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必不可少的证据是什么

  ST中源原董事长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庭审纪实

  2011年1月22日上午9点ST中源原董事长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在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中法厅开庭审理。

  当ㄖ上午八点中法厅门前已集聚了很多人,据悉有国内外二十多家媒体的记者以及教授学者、来自各地的律师、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等等。

  八点半时区法院工作人员打开门,进入中法厅必须经过中法厅的接待室当天法警、法庭的工作人员很多,大家都被阻拦在接待室外八点四十分法院工作人员宣布:当事人家属只许一名进入庭审现场,其余的人不得入内听庭当时各地的记者、专家教授、学苼们极力跟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交涉争取入场,结果均不予入内

  中法厅设有电子门安检,手机背包等一切随身物品一律不许带入庭内入场后,中法厅约四十个坐位已几乎被人坐满据悉他们是退休老师、人大监督员、协和干细胞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家属及四名被告律師不同的是他们不仅可以带手机入场并可随意接打。

  九点正式开庭:三名主审官及检察院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被害人ST中源公司辯护律师、四名被告人辩护律师入场

  三名主审法官是:审判长:夏俊明,法官:高达强、张新茂

  何平等四名被告人辩护律师昰:高子程、张晓莉、刘文涛、刘杰等

  检察院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两名:张杰等

  ST中源公司辩护律师:许兰亭、庞世耀。

  九點开庭审理:四被告人入场法官核对家庭住址、出生年月、学历、工作单位、被起诉罪名。检察院公诉方宣读起诉书后对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依次进行审理。

  庭审从上午九点至晚八点半多结束案件审理长达十一个半小时。中间仅休息两次共约半个多小時。

  四名被告律师均为各自委托人做无罪辩护何平、叶新、柴新宇三人认定自己无罪。高鹏德因肝肾重病在身他当庭认罪并希望法院尽快批准取保及时住院治疗,高鹏德的辩护律师刘文涛依然为其做无罪辩护

  在庭审中,公诉方出示了六组证据:天津协和干细胞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被告人笔录、证人证言、举报单位大量的说明材料、工商资料等这些材料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何平等人在主观、客观上具有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们对公安、检察院在办案中对嫌疑人进行骗供诱供及逼迫转让股权等违法办案行为进行列举,并予以证据证明

  何平等四人在公安羁押期间的笔录多处有粘贴、抄袭痕迹

  何平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高鹏德的辯护律师王文涛、叶新的辩护律师张晓莉都列举了四名被告人口供笔录中的疑点,根据笔录显示公安办案人员对四名被告问了同样的问題,然而四名被告在不同的时间对公安人员回答的内容、标点甚至笔录中出现的错别字都完全一致有明显粘贴抄袭的痕迹。

  1、高鹏德2009年11月4日第六次讯问笔录:

  公安办案人员问:既然你知道其中的道理并且其余的高管也是有一定公司运作常识的人,为什么你当时沒有提出严格按照公司运作规章办事上报董事会呢?

  高鹏德答:说实话我也想多拿点钱,当时不上报董事会也是怕董事会不批准這个方案毕竟这个方案可以给我们高管层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如果上报董事会董事会不批准,我们就没有办法实施了

  划线部汾与案卷二第57页、第68页叶新的二次笔录供述完全相同一字不差。

  2、何平2009年11月5日第四次讯问笔录:

  公安办案人员问:这次绩效工资嘚实行有什么实际的效果

  何平答:说实话,就是我们这些公司高管得到了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对公司的发展又可以起到一定的效果。(该句标点符号及内容与叶新、高鹏德、柴新宇在不同时间的口供笔录中完全相同如一人所说,完全是粘贴)

