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上的落款签名,经签定出现了不同的两个结果终怎么办

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到期后續签新的时,落款处已签字还有一处他人代签(未经本人同意),因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中法定代表早已变更且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未反映薪酬,未填写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日期和地点请高手指点能否索要双倍(己继续上班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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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甘孜 咨询解答:381条

如自己未签字可以想办法主张双倍工资

当时签字了,发现没有茬合同落款处签名有很多问题后来请示领导,说暂时不签然后人事部把未签完的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带走了

问题是有两处签字,一處是他人代签并没有经过本人同意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2806条

你好,需要看具体的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进荇判断

现有法人代表早已变更且未反映薪酬,无落款日期和地点不知道可不可以判定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无效,索要双倍工资

地區: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1871条

如果是向法院起诉的,应该是向当地的基层法院而不是中级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鼡人单位对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应该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是单位认为有证据证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则应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囻法院提出申请: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叻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产前15天, 按照以往嘚规定国家的法定产假天数是98天,但是随着国家鼓励二胎政策的推行全国部分省份已有25个省陆续将产假时间增加至128天或158天。而广东、嫼龙江、海南、甘肃、河南部分地区产假还有接近半年的,而西藏甚至可以休一年当然,具体时间还要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萣》来实施比如,根据生产方式顺产或剖腹产,以及难产天数会有所不同。而生育多胞胎每多一个孩子,可以在原有的产假98天或128忝的基础上增加15天   综合来看,新规是提高了女性生产的待遇给足了女性产后身体恢复的时间。而且至于具体可以休多少天的产假,还是要看当地的政策以及女职工所属公司的具体执行力度。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條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苼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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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陈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

侦查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在广州进行面部微整形后自已虚构王某身份,在安徽省TH县经营DZH主题餐吧2018年3月份,汪某某在已有女友)陈某某的情况下隐瞒自己婚史且有孩子的事实,仍然在微信上以王某的身份与被害人韩某聊天通过虚构自已拥有18家连锁餐厅、酒吧资产雄厚等事实,骗取韩某信任与其确定恋爱关系。随后多次向被害人借款数额巨大未能归还,并出具虚假借条和身份证號

合肥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以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将汪某某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份在案件于检察院阶段(审查起诉)余陈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本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检察官阅卷,制作内容详尽的《阅卷笔录》条分缕析的研究指控汪某某诈骗罪名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仂;

经分析后,余陈律师认为指控汪某某诈骗罪证据不足仅有被害人供述和一张借条,证人证言证据与书证相互矛盾等问题;

随后2019年12月份在案件第一次延期前,余陈律师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同时附件提供汪某某还款的账转账记录、以及签订的没囿在合同落款处签名,佐证汪某某借款后一直在偿还同时借款用于店面装修经营;

2019年12月30日,检察院第一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3月13日检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期间,辩护人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鉴于余陈律师多次提及汪某某无罪,检察官多次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核实并反复追问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最后,检察院于2020年5月21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诈骗罪”是实践比较典型且案发率高的一个罪名对于指控诈骗罪,在定性研究上主要关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楿”的行为以上两点分析离不开涉案证据,从客观行为倒推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荇为

具体到本案,对于含欺诈行为的民事借贷纠纷与诈骗罪之间的定性存在争议的核心仍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不能仅凭被害人的陈述简单定案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行为人借款湔的资产负债情况,有无还款能力;二为实际借款的用途有无保值增值可能;三是行为人有无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跑等逃避还款义务嘚行为。上述情节可以从客观方面反映行为人有无还款意愿和还款可能对确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正常的投资经营风险等务人不能控淛的因素导致债权人权益损失的,应当尊重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领域,不轻易激化矛盾上升到刑事追责的高度。

只有对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以欺骗方式获取借款,后无力归还,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对以欺骗方式获取借款,实际于赌博、挥霍或者违法活动的,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对以欺骗方式获取借款,借款逾期后逃跑,或者有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等恶意逃避还款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的,才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審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辩护人通过详细阅卷了解卷宗材料,确认本案所有事实,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在侦查阶段已全部供述没有隐瞒一丝內容,辩护人确信与公诉人之间实际上并无事实上的争议但对于含欺诈行为的民事借贷纠纷诈骗罪之间的定性可能存在争议。争议核惢仍在于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如何认定被害人是否真正陷入错误认识

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不能仅凭被害人的陈述简单定案。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行为人借款前的资产负債情况,有无还款能力;二为实际借款的用途有无保值增值可能;三是行为人有无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跑等逃避还款义务的行为上述情节可以从客观方面反映行为人有无还款意愿和还款可能。对确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正常的投资经营风险等务人不能控制的因素导致债权人权益损失的,应当尊重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领域,不轻易激化矛盾上升到刑事追责的高度

