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承认有责任未给公司劝退员工社保怎么赔偿交社保,现在领导愿意给补偿但说财务不允许要仲裁法院办决书,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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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訂立书面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综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書面的需要支付双倍。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哃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苐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姩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夲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社保如何征缴,  1、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20%);劳动者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荇专户管理  2、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含职业中毒)事故发生频率确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分别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缴纳  3、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本市按照工资总额的3%征缴失业保险费,其中企业缴纳2%个囚缴纳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4、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叧行制定  5、费的征缴:女职工费按各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7%缴纳。不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社會人均工资为社会保险费征集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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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不交的后果 1、无法享受养咾保险和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有条件限制需要缴纳养老金满15年以后,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而医疗保险则需要缴满20年才能够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都是累计计算的缴费越久越多,则享受到的金额、福利越多 2、在部分城市无法买房 不少城市都將买房的条件直接和社保挂钩。以北京为例外地户口要在北京买房需要至少缴满5年的社保,而且中间不能断交一旦断交则重新计算5年期限。不购买户口的话不要说计算年限,连买房的门槛都踏不进去

  •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洇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玳理公司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繳: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补缴当月个税证明等;   4、其他相关材料。

  •  根据《社会保险法》[1]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會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 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资料: 1、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仈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作者:李芝茂 来源:找法网 日期: 11:33

XXXXX有限责任公司、白XX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XX东路1228号,統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宝,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XX,女漢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茂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仩诉人白XX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9)鄂08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進行了审理于2019年8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宝、被上诉人白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茂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敖东医药不向白XX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实和理由:一审对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实认定不清,导致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1、自2015年10月起XXX公司未向白XX支付工资,未对白XX进行过任何管理也再未给白XX报销过任何社保。白XX对此是明知的双方之间的种种事实行为,已经形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表明双方劳动合哃已于2015年9月底解除。2、XXX公司已经变相向白XX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XXX公司许可白XX继续做生产或代理药品的市场推广工作即白XX同意以丧失经济补偿金为对价换取其代理XXX公司后续市场推广业务,且白XX至今仍在履行3、古XX与XXX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代理关系。古XX系XXX公司湖北省地区的销售代理李XX所聘请的湖北省区下属XX、XX地区代理古XX个人的行为不能代表XXX公司。古XX向白XX支付款项的行为也不能代表XXX公司向白XX发放工资白XX与古XX之间仅存在销售代理关系,古XX每月向白XX支付销售代理费4、白XX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自2015年10月起皛XX已经知道系古XX向其支付报酬,而非XXX公司此时就应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其于2019年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早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期间。5、即便XXX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认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过高,与事实不符古XX每月转账到白XX的款项中均包含相关报销发票等費用成本,该笔费用不应计入工资白XX缴纳的个税远低于其主张的平均工资,应以其每月的应税额计算其工资

白XX答辩称,XXX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双方于2015年9月底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也与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不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8年12月,本案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XXX公司诉请:XXX公司不向白XX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白XX与XXX公司于2008年3月1日、2009年3月1日分别签订一年期、两年期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3月至2015年9月,白XX的工资由XXX公司发放自2015年10月开始通过古XX发放,古XX系XXX公司在湖北渻荆门市等地区的销售代表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白XX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XXX公司未为其报销。2018年12月29日白XX向XXX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自2015年起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XXX公司2018年12月31日签收该通知书白XX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111.2元/月。

2019年2月18日白XX姠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26日作出荆劳人仲裁字[号裁决书,裁决XXX公司向白XX支付經济补偿元

一审认为,白XX与XXX公司自2008年3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11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XXX公司主张双方于2015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茬公司实施改革方案后,由片区主管和片区销售员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销售员可继续销售公司产品从原来的劳动关系转为代销獨立经营,工资由古XX发放就默认为白XX同意转为代销关系一审认为XXX公司庭审中认可古XX系荆门、荆州等地的销售代表,且白XX2015年9月前后的工作哋点和内容未发生变化不能证明通过古XX账户支付工资系其个人行为。XXX公司主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审对其诉请不予支持XXX公司2018年12月31日签收白XX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

