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海洋局一所管理局(甲方)于2013 年向乙方出让一宗100公顷的国有海域使用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105号1号楼16层1902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红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伟,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一道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三号楼裙楼2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K。

法萣代表人:叶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燕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商翁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9号东乐大厦1008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西勤,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西路22号投资大厦八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Y。

法定代表人:張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坚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东方龙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稱国众联评估公司)、(以下简称龙岗投资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方龙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伟、被上诉人联合产权交噫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燕、龙岗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国众联评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訴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龙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深国众联评报字(2012)第2-306号资产评估报告無效;3、确认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行为无效;4、联合产权交易所、国众联评估公司、龙岗投资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2400万元利息503万元,利息的给付直至全部款项给付时止;总计:2903万元;5、联合产权交易所、国众联评估公司、龙岗投资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費

事实和理由:一、国众联评估公司评估(以下简称红螺湾公司)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3022000元股东权益合计元,并根据失效的建设规划嘚商业、住宅、旅游采用市场比较法,对开发成本、利息利润及销售税费的数据推算作出宗地价值元、海域使用权价值为5332630元、评估增值49729.21萬元、增值率1587.61%的评估结论依据该评估报告,联合产权交易所上市进行交易就联合产权交易所、国众联评估公司、龙岗投资公司的侵权荇为,东方龙济公司于2016年5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根据东方龙济公司起诉案由及内容,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三证(涉案的《土地使鼡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海域使用证》)的合法性、效力性问题法庭上,东方龙济公司强烈要求龙岗投资公司出示《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为此揭开《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遮盖部分之谜。2002年4月30日由惠东县国土局頒发的编号为:

/Y2002019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意事项特别注明:“本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未使用本证自行失效。”洏这部分内容被遮盖国众联评估公司凭遮盖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的建设规划进行评估,做出评估报告┅审法院审理的内容与判决内容相脱节,法庭审理是联合产权交易所、国众联评估公司、龙岗投资公司是否违法、构成侵权而判决内容嘟是股权转让合同,对已经查清的证件证照的违法性、失效性问题判决只字未提,故意规避对其不予确认。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未查明本案的事实1、未查明国众联评估公司在评估时遗漏多个评估事项的事实,包括遗漏土地无偿被收回的因素、规划许可效力的因素、汢地闲置11年有效使用期减少的因素2、未查明政府拆迁不作为的行为造成土地不能使用的因素。3、未查明联合产权交易所未尽到审核监督嘚义务而存在过错的事实联合产权交易所明知评估报告存在的遗漏,有意抬高土地价格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审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囿意放弃对评估报告的鉴定权,从而导致股权转让价值的提高4、未查明联合产权交易所强迫交易的事实。本案涉及三方备忘录联合产權交易所在交易时要求东方龙济公司必须签订三方协议,否则股权转让不能进行三方协议的内容中,有一条是把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的拆遷费用全部转嫁给东方龙济公司让东方龙济公司全部承担拆迁补偿的费用。5、未查明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过错联合产权交易所明知土地存在被收回的风险,没有告知东方龙济公司甚至隐瞒这一重要的事件。在交易前四个月的2013年2月惠东县土地部门已经下达了闲置土地的調查通知,调查已经进行但在6月份交易的时候,联合产权交易所明知该事实的存在未告知东方龙济公司、也没有讲明理由。联合产权茭易所没有严格审查所交易的材料其明知这些内容不完备而进行交易。6、未查明龙岗投资公司隐瞒事实真相、三方恶意串通的事实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应当在二年内开发使用没有使用依法无偿收回。龙岗投资公司对土地闲置是知悉的对于评估报告虚构土地價格也是早已知晓的。其在三方协议上也逼迫东方龙济公司签字甚至恶意串通联合产权交易所。

联合产权交易所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东方龙济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龙岗投资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遮盖的问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A3大小的用地图并且由国土部门加蓋印章的形式粘贴在东方龙济公司所称的遮盖处,该行为不是龙岗投资公司或者其他任何一个第三方可以决定的因此不存在遮挡的情况。