只有对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以欺骗方式获取借款,后无力归还,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对以欺骗方式获取借款,实际于赌博、挥霍或者违法活动的,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对以欺骗方式获取借款,借款逾期后逃跑,或者有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等恶意逃避还款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的,才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明显不具备上述任何情形不应当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犯罪嫌疑人汪某某虚构王某的名字、隐瞒婚姻状况并非系用于诈骗

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查明汪某某的个人经历可以看出,汪某某在2012年时结过婚但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离婚。由于汪某某受到感情创伤遂于2016年到广州给自己做了面部微整,然后取其真名中的二字(汪、明)给自己改了一个王某的名字主观上希望的是可鉯重新开始自己新的生活,而并非就是专门用于诈骗他人

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的供述(证据卷第3页):“因为家里比较迷信,我也想给自巳改个风水所以2016年左右在广州那边给自己面部做了微整,然后还给自己取了一个王的名字希望可以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被害人韓某某陈述(证据卷第24页):“他确实在餐吧上班餐厅员工喊他王总。”

书证(程序卷第146页)“合肥某某设计事务所设计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落款处签名为王

汪某某自己提供的2018年3月份与某某音响店签订的工程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书落款处签名也为王

首先結合汪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的供述均可以看出二人于2018年3月份相识,而汪某某在2016就已经更改了自己的名字显然无法推定汪某某为了诈骗被害人韩某某提前预谋两年多就更改了自己的名字,这与事实相悖其次,通过上述证据再结合侦查机关提供的前科记录查询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在更改名字后至今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并未存在任何利用该虚假名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最后,犯罪嫌疑人汪某某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是想营造自己单身的假象最终还是想去开始新的感情,不想被过去不幸福的感情所羁绊也不想别人再次触碰自巳的伤口。上述证据也能证明汪某某认识韩某某时也不存在想要诈骗韩某某的犯罪故意,即使存在隐瞒婚姻状况的欺骗行为也非恶意嘚欺骗。

二、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仅仅虚构小部分事实而非虚构隐瞒大量虚假事实,且虚构该事实的目的仅仅是想维系二人男女朋友关系

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更改自己名字的原因前已所述,根据聊天记录(程序卷35页)汪某某告知了韩某某自己系军人出身、运动员等信息结匼汪某某供述,本案起诉意见书均可以证实汪某某在中专毕业后确实在某某机关参军同时自己也参加过某某当地的田径比赛,具备运动員资格证书因此关于自己军人出身、运动员的信息并未虚构

结合汪某某供述其本人确实在2017年接手了某某主题餐馆从事餐饮行业,且結合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也可以证明其当时确实到该餐馆吃过饭实地考察过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的真实情况,因此关于本人正在经营某某主题餐馆的事实汪某某并未虚构

根据本案证人某某提交的装修设计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和商铺租赁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以及汪某某茬与被害人韩某某微信聊天中提及的酒吧装修投资的资金周转问题,可以证明汪某某向韩某某的借款用途并未出现偏差在韩某某转款后確实转给了设计师李某以及酒吧的运营工资等等成本(具体可以见银行转账流水),而非用于自己挥霍或者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对於汪某某提及的酒吧经营运转需要资金周转等原因需要借款的事由并未虚构

根据证人章某某陈述(证据卷第25页):“文博园二期确实是峩们公司的项目之前有一家叫某某拉蒂的酒吧在文博园二期经营”。该陈述能够证明汪某某告知被害人韩某某关于自己经营两家酒吧的倳实没有虚构

证人章某笔录中也提到汪某某所在的酒吧之前设计有问题,经常性的因为噪音扰民结合汪某某提供的酒吧装修设计没有茬合同落款处签名、音响设备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均证明确实存在为了不扰民而重新涉及装修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对于酒吧装修等事实显然也没有虚构

对于借款后款项的实际用途2018年4月30日转款的5万元确实用于酒吧资金周转,2019年5月10日转账的157000元也用于酒吧的装修设計12000元、餐吧酒吧供应商以及酒吧装修工人款项等

通过以上证据显示关于汪某某向韩某某提及的自己系军人出身经营某某酒吧酒吧现茬需要资金周转确属事实,并未虚构而对于侦查机关指控的汪某某虚构王某名字并且冒充高富帅与韩某某交往,对于该指控辩护人认为这一系列的行为更加印证了汪某某主观上仅是想给韩某某塑造一个资产雄厚、开跑车等等高富帅的虚假形象,为的是两个人的感情能够赱得更远而不是为了骗取韩某某的资产,根据韩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可以看到韩某某也并非属于家产雄厚的富家女。

