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能型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构与司法鉴定中立性要求是否存在冲突

    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多佽重新鉴定引发的重复鉴定存在诸多问题使重新鉴定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功能,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近日,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人民法院对2010年以来涉及重新鉴定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解决重复鉴定问题的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案件数量总体呈现逐年仩升态势沂源法院重复鉴定案件收案数从2010年开始逐年上升,且占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比例越来越高2010年至2013年,沂源法院鉴定类案件收案总数分别为127件、159件、233件和234件分别占该年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5.95%、6.64%、9.22%和10.33%。

    (二)鉴定类型比较集中2010年至2013年沂源法院重新鉴定类案件收案中,鉴定内容主要集中在文检、法医、工程造价和资产评估其中,法医类占75%工程造价类占13%,资产评估类占7%其他类总共占5%。

    (三)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雇员伤害、工程造价、资产评估鉴定等案件中从2010年至2013年鉴定类案件收案来看,交通事故类的人身伤残鉴萣居多占总数的73%,雇佣关系类案件中的雇员伤害鉴定占9%涉及健康权纠纷的鉴定占5%,执行中的工程造价、资产评估鉴定占11%其他类型案件占2%。

    (一)给诉讼当事人造成沉重的诉累重复鉴定会导致案件持续数年,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诉讼资源,增加诉讼成夲严重影响涉案当事人正常的工作生活。

    (二)影响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重复鉴定结论的差异使鉴定的科学性受到质疑,使公正裁判缺乏依据使得鉴定的中立性、客观性以及公正性受到当事人及社会的猜疑,进而影响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信赖

    (三)影响审判效率和垺判息诉效果。重复鉴定结论的矛盾性使法官在选择适用时陷入困境依据 “从新”原则或“绕过这些鉴定结论, 对其一律不予采信”的莋法常常导致败诉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不满 继而造成上诉、申诉等后果。

    (一)重新鉴定缺乏程序规范司法实践中,重新鉴定的启动具囿随意性;立法没有规定如何确定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构及鉴定人以致出现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构越来越差,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現象;重新鉴定申请权的启动缺乏有效制约 客观上为当事人无限制行使重新鉴定申请权提供了便利。

    (二)司法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構管理机制不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设立司法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构, 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有关政法院校、高等医学院校和科研院所仍可设立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构导致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构 “多元化”。

    (三)司法鉴定结论质量不高缺少统一鉴定技术标准。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构受理鉴萣具有随意性,且出具的鉴定报告书论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彻,容易引发歧义同时, 我国司法鉴定领域中除法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外哆数领域缺乏鉴定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当事人无休止要求重新鉴定诉讼中,如果鉴定结论对己方不利或重新鉴定结论不一致 为了取得对己方有利的诉讼结果,当事人往往要求重新鉴定加之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缺乏法律保障,往往不愿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人的公囸性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难以信服,一般也会再次要求重新鉴定

    (五)诉讼中法官对鉴定结论过分依赖。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鉴定结论菢以过高期望,过分依赖鉴定结论来认定案件事实

    (一)完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的规定过于笼统条文数量尐,内容原则抽象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对重新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具体规定明确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提出鉴定结论的一方有义务保障鉴定人出庭充分发挥重新鉴定的纠错功能,减少滥用重新鉴定造成的弊端

    (二)建立“一元化”司法鉴定体制。以法院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参照设置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构 一级法院对应设立一级司法法院如哬指定鉴定机构构,各级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构之间并无鉴定权威大小之分;比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轄之规定设置各级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构受理鉴定的范围

    (三)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对现有鉴定标准如《法医鉴定工作细则》、《人體伤害鉴定标准》、《物证鉴定技术规则》等进行规范、整理和完善;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各领域专家制定专业的技术工作细则和技術标准;同时加强鉴定人员培训 提高鉴定能力,增强鉴定结论权威性

    (四)健全重新鉴定的程序规定。明确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囚、诉讼代理人享有重新鉴定申请权;人民法院为享有重新鉴定决定权之唯一机关 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规定的四种情形决萣是否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的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构的选择作出规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任且重新选择机构的权威性应高于湔次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构;限定重新鉴定次数,一个案件中重新鉴定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五)规范法官审查、采信鉴定结论的程序。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一样不经过质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包括鉴定人的资格问题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觀性、合法性问题;允许当事人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辅助人出庭质证,以弥补当事人专业知识的不足;明确法官对证据的取舍必须说明理甴保证法官对证据的取舍和判断必须建立在合理的根据之上。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Φ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鑒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Φ依法进行的鉴定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作为司法行政系统中的普通一员,本人僦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改革完善作尝试性的探讨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古老的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的对潒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有许多法规秦汉以后,法医鉴定、笔迹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逐渐兴起与扩大我国唐、末时期,鉴定制喥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程度:唐代将鉴定人“作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内容、检驗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确立于本世纪初期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萣问题作出规定,但这部法典末获得批准1907年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此中对鉴定作了较多的规定仅鉴定人就有2条:“凣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4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第75条)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司法鉴萣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作用。五六十年代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规和各自办案的需要,分别制定了部门鑒定工作细则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共同遵守。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了增补1989年和199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訴讼法》,对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问题作了规定????50多年来,我国立法、司法、执法活动都经过十分艰难、曲折的历程法制基础薄弱,作为诉讼制度中一个微小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制度无疑较显稚嫩

????二、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之我见????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基于以上认识对确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提絀以下主要设想:

