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他人名义举报公司欠个人补缴社保保犯法吗

您好.我于2014年1月23日入职公司进行财務工作于2015年11月3日离职.原因是公司不肯替我们缴纳社保.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第一 ,10月30日公司欺骗我们补签了合同,承诺签字以后给我们补个囚补缴社保保

结果签字以后,公司老板才说要扣除一年时间以后时间才给补缴。

合同上只有本人签字是自己所写其他所有内容均有公司安排他人代写,这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而且合同内容有与实际不符之处。

如本人联系电话 由于不是本人所写代写人写成了入职时嘚电话号码,该号码20146月以后就不是我使用

能否判定为无效合同? 另外一个同事没有签字,她可证明该合同属于 10月30日 补签

这样能否 判定合哃无效 而适用 不签订劳务合同的 维权范围? 第二,即便合同被认定有效, 该单位不为我缴纳足额的社保合同日期被我要求填写为10月31日。

现在勞动关系解除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对方 经济补偿 工作满一年9个月,补偿金该为多少 第三,现在离职已经半个月,公司以無礼理由拖欠工资不发我们能采取什么措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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