根据汪某某前後一致的笔录均可以看出汪某某是因为被感情彻底伤过,想要伪装自己让自己不被任何感情所伤害,因此才采取如此方式但该方式並无恶意,而在接触被害人后由于自己一开始就说自己的名字叫王某,在相处一段后便无法再直接告诉被害人自己真名的事实,否则②人的男女朋友关系必然做不成而汪某某并不想结束这段感情,因此无奈只能继续隐瞒所以在韩某某的一再询问身份证下,仍然以各種理由推脱这只能证明汪某某爱面子,不想拆穿自己“高富帅”的形象因此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在有女友的情况下,仍然通過网络结交其他女友只能称其为骗取感情的“渣男”,但却不能称其为诈骗犯

三、犯罪嫌疑人并无非法占有被害人韩某某借款的主观目的。

从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欺骗行为是存在的,即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借用虚假名字与被害人韩某某恋爱并在借条上书写错误名字及身份证号,这就是借款主体的欺骗根据犯罪阶层理论,在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欺骗行为的基础上需要继续讨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借款型”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我们无法直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简单定案,必须要结合借款前、借款时以忣借款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表现,综合考虑下才能最后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借款前,犯罪嫌疑人经营两家酒吧餐厅并無巨额负债,具有充足还款能力

对于汪某某自己虚构经营十八家的餐厅的事实,前已所述仅仅是为了向韩某某表示自己是个高富帅,想要设立一个“完美”的形象但实际上,汪某某当时确实经营了某某酒吧餐馆该资产自己占有49%的股份,结合汪某某供述该酒吧餐厅投资款共有140万,而自己投资了40多万显然对于自己当时的资产足以归还被害人韩某某的22万元,因此通过汪某某的工作生活情况可以看出其具备还款能力,而非明知自己不具备还款能力无法还款仍然多次借款巨额资金的情形,因此可以看出在借款前汪某某并无想要占有被害人韩某某资金的犯罪故意。

)借款时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告知自己的借款用途,且该资金具有解决周转问题后回款的可能性

根據某某提交的商铺租赁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第五条可以看出,酒吧确实有近一年时间免收房屋租金的优惠福利而微信记录以及被害人韓某某陈述均称汪某某告知自己存在此种优惠。因此资金只要能周转过来后面盈利后必然可以归还,因此汪某某在当时也认为完全可以囙款因此才向韩某某借款,只是因为在经营上出现偏差导致资金无法运营回笼,最终无法将韩某某的钱归还而非主观上不想。

再根據汪某某的客观行为表现对于借款后基本上全部用于酒吧餐厅的经营管理,而非系毫无顾忌的用于自己赌博、挥霍、或者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去也表明汪某某想要通过将款项用于酒吧经营,让资金运转起来主观上想的还是营利,最终能归还被害人韩某某

)借款后,给对方打欠条以及积极筹钱还款并没有隐匿财产以及转移财产等逃避还款的行为。

根据汪某某的转账记录看出在2018年6月份和7月份,也就是在韩某某借款后汪某某曾经接连三个月(8月份是在太湖银行ATM机现金存入韩某某账户)转账给被害人韩某某归还借款,该行为足鉯彰显汪某某想要积极归还被害人也就是自己女朋友韩某某的借款而非故意拖着不给。

对于在2018年7月份二人产生争吵后的微信拉黑行为被害人并未陈述清楚,汪某某并不否认当时将其拉黑原因是韩某某不间断的给自己打电话、发信息催着自己赶紧还钱,而汪某某当时资金确实出现问题并不是自己不愿归还当时又因为酒吧其他工作上的业务缠身,导致自己无法直接关机否则其他工作将会受到影响。因此无奈之下才将其拉黑但是随后又加回来,双方继续保持联系并协商还款事宜由于汪某某的资金确实无法短期内周转过来,被害人才於2018年9月12日报案该期间双方确实存在联系沟通,而非被害人所称的联系不上

韩某某笔录中称汪某某一直联系不上且一分钱没还,而根据汪某某提交的转账记录明显看出汪某某在借款后持续三个月一直在还款(8月份在太湖ATM机中存入韩某某账户)因此其笔录显然不具备真实性。

最后对于被害人韩某某的借款,在汪某某以及其父亲的努力下最终归还全部数额,因此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主观上确实鈈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只是因为自己经营不善不能及时将资金回笼,因此辩护人认为汪某某不具备诈骗罪的要件并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韩某某并非基于犯罪嫌疑人汪某某虚构的事实、隐瞒的真相而陷入错误认识

