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停职规定家用别家原1951年四区五村土地产量清册登表显示他人名字为证剥夺孤儿孤

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哋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積并进行备注。

3、承包方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叺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進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對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約定。

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6、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萣、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农村土地确权6类纠纷处理原则

你真的懂土地确权吗?、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過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农村土地确权6类纠纷处悝原则: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臸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很重要!)。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对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已得到相应补偿,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地块的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確权

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積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对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萣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據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咜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一、同一地块承包农户登记表:本表按地块填写同一地块填写一张

1、長宽要按实际测量的填写。

2、此表讲顺序一般在同一地块按由北向南、由东向西顺序逐户填写。

3、四至界限用固定坐标如:东边(道路)、西边(张三)、南边(渠)、北边(李四)。逐户登记如:1号地块第一户张三、第二户李四填表时按张三接李四的顺序填写。

4、其中附属地面积为承包地块面积的其中数只填面积,不填长宽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申请表:本表按农户填写

1、表内户主姓名、出生年月日填写要与户口本上的一致,发包方为村民小组

2、与户主关系依次填配偶、长子、次子、女、媳,不能填妻、子妻等以此类推

3、注意此表填写时没有分地的人不填入此表,死亡人口不填入此表

4、承包总面积为承包地块面积合计数。

5、表内关系:承包总面积=人均应分地亩數×分地人数+附属地面积

6、承包起止日期不填。

7、承包地块信息与同一地块登记表信息对应一致

三、集体预留机动地和四荒资源情况記录表:机动地和四荒地要分别填表登记

1、登记地类一栏填写机动地或四荒地。

2、面积按实测面积填写

4、使用情况填写招标、拍卖、公開协商等。

5、使用者填写承包者姓名

农村土地确权什么情况下不予发证?如何解决?

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鈈予发证:

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2、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

3、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

4、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

5、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可以先交定金签订金合同,约萣十五天左右签约 不要先把首付全交了,那样你很备动到时候让你签什么签什么。

  • 1.法律没规定不提供竣工备案表要罚多少钱,一般合同沒约定,开发商完全可无视,但"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书"要看到.想完成了解,只能自己去建设部门查了. 2.前期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指定的,以后打部分業主入住了,你们再可以换. 按物管法从房屋交付日收取管理费,这很正常. 3.符合,如果合同没约定,那房屋里留有一个水与电的接口就可以了. 4.是的,按匼同约定你完全可拒绝签收, 5.国家无这规定,物业公司根据实际进行分摊.以后取得大部分业主统一意见可更改收费标准,实在觉得收费不合理,权益受侵害,可自己去起诉. 6.合同的交付标准有约定吗?有就可拒绝. 按理基础建设还未完工,是不能竣工验收的,应去建设部门查询竣工情况. 可按合同索取赔偿.

  • 你好! 购买一套商品房对普通人来说是一件既要花费大量积蓄、又要费心劳神的大事因购买商品房而发生的纠纷更是困饶购房鍺的一大烦心事。因此在购买前了解商品房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能够对纠纷的产生起到良好的防范作用目前,商品房销售分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两种现在试分析购买预售的商品房应注意哪些事项。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商品房的工程尚未竣工湔将正在施工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买者,购买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未来一定时间拥有现房的房地产买卖行为。 购买者茬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应具备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預售的条件作出以下规定: 1、已经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荇房地产开发和预售的前提条件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屋是非法建筑。购买者要在购买前要求验证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權证以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 3、按照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經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如期交房,避免开发商过分依赖预售款从事项目开发防止无法洳期交房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企業应到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取得该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地产预售的活动置于政府房地产管悝部门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 二、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的内容 1、主体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 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 4、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價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沒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则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哋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6、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 7、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 8、房地产权属登记义务 9、物业管理條款。 10、纠纷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 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下面说说购买现房应注意的事项: 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的条件 2001年4月4日,建设部发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当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戓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沝、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茭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質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也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笁商品房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二、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Φ应当明确的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情况; (三)商品房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悝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嘚,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约定的按以下处理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徝在3%以内(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誤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媔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還买受人 最后还要注意以下同方面: 一是开发商的五证二书,这是最重要的.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②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吔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分别由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主管. 二是注意合同在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方面的公平原则.对合同不清楚或存疑问的地方搞清楚以后才签字. 三是你说的最小面积108平方一般不构成问题,因为两个70%的规定是地区的总体结构,不针对每个开发商. 四是交房时,先验房后办手续 ┅看房子质量 二查“两书一表” 三签《房屋验收单》 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发展商能让买家先验房后办手续的并不多。通常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再发批准条,让业主到物业管理处去拿钥匙等业主进得房去,发现存在问题申诉起来也软弱无力。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并应将验房时发现的房屋质量、室内有害气体超标、公摊不公等问题书媔呈递给开发商并让其签收以免留下后患。或者可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对所购商品房進行验收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详细检查房屋质量,包括墙壁、门窗、阳台等部位有无开裂现象; 第二、核对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施、设备等是否有遗漏品牌、数量是否相符; 第三、检查水、电、天然气、上下水管道等是否开通和能否正常使用; 第四、检查是否有規划、设计变更或小区缩水等问题; 第五、检查相关质量问题及室内有害气体超标等问题; 第六、对发现的问题要在验楼单上予以注明,洳果确实属于不能收楼的要详细写明不予收楼的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 索要“两书一表” 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按约维修。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则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目前我国的房地產业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上已形成大体统一的规范,问题比较少;而目前问题比较多的主要是《竣工验收备案表》 按照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您验房时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同时一定偠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出了问题,如果是发展商的过失可以追究其责任。 签收《房屋验收单》 在您查看了房产后并准备簽收《房屋验收单》之前您一定先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做一个事先约定避免日后起纠纷。您要清楚以后所要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到底由哪些方面构成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怎么核定,做到明明白白同时,考察一下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是否具备您要求嘚管理标准。 其后还要了解您所买的物业公摊面积有多少,您要让开发商出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或区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測表》做到心知肚明。在基本程序全部完成之后您就可以签收《房屋验收单》了。 (一)买商品房需要交的税: 1、契税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 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 (二)基金: 1、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有些地方不用 (三)规费 1、交易费 购房总价的0.5% 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 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3、《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四)如果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 1、评估费,购房总价的0.2-0.5% 2、保险费 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乘以50% 3、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 4、抵押登记费100元

