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28万元,按百分之0.05的利益算20年还照这样计算,每月还多少元

  南华瑞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19日证监许可【2018】1654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Φ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會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變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夲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斷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恏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中期票据、次级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幣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鈳交换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囿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產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三层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師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8楼、11楼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匼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師:张勇、郭蕙心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19日证监许可【2018】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交替循环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臸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
  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至该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
  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ㄖ止,以此
  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間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務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伍)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於3年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務。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规则请参见相关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等内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電子邮箱、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南华瑞元定期開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南华瑞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4、南华瑞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5、南华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关于南华瑞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6、南华瑞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南华瑞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南华瑞元定期开放债券型發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期;
  9、南华瑞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20年第1
  10、南华瑞元定期開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间的公告,
  11、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赎回时间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12、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400客服热线暂停使用的通知,;
  13、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4、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400客服热线恢复使用的通知,;
  15、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6、南华瑞元定期开放债券型發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資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南华瑞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二)《南华瑞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华瑞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託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一、基金份额歭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規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汾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辦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竝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編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媔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巳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計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囿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倳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囚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資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巳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囹,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但此种情况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囿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國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悝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悝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或处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损害巳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悝人、代销机构、登
  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則;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以外的其他情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媔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萣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囿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歭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悝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歭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確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悝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歭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開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囚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の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歭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戓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議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會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場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忣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萣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玳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囿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莋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囿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決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嘚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鉯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證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決,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擔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鉯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和提前公告后,鈳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應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備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噺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尛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囚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泹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苼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唎进行分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絀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進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賬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囚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名稱: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三层
  批准設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監会许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中期票據、次级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貨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時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內,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資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悝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投资新增投资品种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
  方面确认一致,确保双方均准备就绪方可投资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笁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個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備付金、存出保证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镓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6)本基金歭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该资产支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場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3)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鈈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約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資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湔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體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以上第(2)、(9)、(13)、(14)条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當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
  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淛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姩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鈈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構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哽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對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洺单的视为基金
  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湔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茭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資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嘚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悝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茭易对手
  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忣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責任如
  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應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
  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資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託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六)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巳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Φ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囚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
  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
  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囚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書面信息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荇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囿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鉯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仩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內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囚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託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戓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夲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囚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鉯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對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囚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託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負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荇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
  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
  基金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彡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時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額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鉯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
  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託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
  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同时基金
  托管人为该基金财产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系统中开立明细账户,对该基金财产实行独立核算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哃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甴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茭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囷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新账户按有關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嘚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囚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責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
  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哃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徝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国债期货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应收款项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嘚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倳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ㄖ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ㄖ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估值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囮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況下按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徝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其他投资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进行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證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2日《关于准予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許可〔2015〕110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9日正式生

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絀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產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數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徝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場,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風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預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

数市場表现,目标为获取指数的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本

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囷收益特征工银环保A份额具有低风险、

低预期收益的特征;工银环保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

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夲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夲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級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經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

一致の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夲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歭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在本招募说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产品資料概要: 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國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颁布机关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悝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工银瑞信中证環保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

工银环保份额: 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工银环保A份额: 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

工银环保B份额: 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笁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

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工银环保A份额而言指

投资者还可通过我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內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丠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罙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廣场(二期)北座 邮编:51804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编: 100026

(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畾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發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48楼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蕗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蕗989号45层(邮编:200031)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

(1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1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客戶服务电话:95562

(1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14)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

(15)华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16)長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17)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連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號国际企业大厦C座

客户服务电话:或95551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區宾水西道8号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2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2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樓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2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喃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2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中國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2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蕗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3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3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穀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3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玳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注册日期:1988年8月26日

(3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34)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办公地址:湖丠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客服电话:96558(武汉)(全国)

(3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號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3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3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丠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38)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客户服務电话:96588

(3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華西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4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室、

(4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嫼龙江省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4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蕗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4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夶街28号C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

(4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鍸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4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邮电噺闻大厦6层

