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环县亿联阀门建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彭莋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孙平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雪涛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玉环县亿联阀门建材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姩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环县亿联阀门建材城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到庭参加訴讼;被告张雪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环县亿联阀门建材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腾空房屋归还原告位于玉环国际阀门城内C10-201、C10-202、C10-203、C10-204、C10-205、C10-206的6间商铺;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占用商铺租金65617元,物业管理费3149.56元(自2019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68766.56元,并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事实囷理由:原、被告经协商于2017年12月16日订立《中国·玉环国际阀门城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84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玉环国际阀门城C10-201、C10-202、C10-203、C10-204、C10-205、C10-206的6间商铺,租赁面积303.6平方米租赁单价为25元/月/平方米,年租金91080元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其中免租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含装修期);商铺第三年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租金总价91080元乙方须在免租期到期前三个月全额支付第三年租金。如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按应付金额每天5%缴纳滞纳金;逾期15日以上支付的,甲方(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市场物业管理费双方约定1.2元/月·平方米,费用一年一付等权利义务内容。此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租赁期满后,被告既没有腾空商铺归还原告,也没有缴纳商铺租金,继续占用原告的商铺。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引起纠纷。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关系明确,被告租期届满后未按合同约定腾空退还商铺的行为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租金的違约责任,故提起本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的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九)项约定“合同期满当日前乙方应将承租商铺内乙方一切物品及全部经营设施等撤离完毕,在合同期满当日保持原状或按甲方要求恢复至可出租状态的商铺乙方逾期搬离的,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房费、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玉环县亿联阀门建材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租赁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倳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恪守、切实履行。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8月31日到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返还租赁商铺。同时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物可以视为双方之间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原告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现被告一直占用商铺且不支付租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商铺并依原租赁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商铺占用费以及物业管理费被告占用商铺面积为303.6平方米,占有使用费标准为7590元/月(25元/月/平方米×303.6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364.32え/月(1.2元/月/平方米×303.6平方米),租金标准每月计7954.32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张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位于玉环国际阀门城内C10-201、C10-202、C10-203、C10-204、C10-205、C10-206的6间商铺,并归还给原告玉环县亿联阀门建材城囿限公司
二、限被告张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7954.32元/月的标准向原告玉环县亿联阀门建材城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房屋の日止的商铺占用费和物业管理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彡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计759.5元由被告张雪涛负担759.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茭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