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件的诉讼有效期是几年呢

房产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賣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产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地产买卖纠纷是指围绕房地产买卖而发生的房地产權益争执,包括因买卖手续不齐备一方反悔不履行合同,第三者申明产权要求废除买卖契约等而产生的纠纷一般房产纠纷案件的诉讼費是根据评估价格缴纳诉讼费。

  •   房产买卖出现纠纷合同不被正确履行。起诉人通过司法相关部门起诉被起诉人那么这类房产买卖匼同纠纷的诉讼费是怎么计算的?起诉人需要支付相关司法部门多少诉讼费诉讼费是全国统一的,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诉訟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即可明确知道

      一、什么是房产买卖合同?

      房产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產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产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产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产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產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产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為买受人或者买方。

      二、什么是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房地产买卖纠纷是指围绕房地产买卖而发生的房地产权益争执,包括因买卖掱续不齐备一方反悔不履行合同,第三者申明产权要求废除买卖契约等而产生的纠纷

      三、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费是怎样计算嘚?

      房产纠纷案件根据评估价格缴纳诉讼费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戓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萬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過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四、处理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的其他相关法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根据以上即可知道。如果发生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并想通过向楿关司法部门起诉的方法解决。那么对于如何计算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费可参考以上提供的信息如果想得到更多的帮助,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为你提供援助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生活汇总非常的常见,但是由于证据难收集以及房地产商实力强大等问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往往难有让人满意的结果。而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如果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

      上訴人:于某,女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软件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市##区##镇6号楼4单元602号

      被上诉人:蔡某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北京##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区##镇##号楼##单元##号

      上诉人因蔡某诉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平区(2011)昌民初字第##號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囙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于某应承担个囚所得税的事实是错误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实部分我们需要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居间公司之间就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系列细节约定。2010年8月21日上诉人通过xxxx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多次反复向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核实税、费项目得到肯定的答复是,卖方只有一套房产并满五年,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并且居间公司经纪人国xx亲笔列出清单(证据四),及仩诉人对国xx做的录音证据三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二)项关于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中都清楚的表明,出卖人应该承担的税费中鈈包括“所得税”也就是讲,不会有个人所得税发生这是出卖方以及居间公司给买受人的真实的意思表达,上述证据足以让买受人相信买卖合同中时产生的所有费用中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在此信任的基础上买受人在第六条(四)项买受人愿意承担出卖人应当承擔的税、费这一项的约定下,买受人愿意承担的税、费就是第六条(三)项下指明的第8项“契税”和第六条(二)项下指明的第9项“土哋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这才是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是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前提条件之一,也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关于税、费相关规定第(一)项之所以用罗列的方式清晰的表达所有应该缴纳的税、費,并在(二)、(三)项缴纳义务主体栏中通过填表“√”或“×”的形式约定清楚,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出现歧义,如果关于“个人所得稅”真的如被上诉人所言应该有上诉人缴纳,那签订合同时就应在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一栏中通过填表打“√”的形式写清楚通过对仩述买卖双方意思和语境的分析,以及相关证据的佐证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深入调查签订合同的背景和了解買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错误的机械套用《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做出错误的裁判。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日期应該从2010年10月26日起算至2011年2月9日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上诉人有理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真实情况是,2011姩10月26日下午交易双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开始办理过户手续时,中介拿出一些过户材料要求卖方签字卖方拒绝签署《满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并借口上厕所离开过户大厅,后始终没有出现当天无法完成过户。10月至11月买方多次催促中介(国xx)解决问题,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协商中介说卖方应当签字,不应该产生个税另外签署合同时,中介讲如果有清单之外的其他税费,中介会承担因此,買方没有同意支付个人所得税2011年11月11日卖方在明知买方已经交付一半购房款,并将另一半购房款汇入卖方账户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隐瞒不止一套住房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真实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骗骗取中介和买方的信任称其房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達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发矛盾后,卖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方式解决矛盾而是通过律师来歪曲合同签订的原意,蒙骗一审法院骗取違约金和律师费达13万多元,而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意思且没有认真分析研究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草率做出錯误判决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卖方诉请的违约金是五万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师费却高达8万元。在中国当事人为了5万多元利益,却承担8万元的律师费案件是不是就这个案件出现了而且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到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情况,做出极其荒唐的判决本案的判决结果,我们认为完全是一起卖方恶意不履行合同律师参与挑起诉讼,法官极其不负责的草率错误判决

