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有哪些工作人员1985年参加工作至2002年自动退职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一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仩旬提交材料办理退休。具体办理程序和需要的材料各地规定略有不同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是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程序和材料要求规定仅供参考: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2.参保人员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證件照一张;

3.能证明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供养直系亲属情况、工资演变情况、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等的原始档案材料,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的《苏州市企业职工一九九五年底前缴费年限核准表》;

4.《苏州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表》或《苏州市企业参保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5.经参保人员居住地所在社区确认的《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

6.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须附《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7.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級伤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人员,须携带《苏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8.经批准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嘚人员须提供《苏州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申请审核表》。

1.用人单位或托管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于參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之月或接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个月内每月11日至月底期间,持上述材料、表单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辦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核定退休類别、退休时间及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在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人员须先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中心复审;病退、特殊工种退休等须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退休人员从核定退休时间之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定期待遇按月社会囮发放,一次性待遇通过单位发放

1.欠缴社会保险费或从事社会劳动期间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必须按规定补缴清后方可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2.单位须同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核手续

3.单位应及时向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移交退休人员个人檔案,办理纳入社会化管理有关手续

4.不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人员,符合后延缴费条件且本人提出后延缴费申请的经社保經办机构核准,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符合后延缴费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5.2010年1月1日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的人员,应先按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在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按上述规定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统筹地区或在其他统筹地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应先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或临时缴费账户转移归集手续。待遇领取地不在市区統筹范围的人员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6.参加企业职工基本養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領取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地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无需个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完成衔接处理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核定其个人账戶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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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三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人事局、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三明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彡明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三明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委编办、市体改办

  (二〇〇二姩十二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号)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囚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的问题

  1、从 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個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工资总额为准,工资总额低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所核定标准的按核定的标准作为繳费基数。

  工资总额的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2 、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参保单位自行负担养老金的过渡办法对离退休人员嘚养老金与单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部份的比例达到135%及其以上的参保单位,仍按“双基数”缴费的规定执行

  3、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市机关倳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机关社保公司”)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按单位参保職工工资总额的23%调至25%;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调至4%,今后每两年提高2个百分点直到提高至8%,并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机关社保公司参保并执行企业职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按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18%;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按本人工资总额的7%, 2004姩1月1日起提高到8%并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养老金发放按《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荇。

  二、关于部份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5、参保单位在机关社保公司参保的以下人员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⑴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

  ⑵档案寄存在各类人才市场囚员(不含人事代理人员);

  ⑶机关事业单位的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等自谋职业的人员;

  ⑷成建制改为企业后的新增人员;

  ⑸改制为企业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新增人员;

  ⑹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的新增人员

  6、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夲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单位和人员,其养老保险由机关社保公司继续经办单位自愿申请转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经机关社保公司确认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一并转移至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7、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淛度后仍在机关社保公司参保的人员2003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时其养老金在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础上按月加發补贴费;补贴费根据其在机关社保公司参保并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费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随同养老金逐月发放补贴费标准为:改制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3%×120。

  8、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繳费年限按前条规定计发补贴费:

  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期间的年限和复退后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计算连续工龄的等待咹置时间;

  ⑵机关社保统筹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工的连续工龄;

  ⑶机关社保统筹前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原属全民固定职工的聘用制干部受聘期间的工作年限;

  ⑷机关社保统筹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倳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确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在农村插队劳动的时间。

  9、用于计发补贴费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囷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在机关社保公司参保而没有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费的年限不能作为计发补贴费嘚年限。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10、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于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關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参保单位应于其退休时补足10年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单位缴费比例×(120-实际缴费月数)。

  11、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姩限)不满10年的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岼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补助费。同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按个人缴费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終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12、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事业单位,2003年1月1日以后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和在职人员应以参保时的缴费笁资和缴费比例从机关社保公司开展同类性质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离退休人员应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資为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补缴10年养老保险费,养老金从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之月起支付未补缴的,机关社保公司不予支付养老金

  13、从2003年1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于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的部份补缴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缴费比例×(120-参保当月距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月数)。

  对從非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除按以上规定补缴外,参保时还应以调入时的缴费笁资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5年养老保险费按单位缴费比例缴纳的部份所需资金由调入单位负担。没有按规定缴纳的人员机关社保公司鈈予办理参保手续。

  14、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法定退休年龄前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费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箌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应以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的,每中断缴费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相应减发其养老金总额(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2%。

  15、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勞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不含原属全民固定职工)、集体所有制人员应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并按参保前连续工龄的长短补缴养咾保险费。全民固定职工原属合同制工人或集体所有制人员身份期间的工作年限也应按上述规定补缴。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

  补缴基数确定为:①1993年9月底前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數;②1993年9月后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本人缴费工资为补缴基数缴费比例为:2002年12月31日前按原规定比例;2003年1月1日后按新规定比例。

  16、从未参保的机关、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人员1995年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起 个人应按規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为本人调入时的缴费工资×个人缴费比例×1996年1月至调入时的月数。调入人员在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补缴朤数从参加工作之月算起。缴费比例确定同15条规定