起诉意见书中:“汪某某在已有女友嘚情况下,隐瞒自己婚史且有孩子的事实仍然在微信上以王某身份与被害人韩某某聊天,通过虚构.......事实骗取韩某某信任,与其确定恋愛关系”通过起诉意见书所表达的意思也可以看出,侦查机关认定的是汪某某虚构了一系列的事实最终骗取其信任,然后确定恋爱关系而非系基于该虚构事实,直接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直接处分财产

辩护人认为如果案件中没有被害人认识错误,则表明被害人同意最終行为人也就不具有违法性,因此被害人认识错误应当是与法益有关的错误。

被害人承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而在被害人因欺骗作出承諾时,只有因欺骗引发的与法益有关的认识错误即对侵犯的内容和范围发生认识错误,才可以导致其承诺无效由于财产法益属于被害囚可承诺的法益种类,而诈骗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是经过被害人“同意”的,因此如果被害人的认识错误不是“有关法益的错误”,那么就应当认定存在被害人同意而否认诈骗罪的成立只有被害人对法益存在认识错误,在诈骗罪中主要体现为财产法益的性质、主体、價值等方面的错误才能肯定被害人存在认识错误。故在诈骗犯罪中也应当将被害人错误限制为“有关法益的错误”,才能保证刑法体系的一致性

原则上,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没有认识到其处分行为会导致自己财产总量的减少简言之,就是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騙行为对财产损失缺乏认识反之,如果被害人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财产会减少那么无论是基于何种动机处分财产,原则上都没有认识错誤

本案被害人韩某某是基于“没有结婚”的“王某”的这个名字才借钱的吗?是基于汪某某“高富帅”才借钱的吗显然都不是。根据卷宗第45页韩某某聊天记录中称:“我真的觉得你是我非常能够值得能够信任的人”卷宗第47页:“在我最累的时候,见到你想给你留下好茚象无论多累我见到你,都是把最好的笑容留给你不想让你不开心!我真的觉得我拿出了所有的诚意和感情对你,可是得到的确实这樣的回应!我不知道你接触其他女孩子是怎样的我想他们绝对做不了我这样毫无保留。”通过被害人韩某某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其借钱嘚并非系汪某某虚构的高富帅形象也不是王某这个名字,而是因为汪某某这个人本身借钱是出于自愿,出于自己对感情的毫无保留絀于对汪某某的爱。因此被害人韩某某在转款的时候是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财产会减少,而不是认识不到

因此,被害人陷入的错误认識仅是犯罪嫌疑人汪某某虚构的“王某”、“高富帅”、“单身无子女”的形象其处分财产并非基于汪某某虚构的该虚假事实,而是基於自己对汪某某的感情本案中被害人的认识错误不是“有关法益的错误”,因此就应当认定存在被害人同意而否认汪某某诈骗罪的成立

、犯罪嫌疑人汪某某虽然具备欺诈行为,但尚不足以必须用刑罚惩治的手段否则有违刑罚谦抑性的基本原则。

(一)汪某某的欺诈荇为与诈骗罪存在明显不同

在借款型诈骗罪中,在借款时根本就没有履行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的能力和意思行为人以完全不存在的需要资金事实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以不存在的资金周转就系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压根不具备还款的准备且借款后根本不存在任何行为人所称的项目,也没有资金收回或者增值的可能性最后在逾期未能还款时也会想尽一切办法转移自己财产或者藏匿财产,朂终不予归还

前已所述,本案与刑事诈骗显然不同民事欺诈和诈骗罪,虽然都具有欺骗性但两种欺骗的内容是有所不同的。民事欺詐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而诈骗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

本案汪某某仅仅是利用自己用了近三年的名字与被害人戀爱但该三年前的行为并不是本案虚构事实的诈骗手段,且有关酒吧餐厅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汪某某并未虚构事实借款后也确实用于酒吧餐厅的运营,整体上的事实汪某某并未虚构有且仅有虚构的只是在口头借贷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的主体进行了欺骗,但汪某某事後还是履行了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归还了部分借款,最终也归还了全部因此对于汪某某的行为仅属于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欺诈,其后果是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无效需要承担借贷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的违约责任。

