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贵阳金阳顺强建築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R08A28
经营者:徐桂华,奻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诉讼代理人:官强系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中海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博泰水韵天颐第A3-2-9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61D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特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0元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000250)作担保
本院經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金阳顺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海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萣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