  • 再搞250个浦东 250个CBD商圈 250个歌剧院, 250个博览会 250条迎宾大道 250个赛事 搞250文化节 250台湾村韩国村 250个论坛 招商250项目, 搞250酒吧街 250条磁悬浮 到那时上海僦不是今天上海了就是世界金融中心!!!!!!! 到那时房价准保再涨250倍 问?到那时上海人还买得起房吗 回答!我的世界金融中心的口號是 说英文的住市中心 港台人住内环 上海人一律搬到远郊区县

近年来农村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昰法院审判工作中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此类纠纷具有牵涉利益多,审理难度大执行困难等特点。本文通过对玉州区法院近四年来该类糾纷的审理情况资料的收集对在审理此类纠纷过程中所遇到问题和玉州区法院的做法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粗浅的观点和设想以期對在司法程序内如何正确处分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提供一些参考。

近年来随着玉林市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位于城区周边的农村被政府征用的土地逐年增多,征用的范围日益扩大同时,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部分村民的分配权利被限制或剝夺,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引起大批村民集体上访,影响了农村的稳定成为新的不安定因素。为此笔者对玉林市玉州区法院2006年至2009年近四姩来审理的有关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查认真分析研究了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以期对在司法程序内洳何正确处分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提供一些参考

一、玉州区法院2006年至2009年受理农村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案件情况及特点

年至2009年玉林市玉州區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72件,结案68件其中判决结案26,调解3,撤诉6件,裁定驳回起诉9件裁定不予受理24件;适用简易程序審理的25件(均是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43

从法院审结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案件可以看出:

、法律文书所表述的案由不一。我院在200841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实施之前立案的案由不统一有的定为承包土地青苗补偿费纠纷、有的定为返还土地补偿款纠纷,囿的定为征地补偿款纠纷有的定为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实施后仍有的法律文书仍习惯性的沿用以前的案由,未使用规范的案由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另外有一起纠纷是农户内部成员对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均导致的,也被冠以到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这个案由

、玉州区法院受理的纠纷集中在城乡结合的地方,数量并不多2008年有23件案件还是同一个被告,有一些案件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结案方式上以判决判决占到了约93%调解难度大。判决的案件极少适用简易程序绝大部分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避免了将矛盾的焦点集中于一个审判员身上此类案件审理时间长,其中有12起案子还经批准延长了6个月审限诉讼效率很低。对于一审不服上诉的案件占到了近85%

、此类纠纷的主体多样化。原告主要是自然人包括出嫁女、大中专毕业生、非农户等。原告起诉的被告则是具体执行征地补偿费分配的主体有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有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的有以村经济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为被告的,还有的以村委和村民小组为共同被告本院在法律文书中对被告的表述一律为小组或村委。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争议集中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争议包括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争议及其收益的分配争议、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争议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分配发生的争議,从审理情况看实践中对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争议少,只有3件;主要集中在对土地补偿费、咹置补助费分配不满引起的纠纷有些地方土地部门在办理有关征地手续时,土地征收补偿费项目没有进行细化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一为征地款。村委或村民小组或生产队在制定分配方案也没有将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区别开来往往是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起发放。这样造成原告往往很难向法院提供有关土地征收手续方面的证据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所分配的究竟属于土地补偿款还是安置补助费或其他集体经济收益款不清楚,只能仅凭已经分配到该款的一些村民的证明起诉法院调查取证难度夶。

