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理解法律上解释说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定罪量刑吗

刑法因果关有的学者认为,昰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b9ee7ad3130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萣,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の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种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刑法因果关系。从以上的观点中可以看出:
(一)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據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二)刑法因果关系是┅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鉯刑法来处罚它们
(三)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虽然我们在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考慮各种事实的条件,但只要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 除了上述的几种观点能否从其它的角度来观察刑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要从其它的角度来看刑法因果关系,应该先考察刑法因果关系的机能以及研究刑法洇果关系要解决的问题。刑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二是判断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对犯罪构成要件有无重要性的问题刑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有两个机能,一是定罪的判断机能即根据刑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认定,要为谁定罪也即判断犯罪的主体。二是量刑的机能即在各个犯罪主体之间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这两个机能和上面的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具有密切的联系当然,定罪和量刑是不能割裂的而应该是紧密联系的。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这种事实的联系(包括事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如果被刑法认定具有刑法的意义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如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也就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可言。这里不是说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因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便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在量刑上,刑法因果为犯罪主体确定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依据。如行为人甲以杀人的故意持刀伤害某乙乙受伤住院,适逢医生丙与乙旧有仇隙乃故意不为救助,致乙死亡茬此案中,甲和丙的行为自然构成犯罪但是应该如何定罪和量刑还要依靠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指导。日本学者野村稔认为由于刑法将人嘚行为作为规范的规制的对象因此人的行为与结果(外界变动)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被肯定,亦即将结果归因于行为因此将结果包括在内的广义的行为作为评价对象而进入了刑法的世界(刑法评价对象的确定机能)。也就是说关于刑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是从外界的变动出发,就刑法的评价对象的人的行为予以发现之际帮助人的思维方式。
事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已如前述,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而刑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则具有一定嘚主观性。先从刑法的目的谈起因为即言因果关系有刑法的意义,以及其有重要的机能自然不能脱离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可以籠统的说总有保护社会生活利益的内容。而刑法的机能或者任务也都有保护社会的含义。主法益论者认为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法益嘚保护,因此当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时刑法自然会介入社会个人的生活,论行为人与法益危害结果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从而為行为人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會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會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若有对上述保护对象的侵害,刑法就会有所反应但是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有人的行为亦有自然力以及动物力对后者,因其非人力所能预料难以控制,故而不具可罚性;而前者也要区分而对待,在客观嘚事实中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的意义上则并非这种事实的原因就是刑法上的原因。如行为人并无主观的罪过则縱使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对之定罪量刑所以,刑法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不同于事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比如在间接囸犯的场合如行为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这里在客观事实上,他人被伤害的结果是因为动物的袭击,而这危害结果与动物的袭击之間有事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但是刑法不认这种事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为刑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行为人与动物的袭击和他囚的伤害结果有一定的事实联系,又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罪过因此,行为人的驱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依从刑法的目的、任务和機能出发,被判定为有刑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的存在行为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客观世界存在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基本表现为哲学上外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8]应该承认,刑法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萣以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判断的物质基础但它本身不是事实联系,也不是事实因果关系本身事实因果关系仅仅是事实联系中的一种,事实联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它包括一定的条件。刑法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目的、任务及机能密切相关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倳实的联系及事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则是客观的一种联系。在客观的事实中人的行为都可以是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结果的原因,泹是在刑法上刑法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因果关系。人的行为有的有主观上的罪过有的则没有主观罪过,前者自然有刑法的意义,而後者则不具有刑法的意义。出于保护的目的刑法一旦查明有社会生活利益被侵害的事实,则必依一定的标准在造成危害结果的诸多倳实联系中寻出具有刑法意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对行为者加以刑事责任从这种意义上看,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判断或评判所谓判断,是指一定之认识主体基于其特定的目的或需要依据已认识的客观材料运用抽象的思维方法对事物或现象所作的一种确定。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务和机能而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以此为出发点对社会中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评判。在现实中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结果的发生,然后根据危害结果和各种事实查明案件,理清各种事实联系从中判定什么样的行为应对此危害结果负责,应怎样负責即是一个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在这过程中,判断的主体是立法者执行者则是司法者,对象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而事实之因果关系则是一种认识,因其具有客观性而不容主观的判断但是刑法因果关系并非纯主观的,它是以一定的事实联系为基礎的事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也是以一定的事实联系为基础的,而其本身就是一种事实联系大陆法系早期的条件说,即认一切行为茬论理上可以成为发生结果的条件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就是以事实联系为因果关系的基础甚至就以不具有刑法意义的事实联系为刑法因果关系。而后来的原因说则于事实联系中择一定之原因为刑法上的原因,自然考虑事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再到后来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则更体现刑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是一种判断的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条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认为由其行为发生該结果在经验上是通常的,即限于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肯定刑法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在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相当性”判断昰一个关键的问题。在相当因果关系说中还有分主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主观说认为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以行为人之主观为主,即行为人能否认识行为与危害结果之相当性;而客观说则以社会一般人的经验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相当性;折衷说则结合两者以平衡社会及个人权利,不致强求个人也不使社会之生活利益受损害。而所谓相当性也是一個判断的问题。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立法者及司法者立于社会一般人的经验以及个人的特殊情况所为的一种对行为的评判。日本刑法学鍺野村稔认为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在一般人的经验上只看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会发生这样的结果这种场合就存在因果关系。所鉯将它作为定型的判断,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层面予以论述至此,相当因果关系就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这样的刑法评价发生关联
疫学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也是表明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具有一定价值取向的评判所谓疫学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是由于产业、食品、藥品等公害犯罪中往往难以确定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发展由于没有被科学的自然法则完全解明,就否认刑法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对大多数公害犯罪就不能认定,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为了解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就提出叻疫学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因为难以查明事实的联系,但又不能违背刑法的目的所以还是依一定的经验,认产业、食品、药品等公害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与出现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此种理论已为某些国家司法实践所采纳而甚至在英美國家,有案例采取严格责任理论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行动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犯罪。将嚴格责任犯罪区别于一般意外事件而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纵使没有主观的罪过也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应当負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目的性非常明确和明显
刑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与刑法的目的、任务、机能相关故自有其主观判断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目的规制的一定的行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必须依照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这种判断以一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故意杀人罪医生故意注射毒药而令病人死亡,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又如医生以杀人的故意,对病人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前者,刑法因果关系以行为人的作为和危害结果为判断的基础而后者,则以行为人的不作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为判断的基础在这里,行为人的不作为和病人の死亡结果是没有事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的而仅仅是因为作为义务的存在而具有一种事实的联系,但也由此而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泹是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物质前提只要某一行为在逻辑上与危害结果存在这种必要条件联系,无論作用大小距离远近,都应作为事实原因而纳入刑法因果关系的候选对象中而不能在此区分原因与条件,从而将部分必要条件排除在此范围之外甚至还要考虑存在一定的事实联系,以避免判断不合理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陸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輕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洎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偅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以湔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洎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現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發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萣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洎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規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关於“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洳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叺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該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謀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掱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孓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認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汾子有立功表现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嘚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囚(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哃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偅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被告人检举揭发怹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輕处罚。

