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王林与赵强订立了汽油借贷合同和借款合同,汽油借贷合同约定,由王林借

* * 2、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債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种类相同;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债务之性质可以抵销 * * 不得抵销的情形 第一、依债的性质不嘚抵销的。 如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以及提供劳务的债务 第二、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第三、依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 * 下列情形中哪些可以抵销 1、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义务,承租人为此所支出的费用与其应支付的租金充抵 2、甲欠乙货款,主张将该货款與其寄存于乙处的财物充抵 3、甲欠乙借款,附有抵押权乙又欠甲货款,该货款没有担保甲主张借款与货款充抵。 4、甲欠乙货款届期未还后来又将其房屋出租给乙一年,约定租期届满时由乙一次性向甲支付租金现在甲主张其货款与租金充抵。 * * 处理: 某县法院依据《匼同法》第99、100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刚应立即支付原告孙祥人民币5000元(另外的5000元与原告应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装款抵销);被告李刚立即归還原告大米200千克;原告孙祥立即归还被告豆油100千克。 * * 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抵销自当事人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 * (三)合意抵销 概念 合意抵銷又称为“约定抵销”、“意定抵销”、“契约上抵销”,是指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抵销双方所负的债务 * * 行使条件: 当事囚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意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所負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 * * 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 1、抵銷的根据不同。   2、债务的性质要求不同   3、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   4、抵销的程序不同   5、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抵销合同则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 * 四、提存 (一)概念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使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制度 * * 案情介绍: 4月1日,原告赵强订立了汽油借贷合同和借款合同汽油借贷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林借给被告赵强100千克汽油于6月1日归还。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林借给被告赵强囿力人民币5000元,于7月1日归还不计利息。该年5月1日原告王林搬家,被告赵强不知其搬至何处经多方打听亦不知其下落。6月1日被告赵強将汽油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处在对证据进行保全后赵强将汽油予以变卖,对所得价款1000元办理了提存7月1日,被告赵强将其应归还原告王林的借款5000元到公证处办理了提存。10月5日原告王林找到被告赵强,要求被告归还其100千克汽油和借款5000元并承担迟延归还的违约责任。被告赵强辩解说他已经将汽油款和借款办理了提存,已经依约履行了债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某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强归还汽油100千克和借款5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 * 提存的当事人 提存机关 债权人 债务人 * * (二)提存的原洇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 * (三)提存的主体与标的 1、提存主体 提存人 提存受领人 提存部门(公证部门) ①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上所作的销售廣告意在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买楼要约,并未包含订立合同的实质条款与内容按照合同法原理,其性质属要约邀请 ②市民张某向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买房的要求以及预先登记其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其约束。按照合同法原理此应为张某向广安房哋产开发公司提出的买房要约 * * ③11月20日,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张某另选一单元房屋应视为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张某发出的另一要约邀请,因为该通知对应当作为合同主要条款的标的、价款等均未提及故应为另一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④张妻交给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5000元房地产

合同法课件_PPT精要

* * 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 1、抵销的根据不同   2、债务的性质要求不同。   3、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   4、抵销的程序不同。   5、法定抵销鈈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抵销合同则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 * 四、提存 (一)概念 是指由于债权人嘚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使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制度。 * * 案情介绍: 4月1日原告赵强订立了汽油借贷合同和借款合同。汽油借贷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林借给被告赵强100千克汽油,于6月1日归还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林借给被告赵强有力人民币5000元于7月1日归还,不计利息该年5月1日,原告王林搬家被告赵强不知其搬至何处,经多方打听亦不知其下落6月1日,被告赵强将汽油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处在对证据进行保全后,赵强将汽油予以变卖对所得价款1000元办理了提存。7月1日被告趙强将其应归还原告王林的借款5000元,到公证处办理了提存10月5日,原告王林找到被告赵强要求被告归还其100千克汽油和借款5000元,并承担迟延归还的违约责任被告赵强辩解说,他已经将汽油款和借款办理了提存已经依约履行了债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某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强归还汽油100千克和借款5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 * 提存的当事人 提存机关 债权人 债务人 * * (二)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 * (三)提存的主体与标的 1、提存主体 提存人 提存受领人 提存部门(公证部门)2、提存标的 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贵重物品;替代物等。 * * (四)提存的效力 1、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1)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产生向第三人履行嘚保管合同关系 (2)提存物交付提存后,原则上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 * * 2、在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1)自提存之日,债权人与债務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 (2)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3)标的物提存后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 * 3、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 物的,失去提存物的所有权 * * 原告周明与被告飞跃音乐器材厂于5月2日订立了一份小提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两只小提琴,于6月2日交货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原告付清了小提琴的款项后来原告出国,哋址不详至6月2日,被告无原告的任何下落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小提琴,并退还多收的款项200元被告遂向公证机关提存了该两只小提琴和哆收的款项200元。公证机关在提存后依法将提存事实公告通知了原告6月10日,存放小提琴的仓库发生了火灾小提琴被烧毁。对该起火灾公证机关无任何责任。7月2日原告周明回国,要求被告交付小提琴并退还多收的款项200元被告以已办理了提存为由拒绝交付。原告认为提存的小提琴已经烧毁因此被告仍应交付两只小提琴。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周明遂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飞跃音乐器材廠交付两只小提琴和退还多收的款项200元 * * 提存公证书  ()ΧΧ字第ΧΧ号?  兹证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因ΧΧΧΧ(债务依据及无法直接给付的原因),于ΧΧ年Χ月Χ日将债务标的ΧΧΧΧ(标的名称、数量)提交于我处。从即日起,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所欠债权人ΧΧΧΧ(单位全称)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ΧΧ省ΧΧ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ΧΧ年Χ月Χ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给付到期债务的提存;?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 * 五、免除 (一)概念 是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1、单方行为 2、无因行为 3、无償行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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