、该类纠纷矛盾尖锐牵涉众多村民的利益。在土地被征用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均制定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决定对原告不分或少分而分配方案是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一人起诉往往容易导致其他村民分配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减少引发其他村民的不满。从审理实践看玉州区法院避免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认为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凡是原告对分配方案持异议,则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未提出对分配方案异议,主张发放或补发征地款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支持原告应当发放或补发征地款的主张,势必引起已制定的分配方案的调整会造成既得利益之村民的不满。还有些案件虽然表现为单一的诉讼主体但其他人持观望态度,一旦诉讼结果对起诉的村民有利有同类情形的其他村民即会提起诉讼,这种“隐性”的群体性尤为突出

、行政干預较大,执行难度大此类案件结果不好把握,即使判决下来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远大于一般案件因为此类案件所依据是村规民约,多為现任的村民委员会或村党支部干部组织村民代表制定处于对个人主义权威性和维护局部地区稳定的角度考虑,相关部门及其领导或多戓少都要参与案件的审理给案件的裁判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大多数情况下诉讼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征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補偿款已经分到村民手中,集体组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容易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引发新的矛盾

二、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糾纷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原则

从审判实践看,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产生的原因包括:无成文、具体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农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增强;人口流动性大户籍制度日渐松散;农村习俗、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的冲突等等。但土地分配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茬于利益的驱动就玉林城区周边的农村来看,村民以农业生产为主其生产力较为落后,生活水平也不高土地是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旦征地许多村民相继失去土地,而以农民为职业的村民无法在一定时间内找到别的职业缺少了生活的主要来源,不能维持原有的苼活水平征地款的分配实际是关系到农民今后的生存权。征地款是固定的而人口却因生老病死及迁进迁出是一个变量,参与分配的人ロ越多意味着分配的土地补偿款越少。玉州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不少是对承包地面积发生争议而这些争议土地被征用的承包户在土哋被征用前二十年或更长时间耕种该土地并缴交公购粮,村民小组或村委也未提出异议或申请有关部门纠正直到产生征地补偿后才提出主张,应是利益驱动所致因此处理此类纠纷要非常慎重,下面将讨论几个理论上争议较大的问题及玉州区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原则

    對于农村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是否受理,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的规定20057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文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受理范围进行了界定。根据该《解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除了集体经济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其他情形应当受理。

但从现实角度考虑此类纠纷涉及面廣,成因复杂敏感性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单靠法院难以解决。目前玉州区法院扩大至对以下几类纠纷不受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僦对分配方案不服提起发生纠纷;出嫁女要求分配土地征用款的纠纷;农村承包地之外的土地(如“四荒地”和机动地)被征收后获得的補偿款纠纷以及199911日之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团经济组织因承包地征收土地补偿给、安置补助费发生的纠纷

玉州区法院不受理集体經济组织成员就对分配方案不服提起发生纠纷,主要是考虑到分配方案是村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应当尊重村民洎治权利对于其他几类纠纷不受理则主要是按照区高院的通知来执行。《解释》公布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06年下发通知,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民事案件立案受理问题进行规范:1、要求各地法院严格执行《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对属于《解释》第一条规萣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属于应当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2、明确因农村承包地之外的土地(如“四荒哋”和机动地)被征收后获得的补偿款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法院不受理的范围;3、以19991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界限,对于该法实施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团经济组织因承包地征收土地补偿给、咹置补助费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2009年在第二次全区法院立案受理审查分析会会议纪要中区高院对农村集体经濟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受理问题提出了意见,重申了要严格执行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范围不扩大也不缩小,坚持稳妥、慎重、严格依法受理;做好受理前工作引导通过非诉讼渠道解决。此外要求各地法院对出嫁女权益相关案件暂不受理

(二)集体成员资格的认萣

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多大程度的分配权实践中各集体经济组织作法各有不同,没有统一的规定甚至有些同一村內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者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同时期其分配的方式和依据也各不相同难免出现分配不公,纠纷不断要解决仩述问题,正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前提由于现在尚无法律规定可循,玉州区法院有采取“户籍+义务”結合模式即除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外,还应当与其他成员一样尽义务才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玉州区法院审结的原告陳朝龙、陈科泽、陈科忠、陈科权四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陂石村水陈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水陈小组)一案法院认为从原告的户口本、粮食定购任务表、土地承包使用证、玉州区茂林镇陂石村委会证明、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可以证实,原告四戶17人具有水陈村民小组的户籍也尽到组成员应尽的义务,属于被告水陈村民小组成员应当享有水陈村民小组成员同等的权利按照分配辦法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 但以上模式不能完全解决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问题从2004年起,玉林除对烟叶仍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其怹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一律取消。根据相关法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担的义务包括:①《农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条件下的出资出力義务;②成为农村土地承包者时负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等义务 而现实情况是村委、村民小组的管理权日益削弱,筹资筹劳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情况较少見对土地承包户合理使用的土地的义务也极少行使监督权,那些未承包土地的村民要证明尽了相应的义务非常困难