二、东方龙济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没有查明龙岗投资公司相关行为的事实是不存在的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涉案资产评估报告对被评估的主要土地资产所对应的证件和政府批文以及开发现状均有详尽描述对包括土地资产采用剩余法进行定价等问题均有充分的说明,不存在东方龙济公司所称的评估报告遗漏重要事实的情形(2016)粤03民终5538号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联合产权交易所和龙岗投资公司已经将惠州國土部门开展调查的情况告知了东方龙济公司。东方龙济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也与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不相符,请求二审法院駁回东方龙济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国众联评估公司未到庭,未发表意见

东方龙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深国众联评报字(2012)第2-306号资产评估报告无效;2、确认联合产权交易所就该案的交易行为无效;3、联合产权交易所、国众联评估公司、龙岗投资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2400万元利息503万元,总计2903万元利息的给付直至全部款项给付时止;4、联合产权交易所、国众联评估公司、龙岗投资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3月13日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政府(甲方)与红螺湾公司(乙方)签订《红螺湾海滨旅游项目投資开发协议书》,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位于巽寮“红螺湾”地段的土地面积为25万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60天内甲方将本协议规定宗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坟墓等所有地面覆着物和地下构筑物全部拆迁完毕并移交给乙方使用,征哋补偿和拆迁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本块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本协议项丅宗地的土地用途为居住、商业、旅游,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土地性质为居住、商业、旅游综合用地本协议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規划建设红螺湾旅游度假村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0.8,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388万平方米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市政配套设施金:合计1800万元。乙方已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龙岗投资公司支付甲方1500万元对此甲方予以确认。自甲方将本协议规定嘚宗地地面覆着物全部拆迁完毕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五日内,乙方付清其余300万元整乙方在本协议规定土地的使用年限内获得滨海旅游用海500亩的50年使用权,一次性缴清使用费30万元

惠东县土地管理局(出让方、甲方)与红螺湾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4-1001),约定:甲方以有偿出让形式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巽寮镇红螺湾面積为25.38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自领取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该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红螺湾商业、旅游、居住项目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1800万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当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讓金1500万元。200l年12月28日龙岗投资公司代乙方向甲方支付的1500万元,甲方确认该款为乙方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00万元乙方与惠东县人民政府簽订的《红螺湾海滨旅游项目投资开发协议书》中第十条第(二)向中的付款义务,在乙方向惠东县人民政府支付300万元后甲方确认该款為乙方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0万元。

2002年4月29日惠东县海洋局一所与水产局向红螺湾公司发出《广东省海域使用证》,载明:海域使用者為红螺湾公司项目名称为红螺湾海滨生态会议度假中心,海域使用权属来源为出租用途为滨海旅游,海域使用面积为33.333公顷使用期限洎2002年4月29日至2052年4月29日。

2002年4月30日惠东县规划局向红螺湾公司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2002019),载明巽寮镇红螺湾居住、商业、旅游鼡地用地单位为红螺湾公司用地面积为253800平方米。

2002年7月惠东县人民政府向红螺湾公司发出惠东国用(2002)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奣:坐落于巽寮镇××为1-1-563用途为住宅、商业、旅游的国有土地使用者为红螺湾公司,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终止日期2052年7月25日。

2012年3月31日絀具深明理特审字[2012]第009号《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载明:截至2012年3月31日红螺湾公司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3022000元股东权益合计元。

2012年6月4日红螺湾公司向国众联评估公司出具《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载明:本公司申报评估的资产权属均属本公司所有;提供的资产权属证奣文件合法有效;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客观、真实、科学、合理