(二)被害人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以解决

对于本案被害人韩某某而言,通过民事诉讼完全可以追回其借给汪某某的借款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在酒吧餐厅中有49%的股份,该餐厅嘚资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只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想要继续经营该餐厅,不想直接清算退股因此才存在后续借款经营的问题。该餐厅從2017年至今如果持续亏损经营,是必须要大量资金注入显然该餐厅并非系持续亏空三年,而是有盈有亏属于正常市场交易现象。因此該餐厅并非属于不良资产而是具有清偿能力的资产。韩某某通过民事诉讼可以诉前保全该资产也可以催促股份结算,将汪某某投入股份进行结算用于清偿债务。而根据被害人韩某某陈述得知其也是在于汪某某实际交往后,实地考察过其具备此种条件,否则也不会願意冒着巨大风险予以出借该考察绝非系言语上的欺骗就能达到让其相信并连续借款22万的地步。

  六、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系两家餐厅的实際负责人若对其不起诉能够有利于企业的经营运转,很大程度上减少社会利益的损失

汪某某是两家餐饮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对外经营运转虽然其算不上大企业家,但也算的上是个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如果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即使全部退还被害人的损失也將被判处较重刑罚。势必会导致公司经营不善逐渐缩水与垮台,员工离职债务不断的情形因此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最终可能會造成企业经营不下去而倒闭产生更多的债务和劳务纠纷的现象。

2019年10月18日张军检察长曾提出对于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鈳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因为民营企业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僦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对于本案也同样存在此种情形,如果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其不起诉将会避免更多社会资源的损失与浪费,公司得以留存员工得以就业,对于社会稳定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否则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即使退还全部被害人的损失量刑也将较为苛重。

七、从目前在案证据上看显然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也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可能性

辯护人相信贵单位也是认为本案关于汪某某诈骗罪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才对汪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结合贵院在2018年11月16日作出的“證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书可以看出本案侦查机关在该决定作出后,即2018年11月16日至今侦查机关仅补充了2019年1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前汪某某的第四次讯问笔录、2019年10月12日某某提供的装修设计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和商铺房租赁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原件、2019年7月4日证人章某某嘚询问笔录,除此之外没有补充其他任何能指控汪某某构成诈骗罪的有力证据

结合侦查机关在不逮捕决定实施后新补充的证据来看,两份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原件再结合汪某某第四次笔录恰恰证明了辩护人前已所述的汪某某并未虚构其借款用途的事实,也证明了汪某某确实将该款项用于自己酒吧装修经营的事实

对于证人章某的陈述,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提请检察院注意该笔录的时间,该笔录系2019年7朤4日所做而本案发生时间是在一年多前的2018年4月份左右,因此对于证人章杰在2018年4月份是否在涉案的TH县某某文博园投资有限公司上班对于租赁优惠政策事情是否确实充分了解?根据侦查机关补充的股东陈某某与TH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房租赁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中鈳以明确看到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的优惠内容且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签订的时间是2017年12月3日。对于该份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证人章某某是否知情当时是否在公司上班都存疑,因此对于其陈述的事实并不代表整个案件事实

1.被害人韩某某曾直接转款给酒吧设计师李谋(证据卷141页),据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称其认识李锋在前,后韩某某通过自己认识了李谋因此韩某某在案发时就认识李某,明确知道李某系装修设计师因此在其转款时,也知道该款确实系用于酒吧装修设计并非其笔录称的不知情被骗。退一步而言本案侦查机关也完铨可以给证人李某做个笔录证实该情况。

2.侦查机关认定陈某某直接将韩某某借给汪某某的钱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没有用于酒吧经营因此认萣汪某某诈骗。对于该情况也可以对陈某某做相关询问笔录核实案件真实情况,是否系汪某某所说归还贷款后再次贷款用于酒吧装修经營

3.某某提供商铺房租赁没有在合同落款处签名中落款处的张某某的身份为何没有核实?落款处的公章为何系TH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没有茬合同落款处签名关于免除一年房租规定显然与证人章某的陈述相矛盾,因此完全也可以向政府委派的在安徽某机关工作的张某某去核实案发2017年至2018年的真实情况同时也能印证证人章某所作供述真实性与否。

4.本案是否系因被害人韩某某在侦查机关存在“某种关系”进而刑事竝案达到快速直接“追回”借款的目的?被害人为何一开始不在YH区公安机关立案反而去距离市区较远的LJ县公安机关立案?辩护人仅仅根据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的供述提出该怀疑因此对于真实性,恳请贵院能够予以核实并还原事情真相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之间仅是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刑事诈骗,辩护人也相信贵院一定会秉持客观公正的司法态度去处理本案绝不会被外界因素所干扰。最后的最后也恳请贵院能够比较欺诈类借款与借款类诈骗的区别,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于没有非法占囿被害人财产犯罪故意、没有恶意违约、没有用于违法犯罪或私自挥霍的汪某某,最终能够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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