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石城县琴江镇正式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征收通告
石城县琴江镇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征收石城县琴江镇城建设用地范围内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的通告
石府发〔2019〕5号
根据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實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石城县琴江镇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石城縣琴江镇2010年度第六批次、2010年度第十一批次、2011年度第十二批次、2011年度第十三批次、2013年度第二批次、2014年度第一批次、2016年度第一批次、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和2016年度第一批次、2018年度第四批次集镇建设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赣国土资核〔2011〕500号、赣国土资核〔2011〕673號、赣国土资核〔2012〕432号、赣国土资核〔2012〕433号、赣国土资核〔2013〕1556号、赣国土资核〔2014〕1207号、赣国土资核〔2017〕197号、赣国土资核〔2017〕35号、赣国土资征〔2018〕438 号、赣国土资征〔2019〕136号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市建设、道路等用地。
琴江镇温坊村范家、坨上、新生、温家山、井岸、创业、陈镓、上松山、下松山、坪背等范围及周边;琴江镇古樟村石板桥等范围及周边;琴江镇兴隆村上街西边、上街东边、下街、琴水、考棚、欄皋路等范围及周边;琴江镇梅福村叶下坝、施家屋、矿阶石、将军塘等范围及周边;琴江镇仙源村龙上、井岗、上下排、建设等范围及周边(以实际征收红线为准)
本次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约642.854亩
琴江镇温坊村、古樟村、兴隆村、梅福村、仙源村、西外村等相关村小组。
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和《石城县琴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琴江镇城建设用地范围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石府办字〔2018〕7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经被征地农户个人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将积极把劳动力推荐到县内企业就業
(二)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执行《石城县琴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琴江镇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咾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府办发〔2015〕25号)有关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所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相关證明材料到石城县琴江镇自然资源局指定的地点(登记单位:石城县琴江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登记地点:石城县琴江镇雍和攵园后幢南侧县棚改办办公室联系人:刘晓国,联系电话:)办理补偿兑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石城县琴江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江西省囚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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