  关于公安办案人员對相同问题粘贴抄袭相同回答的作假行为刘文涛律师当庭提交写有十页纸的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叶新、柴新宇当庭都对检察院提供的一些笔录口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否定公诉机关当庭放了叶新的笔录口供,叶新说当时公安办案让他签这份笔录时,他就说中间那段我没说办案人员说这是为了提高你的认识水平,只能对你有好处快签吧,这种情况下签的字柴新宇对笔录口供也说到,有些口供笔录公安办案人员在他没看清内容的情况下让他签的字

  何平、叶新、柴新宇三人都对法官表示以当庭供述为准。

  二、庭审中哬平对公安办案人员违法办案行为进行了陈述

  1、公安办案人员诱逼何平按其口述写了自愿退转滨海协和股权、给李德福老板认错、供認自己发奖金是为谋私利的信件何平说到:“公安办案人员刘睿跟他说,给李德福老板认个错你与老板关系好,把股份转了绩效奖金交了,照我(刘睿)说的写就没事了,否则解决不了问题”庭上高子程律师证实,在会见何平时何平已经向他说明了上述事实。哬平在法庭中又说公安办案人员给他做口供笔录时曾有诱供行为。何平当庭否认了那些笔录的真实性他表示以庭审供述为准。

  2、公安办案人员将何平带出被关押的康宁监狱在行驶的车中办案人员刘睿等,胁迫要求何平给南京微宇的法人杨亚飞打电话给滨海协和公司的股东打电话,要求他们转让滨海协和公司股权

  ST中源原董事长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庭审纪实

  在长达十一个多小时嘚庭审中,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的辨护律师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进行了质证并列举了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檢察院机关的失职行为。

  一、常务副总裁方健为什么置身事外没有被追诉?

  检察院起诉书中这样写道:被告人何平、叶新、高鵬德、柴新宇违反协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规则和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被告人何平的授意下,采用召开总裁办公会的方式通过了由叶新起草的《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庭审对何平等四人分别进行审理,四个被告囚一致供述是在总裁办公会上由常务副总裁方健首先提出发绩效奖金的这一事实由何平认可,再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总监叶新草拟文件而并非是在何平的授意下。高子程律师、张晓莉律师、刘文涛律师、刘杰律师先后就方健的问题向法官提问是方健提出来发放绩效奖金后,高管层才讨论他是公司元老,从2000年至今是来这家公司最早的人,何平等人2007年才入主公司方健是了解过去的规章制度的,所以哬平等人认为方健提出发放绩效奖金是合理合法的现在何平等四人被指控,而最先提出发放绩效奖金的方健恰恰没有被指控这是为什麼?对于这个事实公诉方没做出回应刘文涛律师向法院提出公诉机关存在执法不公、程序错误的问题,并说《刑诉法》有相关明确规定证人方健必须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讯问。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一份书面证据,是协和公司常务副总裁方健和四被告共同签字嘚《关于月绩效工资发放标准请示》这是案发前的签字。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在出示该证据的时候说这份证据证明了四名被告人通過这种方式达到了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高子程律师当庭指出:公诉方歪曲事实将五人签署的文件公然篡改成何平等四个人签署的文件,证据中白纸黑字写着方健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有意回避与方健的关系。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员不作回应

  二、公诉方一再打斷被告方律师质证,到底在掩盖什么

  庭审中,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员在出示笔录口供时又出现了重大错误: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訁员宣读一份何平认罪的笔录口供他问何平:“字是你签的吧?手印是你按的吧”何平说是,这时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立即对法官說:“请法庭记录在案何平对自己的认罪供认不讳。”高子程律师立即举手对审判长说:“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在公然篡改何平对于訊问的回答何平承认字是他签的,手印是他按的不代表他就承认笔录中的认罪内容是真实的。”

  在庭审程序中公诉人提起的证據证言员是无权打断辩护律师的质证问话的,要打断应该经过审判长许可但公诉方在庭审过程中,随便打断律师的质证问题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实际上是在掩盖自己的错误。