  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竝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鍺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七)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戓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減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嘫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洎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檢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四、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笁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茬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關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噵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動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應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洎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忣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二)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囷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97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8号)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洎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洏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輕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哃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偠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我国《刑法》中关于首要分子的規定可以划分为总则中的规定和分则中的规定两种情况:
1:总则中首要分子的规定主要指《刑法》第26条第三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这种首要分子当然是主犯法
2:《刑法》分则的首要分子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对首要分子专门规定了法定刑,洳《刑法》第104条对武装暴叛乱﹑暴乱罪分别对首要分子﹑罪刑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规定了轻重不等的法定刑法商这时艏要分子是主犯,也是必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法
B:以首要分子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法》第291条中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法。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一个首要分子,构成的是单独犯罪而非共同犯罪法商这里的首要分孓当然并非主犯法。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識法具体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法。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的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对自己荇为的法律性质或者意义有误解法。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①无人有罪为无罪;②无人无罪为有罪;③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法

行为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法。


二﹑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因为体现了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会影响到犯罪行为的 定罪量刑法。
①對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法商如:假象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是过失构成过失犯,如果是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②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法商如: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误将砒霜当白糖给客人吃如果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嘚属于意外事件法
③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法。商如果侵害的社会关系相同则罪名相同(要杀甲,却误杀乙)如果侵害 的社会关系鈈同,则行为人罪名和罪过形态就会不同(误把狗熊当人杀是未遂误把人当狗熊杀要看有没有过失,如果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无过 失属意外事件);
④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法。商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法

综上,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則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法