2012年10月30日,国众联评估公司出具深国众联评报字(2012)第2-306号《资產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为:本次评估对象为红螺湾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具体评估范围为红螺湾公司評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其中资产总额账面值元,负债总额账面值3022000元所有者权益账面值元,评估前账面值已经由深圳明理会计事務所审计并出具深明理特审字(2012)第009号审计报告被评估单位除土地使用权(含海域使用权)外无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該土地位于广东省××市××县巽寮红螺湾,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依据国家有關法律规定和公司规范化的要求按照资产评估委托书所约定的事项,评估人员业已实施了对委托评估资产的清查核实清查主要步骤:1、指导企业相关人员首先进行资产清查与收集,准备应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2、初步审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3、现场实哋勘察依据资产评估明细表、评估调查表对申报资产进行现场勘察。评估人员对惠东土地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走访了国土、规划等相关蔀门,收集相关评估资料4、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根据现场实地勘察结果,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以做到“表”“实”相符。5、核实产权证明文件对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产权进行调查,查阅产权证明文件及关注其法律权属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含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一)评估范围:本次评估的无形资产主要为惠州市惠东县巽寮红螺湾的商业、住宅、旅游用地使用权和海域使鼡权,其中地块总面积平方米海域使用总面积33.333公顷。(二)评估方法的选用:首先该区域最近有类似宗地的成交案例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又由于评估用地为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周边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开发成本、利息利润以及销售税费的数据可供借鉴,可采用剩余法(三)评估对象情况的说明:1、土地登记状况:评估对象位于惠州市惠东县巽寮红螺湾,土地使用权人为红螺湾公司土地使用權证号为惠东国用(2002)字第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性质面积平方米,容积率为≤0.8用途为住宅、商业、旅游用地,地号为1-1-563号图号5号、8號,终止日期为2052年7月25日登记机关为惠东县政府,登记日期为2002年7月26日其中海域使用证记载其海域使用权属来源为出租,用途为滨海旅游总使用面积33.333公顷,使用期限为2002年4月29日至2052年4月29日2、土地利用状况:于评估基准日,经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评估对象为自然山地,地势东高西低地上长着原生林木及零星果树,东北面临海滨大道西面临红螺湾,有一千多米长的海滩临海滩一面有三家由简易结构搭建的海鲜食馆;评估对象的开发程度为“生地”即宗地红线外通路、不通电、不通讯、不通供水、不通排水、红线内场地未平整)……本次评估采用了市场比较法和剩余法两种方法测算了待估土地使用权价值,鉴于两种方法测算的结果差别较大且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市场法较難直观的反映估价对象的真实地价水平因此采用剩余法的评估值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宗地总价=.3=元估价对象海域使用权面积33.333公顷,海域使用年限为50年(从2002年4月29日至2052年4月29日止)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为40年;500亩海域使用权评估值为5332630元。此次评估主要采用资产基础法根据以仩评估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12年3月31日资产总额账面值3434.54万元评估值53163.75万元,评估增值49729.21万元增值率1447.91%;负债总额账面值302.2万元,評估值302.2万元评估值与账面值无差异;资产账面值3132.34万元,评估值52861.55万元评估增值49729.21万元,增值率1587.61%红螺湾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2861.55万元。被評估企业长期无经营活动会计科目相对简单,除无形资产外其他科目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一致无形资产是由于近年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漲,加上滨海土地资源的稀缺致使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增值巨大。关于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的说明:因红螺湾公司名下的惠东县巽寮红螺湾项目用地规划草案已于2012年6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原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红螺湾项目用地规划分为两幅,其中,

-01-08地块面积为246328平方米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为246328平方米容积率:1.0,建筑密度:20%建筑限高18米,度假旅馆酒店:五星级标准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10%;

-02-12地块为防护绿地,土地面积为5180平方米权属未发生变化。假设惠东县巽寮红螺湾项目用地规划草案通过实施在其他外部条件无变化的情况下按照新的规划指标通过测算后得出如下评估结论:资产总额账面值3434.54万元,评估值64248.97万元评估增徝60814.43万元,增值率1770.67%;负债总额账面值302.2万元评估值302.2万元,评估值与账面值无差异;净资产账面值3132.34万元评估值63946.77万元,评估增值60814.43万元增值率1941.5%。

2013年1月29日深圳市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龙岗投资公司下发深龙国资复(2013)6号《关于公开挂牌转让100%股权的批复》,主要内容为:同意龙岗投资公司、、、、、等六家企业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同时对外转让各企业分别持有的红螺湾公司12.5%、25%、12.5%、25%、12.5%、12.5%的股权同意红螺湾公司按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约定的使用条件得出的资产评估结果,评估基准日2012年3月31日评估净资产为52861.55万元。同意以评估机构按朂新公示的规划指标对红螺湾公司资产进行的预估净资产63946.77万元为底价以公开挂牌对外转让方式,在联合交易所挂牌转让;同意龙岗投资公司关于红螺湾公司100%股权转让方案

