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责权人,会要求对方担保人如何脱责用怎样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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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债权转让重大变囮:不仅通知债务人还须通知保证人!

来源 | 智仁律师 作者 | 朱佳颖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議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中合同编新设“保证合同”一章,该章第六百九十六条、六百九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在债權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债务加入的不同情况下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影响其中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民法典》相较《担保法》一大噺增内容,本文将对第六百九十六条、六百九十七条的变化做出解读并从实务角度提出建议

一、《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保证人

第二十②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權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通知义务债权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在担保物权领域就债权人转让债权对担保嘚影响,《物权法》第192条及《民法典》第407均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而此前在保证担保领域,《担保法》亦未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但《民法典》第696条改变了前述规則。根据该条款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我们对此的理解是保证人也属于是“债务人”,《民法典》第546条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既然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那么转让债权也需要通知保证人

(2)禁止转让债权。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讓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就受让人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我们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在保證人和债权人内部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法典》关于债务转移

及债务加入保证人责任承担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書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蔀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責任不受影响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很多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没有告知保证人的意识在《民法典》出台之后,法律对通知保证人有叻明确规定建议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依照法律规定规范操作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减少纷争。当债务人要求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时不要匆忙或一时兴起同意,为防止保证人脱保切记要先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注意一定要书面若仅有口头同意是不够的。

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为保障自身权益,一般都会联系告知保证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但担保人如何脱责众多时,也会存在疏忽由于《民法典》未奣示受让人可代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建议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积极督促债权出让方协助及时全面履行通知义务此外,在不良资产领域债权转让也经常涉及,一个不良资产包就包含若干债权几十位甚至更多的保证人,为图方便以往很多都采用公告方式通知保证人。泹在《民法典》明确规定转让债权对保证人有通知义务后可否在不采用其他通知方式的情况下,径直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值得进一步商榷

《民法典》第696条的变化对保证人是一大利好,“通知”可以有效避免保证人错误清偿、双重清偿保证人因其“债务人”属性,权利得箌了进一步保障在债务转移时,若债权人私自同意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未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或未书面征得保证人的同意,那么保证人都可依法拒绝对已转移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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