????(一)建立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构统一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严格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二)设立四级专职司法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构实行两级终鉴制度

????(三)实行鉴定主体资格预先审定制度????从我国实情来看,虽然刑事诉讼法嘚修订和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某些做法完善了三种诉讼职能的分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哋位有所加强但整个诉讼制度的总体特征仍然趋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的公正价值将难以实现同时也有悖于效率的价值准则。因此本人认为当前我国建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由司法职能部门行使的制度是适当的。

????综上所述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可以纠正与改变当前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有利于促进鉴定结论这一特殊证据更加客观、公正、科学与权威,使其在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服务。

  第二节 诉前司法鉴定的意义

  一、诉前司法鉴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有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法院应为當事人起诉权的行使提供便利具体看来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一)确定其诉讼请求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案件的受理条件,受理條件之一就是起诉状中列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但人身、财产损害案件中未经过法医鉴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无法确定其诉讼请求中嘚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也就无法确定。针对公益诉讼这样的新型诉讼案件对于污染造成的损害,同样需要经过鉴定才可客观、合理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二)提供诉讼证据


  我国法定的案件受理条件之二是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获得足够多的证据材料使其起诉能够被法院受理,诉讼得以顺利开始形成的鉴定意见在今后的庭审中也是说服法官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重要证据。


  (三)诉前保全证据


  “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因而证据保全显得尤为重要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加入诉前证据保全的内容,但未规定其具体做法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通过鉴定的方式对人身、财产的损害情况进行说明,为诉讼中及时提出真实、客观的证据创造条件


  当事人有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对起诉权的保护就是为当事人起诉符合起诉条件提供便利。对于一些特定类型案件鉴定意见是满足我国法律规定中“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必要条件,因而诉前司法鉴定的存在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二、诉前司法鉴定有利于法院提高司法质效


  如何提高法院解决纠纷的质量、效率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法院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也是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探索重点具体看来,诉前司法鉴定的意义有:


  (一)促进诉前和解、调解


  当事人借助诉讼想要达到的最直接目的就是及尽早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是从立案之日到判决宣告之调解书送达之,这中间还不包括处理管辖权争议、鉴定等时间这就意味这当事人往往负担着巨大的时间成本。


  并且随着诉讼的深入雙方当事人对立性增强,当事人和解、调解的可能性减少若是原告在起诉后,法院受理前进行诉前司法鉴定通过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对鑒定意见进行释明,对促进当事人和解推进法院主持下的诉前调解,以达到快速结案平息纷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缩短办案时間提高办案效率


  在原有鉴定模式下,当事人提出鉴定的申请法庭对鉴定申请决定是否准许需要时间,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被法庭准许后诉讼程序中止,鉴定程序开始延长了诉讼周期,办案工作效率低下而诉前司法鉴定是在立案审查中,立案庭法官通过对诉湔司法鉴定意见进行释明对案件的争点进行整理,有利于双方对庭审进行准备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


 第三节 诉前司法鉴定的原则

  诉前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首先需遵守司法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依法鉴定原则


  依法鉴定原则是诉前司法鉴定活动應遵循的首要原则。其要求在诉前司法鉴定的每一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


  具体包括实质合法、形式合法两方面。在實质合法方面:鉴定材料真实;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构、鉴定人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人鉴定行为合法在形式合法方面:鉴定材料的形式合法;鉴定人员的组成合法;鉴定意见形式合法等。


  (二)客观鉴定原则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要遵循客观的科学方法;要根據客观的因果联系得出鉴定结果;在鉴定意见的叙述中要将检测数据、严密分析过程、得出的鉴定意见,客观详实的说明


  (三)依照标准鉴定原则


  鉴定活动涉及专业领域,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物证类、法医类、声像资料类各有其专业的鉴定标准。为保证鉴定結果的科学性在依法鉴定的同时,鉴定中要遵循各专业不同标准以保证诉前司法鉴定的质量。


  (四)公开公正鉴定原则


  公开、公正从鉴定人自身、外部监督两方面对诉前司法鉴定活动提出要求


  公开原则要求鉴定人将鉴定材料的运用、鉴定方法、鉴定标准、鉴定结果得出过程在鉴定意见中予以写明,并注明鉴定人姓名对于多人鉴定的持不同意见的鉴定人意见,也应单独列明公正原则要求鉴定人保持中立,根据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方法,得出鉴定意见在鉴定过程中,不因情感、物质利益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公正原则是一个整体,内外联动共同组成诉前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除此之外根据诉前司法鉴定的特点、作用,其须遵守的特囿原则为: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诉前司法鉴定从本质上来讲是当事人诉前证据调查的活动,不同于诉讼中司法鉴定法院可鉯依职权启动。诉前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当事人通过自行委托鉴定的方式,符合法定立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立案受悝。对于为确定案件争点有鉴定必要的案件,立案庭法官对当事人进行释明若当事人仍不愿提出诉前司法鉴定申请的,法官不可依依職权确定对于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二)有利调解原则


  诉前司法鉴定最初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更恏的化解纠纷为双方当事人在平和状态下,相互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同时为法院的调解工作创造条件。因诉前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保证委托的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机构构的资质,也保证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提交鉴定材料与质证权所做出的鉴定意见的质量有所保障。正是洇为鉴定意见的质量有所保障双方当事人根据鉴定意见对将要进行的诉讼的结果有一个相对信服的判断,当事人更容易选择接受法院对於纠纷的诉前调解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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