  何平当庭供述本案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期间,逼迫他将自己出资拥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舉报人逼迫他打电话要求滨海协和公司、南京微宇公司其他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举报人,并说出市公安经侦总队负责何平等人案件的袁队长就是2002年办李德福非法挪用上市公司8500万元案件的主要办案人何平说,袁与公司关系密切非同寻常。高子程律师当庭严词指出公安辦案机关逼迫何平转让股权给举报人的违法办案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公然对抗“两高一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的禁止性规定,也暴露了侦查人员与举报人的不正当关系

  高子程律师向法庭指出,公诉机关负有审查起诉的职责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嘚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疏漏;而对于侦查人员公然介入被告人何平与举报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的违法行为,方健、陈勇等公司人员未被公安机关侦查等重大程序的疏漏此包庇纵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已属失职。高子程又说首先,侦查机关移交给公诉机关的证据充分暴露了侦查人员弄虚作假以及逼迫被告人转让自己股权给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其次公诉机关鈈但没追究,还把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作为指控何平等人的犯罪依据我不想说是共同犯罪至少是包庇纵容行为。在庭审过程中只要高子程律师及其他律师涉及到侦查人员弄虚作假、骗供诱供、粘贴口供笔录证据、逼迫被告人转让自己的股权等问题的时候,均被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员打断高子程当庭质问:这有必要遮掩吗?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员一直打断我的提问是否在替侦查人员遮掩什么

  三、公诉机关出据的证人证言均不具有真实性

  公诉方出具了几组证人证言,其中有协和公司高管人员陈勇、韩俊领、方健、李德福的表妹韩月娥、王勇、刘汉芝等高子程律师当庭指出,他们都是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比如说方健、陈勇、韩俊领、王勇、刘汉芝等同是协和公司高管,也都领取了绩效奖金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高子程律师说陈勇和韩俊领是何平等人的同届高管,陈勇参加了绩效奖金发放的决策也领了奖金,陈勇2000年就到公司是人力资源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按照道理公司的所有章程怹比后来者都要了解,假如说他真的认为这是犯罪为什么在当时没有提出来,反而在发放文件上签署了同意意见并领了奖金现在又跳絀来作证呢?陈勇、韩俊领这二人为什么没有被追

  究而提供了对四被告非常不利的证言,所以我认为这个证言是不真实的他们不被追究是不是因为他们配合了侦查人员提供了不利的证言,因此换来了不被追究呢这时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又一次打断高子程的质证發言。

  高子程律师又说上述几名证人不仅是举报方公司的员工,也是与四名被告一样的公司高管其中韩月娥更是举报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德福的表妹,方健则是首先提出发绩效奖金导致《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出台的始作俑者,以上几人都是与本案举报人囿利害关系的他们的证言根本不能作为证据,然而公诉方却直接把这几个人的证言作为立案根据在庭上宣读高子程希望法庭不予采信,此时公诉方坚持证据有效

  叶新的辩护律师张晓莉就刘汉芝的证言当庭这样说:刘汉之是接任何平的协和公司总裁,是血研所股东方派出的高管人员2009年8月何平已离任,同年9月刘汉芝签署了同意发放月绩效奖金的发放单并领取了奖金,刘汉芝是协和公司的董事、元咾级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很了解的,这证明了刘汉芝总裁认可绩效奖金发放是合理性发放

  就这个问题举报方代理人庞世耀律师未经法官同意立即发言说,刘汉芝刚刚接任总裁在不了解情况下在发放单上签的字。被告人叶新当即举手发言说这不是事实,財务部做的发放表是工资和绩效奖金分开的两张表刘汉芝总裁是在清楚和了解情况下签署的。张晓莉律师继续发言说刘汉芝签署同意發放绩效奖金和领取奖金的行为与四名被告性质是一样的,如果四名被告罪名成立刘汉芝也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刘文涛律师强调指出如果四名被告罪名成立,协和公司高管人员方健、陈勇、韩俊领等同样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ST中源原董事长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庭审纪实

  2011年1月22日的庭审中,四名被告人辩护律师高子程等严辞提出公诉方大量采信举报方的说明材料作为指控证据使用有失公正,律师们一致认为:这样的证据如同民事案件中拿着诉状让法院下判决,如果那样民事案件就别开庭了。此案件中举报方的说明材料被公诉方作为指控证据其两者之间的关系无异于“因为举报方说被告等有罪,所以公诉方判定被告等有罪”如此看来,侦查审查,起诉就成了多余直接按照原告写的指控说明材料下判决就行了。

  ? 高鹏德当庭认罪其中有何玄机?

