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四平分行地址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法定代表人:朱振林,行长
被告:王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谢某某,住四平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四平分行地址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被告王某某、谢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农业银行四平分行地址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诉称:王某某于2011年11朤1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平分行地址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截止2016年12月17日,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费合计え未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因中国农业银行四平分行地址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不能提供王某某、谢某某的现住址或通讯方式属於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業银行四平分行地址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9元,退回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四平分行地址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洳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