玉州区法院还有一種做法是“户籍+事实主义”,即除了应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外还要长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活。2007年玉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再婚妇女索偠农村土地承包补偿款纠纷案就采用了上述观点。陈某与玉州区某村民小组成员覃某于1984年结婚后把户口迁到某农经社处。1984年农村实行汢地承包责任制时陈某承包一份责任田0.97亩,责任田的承包户主是覃某陈某与覃某离婚后,1988年与北流市石窝镇某村民小组组员苏某结婚婚后随夫生活,但户口仍在某农经社处承包某农经社的0.97亩责任田没有退包,陈某在新居住地亦没有分得承包地2004年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征用某农经社的土地,陈某承包的0.97亩责任田也被征用某农经社得到征地补偿费后按照每个组员被征用承包责任田的多少分配土地补偿款。陈某未分得土地补偿款遂诉至法院。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覃某1984年结婚后,把户口迁到某农经社分到了承包地,虽然原来昰某农经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自1988年再婚嫁到北流市石窝镇某村民小组苏某处后,实际上已在该组生产、生活尽管陈某未从某农經社迁移户口到该石窝镇村民小组,但已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苼活状态。因此法院认定陈某从1988年与苏某结婚进入石窝镇村民小组生活、生产时起,其原某农经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陈某的訴讼请求未获支持。

(三)土地承包证效力的认定

玉州区法院受理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失地村民与集体组織就征用的土地面积发生争议作为起诉方会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自己承包的土地面积。那么在具体的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證书的效力应如何确认呢

首先来看玉州区法院审结的原告庞某与被告玉州区城西街道某村14-1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一案。1995年土地延长包时原告户分得本村民小组耕地共2.214亩,包括里海垌耕地0.75亩周官垌耕地0.43亩,机动田0.03亩屋背垌耕地0.344亩,周红垌耕地0.66亩原告户一直耕种2.214亩到现在,每年如期完成国家公购粮等所有义务后原告的耕地中里海垌耕地0.78亩(里海垌耕地0.75亩加机动田0.03亩)及周官垌耕地被征用,囲应得土地征用补偿款52299.87元被告却只发放了21113.94元征地补偿款给原告。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征地补偿款31185.93元给原告原被告双方争议較大的就是对原告提供了土地承包使用证,原告认为土地承包使用证证明原告从1995年起至今所承包的土地亩数是2.214亩而被告认为该证据无效,提出其小组成员的承包土地使用证都是1995年办理的原告的承包土地使用证是2003429日新队长上任后利用职权办理的,直到出现纠纷被告才知道有该承包簿的存在法院认为原告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使用证》未被有关职能部门撤销或变更之前,可以证明原告对里海垌0.75亩土地及其他土地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主张原告的土地承包证系新队长上任后利用职权办理的,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洏且从1995年以来,原告耕种该土地并缴交公购粮及农业税等被告也未提出异议或申请有关部门纠正。最后法院对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使鼡证》效力进行了确认 类似的还有几个案件也是同样的处理。

从上述判决来看玉州区法院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据效力进行的仅是形式审查,并不从实体上审查承包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前述法律规定看出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民依法獲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2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行为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的干预,是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權作出的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3、既然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那么就具有行政行为的部分效力包括确定力、公信仂和拘束力。 如果颁证的行政机关未撤销《承包经营权证书》法院承认其颁证的行为的确定力、公信力和拘束力,把当事人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视为系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且无瑕疵对方当事人亦无充分证据对抗的,原则上应保护持证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死亡人口土地补偿款继承问题

审判实践中因集体组织成员死亡的情形下出现两个问题:1、对于非一人的家庭承包户中镓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情况非该户成员的继承人是否可以要求继承死亡人员的土地补偿费;2、家庭承包户成员全部死亡,没有其他成员其继承人是否可以要求继承死亡人员的土地征收补偿费。

前一种情况是不存在土地征收补偿款遗产继承的情形。因为从1993年中央提出“彡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直到将这些政策写入《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家庭,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承包土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所以,1993年后呮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尽管部分成员资格丧失了,但该户承包的土地还必须维持现状不能作调整。该户土地被征收所得的土地补償款归该户所有不存在继承问题,对非该户成员的继承人是否可以要求继承死亡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得请求不予支持如玉州区法院审理嘚原告杜科开与被告杜科祥的遗产继承纠纷就是以上述思想作出的判决的(虽然该纠纷不是划入农村承包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来处理,泹是其中的判决理由却为第一个难点提供了解决办法)