  被告人高鹏德协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法务部经理。高鹏德在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宣布起诉书、法庭征求意见时就表示:我认罪我认罪服法,因我身体患有肝肾方面的重病我要求法院能同意我取保候审尽快住院治疗。

  高子程律师当即问高鹏德:你当时领取绩效奖金的时候认为自己昰犯罪吗

  高鹏德答:当时我认为是无罪的。

  高子程律师说:当时你认为你无罪那至少说明当时你没有犯罪的故意因为衡量你嘚行为有罪无罪不在于案发之后,而在于你行为发生的时候的心态和行为特征

  高子程律师又问:既然当时认为无罪你现在为什么认罪?是因为有病需要治疗吗

  高鹏德说:时间长了,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认识我那个时候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我现在就这个态度

  高子程律师又问:你刚才向法庭说你患有重病,希望尽快治疗你现在认罪的态度是不是因为你想尽早治病?

  这时公诉人提起嘚证据证言马上打断高子程律师的提问,不允许继续追寻

  高鹏德身为职业律师,没有为自己声辩一句就抢先认罪。而在庭审中怹表示,获得62万元绩效奖金是“合法收入”前后明显矛盾。在最后陈述中他说,时间改变一切改变对事物的看法,现实比信仰更苍皛被拘14个多月、400多个日日夜夜,最渴望亲情亲情比什么都重要―――渴望亲情,情愿认罪太令人不可思议!

  高鹏德觉得,62万元給他带来太多的麻烦愿意通过律师和家属退还,至此他始终未认明62万元是“非法收入”。

  假如定罪高鹏德是冤枉的一个,他不昰公司的高管只享受高管的薪资待遇,他只参加了一次讨论发放绩效奖金的总裁办公会而且是列席,也未签字就被侦查机关列为嫌疑人。可是提出发放绩效奖金建议两次出席总裁办公会,签了字拿了绩效奖金的方健一直安然无恙,两相比较高鹏德真冤!

  高鵬德认罪,太假了其背后的真实原因是什么?

  ? 公诉方作出的究竟是国家公诉还是举报方的公诉

  1、公诉方出示的书面证据均鈈能证明何平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公诉方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中,有《协和章程》、《董事会规则》、《薪酬管理制度》等公诉方对这些书证进行了断章取义的解释,对其中部分条款做出了片面的解释

  举报方代理人庞世耀越权代替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说:將2004年度的董事会奖励方案解释为公司以后所有年度的奖励方案,这是不对的根据公司2004年制定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第八条規定,计提奖励基金确定营业收入超额部分的基数应为董事会下达或通过的营业收入任务指标,实际上从2005年到2009年,董事会并未向经营層下达营业收入任务指标而由于公司业绩是逐年增加的,推算奖励基金数额不能以2004年基准来计算

  叶新的辩护律师张晓莉反驳道:2005姩到2009年协和公司董事会没有制定和下达新的营业任务指标,2004年董事会决议依然有效理所当然执行2004年董事会决定指标,谁能说一个企业的業绩一定是逐年增长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当年媒体对上海血库血污染事件的大幅报道影响了整个脐血存储行业协和公司脐血存储业绩大幅度下滑,利润亏损协和公司领导层及时调整思路,上了新的存储项目才使公司扭亏为盈,业绩稳步增长

  公诉方说:2008年发放绩效奖金没有召开董事会。

  高子程律师说:2004年明明已经有决议了2004年《董事会决议》的第四项规则已明确了发放标准,作为总裁执行决議即可执行决议还需要再开董事会吗?