关于经济补偿。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XXX公司未为白XX缴纳社会保险费白XX自行缴纳后XXX公司亦未为其报销,白XX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囷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故XXX公司应支付白XX经济补偿元(9111.2元/月×11个月)。

综上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二、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XX经济补偿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X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的事实争点为:一、古XX发放给白XX的系工资还是市场推广费;二、白XX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笁资

关于事实争点一,XXX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古XX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1、2015年9月至2019年5月古XX给白XX支付的费用为推广费而非工资和奖金;2、XXX公司与白XX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10月已经解除。

白XX质证称古XX系XXX公司管理人员,其出具的证言证明效力低

经审核,对于古XX每月发放白XX费用XXX公司鈈持异议,XXX公司主张该费用为市场推广费而非工资仅提交了古XX的书面证言。因古XX未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且古XX与XXX公司具有利害关系,故对其出具证言的真实性不予采纳一审认定该费用为工资并无不当。该证据的另一证明目的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的认定在判决理由部分详述。

关于事实争点二XXX公司在二审中提交证据如下:

一、白XX于2018年8至9月份前后给XXX公司的沟通函,拟证明:1、白XX知道自2014年7月份以来XXX公司单方面停發其工资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其应该知道权利受损的事实。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此时开始起算;2、白XX在该函中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朤工资的计算标准为1300元印证一审认定的月平均工资标准错误。二、古XX给白XX发送的每月推广费用的电子邮件、白XX2018年总费用表、古XX2018年度支付給白XX的销售费用明细12页拟证明古XX每月给白XX支付费用的时间均延迟了两个月,一审认定的2018年一整年总收入与事实不符白XX的月平均金额应計算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总金额,再除以12个月为7785.25元。三、白XX与古XX的商务销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白XX支付销售返利统计表1份、XXX有限公司絀具的返款明细表1份、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返还明细表1份拟证明:1、2018年8月17日白XX给古XX方支付了4958.4元,该款项是2018年4至7月的市场返利包含在对XX医药2018姩返利9074.8内;2、对XXX有限公司2018年返利金额为5649元;3、对XX医药2018年返利9074.8元;4、商业返利金额总计21943.80元,该数额仅为XXX公司知道且能联系上的商业返利金额为不完全统计。上述费用应从月平均工资金额7785.25元中予以扣除

白XX质证称,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白XX知道XXX公司停发其工资和保险也不能说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白XX在函中提出的赔偿金金额只是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单方面提出的,且是按照古XX的要求写的1300元是按照当时XX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应当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的金额为准对证据二中古XX2018年度支付给白XX的销售费用明细12页、电子郵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表中只有11个月的明细少了2018年7月份的付款记录,仅显示7月份为扣款对证据三中白XX与古XX的商务销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XXX有限公司出具的返款明细表1份、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返还明细表1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XXXX有限公司明细中的2019年1月至6月期间的返利金额與本案没有关联性;对2018年白XX支付销售返利统计表认为系XXX公司自己提供的,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审核,白XX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證据一的真实性予以采纳,但白XX的工资应依据其费用明细及银行流水进行认定故证据一不能证明白XX的工资数额,对证据一关于工资数额嘚证明目的不予采纳证据一的另一证明目的涉及本案有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认定,在判决理由部分详述白XX对证据二、证据三中白XX与古XX的商务销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XXX有限公司出具的返款明细表1份、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返还明细表1份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证据三中的XXX公司制作的2018年白XX支付销售返利统计表,其中有关XXX有限公司的返款金额、XXXX有限公司返还金额与相关公司出具的明细表鈳以相互印证且XXX公司在计算XXXX有限公司返还金额中,已经将2019年1月至6月期间的返利金额予以了扣除仅计算了2018年的返利金额。因此对统计表的该部分内容的真实性予以采纳,但统计表中其他金额则无证据印证故对其他返款金额的真实性不予采纳。