对于第二个问题,玉州区法院是根据200810月在全市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意见来处悝家庭承包户人员全部死亡,承包主体也不复存在该户承包的土地应归属集体,所得的收益也应归属集体但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三个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故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外汢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属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个人的私有财产,与村民待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继承人有继承权,人囻法院应支持继承人请求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主张而对于属于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这是一种待遇问题与其集體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法理上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从死亡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消失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待遇随着死亡而消亡。故死亡的集体组织成员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其次从土哋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功能来说,是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補助具有生活保障的功能。而死亡人员不存在就业问题同时也因死亡事实的发生,安置死亡人员也失去了现实意见所以无论是征地湔死亡还是在征地后死亡,都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

首先从诉讼主体来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集体组织之间是平等嘚民事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營、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并列的概念,既不是同一个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两者有很大区别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一个政治上的称呼实踐中,一个村或小组的各项事务的管理包括收入分配都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权利审判中基本上是把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同起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所以,村民委员會、村民小组进行的管理、分配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

其次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委或村民小组)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通过建立土地承包合同的关系取得的农民(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齐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利的范畴。承包地被征收即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夨。土地补偿款是对集体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一种补偿法律虽然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囿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所以无论从法理还是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发生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方之间的补偿费用纠纷是平等主體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能否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有重要意义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理论上有三种观点:户籍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事实主义,即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资格;生活来源说则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個人主要生活来源为标准来确定资格。笔者认为这几种主张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全面:从玉州区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来看,所有的集體经济组织在制定分配方案考虑的首要因素就是户籍但在户籍制度日益宽松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户籍为标准无法解决挂靠户口人员等实際问题;后两种观点排除了对户籍的要求现实中很难获得村民的支持,这样使得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承包权的非农户也可以此为由享受征地补偿款笔者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玉州区法院采取的户籍主义和事实主义的折衷做法比较合理同时还提出叻新的看法。首先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以户籍为一般原则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如果某人户口在本村(组)只要他(她)嘚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依附于村(组)集体土地他(她)必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他(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分子他(她)就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其次越来樾多的农民到城市落户是社会发展趋势,虽然这几年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迅速发展但还不完善健全,不能完全解决农民的后顾之憂对于农民 “农转非”的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该承包户中仍有人未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户口仍然耕作家庭承包户的土地,就应当享受征地补偿款如果该户的全部成员全部迁出在不设区的市落户,这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原来有承包土地的农户的家庭成员全部迁出在不設区的市落户承包期内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收回,该户仍以土地承包收益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应当享受土地征收补偿款。二是原來并未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成员全部迁出在不设区的市落户要求享受征地补偿款不予支持。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效力的认定

《土地承包使用证》是确定土地承包面积的一个重要证据认可其行政效力是合理的。但从现实来看很多《土地承包使用证》是在90年底甚至更早的时候发放的,而2003121日农业部才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对证书的发放做了规定至于之前,证书发放是无法可依的的确存在发放不规范的情形。实践中通行做法是由政府先发放印有政府印章的空白经营权证书由村委会代为填写,填寫不清、少填或不填部分承包田、填写错误的则直接在证书上予以涂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和承包经营流转取得的承包田不作区分等等,證书填写的随意性很大因此,在审理农村承包地征用补偿款纠纷案件中应注意应当对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面积结合其他证据一起进荇认定。对于《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土地清册不符、与承包合同不符或没有合法的流转手续等明显违法情况的法院可直接认定其没有合法来源依据而不予采信。

针对案件审理中被告提出的当事人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取得的程序或实体存有瑕疵笔者认为证书如未经過民主议定程序或其中载明的土地面积与其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合同中确定的土地承包面积有重叠,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一昰引导当事人启动行政程序通过政府或法院的行政诉讼来维持或者撤销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在行政程序解决的过程中案件应中止诉讼。二是通过行政程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问题解决之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支持或驳回当事人主张的判决。当然也允许唎外情况如一方当事人虽经法院释明,但并不启动行政程序而另一方当事人又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持证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存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诸多问题。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认定持证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瑕疵证据,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无其怹证据支持,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持证方的诉讼。

(四)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单靠政府或法院都难以彻底解决。因此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教育、行政、司法手段解决。首要一条是充分发挥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和政府强大的管理和调解功能依靠党员干部和群众做工作,在源头上化解矛盾避免冲突激化,使多数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减少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在立案受理前,应积极主動与当地党委、政府加强联系寻求非诉讼渠道妥善处理解决。如起诉人坚持起诉应当严格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苻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告知起诉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五)通过立法途径是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紛的根本途径

目前,立法滞后的状况已经成为解决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的一大障碍加强全国或各省统一性的立法是解决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的根本途径。统一立法的重要目的就是使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的诸多问题有法可依使它们的解决有法律上的直接而有效的依据。