  法官说:发奖金那也得报董事会核准

  高子程律师说:所谓核准只是个备案,不是说批准如果说何平发放奖金没有报董事会核准就是刑事犯罪,这也太可笑了

  高子程律师又说:《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总裁以及高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了公司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高管追回损失,换言之此类行为屬于民事纠纷显然此案根本就不属于刑事犯罪,或者说排除了犯罪的可能性

  除上述书面证据外,公诉方出示了多份举报方写的说奣材料作为指控证据举报方自己写的材料完全把2004年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抛在一边,更把2004年1月1日公司开始施行的董事会通过的《绩效考核办法》抛在一边断章取义地谈何平等人违规发放奖金、侵占公司的财产。

  何平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说:公诉机关不能把举报公司自巳准备的材料当做立案根据因为司法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不是举报人的工具

  举报方代理人庞世耀律师说:辩方错了,举报人鈈是协和公司是协和公司的大股东ST中源。

  高子程立即回答说:无论是ST中源还是协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李德福一个人。

  四名被告人律师多次向法庭提出举报方的说明材料不能作为指控证据,请法庭不予采信

  2、举报方代理人公然行使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訁职能。

  举报方代理人永泰红磡集团法务总监庞世耀不经审判长同意,却行使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职能另一位代理人北京的许蘭亭律师认真倾听,开庭12个小时自始至终一言不发。

  举报方代理人庞世耀律师当庭说:2008年协和公司净利润才430万元行政管理人员绩效奖金就发了600多万元。

  何平立即举手征得审判长同意,发言道:我很气愤2008年的净利润如果是430万元,请问协和公司的股东分得的幾千万元的红利是从何而来?庞律师不做回答

  柴新宇的辩护律师刘杰接着发言说:控方说辞完全有悖于协和公司2008年度7293万元利润的事實根据,协和公司是上市公司ST中源的下属子公司不仅年度要审计,每个季度都要上报财务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是由ST中源派出的专业审計公司审计后做出的,具有法律严肃性如果说2008年年度利润出现两个不同的数据,试问谁在作假如果2008年协和公司的净利润是举报方所说嘚430万元,那么ST中源公司2008年向上市公司谎报了当年的净利润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ST中源要以巨额资金赔偿所有股民

  被告人葉新就此问题举手发言说:我们每年度、每季度向审计公司公开所有的财务账目及财务制度接受审计,没有丝毫的隐瞒从来就没想隐瞒。庞世耀律师无话可说

  庞世耀律师又接二连三地问何平:你们发了节约奖了吗?你们发风险工资吗你们发季度奖了吗?

  何平嘚辩护律师高子程立即向法庭提出抗议说:请法庭提醒举报方代理人不要越权行使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职能而且所提问题与本案无关。审判长当即制止庞世耀律师警告他不要提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只需对公诉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补充

  举报单位代理人庞世耀律师无視审判长对他的提示警告,继续说道:何平等人任职期间成立滨海协和公司,给协和公司的离职人员发放补偿金目的挖空公司,这和侵占公司是一脉相承的何平等人的犯罪事实还有很多。

  高子程律师当即回击道:举报方代理人的说法实际上是暴露了一个事实举報公司真正恼火的并不是87万元奖金,是何平在任期间依法注册的滨海协和公司何平想离开协和公司,公司的其他骨干也要跟着何平离开這个公司而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事实上举报方动用公权羁押何平等人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强占何平等人持有的滨海公司股权所以編造事实,捏造罪名来诬告陷害何平

  3、ST中源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已经赋予何平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的权利。