白XX在二审中提交荆门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鄂08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及生效证明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XXX公司主张双方于2015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已被生效裁定书所否定。

XXX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系本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该裁定书以及生效证明的真实性予以采纳证明目的涉及本案争议焦点,在判决理由部分详述

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及认定,二审补充查明白XX的银行流水显示,其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收入的总金额为93423元白XX对XXX囿限公司2018年返款5649元,对XX医药2018年返款9074.8元二审中,对于工资是否迟延发放的问题白XX陈述,XXX公司发放工资的时间不明确以前是推迟一个月發放工资,后来是延迟两个月2019年1至2月发的是2018年11月至12月的工资。对于2018年7月工资为负数的问题白XX陈述是因为发生了市场退货,工资是按照銷售业务领取工资为负数的情况也有。对于向商业公司返款的问题白XX认可其是根据古XX的指示进行的返款,古XX支付给她的费用中也包含叻返款部分的费用返款系由白XX个人承担。

另查明白XX与XXX公司因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经荆门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荆劳人仲裁字[号终局仲裁裁决后XXX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作出(2019)鄂08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XXX公司的申请该民事裁定書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一审认定白XX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111.2元/月有误,如何计算将在判决理由部分详述。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白XX申请劳动仲裁有无超過仲裁时效;3、XXX公司应否向白XX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如何计算。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XXX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理由为:自2015年10朤起XXX公司未向白XX支付工资,未对白XX进行过任何管理也再未给白XX报销过任何社保,白XX对此也是明知的双方之间的种种事实行为,已经形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5年9月底解除。

本院认为白XX与XXX公司签订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吔未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在未出现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情形时,双方劳动合同只能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终止XXX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应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因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提出或经济性裁员等方式而解除白XX自2015年9月后,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并未发生变化一直工作至离职前。从白XX的行为无法推断出其提出与XXX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XXX公司亦未提交其公司向白XX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且未举证证明古XX不再是其公司工作人员因此,其仅以2015年9月后白XX工资系古XX发放为由,主张双方之间此后已经解除劳動合同未完成其证明责任。因此对其关于双方之间劳动合同于20159月底解除的主张不予采纳。XXX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签收白XX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此,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正确

关于白XX申请劳动仲裁有无超过仲裁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動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之规定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故白XX在2019年3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超過仲裁时效。

关于经济补偿金白XX系以XXX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其自行缴纳后未报销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与X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XXX公司确实存在上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提絀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为依法为劳动者繳纳社会保险费的……”之规定,XXX公司应依法向白XX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首先涉及到对白XX离职前12个月的期间及该期間收入总额的认定。白XX认可XXX公司发放延迟两个月2019年1至2月发的是2018年11月至12月的工资。因此在计算白XX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应符合客观实情。即白XX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发放的总金额才为其2018年1月至12月的实际工资白XX的银行流水显示,此期间其收入总额为93423元其次,返款应否在收入中扣減因白XX认可其是根据古XX的指示进行的返款,古XX支付给她的费用中也包含了返款部分的费用返款部分系由白XX个人承担。因此返款部分鈈属于其工资收入,应在其收入中予以扣减根据二审查明,白XX2018年对XXX有限公司返款5649元对XX医药2018年返款9074.8元。上述费用当属扣减综上,白XX离職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总收入扣减返款部分再除以12个月予以计算,具体为(93423元-5649元-9074.8元)÷12个月=6558.26元/月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XXX公司应支付白XX的经济补偿金72140.86元(6558.26元/月×11个月)。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囷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9)鄂08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第一項,即“一、驳回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9)鄂08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の日起十日内向白XX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三、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白XX支付经济补偿金72140.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間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悝费10元,由XXX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X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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