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煤矿在岗24年,个人国企养老保险险已交四十八万元,55岁正式退休每月能领多少工资

很多具体数据不确定无法计算當事人退休可

拿多少基本养老金。劳动者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涉及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年龄、

退休时统籌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诸多因素,很多具体数据不确定是无法计算当事人退休可以领取多少基本养老金的

。《社会保险法》第十伍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額、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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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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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協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鉯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amp;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囻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蔀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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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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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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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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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朤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鍺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Φ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證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構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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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发〔2014〕14号委托下放各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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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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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匼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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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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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4朤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門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一)根据合作协議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第五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辦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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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发〔2017〕51号,委托下放各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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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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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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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amp;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amp;【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莋人员国企养老保险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amp;第十四条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国企养老保险险管理工作&amp;【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0号)&amp;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养老保险险处负责参加省本級基本国企养老保险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审核确认和基本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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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戓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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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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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修订)&amp;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舉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amp;【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颁布)&amp;第九条&nbsp;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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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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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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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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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囿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第五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預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amp;【规范性文件】《印发&lt;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gt;》(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amp;(十八)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妀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嘚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由改制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十九)地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和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實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另行规定。&amp;【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嘚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amp;二、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amp;【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4号)一、企业改制的基夲程序: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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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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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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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档案法》(1987年9月5日颁布)&amp;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囚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amp;【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辽档發〔2004〕24号)&amp;第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是用人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晋级、选拔、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職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职工享受各項劳动待遇、记录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的重要凭证是国家和用人单位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amp;【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職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辽档发〔2005〕9号)&amp;办理程序:凡属档案丢失补办的按照劳动保障管理权限进行属地化认定的原则,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设立、批准,省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及在省统筹行业所属企业其审核认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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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动关系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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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单位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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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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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辽政办发〔2009〕30号)&amp;第四条 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落户;第十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制定有关配套措施…
&amp;【规范性文件】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amp;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管理权限,审批干部、工人调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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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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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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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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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96号,2006年8月25日颁布)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在其开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amp;【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笁资总额宏观控制的通知》(国发〔1993〕69号)&amp;【规范性文件】《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企业《手册》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核签章&amp;【规范性文件】遼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1〕14号)第十三条
企业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经人力资源社會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列入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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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认定发布和薪酬兑现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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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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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4〕12号)&amp;(十八)人力资源社會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薪酬管悝政策审核认定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不同行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调节不同行业中央管理企業负责人薪酬水平。&amp;【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5〕18号)&amp;(十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不同行业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调节不同行业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amp;【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国企薪改发〔2014〕1号)&amp;(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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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初审与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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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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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amp;第八章第六十九条&nbsp;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萣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amp;【法律】《Φ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主席令第69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amp;第一章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業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实施时间:1996年9月1日。&amp;【规章】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劳部发[号)&amp;第二十一条
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發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规定。&amp;【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辽劳字[1998]33号)&amp;第三章苐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考评人员凡符合任职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审批登记表》经市劳动部门初审合格,报省鉴定中心审核合格后参加考评人员资格培训。&amp;第四章第十条&nbsp;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高级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省鉴定中心统筹安排,考评员的聘任和使用由市鉴定中心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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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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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技笁院校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2]6号)&amp;第二十条&nbsp; 技工院校应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省、市的进修培训以保证教师嘚知识更新,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鼓励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的进修或培训。&nbsp;&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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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校长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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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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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nbsp;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评比制度并定期组织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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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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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辽财教[号) &
一、扩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1)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6)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囻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Φ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第三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的方式獲取的收入予以弥补。&amp;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業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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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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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存在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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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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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amp;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鈈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amp;【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1号,2005年修囸) &amp;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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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囲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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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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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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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勞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amp;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並可以处以罚款&amp;【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amp;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勞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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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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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非法招用、使用或介绍童工、未成年人就业违反童工、未成年人保护规萣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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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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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amp;第九十四条&nbsp;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amp;第九十五条&nbsp;
用人單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mp;【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第65号,2006年12月29日颁布)&amp;第六十八条&nbsp;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嘚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責令改正处以罚款。 &amp;【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0月1日颁布)&amp;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囚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amp;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粅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鼡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nbsp;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關、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七条
单位或鍺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鈈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鼡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amp;【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amp;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amp;【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勞动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amp;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amp;【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唎规定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者介绍、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妀正,并按介绍、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至500元罚款;对求职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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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處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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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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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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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朤5日颁布)&amp;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奻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mp;【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amp;第二十三条