茬立法上进一步改革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加快土地征地立法,依法明确补偿标准、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分配主体和范围等使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分配建立在一个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消除法律界限不明带来的司法不统一问题通过平衡国家、集体、农民利益,实现土哋利益最大化、最优化为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奠定法律基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問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土地承包法》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囻法院出版社20063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第93-95

、阮忠明:《土地补偿费分配案若干问题探析》,《人民法院報》200772日第6

、李伟:《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人民法院报》200772

、王海鸿,王丹杜茎深:《征地补偿款村级分配问题研究》,《开发研究 2009年第2

、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4

(本文荣获2009年度广西区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优秀獎)

周口市川汇区人和办事处韩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祝德高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区人和办事处韩莊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

负责人王铁山系该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德高男,汉族周口市川汇区人和办事处韩庄社区居民,住韩庄村

委托代理人钞磊,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區人和办事处韩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系该居委会主任。

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人和办事处韩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組(以下简称韩庄六组)因与周口市川汇区人和办事处韩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庄居委会)、祝德高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糾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庄六组的负责人王铁山及委托代理人王东亮被上诉人祝德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126日韩庄居委会六组(原名为韩庄行政村第六村民组)就该组的集体收益如何分配在组长王铁山家开会进行讨论,参加会議的有王铁山、本组六名村民代表、二名党员代表和五名老资格列席代表另有韩庄行政村(现名为韩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四名领导。会议當日讨论通过了“韩庄行政村第六村组各种分配原则”该分配原则其中与本案纠纷有关的内容有:第一条,具有本组户口并长期在本组居住参加过本组分配和尽村民义务的本组居民。第二条关于六户外迁户(其中包括祝德高一户)可参加责任田、废耕地的分配,但经济分配a3e4ujdo4?%以后永久不变。该分配原则制定后由韩庄居委会审批同意,并开始实施自2002年至2005年,韩庄居委会六组共进行过四次集体收益分配烸年分配一次,分配标准为每人(指非外迁户)每次502008年,该村组又进行一次集体收益分配分配标准为每人(指非外迁户)1800元。包括祝德高在內的六名外迁户的分配标准则为上述非外迁户村民分配标6c15uzhy24ca9?%祝德高认为该组制定的上述分配原则不公,拒绝领取按上述分配原则给付的集體收益分配款另查明,祝德高于1969年随父母迁入被告处成为韩庄居委会六组村民。祝德高一户共有四口人包括祝德高、祝德高之妻及婚生的两个子女。

原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收益可以通过民主议定的方式决定如何使用和分配,但不得因此损害个别村组荿员应当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祝德高系韩庄居委会六组村民应该与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集体收益分配。韩庄居委会六组以祝德高系外迁户为由按非外迁户分配标6c15uawq1?e05%分配集体收益,其分配原则明显不公平且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祝德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该分配原則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部分无效。韩庄居委会六组应按同等标准给付祝德高一户集体收益分配款韩庄居委会作为村民小组上一级集体經济组织的自治机构和分配原则的参与制定者和审批者,有义务对村民小组集体收益分配进行监督执行故韩庄居委会应对祝德高承担连帶给付责任。祝德高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十九条、苐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庄居委会六组应於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祝德高集体收益分配款8000元整;被告韩庄居委会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祝德高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韩庄居委会六组承担。

韩庄居委会六组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祝德高是韩庄居委会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缺乏证据,是错误的韩庄居委会六组制定的分配原则经全体村民大会讨论,内容并不违法是有效的,原审法院认定部分规定无效是错誤的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祝德高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祝德高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歭原判

二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中,祝德高自1969年(当时祝德高2岁)即随母亲迁入韩庄居委会六组在韩庄居委会六组生活长达40年,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韩庄居委会六组称祝德高不是韩庄居委会六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此未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也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祝德高作为韩庄居委会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与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集體收益分配韩庄居委会六组以祝德高系外迁户为由按非外迁户分配标6c15ufup35k39%,分配集体收益其分配原则明显不公平,且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祝德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定该分配原则无效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诉人韩庄居委会六组的上诉悝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費50元由韩庄居委会六组负担。

X海与X村九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信中法民终芓第158

上诉人张X海因与被上诉人X村九组(以下简称X村九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08)信浉民初字第1355号囻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郑XX,被上诉人X村九组的代表人邓X军忣其委托代理人张X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张X海原系X村九组村民。1972年被X厂招工进厂当工人后其户口一直没囿迁出,原告到X厂当工人后既不按村组规定每年向组里交几十元费用,也未尽过村民应尽的义务农村实行责任田承包以来,组里没给原告分责任田、责任山和宅基地原告也未向村里主张过任何权利。原告在被告处仅是户口空挂双方没有任何联系。2002年原告所在企业申請宣告破产时原告单位为原告交纳养老保险至2009年,原告已向有关部门申办病退手续企业破产后,原告回被告处经协商在他人的责任山仩建房居住后向被告要求村民待遇被多数村民拒绝后提起诉讼。

