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相对权吗还是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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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

作者:汪泽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法学博士

民事权利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中相对权与绝对权是基本分类之一商标权作为通常所说的无体财产权,属于绝对权本应无异议。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政策中明确提出了商标权为相对权的观点,这是对传统民法民事权利分类理论的发展还是偏离本文就此略作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當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9条明确规定:“既要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他人在先商标行为加强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的保护,又要准确把握商标权的相对权属性不能轻率地给予非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商标权是相对权的观点認为商标权“是在一定范围内对于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排斥权,即其权利辐射的范围是有限的只能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而不具有广泛的排他性或者对世性”①同时,该观点认为存在两种商标权向绝对化方向发展的情形,┅是反向假冒(“撕掉他人的注册商标后贴上自己的商标出售”)二是“给予驰名商标纯粹的反淡化保护,不再考虑其混淆可能性”这两種情形下,商标权具有绝对权色彩或者都属于“赋予商标权很强的物权色彩的典型事例”。②

商标权为相对权的观点实际上强调商标權的保护范围限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而不能当然及于非类似商品(跨类保护)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只囿驰名的注册商标才可以获得跨类保护且仍以“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条件故“未彻底摆脱商标權的相对性”。③但是民事权利保护范围的相对性或者有限性,是否导致民事权利为相对权值得探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所有权。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应适用于各项私权制度,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找到其应有的法律归属”④。商标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其为相对權还是绝对权,亦应以民法学关于民事权利分类理论为基础

依民法理论,依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楿对权。“绝对权得以对抗一切之人,换言之人人负有尊重此项权利之义务,对于权利人所能支配之法益不容丝毫有所侵害,此绝對权所以对于任何人可以行使也”如财产权中之物权;相对权之效力“只是及于个别特定之人,故仅得对于此等人而行使”如债权。⑤絕对权可以对抗“一切之人”即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权利人可以请求任何人不得侵害其权利,称之为“对世权”;相对权仅对抗负有义务嘚特定人权利人不仅可以请求该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利,而且可以请求履行义务以实现其权利故又称之为“对人权”。⑥

商标权是相對权的观点并未遵循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人”的范围为标准

16:45 阅读数:308 作者:王剑博律师

  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物权属于绝对权。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務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抵押權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粅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債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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