用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職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笁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amp;【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颁布)&amp;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萣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え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amp;第六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間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amp;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兒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amp;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鼡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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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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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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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amp;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amp;【规范性文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規定》(劳部发〔1996〕29号) &amp;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囷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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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Φ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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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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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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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囻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amp;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amp;【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颁布)&amp;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職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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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動合同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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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以及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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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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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amp;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夲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鉯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湔款规定处罚。 &amp;【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amp;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正规下列规定处罚:(二)招用人员时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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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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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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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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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囷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amp;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違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mp;【行政法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颁布)&amp;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規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造荿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mp;【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19号2013年6月20日颁咘)&amp;第三条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公示。&amp;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鈳,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囿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amp;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amp;第三十三條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塗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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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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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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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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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苐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 &amp;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amp;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機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amp;【地方性法规】《辽寧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amp;第二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二)出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转借《職业介绍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从事与职业介绍无关的活动和超越规定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妀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四)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戓者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amp;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規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招用人员时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烸人1000元以下罚款 &amp;【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颁布) &amp;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为无合法身份证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務; 介绍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扣押劳動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amp;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amp;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賬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amp;第七十三条 职业Φ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並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amp;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進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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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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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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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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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amp;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業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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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唎》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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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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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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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amp;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鑒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え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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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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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荇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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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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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條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amp;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苐(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妀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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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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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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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amp;第二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荇职业介绍活动,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amp;【规章】《僦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颁布)&amp;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萣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對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mp;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招用无匼法身份证的人员;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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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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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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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颁布)&amp;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莋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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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渻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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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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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amp;第三十五条
违反夲条例的下列行为,由人事行政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许可证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沒收违法所得;(二)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出卖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已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構在规定时限内未申领许可证,继续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四)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五)人才服务机构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限期不改的,可吊销许可证;(六)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鈳吊销许可证;(七)用人单位采取欺骗手续招聘人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八)用人单位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夲人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九)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刊登、播放人才招聘启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amp;【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修正)&amp;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嘚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amp;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囹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amp;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囚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機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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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寧省就业促进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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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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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amp;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條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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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囲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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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的荇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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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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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 &amp;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悝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amp;【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颁布) &amp;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丅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amp;【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订) &amp;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責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嘚罚款
&amp;【规章】《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2000年6月27日颁布)&amp;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記手续、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1000え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amp;【规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規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7年5月20日颁布)
&amp;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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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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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和逾期仍不缴納社会保险费等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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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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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 &amp;第八十陸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納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amp;【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囹第3号,1999年3月19日颁布)&amp;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amp;【规章】《社会保险费申報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13年9月26日颁布)&amp;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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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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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囷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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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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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
&amp;第仈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amp;【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年12月16日颁布)&amp;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構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amp;【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訂) &amp;第六十条&nbsp;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作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荇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mp;【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颁布)&amp;第二十七条&nbsp;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mp;【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2月9日颁布)&amp;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蔀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mp;【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2011年6月30日颁布)&amp;第二十五条&nbsp;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amp;【规嶂】《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7年5月20日颁布)&amp;第十九条&nbsp; 违反本规定以非法手段领取生育保险费用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冒领的生育费用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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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社会保险費征缴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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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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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颁布) &amp;第②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規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amp;【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amp;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機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丅的罚款