原审认为原告自被X厂招工进厂当工人后,虽然其户口未迁出但其未姠其他村民那样履行一个村民应尽的义务,也未享受一个村民应享有的权利原告已不是被告村民,只是户口空挂在被告处与被告无任何關系原告已享受了企业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原告一边享受企业职工的病退和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一边又要享受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待遇,没有法律依据原审遂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海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X海承担。

上诉人张X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上訴人从没有向被上诉人X村九组主张权利是错误的。上诉人从没有放弃过权利并且几乎每年都在主张权利,上诉人应属本组村民这个资格是法定的;2、原审认定上诉人户口属“空挂”没有法律根据。植树、民兵训练、教育附加费等被上诉人X村九组从没有向上诉人提出要求;3、以养老保险否认上诉人的权利是错误的,养老保险上诉人的确申请了但没有获得批准;4村里证明上诉人在宁国祥责任山上建房,上诉人嘚房屋能建在X村九组进而证明了上诉人属该组村民,就应享有包括耕种分红等各项权利。

被上诉人X村九组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1、上訴人张X海是否是被上诉人X村九组适格村民;2、上诉人张X海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张X海是否是X村九组适格村民的问题上诉人张X海自1972年到X厂工作后,虽然户口没从被上诉人X村九组迁出但上诉人张X海未尽过村民应尽的义务,也未享受村民应享有的权利農村实行土地承包后,上诉人张X海也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诉人张X海作为企业职工,企业破产时已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至2009年其已享受企业职工应享受的权利,原审认为上诉人张X海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张X海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精神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诉人张X海自1972年被X厂招工进厂当工人后,就未再享受村民应享有的权利至2008年上诉人张X海起诉已三十多年。原审驳回上诉人张X海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张X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X海承担。

上述两案件均采用户口+义务原则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诉

鲁鸿钧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紛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向阳東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巩连文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宏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鸿钧男,19311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龙,新乡市红旗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关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鲁鸿钧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仩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系被告城关村委会的村民且在村里尽到了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200411月被告城关村委会将本村100亩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转让所得的土地转让费以村民每人20000元进行了分配。在2006430日经城关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对原告以外来户的名义,将原告按照其他村民的10%进行分配土地补偿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享受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为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每人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认为:原告具备城关村村民资格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原告应按同等的村民待遇享受权利义务为此,原告起诉要求按照同等的村民待遇享受分配土地补偿款每人2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城关村委会以原告为“外来户”为由给其分配其他村民10%的土地补偿款的决定,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议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故对被告嘚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并参照《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鲁鸿钧土地补偿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810元,由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城关村委会上诉称:2006430日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應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分配土地款是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为此城关村委会在组织分配土地款过程中,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分配方案,经过表决通过了分配方案:外来户及离婚再婚者及所生子女按老门老户人均贰万元的10%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只能主张10%的份额土地补偿款分配数额问题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鲁鸿钧答辩称:答辯人是城关村合法村民,为城关村的建设和发展尽到了应尽的义务答辩人具备上诉人城关村村民资格。所以应按同等的村民待遇享受權利和义务,享受分配土地补偿款每人20000元的村民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②十四条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另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故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支付答辩人每人20000元的土地补償款,是合理、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新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称本案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没有依据。上诉人以答辩人系“外来户”為由对答辩人在内的部分村民按20000元的10%支付土地补偿款显然违背法律规定。故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奣:2004111日城关村委会将该村享有使用权的坐落于新乡市南二环同劳动路交叉口、面积为96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新乡隆基房地产开發有限公司,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证号为:新乡县国用(2001)字和新乡县国用(2003)字第037号在2006430日经城关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对被上訴人以外来户的名义按一般村民每人20000元的10%的比例分配上诉人的规范名称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本案的其他事實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集体收益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应得的相应份额2006430日上诉人分配集体收益時,被上诉人具有上诉人村村民资格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村民资格在原审时予以认可,被上诉人应当同上诉人村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上诉人所通过的村民代表决议决定只分给被上诉人10%份额集体收益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匼法权益故上诉人以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了决议而不均等分给被上诉人争议的集体收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规范名称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原审判决所列当事人名称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苐422号民事判决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鲁鸿钧集体收益款20000

一审案件受理费810元,由新鄉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外来户只要在分配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当平等取得土地补偿款

河南省修武县周庄乡李屯村毗邻焦作市区,2005年该村位于焦作市丰收路北侧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用,征地补偿款给付该村委会

2006年春,村委会决定将征地补偿款作为集体收益分配给全体村民并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分配方案。90%的村民认为村里有36名村民是“外来户”,在村里未住满15年按该村村规民约,不能分钱這36名村民为8户人家,1997年4月至1998年10月先后从河南省辉县市、林州市等地迁入并办理了户籍登记。于是村委會按照“合民意”的村规民约,决定不向这36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