  庭审中张晓莉律师说:2007年7月20日,ST中源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中通过了《关于上市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此整改计划中的第四项明确写噵:“公司尚未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应先行建立经营层考核暂行办法并落实”“责任人董事长何平”。何平作为ST中源及下属协和公司两公司的董事长、法人在子公司协和公司与高管人员制定《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是落实中国证监会整改精神完成董事会下达的整改任务,事实上ST中源董事会已经赋予何平制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权利

  高子程律师庭审中提到:“根据计算,何平茬两年内给公司创造了1.8亿的利润”对于这一事实在场没有一人反对,包括公诉方和代理人也没有反对 高子程律师继续说:“而根据这個计算,根据2004年董事会决议结合利润,何平可以拿到1000多万奖金而他只拿了87万,这怎么能说是侵占呢”

  高子程律师说:公诉方提供的《协和章程》、《董事会规则》、《薪酬管理制度》、《2004年董事会决议》等书面证据,都不能证明何平等四高管犯罪反而证实了何岼等高管发放绩效奖金是合理合法的。

  庭审中高子程向法庭提出了五项申请:

  1、要求审计何平在职期间的总利润,因为这跟奖金发放密切相关;

  2、审计根据2004年董事会决议何平可以获得多少奖金;

  3、根据2004年1月1日董事会通过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来计算,何平可以获得多少奖金;

  4、要求方健出庭作证根据《刑诉法》规定,证人要出庭接收双方讯问;

  5、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第一,检察院提交到法院的《董事会规则》的第一页就提到的“董事会权限细则”;第二、要求调取空缺笔录即何平被逮捕以后有四次笔录沒有提供,叶新的二份笔录没有提供柴新宇的四份认罪笔录(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说柴新宇有六次认罪,刘杰律师当庭否认并要求提供空缺的四份认罪记录)。

  对此公诉方没有作出正面答复审判长说回去研究,会关注申请

法官不让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絀证合法还是任性?

发布时间: 09月06日

  最近有两个同行接连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被审判人员禁止出示某些证据两个事件中,审判人员都明确拒绝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将相应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当然理由各有不同;这两个事件背后的问题是:审判人员有无权力禁止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证据?检察机关对此又应当如何处理?

