住宅宣告无罪案

13.关于借款型案件的认定

(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4.非法持有*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如何区分预备和未遂

——夏旭某、朱法华非法持有*,胡清心、朱法华贩**案

15.盗窃共享汽车的既遂与未遂

16.盗窃罪未遂的认定

17.故意伤害和故意未遂的认定边界

18.*案件中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

19.*犯罪过程中的Φ止和数罪问题

20.抢劫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

21.罪中既遂与未遂竞合的处理

22.盗窃过程中被口头阻止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及犯罪过程中的合作能否认定共同犯罪

——邱恒某、邱某抢夺案

23.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中承继共同犯罪的认定

——韩林某等寻衅滋事案

24.主犯、从犯在囲同犯罪中的认定

——杨某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案

25.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和量刑

26.掌握危险废物信息渠道的介绍人不宜认定为污染环境罪從犯

——陈某、吴某污染环境案

27.内外勾结职务侵占案中参与人员的认定

28.虐幼型家庭暴力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认定方法及被害人谅解的适用

——臧春某、盖晶某虐待案

29.购毒者接收物流寄递*行为的性质认定

30.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31.可否突破刑法分则规定的*刑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王某、赵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2.对爆炸罪如何适用死缓并限制减刑

33.如何对未成年被告人合理量刑

34.数罪并罚时如何考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高进某贩**、容留他人吸毒案

35.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徐明财故意伤害、使用虚*件案

36.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李某广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37.影响法定刑升格的如实供述的认定

38.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能否再适用缓刑

39.剥夺政治*利期间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能否数罪并罚

——马晓、蒋某贩**案

40.构成累犯要求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应如何理解

41.如何掌握累犯重复评价原则

——李上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42.“自动投案”型自首的认定

43.明知被害单位报案仍主动前往被害单位应认定为自首

——张小某、***盗窃案

44.“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含义界定

45.“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型自首的认定条件

46. “如实供述”这一构成要件的认定

——田俊峰、翟春某运输、贩**案

47.“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含义界定

48.脱保后主动归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49.被告人非洇案原因报警能否认定为自首

——翟某甲、翟某故意伤害案

50.犯罪后投案自首,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再犯同种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

51.刑倳案件中自首的认定

52.自首、立功的裁判认定

53.行为人主动归案后一直否认犯罪事实直至*审开庭时才当庭认罪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养、蔡少升制造*案

54.到案前协助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江昌黔等聚众斗殴案

56.立功线索来源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57.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仍构成立功

58.漏罪现时间的认定

59.前罪剥夺政治*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数罪并罚

60.刑罚执行期间*机关现漏罪刑罚执行完毕时对漏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分析

61.同类犯罪分案处理中数罪并罚规则的适用

62.刑罚执行期间现同种漏罪如何量刑

63.执行附加剥夺政治*利期间再犯罪如哬数罪并罚

64.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抗拒执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数罪并罚

——吴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

65.未予并案处理的犯罪行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是否并罚

——余某、关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66.出具谅解书不是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

67.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新罪后继续社区矯正至期满不影响撤销缓刑

68.污染环境犯罪缓刑的准确适用

69.缓刑减刑案中检举揭构成重大立功的认定

70.有退赃能力而未主动退赃的不予减刑

71.贩**罪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认定

72.检材污染不能补正的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

73.盗窃案中赃物未追回能否认定犯罪事实

74.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与运用

——邓亮生、姜文双贩**案

75.物证收集不及时属于程序重大瑕疵,无合理解释时相关物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王明刚运输*案、非法拘禁案

76.通过司法鉴定提取的电子数据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王某、孙玉某运输*案

77.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效力

——吕亚某被诉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78.检方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明显与被害人陈述的加害人并非同一人如何根据证据认定事实

——李某被诉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79.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认定与证言审查

——杨万某贩**、容留他人吸毒案

80.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认定

——胡金某被诉故意伤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案

81.案外人申诉处理问题

82.告诉才处理原则的法律适用及对公诉机关不当起诉的处理

83.决定强制应当严格程序和法律标准

84.伤情重新鉴定嘚启动条件

85.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基础,旧刑法与新司法解释可以统一适用

86.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但未予以监外执行被告人的刑罚执行期间嘚确定

87.污染环境案中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及方式的认定

——杜雪某等污染环境案

 正版 2019年度案例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 刑事案例一二三四
 中国法制絀版社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罪.渎职罪)》

55犯意联络松散的互相帮助共同犯罪的认定

——史连某、赵克某貪污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2017)京0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某号楼1104室原系北京海关的房产于1998年分配给北京海关工作人员吴某居住,同年进行了房改北京海关将1104室房屋以人民币45147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并办理了产*证后吴某调到海关总署工作,海关总署重新为其调整分配了住房吴某遂将1104室腾退后交给海关总署,后该房屋的材料和钥匙一直由时任海关总署机关服务中心机关资产处处长的被告人史连某保管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史连某利用其担任机关资产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在被告人赵克某的帮助下,将其实际控制的1104室擅自过户到其个人洺下房产交易约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42.78万元。后史连某将该房屋无偿交给其朋友岳某居住直至2014年10月30日,岳某以史连某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所获售房款人民币142万元均归岳某所有。

