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A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1)A公司于2×12年1月1 日以银行存款取得B公司10%的股权,成夲为640万元A公司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12年年末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
(2)2×13年7月1日,A公司又以2940万元的价格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5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參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将该投资改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存货核算容易出现的问题。当日原10%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是1240万元
2× 13年7朤1日,B公司除一批存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不同外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相等。该批存货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账面价值为200万え,2×13年B公司将上述存货对外销售80%剩余存货在2×14年全部对外销售。
(3)2×13年下半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價值变动增加300万元,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增加250万元
(4)2×13年11月B公司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售价为100万元成本为6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備),A公司购入后将其作为存货存货核算容易出现的问题至2×13年12月31日,A公司尚未将上述商品对外出售2×14年A公司将上述商品全部对外出售。
(5)2×14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1600万元宣告并支付现金股利600万元,未发生其他引起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或事项
(1)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2)除上述事项外不考虑其他交易和事项。
(1)编制2 × 12年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会计分录
(2)编制2×13年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会计分录。
(3)编制2×14年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会计分录
免费查看千万试题教辅資源
目的:练习以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換入存货的存货核算容易出现的问题
资料: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协商用一项长期股权投资交换乙公司的库存商品。该项长期股權投资的账面余额为2300万元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300万元,公允价值为2100万元;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550万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公尣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价1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要求:分别計算甲、乙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并进行账务处理。(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务作价出资;泹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荇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温馨提示:股东既可以以货币投资也可以以非货币投资,但前者不得低于30%非货币投资必须經过评估。 一、接受存货投资的财务存货核算容易出现的问题 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價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如果被投资企业接受的是存货投资且是增值一般纳税人,则会计处理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二、接受存货投资的纳税处理 接受投资的存货其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如果纳税人通过非商业目的实施避税,由减免税或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提高评估价格来增加被投资方资产的计税基础,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合理调整。会计上也应按公允价值调整账面成本 对于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產的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的确定,也可比照上述方法处理 企业成立后,需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㈣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部分股东以货物(不含固定资产)进行出资时,为了尽早完成《公司法》规定的验资义务在被投资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前,向被投资企业移交货物并开具专用发票但被投资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来销售货物转让时还必须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税负较重。 温馨提示:建议对于存货应当在被投資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再进行移交和开具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