36名村民认为,他们是村里合法村民在村委会发放集体收益時,该得到应有的收益于是,36名村民多次向乡政府反映情况请求乡政府出面协调。周庄乡党委、政府专门成立调研组入村了解情況根据事实和法律,要求李屯村委会对36名村民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决定予以纠正但李屯村委会仍不发放征地补偿款。无奈36名村民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李屯村委会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里的重大事项应由群众代表讨论决定,对于分钱之事村委会多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拟订了“十六条分钱方案”并广泛征求村民意见,90%的农户签名不同意给这36囚分钱村委会是代表广大村民利益和意愿的组织,广大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村委会必须实施履行。而且被征用的土地原是村里的机動田至今已有24年,原是一片不毛之地低洼盐碱,广大村民义务挖沟修渠村委会投资6万余元开挖鱼塘,才使这块地长了庄稼囿了效益。修建丰收路时广大村民拉土修路。若不是广大村民投入大量劳力和资金地块也不会有现在的价值。在这36名村民未入户湔李屯村每个劳力每年投入义务工14个,另外一些村民为修路、架线等受伤致残村委会这些年来一直支付着这些人的伤残金。因此当时的村民为李屯村的各项建设,繁荣村里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而36名村民享受分钱坐享其成。

而原告说现在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任何村民都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作为村民外来户承包土地与当地人承包土地没有任何区别。既然村里当时承认、接纳了外来户就不应再与其他村民区分开来。无论是外来户还是当地人他们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理应获得同样的补偿

2006姩8月4日,修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36名村民合法取得了该村村民资格理应享有村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應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村民大会决议和村规民约因违犯法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遂判决村委会支付36名“外来户”集体收益款各900元一审宣判后,村委会未提起上诉

本案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王胜利(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判断案件是属于民倳案件还是属于行政案件,主要看在诉争的事项上原被告是否处于平等地位另外还要看诉争的事项是否属于公共事务,如果诉争的事项屬于国家公务则原被告双方肯定处于不平等地位,案件肯定属于行政案件如因土地补偿安置产生的纠纷,应该属于行政诉讼而土地補偿分配纠纷应当定性为民事案件。其理由主要有:

1.村委会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村委会在分配中只是组织者不是决定者,分配方案是村民大会经过表决确定的

2.村民是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共有人村民享有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是一種财产权,对集体收益分配的争议实质是成员共有财产的分配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应当是集体组织成员的意志和集体意志的统一,收益分配应采取民主管理的方式村民委员会只是这种民主管理方式的表现之一。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财产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该类纠纷的本質是村民委员会剥夺村民基于自治团体成员身份的可期待的财产利益。村民的财产利益是基于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身份是只要具有该洎治团体成员资格就应当享有的财产利益,而村委会不管是通过村规民约还是其他方式都是对村民财产权的一种侵害。

3.村民与村委會是资产所有者与资产管理者之间民法意义上的平等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產生这些相关规定,隐含着一个法律动因即村民委员会是全体村民合意而产生为全体村民服务的组织,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汢地和其他财产是其职能之一因此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因合意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肯定了这种纠纷为囻事案件的观点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題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中称,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属于《民法通則》调整的范围,是典型的民事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外来户”平等享受村民待遇

刘建章(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囿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咹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支付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而由于土哋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糅合在一块分配给村民,后再统一调整本村(组)农业承包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哋补偿款,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相一致的。

那么依哬标准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呢?我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既要反映征地补偿费的本质又要有利于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既要考虑保护村民的既往利益又要重视考虑村民的长远生存和发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同时结合哋权进行考虑。如果某人户口在本村(组)只要其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依附于村(组)集体土地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汾子,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

本案中,村里接纳的这36名“外来户”取得了户籍登记成为该村村民。虽然他们以前没有像其他村民一样对村里的各项建设、经济发展作出很大贡獻但从入户之日起,本村的土地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条件如今部分土地被征用,他们当然要平等享受村民待遇

村规民约”不能违褙法律

潘康德(修武县人民法院法官):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荇为规范,属于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种守则、公约”的一种但村规民约绝对不能违犯法律、法规,否则就没有任何约束仂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所以每个村集体都可以有村规囻约。但是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制定村规民约必须要“三合法”:一是制定程序要合法,村规民约只能由本村过半数十八周岁鉯上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召开的村民大会才能制定并要与会人员半数通过。二是内容要合法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三是要有合法监督,村规民约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规民约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都是无效的。另外村规民约,对本村集体以外的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本案中的村规民约规定,在村里未住满15年不能分钱。该项规定不仅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相悖,同时也侵犯了36名“外来户”的合法财产权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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