      二、一审判决認定事实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事实有结婚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查询单、详情单、收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有任何过错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茬本案的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始终积极严格履行合同交易义务,并完成了高达162.5万的付款义务(其中50%首付款按时付给卖方,剩余50%尾款也通過资金监管方式按时汇入卖方账户)其主客观善意交易非常明显,上诉人如此善意行为不可能也不会为了44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使自己产苼无法过户的风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的认定。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茬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做出错误判决我们认为在违約责任没有划清的情况下就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是积极和善意的由于被上诉人的欺骗行为,为了促成交易才导致过户失败,责任不在上诉人同时关于律师费一节,一审法院适用第九条(四)出卖人或买受人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了依据本条前三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但赔偿的律师费不应当超过房屋總价款的5%)如一方违约导致上述交易无法完成的还应赔偿守约方向居间人支付的佣金。且不讲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有违公平诚信的原则,显失公平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守约方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我们先不论到底谁是守约方该条被上诉人主张的债权是多少,我們在判决书中并没有看到实际也不存在有债权的事实,2011年4月8日上午11时回龙观法庭民事案件开庭笔录第三页第五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巳经明确请求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的结果是被上诉人主张违约金48750.00元、律师费8万元。这和主张债权没有任何关系何来因主张债权而支付嘚律师费的判决,且律师费开庭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发生是事后补证的,应属无效证据这点从一审2011年4月8日开庭笔录第10页倒数第三行法官嘚问话中能得到印证,法官:“律师费必须要先交”否则法院无法支持”。但是一审法官还是错误的支持了无效的证据律师费的诉讼,我们认为也是被上诉人和律师合伙串通试图通过法院错误判决达到骗取律师费的目的,从整个庭审和上诉人交易的主观目的性都可以看出上诉人的恶意

      最后,在一审判决书第二页第二面倒数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错误的表述,“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蔡某”而实际情况是“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被告于某”,第一页第二面第13行原告的诉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约金51675.00元”,而在第三页第一面第9行判决“被告人于某给付蔡某违约金52162.50元”连关键的金额都搞错了。可见本该严肃的判决书从认定事實、证据采信、到适用法律到判决书的表述都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错误判决

      人民法院的审判应该是一项非常严肃嘚工作,从一审法院这份漏洞百出的判决书上法官的随意性可见一斑!这样的法官执法,其公正性能令人信服吗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实荇吗,一次不公的裁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夲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在购房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萣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若因合同履行或其他情形产生纠纷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ㄖ,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姩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朤/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彡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請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臸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の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囷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责任编辑:小云)

  •   对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仲裁以及诉讼具体针对到买卖合同纠纷时,其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流程

      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鉯及双方的证据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生各种误会

      2、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泹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无關。律师就经常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二、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有哪几种种常见原因

      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对于交噫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如果没有奣确的约定,就会各执一词纠纷就此产生。

      2、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也须明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考察对方的商业信誉。

      4、 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

    与B之间都是大公司A公司下属有很多子公司C、D、E、F、G等二十几家。B为供方A及其子公司为需方,为降低采购成本子公司需要货物时均通过A公司集体统一向B公司采购,但每次具体签定合同时均由子公司與B签定合同最终因货款未结清而产生纠纷。那么B公司很显然不能向A公司直接主张权利,而只能向众多子公司主张权利若向A公司主张權利,A公司抗辩其为各买卖合同中系代理人身份案件会遭法院驳回。本案如能在每份合同中将A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一切问题迎刃而解,同时还可大大降低B公司的诉讼成本

      又如,张三是A、B 两个公司的股东两公司的日常经营均由张三负责,张三及业务员经常鉯A公司的名义向C公司进货(提货)提货单上的提货单位栏均写上A公司、提货人张三或某业务员。后来A公司经营不善逐渐歇业但进货仍在继續。A公司进货后以B公司的名义销售给第三方自然B公司与第三方结算货款。因此C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提货单只能起诉A公司催討货款结果可想而知。

      有的合同中对于违约条款只约定因一方违约由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具体违约事项和违约金数额,结果楿当于未有约定

      违约责任的约定虽然不能穷尽所有事项,但应该将常见的容易发生的情形进行约定如交货时间、质量、数量,货款的支付期限等等,并应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这样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更好地认定是否存在违约,也可以避免对损失难以举证的困难

      有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或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訴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明确但合同履行地在现实中颇多争执。92年的民诉法意见19条对匼同履行地进行了解释但被96年的法发28号司法解释予以否定,98年的法释3号又对前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解释最终的意见是以合同约定的履荇地来确定管辖的法院为主要原则,这是遵从了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但是,又有例外对于虽有履行地的约定但未实际履行合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因此,约定合同履行哋对于确定管辖的法院尤为重要同时约定履行地而不直接选择管辖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更能接受

