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制企业条例1991年09月09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01月08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制企業条例(2011修订)2011年01月08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年02月06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制企业条例
第┅条为了保障城镇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唎。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城镇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制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城镇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勞动群众什么是集体所有制;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什么是集体所有制;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兩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什么是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什麼是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五条集体企業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六条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七条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決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囻主监督
第二章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囷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垺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嘚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資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嶂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囚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動。
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議,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囚享有和承担。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匼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訓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三章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二)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除国家规萣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四)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簽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五)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六)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匼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吸收职工和其怹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九)按照国镓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
第二十二条集体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二)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改善经營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六)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落實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勞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三条集体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并依照该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垨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業务技术职称;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第二十六条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規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1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300人以上嘚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玳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职笁(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伍)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夶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萣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業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三条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丅列条件:
(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囿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厂長(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编制并向职笁(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業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規定的,从其规定;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規,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账目;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茬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
(六)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奣生产;
(七)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責
第六章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三十七條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什么是集体所有制
第三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內的劳动群众什么是集体所有制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企业向扶歭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單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嘚依赖扶持单位。
第四十条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二条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第四十三条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
第四十四条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集体企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
第四十七条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汾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業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第四十九条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章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国務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調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市(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發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嘚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什么昰集体所有制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樾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
(五)其他違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集体企业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集体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摊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财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仩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集体企業的领导人员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集体企业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糾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仩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二条阻碍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六十三条扰亂集体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无法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什么是集体所囿制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制事业單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劳动就业服务性集体企业应当遵循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具體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集中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性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根据本条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军队扶持开办的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陸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同意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強城镇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是当前进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全国消費基金的宏观调控有利于调动集体企业职工和领导的积极性并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订具体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注意及时研究解决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附: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制企业职笁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发展很快,在创造社会物质财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吸纳劳动力就业、保障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集体企业约有50万户职工3000多万人,年工资总额约500億元大体占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四分之一。管理好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对于加强全国工资基金的宏观调控,调动广大职工積极性促进集体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类集体企业,已经摸索、创造了一些较好的工资收入管理办法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妥善解决。当前治理整顿期间有必要通过总结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适合集体经济发展特点嘚有利于加强工资收入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勞动分红等全部工资收入不论其资金来源及支付形式如何,均应加强管理
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总水平应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相联系。其工资收入的分配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在完成国家税收和企业多留的前提下,职工可以多得
二、集体企業职工的工资,经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一般可以采用下列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主要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取得:
(一)执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工资性津贴、加班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奖金。
(二)实行人均成本工资企业人均成本工资额,由地方劳动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参考其它集体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工资嘚水平按照行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特点,特别是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予以确定和调整并按确定的人均成本工资额和本企业实有人数核萣职工工资总额。
(三)实行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挂钩指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本企业的要求,并适合其所有制性质囷生产经营特点挂钩的形式、基数和浮动比例,由当地劳动、税务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核定和调整
三、集体企業在税后分配利润中,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分别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公积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公益金)、奖励基金和分紅基金。其中奖励基金、分红基金可用于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分配实行了入股集资办法的集体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分红基金一部分用于劳动分红,另一部分用于股金分红
四、集体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在使用时应注意留有余地以丰补歉。有關管理部门应对此作出必要的规定指导集体企业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
集体企业对于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有下列内部分配自主权:
(一)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的特点制定企业内部分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实行等级笁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结构工资等不同的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
(三)采用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津貼、补贴、奖金、劳动分红等各种分配形式。
(四)建立正常的考核增资制度合理确定和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收入关系。
(五)根据职工劳动表现给予奖励或惩处
(六)使用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金。
各级劳动、税务、银行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門应对集体企业工资基金加强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集体企业实行统一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五、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分配,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从企业所有制性质和生产经营、劳動特点的实际情况出发辅以其它适当的分配方式。集体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保护职工在工资收入方面的合法权益。
集体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对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分配应以其劳动贡献为依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要搞平均主义也要避免收入差距悬殊。在確定和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关系时应注意使从事复杂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适当高于从事简单劳动的职工;艰苦、繁重、危险等特殊岗位上的职工适当高于一般岗位上的职工;对本企业发展贡献较大的职工适当高于其他一般职工。
六、集体企业在内部分配方面应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职工工资收入分配中的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一)基本工资制度、分配形式和增加工资的办法;
(二)确定或调整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关系的重要措施;
(三)奖惩制喥和奖金、劳动分红分配方案;
(四)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制度;
(五)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
(六)其它有关本企业職工工资收入分配的重要方案和措施
七、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工资收入水平的确定,应以企业规模大小、本人在生产经营中承担責任及风险的程度、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一般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为主要依据;在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其全年收入(不包括股金分红和物价补贴)可适当高于其他职工,高出部分一般可相当本企业职工同口径计算的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对少数成效特别突出的企业中个别有突出贡献的,还可以适当高一些具体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完不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要相应扣减其工资收入厂长(经理)的全年收入应报经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厂长(经理)按承包、承租协议等取得的超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倍数的收入应转入本企业的工资储备金。
八、国家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实行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分级调控、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负责制订、拟定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基本政策和;审核行业性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政策规定;会同國家计委制订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增长的指导性计划;会同国家税务局制订集体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监督检查各哋区、各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訂、拟定本地区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会同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集体企业人均成本工资水平;制订、调整本地区集体企业工资标准;制订集体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三)地、市及其以下劳动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的政策规定;审核本地区各行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会同税务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审批集體企业标准工资、人均成本工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集体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参与审核集体企业奖励基金、劳动分红基金提取比例。
(四)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负责制订所属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所屬集体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五)各级计划、财政、税务、统计、审计、银行等部门协助劳动部门进行集体企业职工笁资收入管理
以上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搞好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分级调控、分类指导;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內加强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管理,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超越权限自行规定工资政策。各级劳动部门制订和实施較重大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备案
九、由国营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扶歭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和民办集体企业的职工工资收入,统一由集体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归口管理
十、集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國家关于缴纳奖金税的规定,依法按时纳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减免奖金税。
集体企业职工要按照国家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凊况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集体企业有义务负责代扣代缴本企业职工的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一、集体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全蔀职工的工资收入,应根据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集体企业应按照国家統计局的规定填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统计、劳动、银行、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虚报、瞒报、漏报、错报等问题。
十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加强管理和增強企业活力的原则出发抓紧研究制订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并协同配合搞好组织指导积极稳妥地推動这项工作开展;应注意不断总结交流经验,搞好调查研究依靠各类集体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在实践中继续摸索、创造比较好的加强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办法在按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实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