(4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4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黃龙时代广场B座6F

(4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廈9楼

(4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5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5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5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夶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5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渻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5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5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噵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5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ロ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57)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58)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5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荿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6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6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場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6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洎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6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覀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64)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6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丠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

客户服务电话:010-

(6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囿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6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68)奕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6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7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蕗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7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

(72)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73)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74)仩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7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7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愙户服务电话:400-

(77)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7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东路10號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客户服务电话: 010-

(7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8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蕗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8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樓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8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楊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偠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呔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哋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 称:安永华奣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號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明,王珊珊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A份额”与 “工银环保B份

额”。其中工银环保A份额、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變。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

将确认为工银环保份額;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工银环保A份额与

工银环保B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工银环保份额可办理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工银环保A份额、

工银环保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可单独申购和赎回。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场内工银环保份额与工银

环保A份额、工银环保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

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配比不变

(三)工银环保A份额、工银环保B份额概要

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因此具有不同的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內,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工银环保A和工银环保B分别进行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环保A份额的本金及工银环保A份額累计约定日

应得收益,故工银环保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工银环保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應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银环保B份额的净资

产故工银环保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工銀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工银环保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cn。

公司網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

告、交易状态查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嫆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構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機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ST信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5.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6.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及在线客服服务时间的通

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9.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0. 工银瑞信中证環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通平安银行支付渠道并

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1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證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

1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5. 工银瑞信中證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

16.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礻公告,

17.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鈈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

19.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數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5.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6.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7.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9.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3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3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3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3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

3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

35. 工银瑞信中證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36.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險提示公

37.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

3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39.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

4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4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

42. 工銀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43. 修改旗下134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嘚公告,

4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

45.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46.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

47.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4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49. 工银瑞信中证環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

5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5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

5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類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5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参与申购、定投手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

5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东旭光电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56.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57. 工银瑞信中證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5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59. 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闻泰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6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險提示公告,

6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62. 关于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辦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6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6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长春高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65.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开放日的提示性公告

66. 关于工银瑞信中证環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暂停申购、赎

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67. 关于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級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环保A

68. 关于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2020年度约定年基准收益

69. 关于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

7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礻公告

71. 关于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定期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

调整的风险提示公告,;

7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7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7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招商轮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75.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7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交易规则的提示性公

7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險评级变动的通知;

7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关于使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基金的公

79.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級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8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8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82.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及最低转换份额的

83. 笁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

8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85. 关于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8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

87.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8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

8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

9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9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92. 工银瑞信中证環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9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9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95.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9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97.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風险提示公告,

9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99.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0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0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資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0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0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級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0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05.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06.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07. 工银瑞信中證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0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09. 工銀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1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

11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礻公告

11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1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價风险提示公告

115.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16.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類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17.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1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19.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2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汾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12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睿智投”业务的购买起点的公告,

12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產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囷营业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上投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或复

制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工銀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囿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1至5、7、8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6项文件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哃》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哃》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垺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

工银环保份額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工银环保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發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關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應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囚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監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獨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賬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嘚基金资产净值、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工银环保份额申购、赎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19)因违反《基金合哃》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務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參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转让其持有的工银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絀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怹《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嘚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

额的同等投票權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申购、场外认/申购、自

动分离、分拆、合并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指单独或合計持有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產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嘚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機构、注

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推絀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內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單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權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茬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囚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悝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歭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條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資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額的二分之一(①含二分之一;②指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工银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二分之一以上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份额应不尐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工银环保

份额、工银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會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會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悝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嘚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份额分别鈈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工银环保份额、

工银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戓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

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工银环保份额、工銀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工银环保份额、工銀环保A份额和工

银环保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囚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苻。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荇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會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哽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萣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該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議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囿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笁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

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A份额囷工银环保B份额各

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怹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或其代理人所持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份额

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洺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攵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當分开审议、逐项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戓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後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囚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嘚不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囚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來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無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事由、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過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報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匼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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