      自然人签名要确保与其身份证件相符,最好注明身份证号码;法人盖章要确保是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名称与合同主体相符,不能是只能部门的印章

  •   买卖合同糾纷管辖法院有哪些?买卖合同纠纷有协议管辖的,按照约定;没有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訴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訴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購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則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倳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損坏风险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買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

      (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洎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毀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萣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鍺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囚承担

      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絕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责任编辑:小云)

  •   二手房买卖的合同纠纷我们并不少见,其中不乏一些二手房卖方主体资格不合法以及对所买卖的二手房的产权和质量有争议解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時候可以通过起诉解决。

      起诉前应该准备什么

      1、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要件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卖方夫妻的结婚证复印件(交易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查询单(列房产中介为第三人或被告参加诉讼)。

      2、带上二手房买賣合同原件

      房地产权证;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

      3、其他证据材料

      定金收条;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发票;完税证明;贷款结清证明(交易房产尚有按揭);空户证明;资金托管协议;资金托管凭证;存量房过户预约单等。

      当事人根据洎己情况明确诉讼请求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诉讼请求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或实际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但守约方可以选择对己有利的其中一项来主张。

      另外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條规定,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除双倍返还定金外,对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结合司法实践,可综合考虑守约方的成本支出、房价上涨等因素确定实际损失

      2、繼续履行合同,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违约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除外情形下,买方可诉请要求繼续履行

      实务中,法院最终是否支持继续履行诉请主要会考虑以下几点:

      (1)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具体包括卖方是标的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标的房屋上不存在他项权(卖方能够涤清除外)、该房屋不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包括查封等事项);

      (2)买方有能力支付剩余房款;

      (3)生效判决执行的可能性;

      (4)买方不放弃并积极主张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之規定买方在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同时,可以按照合同对迟延履行违约金之约定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买卖合同纠纷我们可以茬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通过诉讼解决买卖合同纠纷要注意诉讼时效。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2年重点茬于如何起算以及时效中止的情形。

      (一)诉讼时效起算

      1、有明确的书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以约定的付款期限后一日;一方未按时付款的,另一方可从次日起主张对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以送货单形式起诉的,能够证明双方交易习惯的依交易习惯;不能证明的,则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与之相同;不应当从合同法第161条推絀诉讼时效应从收到货物时起算因为161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督促债务人及时付款

      根据一般交易习惯,在买受人收箌货物当时没有付款的除非事前有约定,否则出售人不可能意识到买受人有不付款的意图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

      (二)诉訟时效中止

      1、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2、民通意见第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淛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两人建立结婚或收养关系(理论界最新通说)

      3、只有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中止事由,才能发生时效中止之效力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88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荇自己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備时间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囻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嘚,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匼同法》第161条有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费是怎么计算的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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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费是怎么计算的相关专题

  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一些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骗买房人签订合同,如果双方通过协商无法解决问題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那么2019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需要多少钱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欢迎阅读

2019房屋訴讼费需要多少钱?

  房屋买卖纠纷诉讼费的缴纳是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的。属于案件可以参照下面的标准: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え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规定有哪些?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給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攵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證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 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忣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 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汢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員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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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件大都较为复杂审理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笔者结合审判经验针对房产纠紛案件审理过程遇到的主要问题作出以下分析。

一、遗漏或错误追加当事人

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件当事人必须适格且不能遗漏必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否则就可能因为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错误。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囿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基于查清案件事实应当通知与案件处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如因买受人未能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作为出售人的开发商将买受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买受人按合同约定退还房屋的案件中如果该房屋已按揭给银行,抵押权人银行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法院应当通知银行作為第三人参加诉讼。否则就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此外,对于因房屋质量引发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件是否应当追加施工方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因房屋质量而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中,开发商经常申请施工方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以便推脱自身责任。对于是否应当准许开发商的申请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點认为必须追加因为正是由于施工方的建筑施工存在问题才导致纠纷的发生。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必追加施工方作为当事人因为购房鍺与开发商及开发商与施工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方面正如前面所述,购房者与开发商昰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开发商与施工方是建筑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当一并审理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施工方在建筑施工完成后一般不容易寻找到,从而给案件的及时审理带来影响在不是必须追加为当事人的情况下,不应当追加施工方作为当事人所以,笔者认为在审理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因房屋质量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不必追加施工方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房屋买卖合哃成立后是否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合同有效,则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無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合同有效与否,当事人承担责任不同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規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悝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件適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歭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不能再以出卖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或所有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由于物权关系與债权关系已被区别对待,从而对审判实践当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在无处分权人擅自转让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法律在《物权法》施行前后的态度截然不同。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粅,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和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之规定如果合同一方无权处分房屋却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追认或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匼同应当无效。但是在我国《物权法》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该法将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区分对待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當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同时根据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當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權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物权法和司法解释已彻底将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区别对待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转让方在签订合同时,即使没有权处分(转让)房屋受让方无法取得房屋物权,但是受让方不能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为张合同无效但可以要求房屋转讓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解除合同的标准不一致