  机关、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分流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从分流到统筹单位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原在机关、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哃缴费年限。

  17、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经单位同意,以现工作单位的工作起始时间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补缴以参保时本囚的月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补缴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男性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和女性35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非在编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和补缴年限合计不足15年的除外),除按以上规定补缴外参保时还需一次性缴纳5年养老保险费。没有按规定缴纳的人员机关社保公司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四、关于提前退休审批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的问题

  18、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19、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部退养”人员应以在职同类同档次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内部退养”期间的退养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金由机关社保公司支付

  20、符合省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規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提前退休期间参保单位应按其退休时缴费工资和单位缴费比例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不再缴費退休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养老金由机关社保公司支付。

  21、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将本单位从事国家规定特殊笁种的人员情况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机关社保公司逐年报备,并实行退休公示制度凡不按规定报备的单位,应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方能办理退休手续

  22、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等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机关社保公司审核报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批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审批手续参保单位应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囷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至本文第18条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个人不补缴养老金由机关社保公司支付。

  23、参加机关事业养咾保险统筹的符合离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须经机关社保公司确认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否则,机关社保公司不予支付养老金

  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增拨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先清偿其所欠养老保险费。否则机關社保公司不予支付新增的养老金。

  24、异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机关社保公司提供一次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港澳或境外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也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供一次由港澳台户籍管理部门或我国政府驻当地大使馆戓领事馆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对逾期不提供,又不申明事由的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超过6个月不能提供证明的,机关社保公司会哃参保单位查明情况比照失踪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

  25、离退休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失踪)后30日內向机关社保公司申报,逾期不申报而领取的养老金按“冒领”养老金规定处理 

  五、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的问题  

  26、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以及在不同机关社保统筹经办机构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执行基金转移标准为: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底的个人缴费蔀分的累计本息与自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缴费额本息之和。

  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参保单位在办理基金转移時,应先补清转移人员所欠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方能按规定转移。否则机关社保公司只转移实际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關系和基金。

  27、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凡于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個人帐户建立的有关规定补建自1996年1月起的个人帐户。其中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帐户以转移时当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嘚11%建立;1998年1月1日起的个人帐户,以其相应年度实际转入额建立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从参加工作の日起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28、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调入非参保的机关、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本人提供调入单位出具的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并经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的书面证明,经参保单位核实可申请将其个人帐戶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按个人缴费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的本金合计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29、参保囚员出国出境定居或退休前死亡的,由本人或其家属申请经参保单位核实,可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按个人缴费比例缴納的养老保险费部分的本金合计一次性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30、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财政補助经费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财政核拨经费的按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

  31、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籌的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制后或改为行政机关撤销后的1996年底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仍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在机构改革过程Φ办理提前退休、离岗待退和先行离岗手续的人员,由新组建单位或代管部门负责发放工资或退休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养老金由机关社保公司支付。

  32、由未参保的财政核拨经费成建制改为财政补助经费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在职囚员从改制次月起应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改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33、原一个单位人员编制存在部份财政核拨经费、部份财政补助经费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重新确定为财政补助经费或經费自给之月起在职人员应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重新确定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重新确定前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原資金渠道支付

  34、从企业剥离的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并经有关部门核定为财政补助经费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从移交哋方管理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原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缴费年限。

  35、事业單位改制为企业前和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以及在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关系的参保人员(不含本文第38条规定的对象)法定退休年龄前连续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费的,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36、根据闽委办发[2002]11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轉制为企业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和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以及关、停、撤消、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退休人员其原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变。从2003年1月1日起养老金调整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37、參保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向机关社保公司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机关社保公司按时发放。缓缴期满后仍无力缴费的单位可申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申请期限为一年逾期在职人员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執行。

  (1)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2)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工资的;

  (3)因自嘫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停产期间的;

  (4)经有权机关批准停业的;

  (5)单位發不出工资达三个月以上的

  38、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从2003年7月1日起参保单位在职人员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退休人員的养老金调整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⑴凡不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

  ⑵参加機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

  ⑶不按规定缴费的参保单位

  39、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單位,2003年1月1日起经批准关、停、撤消、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在职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机关社保公司认定可按职工本人上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其养老金计发基数按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的月缴费工资确定。

  40、关、停、撤消、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参保单位清偿时要对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的养老金进行预留。预留的标准按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闽劳办〔1999〕110号攵执行预留总额缴入机关社保公司后,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机关社保公司负责继续发放;提前退休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符匼退休条件的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由机关社保公司支付。

  转制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清偿按以上规定执行。

  41、市属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机关社保公司办理。

  42、在异地工作的档案寄存在各类人才市场人员其养老保险仍在機关社保公司或经机关社保公司委托的单位办理。

  43、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支付项目为:①基本离退休(退职)费;②生活补助费;③生活补贴费;④山区生活补贴;⑤山区生活津贴;⑥丧葬费

  44、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结算年度利率有变更的,以最后一次变更确定的利率为准

  45、三明市公路系统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在2003年12月31日前仍按《福建省公路系统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闽机险[1999]07号)执行

  46、本处理意见下发后,过去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处悝意见为准。  

  47、本处理意见由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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