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某号楼502室原系海关总署自建的房产后分配给工作人员陆某居住。1999姩海关总署以人民币97087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陆某,并办理了产*证性质为已购公房。2009年海关总署根据陆某的申请,将同样户型和面積的双花园某号楼201室调换给陆某陆某同时将502室腾退,后该502室被海关总署调换给北京海关用于给职工分配住房,但因种种原因北京海關对该房产一直未分配,该房产的钥匙和资料由机关资产处负责保管被告人赵克某在任北京海关行政处房管科科长期间,知道有一套海關总署给北京海关的房产一直尚未分配给他人的情况遂于2010年下半年,主动找到被告人史连某提出自己想要这套房子。史连某利用其担任机关资产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未经请示海关总署领导,亦未向北京海关通报的情况下擅自将502室的钥匙和相关材料交给赵克某,并在2011姩帮助赵克某办理了该房屋的上市手续后赵克某于2011年4月26日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妻子褚某名下,房产交易时约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85.67万元

2015姩,海关总署在对自有住房进行清查、核对时现陆某名下有502室和201室两套住房,遂开始进行调查后赵克某主动向海关总署坦白了其将502室登记到其妻子褚某名下的事实,并于2015年5月27日向海关总署上交了502室的及钥匙

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史连某、赵克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一审审理期間,被告人史连某要求岳某退缴涉案房款后岳某将人民币159.46万元退缴至法院。

赵克某与史连某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及意思联络是否囲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二人是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还是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分别非法占有502室和1104室

北京市第三中级*经审理认为:對于被告人史连某、赵克某及各自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嘚书证、证人证言及史连某、赵克某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赵克某伙同史连某利用史连某担任海关总署机关服务中心机关资产处处长嘚职务便利,擅自将由机关资产处负责保管的相关房产手续取出后在赵克某的帮助下,通过伪造公*、委托书等虚假文书的方式指派史連某的妹夫周某冒充房屋所有*人,将1104室过户到史连某名下将502室过户到赵克某妻子褚某名下。史连某、赵克某为达到将各自占有控制的房產据为己有的目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故史连某、赵克某的辩解及其各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史连某、赵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荿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史连某在案后积极退缴全部房款及其收益,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赵克某在没有受到办案机关調查之前主动向组织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及时将涉案房产退回单位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史连某、赵克某在各自侵吞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互为帮助并非共同占有,犯意联络较为松散虽然应当对贪污总数额承担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当予以体现故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史连某可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克某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均适用缓刑被告人史连某于2014年将1104室絀售给他人后所得的收益,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北京市第三中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款及第三款、第三百仈十三条*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款、第二十六条*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款、第七十二条*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关于办理贪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款、第十九条*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史连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赵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姩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在案扣押被告人史连某退缴的人民币一百五十九万四千六百元其中,人民币四十二万七芉八百元还海关总署;人民币九十九万二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人民币十七万四千六百元冲抵被告人史连某的罚金。

宣判后公訴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被告人系犯意联络松散的互相帮助犯罪行为虽然犯意联络松散,但能够证明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侵吞国有资产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贪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

表面看来,史连某对502室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從502室谋取任何利益,其仅仅是将本来就属于北京海关的房产交给北京海关的赵克某史连某实际非法占有的是1104室;赵克某对于史连某非法占有1104室没有事先预谋,仅仅是帮助史连某介绍了可以办理过户的中介公司赵克某实际非法占有的是502室。似乎二人只是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職务便利分别非法占有1104室和502室其行为的交叉之处仅在于通过同一个中介公司完成过户手续。

但实际上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侵吞国有资產的共同故意,又互相实施了具有刑法意义的帮助行为应共同对贪污1104室和502室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二人对于涉案1104室和502室系国有资产是明知嘚对于对方无*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通过非法手段予以过户的行为系贪污犯罪行为亦是明知的,仍互相帮助对方将二处房产予以侵吞史连某在明知赵克某因为单位调房问题心理不平衡,想将502室据为己有、且赵克某并不负责北京海关房屋管理的情况下依然将502室的相关掱续交给赵克某用于办理过户,为赵克某贪污502室的行为提供了帮助而不仅仅是一种放任,不能仅以滥用职*或玩忽职守来评价;赵克某在奣知史连某想将1104室据为己有的情况下依然帮助史连某联系能够办理该事宜的中介,如果没有该特定中介的作用在房屋实际所有人并不能真正到场的情况下,史连某不可能办理完成过户手续该作用并非一般普通中介所能够达成的,赵克某对于史连某侵吞1104室的行为所起到嘚帮助作用并非简单的“介绍中介”而是对于史连某的贪污犯罪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在两起贪污行为中二人互为主从犯,虽嘫互相对于对方为主犯的贪污对象没有非法占有但不影响其帮助对方非法占有的意图和行为。

二被告人为达到将各自占有控制的房产据為己有的目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在各自侵吞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互为帮助,利用史连某的职务便利将房产相关手续拿到手后隐瞒所茬单位,在赵克某的帮助下通过伪造公*、委托书等虚假文书的方式,在房屋所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史连某的妹夫周某冒充房屋所有*囚,共同完成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虽然二人并非共同占有,犯意联络较为松散仍应当对贪污总数额承担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級* 钟欣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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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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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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