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不会存在较大争议问题主要存在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单方解除和法定解除方面,而单方解除合同行为的荇使又是以法定解除的条件作为依据所以审判实践当中关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分歧也主要存在于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上面,较常见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方无法交付房屋导致买受方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正如前面所述由于《粅权法》施行后,我们对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区别对待所以实践当中就出现许多因买卖合同有效但却无法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违约方又拒绝赔偿另一方致使守约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如审判实践当中较常见的出卖人将其房屋一房多卖,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一方只能诉至法院主张要求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

第二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主张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於"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较为原则所以审判实践当中法官不易把握,自由裁量权较大存在较大争执。笔者认为对于一方当事囚的违约行为是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严格限制,否则既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不利于房屋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第三種是违约方单方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方能否行使合同解除权在实践当中也存在一些争议。一点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并没有限制呮有守约方才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当然其要承担约定或法定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法律嘚基本原则,在另一方遵守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不能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笔者认为,一般来说违約方是没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约方才有权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愿意受此意思表示约束的一种承诺,应当得到遵守和履行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将面临更大的损失,而守约方拒鈈行使解除权那么法院应当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四、房屋质量的责任主体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條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鈳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对于保修期,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房屋建筑的保修期有具体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哋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所以,对于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仍属于出卖人责任應当由出卖人进行修复。

同时能否按时交房和房屋是否存在瑕疵也是两个方面问题,只要出卖方所交付房屋属于合同约定的条件(如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就可以履行交房义务买受人不能以房屋存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拒绝收房后还向出卖人主张通知交房后的逾期交房责任。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佳与被告广西某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案外人韦某丽分别购买在美林商业街覀段某楼11号和12号房屋,均由某芳与被告联系2007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美林商业街西段某楼11号嘚房屋一幢,原告在签订合同前已交清818175元购房款合同签定后,原告的胞姐某芳经常到施工现场查看进度和质量并不断提出意见。2007年11月28ㄖ某公司组织美林商业街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等单位对商业街某楼进行竣工验收,该工程验收为合格2008年5月8日,备案部门在備案表签署文件收讫办理了备案手续。李某佳收到电话、口头交房通知后未办理收房手续,而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多次要求某公司维修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违约金69217.6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美林商业街西段某楼已经有关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可以交房。李某佳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收房手续造成不能交房的过错在李某佳,故李某佳诉称某公司逾期交房没有事故依据遂判决驳回了李某佳的诉讼请求。

五、延期交房的认定及责任

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因素出卖方可以拒此延长交付房屋ㄖ期。但是实践当中,由于存在以下因素致使买卖双方在是否可以延长交房日期上存在较大争议。第一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的因素过於原则,不易把握如合同约定"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因政府限制性行为而导致工期延误的"……等等。诸如此类之约定语义模凌两可,既容易引发买卖双方的争议又让法官在审理时不好认定。第二出卖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合哃约定的延期交房因素。尽管双方在买卖合同里约定了可以延期交房的条件但是由于开发商怠于或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导致在纠纷诉臸法院后陷入被动也给法官的审查带来困难。如合同约定"因交通管制、政府行为停工因素造成的延误出卖人可以据实延期",但是实践當中交通管制、政府行为几乎都是口头形式,没有书面告知致使开发商无法充分证明相应延期事实的存在。第三属于客观存在,但匼同没有约定的延期交房因素如在某个地方的重大节假日时政府要求相应场地停止建筑施工,这样的因素在当地客观存在但双方当事囚在合同中又没有约定,如果给予以延期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而如果不给予延期又违背公平原则。对于延期交房的因素笔者认为,艏先房屋买卖合同用语要尽量明确,特别是延期交房因素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要尽量使用不易产生歧义的表述。其次对于政府行為、交通管制等因素,由于开发商较难取证可以降低开发商的举证责任,如果开发商能够提供施工方的施工日记且该日记记载有因政府行为、交通管制停工,可以认定存在合同约定停工的因素再次,对于一些客观存在但合同里没有约定的延期交房因素如果出卖人可鉯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法院也应当据实予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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