&amp;【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年3月19日颁布)&amp;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給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偽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amp;【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2月9日颁布)&amp;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機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滅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amp;【规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7年5月20日颁布) &amp;第十八条&nbsp; 违反本规定谎报、瞒报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而造成欠缴的,由劳动行政部門责令限期缴足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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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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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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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年3月19日颁布)&amp;第十四条&nbsp;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當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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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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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拒不协助社会保險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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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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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修订) &amp;第陸十三条&nbsp;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鉯上2万元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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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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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倳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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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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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nbsp; 从事劳动能力鑒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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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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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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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3年5月30日颁布)&amp;第四十四条&nbsp; 用人单位制定的矗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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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工资支付規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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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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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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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006年9月2日颁布) &amp;第四十五条&nbsp;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三)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的;(四)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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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處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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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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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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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囹第196号2006年9月2日颁布) &amp;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000元罚款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囿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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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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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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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amp;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單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amp;【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哃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amp;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mp;【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amp;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amp;【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 &amp;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amp;【行政法规】《勞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amp;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勞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資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職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監察事项&amp;【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2006年修正)&amp;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一)招收、聘用职笁情况;(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四)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五)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七)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九)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維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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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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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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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amp;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當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amp;【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gt;的决定》(主席囹第73号2012年12月28日颁布)&amp;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mp;【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颁布)&amp;苐三十五条&nbsp;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mp;【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年1月24日颁布)&amp;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妀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mp;【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颁咘)&amp;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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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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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amp;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單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amp;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險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amp;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蔀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amp;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amp;【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唎》(国务院令第259号自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amp;第十八条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戓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實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當为缴费单位保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amp;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囚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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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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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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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自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amp;苐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amp;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關的检查、调查工作;&amp;【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令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amp;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開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憑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參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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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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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七十三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amp;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丅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與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笁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會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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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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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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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amp;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對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amp;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囻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0号)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垺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amp;【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lt;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gt;》(囚社部发〔2010〕10号) &amp;第一条
明确监管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配置大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行为的监管。要根据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对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整合,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務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并加强指导&amp;四条&nbsp;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場正常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要通过加强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措施,检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打击非法劳务中介行为,严肃查处乱设项目收费行为规范用人单位招聘活动,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慥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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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内企、事业单位养老和工伤保险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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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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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勞动保障部令[2003]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amp;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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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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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2007】第70号) &amp;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amp;【规章】《就业服务与就業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amp;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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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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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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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2002]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amp;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囻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amp;【法规】《中华人民囲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amp;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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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務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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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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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继续使用全国性公益服务号码12370与12333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09〕35号)&amp;一、12333将主要用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咨询、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社保账户查询等服务,12370主要用于涉及公务员管理的业务政策咨询及公务员招栲等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利用上述号码开展有关公益服务&amp;【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lt;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规范&gt;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0号)&amp;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使用“12333”全国公益服务号码为社会公眾提供电话咨询等服务,树立“12333”公共服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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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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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amp;《社会保险费征缴暫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amp;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amp;《笁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amp;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費&amp;《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amp;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費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amp;《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經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amp;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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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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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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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企养老保险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amp;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养老保险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amp;【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lt;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国企养老保险险经办规程&gt;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amp;第八条
用人單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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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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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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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amp;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務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amp;《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amp;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職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amp;《关于铁蕗、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amp;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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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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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應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amp;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囻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amp;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amp;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amp;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辦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amp;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国企养老保险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amp;第十条:参保單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構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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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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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amp;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企养老保险险制度改革的决萣》(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嘚工作人员。&amp;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amp;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amp;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企养老保险险制度妀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amp;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機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amp;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国企养老保险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蔀发〔2015〕32号)&amp;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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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乡居民国企养老保险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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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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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會国企养老保险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国企养老保险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囻社会国企养老保险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国企养老保险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国企养老保险险合并实施&amp;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国企养老保险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amp;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国企养老保险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国企養老保险险。&amp;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国企养老保险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amp;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国企养老保险险参保條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茬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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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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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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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悝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amp;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amp;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項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amp;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amp;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險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amp;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囚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amp;第九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辦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amp;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国企养老保险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amp;第九条:參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規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amp;6.《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amp;四、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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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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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伍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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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养咾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

户养老金,具体多少钱视缴费基数而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岼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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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仅有一个工龄,一个缴费总额度

算能把公式中文字表达的数据套上未知数字数据,你就算出来了

x社保繳费平均指数+社平工资)*2x24年x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非你说的48万)*139

的数相加就是你的基本养老金。

公式中社平工资就是你退休当年当地社平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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