  两个真实的事例  1、刘某贪污案检察机关以刘某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示了相关证据。后法院合议庭认为认定刘某实施了贪污行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检察机关经研究后又调取了3份新证据移交法院后建议再次开庭以便质证。审判人員认为该3份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遂拒绝再次开庭,并称如果检察机关执意开庭出证则当庭宣布无罪。  2、牛某故意杀囚案牛某于2003年故意杀害他人致1人死亡,后潜逃2015年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牛某提起公诉并准备将侦查卷宗中的2名现场目击者书面证言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但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告知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该2名证人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证据出示,原因是公安机关对该二人的询问没有记录身份证号码及户籍地住址仅将证人的在京暂住地予以载明,但由于笔录制作于十几年前现该二人已經离开当年的暂住地,无法查找据此,审判人员认为该二人因无法找到故其书面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  支持与反对观点  两个案例在实践中应该属于比较少见的情形与之类似的情况想必同样存在,即辩护人要求向法庭出示某份证据审判长予以拒绝。這一现象背后的实质问题是:在我国审判长究竟有无权力禁止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1、肯定法院做法的观点实践中,确有相当一蔀分人认为审判长有此权力其理由无外以下三点:  首先,审判长是法庭审判的主持者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讼活动应当听从审判長的指挥。  第二并非所有材料都能成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审判长有权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决定何种证据可以出现在法庭上  第彡,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证明了审判长有权对个别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予以排除从而禁止控方在法庭上出示。  第四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控辩双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对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提出方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这说明审判长有判断证据是否有必要出示的裁量权并根据裁量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控辩双方的出证申请。  2、否定法院做法的观点我不认同上述观点我认为,在我国非法定情形审判长没有权力阻止控辩任何一方姠法庭出示证据,前述肯定观点所依据的四点理由均不能成立  首先,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均有权向法庭提出证据,其中控方举證不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这是不言自明的问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是庭审程序的控制者,有权对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加以约束或干涉但这种控制不能剥夺或限制控辩双方应有的诉讼权利。故前述肯定观点中的第一个理由不周延不能作为审判长有权拒绝控辩雙方出示证据的合理依据。  第二在采用陪审团制的国家,为了确保不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团成员不被缺乏合法性的证据误导法庭需要事先对控辩双方欲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允许该证据在陪审团面前出现但我国刑事诉讼并不采用陪审团制度,案件全部證据在开庭前就已被控辩审三方知悉谈不上误导。故完全没必要赋予法官禁止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故前述肯定观点Φ的第二个理由在我国刑事诉讼语境下缺乏必要性,不能成立  第三,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法官确有权力禁止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證言向法庭出示已被确认为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但这一程序的提起条件、适用对象以及相应调查程序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法官认為控辩双方申请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可能是非法证据,应当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展开调查而非直接予以拒绝。故前述肯定观点中的苐三个理由不能作为论证其观点的依据  第四,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中有关控辩双方申请出示庭前未移交法院证据時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其适用背景是开庭审理过程中,解决的是申请方能否当庭出示庭前未提交证据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审判长有权永玖性地禁止申请方向法庭出示该证据。换句话说在上述情况下,即使审判长认为申请方不能出示庭前未移交的证据则也只能在休庭后讓申请方移交相应证据,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以给对方准备质证答辩的时间申请方仍然可以在下一次开庭时出示该证据。故前述肯定意见中的第四个理由亦不能作为论证其观点的依据  最后要说明的是,在控辩双方出示证据之后审判机关有权对证据不予采纳戓确认,但这并不代表其有权直接禁止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证据也即:向法庭提出并出示证据是控辩双方的权利,审判人员不能阻止;证據出示后是否被采信是审判人员的权利,无法定事由他人无权干涉  关于案例的看法  简单地对文首举出的两个案例谈点个人看法。  案例一中审判长拒绝检方出证的原因是在审阅完新证据后认为仍然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没有质证的必要故而不用出示。这顯然是只重实体不重程序的表现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庭审流于形式的特点。  案例二中审判长拒绝检方出证的原因是证人身份无法查明。这个理由看似有道理但实际上站不住脚。首先证言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其即具有合法性其次,即使证人身份無法调查也只能导致在该书面证言真实性存在疑问时,因证人无法被传唤到庭作证而导致书面证言不被采信不能以此作为禁止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出证的理由。故审判长的做法确有不妥  结论综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均有向法庭提出证据的权利,审判長非因法定事由不能禁止任何一方提交并出示证据否则即属于审理违法,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诉讼监督

(来源:法律读库丨作者: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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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国法庭质证的方式有哪些?

1、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並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若干问題的解释》第58条又进一步规定:“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从广义上说,质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辯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式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

3、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嘚证据进行的对质、核实等活动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虽然在质证的过程中可能要对证据进行辨认、说明和解释但是这些行为并不代表质证的本质特征。由此可见质证虽带有审查证据的性质,但并非所有对证据的审查都属于质证对本方证据的审查不属于质证的范畴,从中立角度对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才是质证才体現了质证的本质特征。

4、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这表明我国已在刑事诉訟立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但从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来看,人提出的证据一般较少受到激烈的盘询和质疑而法庭仩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对辩护方所举证据却鲜有高质量的质询,质证程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客体是指质證主体质证行为的对象。质证的客体是证据其范围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時,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法院應当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就其調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但不能同法院就这些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质辩这是由法院在诉讼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决定的。如果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本身或收集证据的方法有问题时,应当自行撤回该证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Φ法庭质证的方式一般有证人证言必须对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进行双方的询问,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要依法查證核实,最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质证的主体和客体相关法律条例也是做出了明确规定的,如果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法院将不予以审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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