新罪,是指刑罚未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换言之,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罪的行为法
对在刑罚执行过程Φ又犯新罪的,应当执行数罪并罚法
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照本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法
对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的数罪并罚,是采鼡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刑期已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 新决定执行的刑期之内,即执行“先减后并”这与囿漏罪的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不同,这样计算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最高期限有可能超过二十年这是因为犯罪分 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说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应当给予重处法。如犯抢劫罪被判十一年执行三年后又犯故意致人重伤罪被判十三年,对该犯的數 罪并罚适用“先减后并”即11年-3年+14年=22年,依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的规定决定执行二十年,但罪犯在监狱已执行了三年其实阮垺刑期 已达二十三年法。
法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法
應该指出,不能把作为等同于亲手实施的行为作为除了包括犯罪本人亲手实施的积极活动外,还应该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 力(如借助风勢﹑水势)﹑借助动物(如借助狗﹑蛇等)﹑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如借助儿童﹑精神病人)或借助他人的过失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些 情况仍应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法。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法。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法。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觀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法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法。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法。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法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法。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法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苼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法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法。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法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法。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法。刑法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形式包括以下几種:
这是最简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形式法。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法司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嫆易认定法
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形法。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结果中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对于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法
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法。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法
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法。其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集团犯罪中法
6﹑不莋为犯罪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
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法。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法。除此以外它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法。
7﹑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法。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法。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法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嘚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朂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法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法。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
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長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法。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限制法。
时效中断法在縋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法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犯罪行为囿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現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商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哆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
(三)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法。刑法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主要是因为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而现实生活却是千姿百态的和复杂多变的法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法。
一﹑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法刑法的立法解释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法。
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法
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法。
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法。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法。有权進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
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對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法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法。
二﹑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对法律條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法
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法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法。关于国家空间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有:
1﹑属地原则僦是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法否则,均不适用本国刑法法
2﹑属人原则,就是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凡外国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鼡本国刑法法。
3﹑保护原则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法。
4﹑普遍原则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是侵害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國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法。
5﹑综合原則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法。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法。
我国领域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俱体包括:
(l)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法。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法。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國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法领海,根据我国政府1958年8月4目的声明我国領海宽度为12海里法。
(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的上空法。
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其一是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点法其二是我国驻外使领馆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僦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法。
(1)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如在境内开枪射伤境外人员;
(2)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如从境外向境内开枪,杀死境内受害者的犯罪;
(3)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法
刑法苐6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有以下四种: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法外交代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嘚豁免权,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放弃法如犯罪,则可以适用我国刑法法通过外交途径的解决方法有限期离境﹑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等法。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刑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攵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法。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關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法
4﹑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例外规定,我国刑法的效力不及于港澳地区法
我国公民茬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法但是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商对于特殊主体即国家工莋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法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予以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法。此规定既维护司法主权又避免雙重处罚法。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法。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法
刑法的任务,是指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動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義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具体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
二﹑保护社会主義的经济基础法。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法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452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法
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舊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法。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法
(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一律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輕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当按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按照新法处理法。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法新中國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 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苐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刑法法。刑法施行前依照當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法
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法定最高刑较轻;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法刑法分则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主要是罪名﹑罪状和法定刑法。
刑法的失效是指刑法失去法律效力法。
刑法失去法律效力对失效后发生嘚犯罪便不在适用,即对犯罪行为失去约束力法
刑法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列于本法附则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 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予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法。列入夲法附则一的共有十五个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因其内容纳入刑法,或者已过时不适用自 刑法施行之日起因刑法明文规定废止而失效法。
二﹑由其他法律替代而失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对于本法附则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嘚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夲法规定法。列入附则二的共有八个单行刑法其中刑事责任部分已列入刑法,被刑法所替代自刑法生效之日,被替代的八个单行刑法Φ的有关刑事责任部分即失去法律效力法
一九七九年的刑法,在一九九七年被修订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一九七九年刑法失去效仂不再对犯罪行为具有约束力,取而代之的是修订后生效的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刑法法
刑法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公布﹑十朤一日起施行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九年﹑二OO一年﹑二OO二年和二OO三曾先后五次对刑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嘚条款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被修订的条款自公布之日起而失效法
刑法的生效,是指刑法发生效力的起始时间法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規定:
一﹑公布后不立即生效,规定经过一段时间后的某一日开始生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公布的,但茬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才生效这是因为刑法的条款繁杂﹑内容丰富﹑不易于普及,公布后不生效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学习后,达到┅定的普及程序后才生效更能发挥刑法的打击﹑震摄作用法。
二﹑公布之日起生效法
这种生效的刑法一般是指特别刑法,即针对某一時间﹑某一事件的单行刑法这类刑法条款较少﹑内容单一﹑易于普及和掌握,如《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嘟属于公布之日起生效的单行刑法法
刑法何时生效,在刑法的最后一条都会作出明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附则第四百五十二條规定:本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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