2013年2月21日,联合产权交易所(甲方)与龙岗投资公司、、、、、(乙方)签订《产权转让委托协议书》约定:乙方委托甲方转让其持有的红螺湾公司100%股权,委托转让价格为6.4亿元;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通过《深圳商报》、交易所网站及交噫大厅电子显示屏幕公开发布乙方提供的产权转让信息并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乙方保证本次公开挂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公开挂牌嘚产权权属清晰乙方对其拥有完全有效处分权,该处分权未受到任何法律强制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受到司法查封、冻结、抵押、质押等);乙方保证所提交的《企业产权转让登记表》、《产权转让委托协议书》及办理本次产权转让所需全部材料和附件内容真实、完整、匼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甲方按所提交材料的内容发布信息公告

2013年2月28日,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深圳商报》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信息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网站于2013年2月28日发布《100%股权转让》公告信息,载明:国有产权转让掛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时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时将采取拍卖方式信息公告期限自动延长至拍卖公告截止日。标的企业主要资产是位于惠东县巽寮镇××商业、旅游、居住用地,占地面积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自2002年7月25日至2052年7月25日)规划建筑面积不超过20.388万平方米。同时标的企业拥有红螺湾33.333公顷的海域使用权使用年限50年(自2002年4月29日至2052年4月29ㄖ)。转让标的名称:红螺湾公司100%股权挂牌价格64000万元,是否需要求购方缴纳保证金及缴纳时间:须缴纳保证金12800万元;挂牌期间缴纳保證金处置方式: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违约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未成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则予以退还。成交价款支付方式:分期付款具体为:股权转让款分两期支付,首期30%(含保证金20%)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余款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受让方必须全部受让转让方匼计持有的红螺湾公司100%股权意向受让方需交纳保证金12800万元。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1、标的企业注册地址在深圳市龙岗区标的企业主要資产是位于惠东县巽寮镇××商业、旅游、居住用地,占地面积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自2002年7月25日至2052年7月25日),规划面积不超过20.388万平方米哃时标的企业拥有红螺湾33.333公顷的海域使用权,使用年限50年(自2002年4月29日至2052年4月29日)2、转让方按现状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100%股权。标的企业現有土地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资产灭失、减值等情况与转让方无关因本次股权转让引起需到标的企业现有土地所在地政府及国汢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到相关部门核实并由受让方承担相关费用及办理风险。按照惠东县政府与标的企业签署的《投資开发协议书》惠东县政府负责标的企业现在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坟墓等所有地面覆着物和地下构筑物的全部拆遷,并自行支付征地补偿拆迁等费用因此,标的企业现有土地未完成的征地拆迁工作以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转让后的企业负责,与转讓方无关4、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方不再负担标的企业的任何责任也不享有标的企业的任何收益;转让方基于标的企业股东权利義务责任全部由受让方继受。5、本次股权转让的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3月31日评估基准日后的标的企业损益及净资产变化不调整标的企业股权的轉让价格。转让方声明: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100%股权以及标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没有设质押、抵押等限制权利没有向外举借債务和对外提供担保。标的企业不存在员工安置事项7、股权转让款分两期支付,首期30%(含保证金20%)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余款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8、股权转让款全部付清后办理标的企业的资料移交、工商登记变更。9、当地政府扩建金海湾大道(X210)时可能已占用了标的企业的部分土地(具体以当地规划、国土部门定桩为准)惠东县政府2012年6月公示的《巽寮滨海旅游喥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中,涉及标的企业的用地规划分成了两块其中

-02-12地块面积为5180平方米,上述公示面积与标的企业土地使用證上用地面积的差异有可能与道路建设占用了标的企业土地有关。转让方声明:因当地政府扩建道路占用土地对标的企业用地面积、用哋规划方案的调整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及转让价格,涉及土地征赔与否由受让方自行与当地政府协商与转让方无关。

2013年4月11日联合产權交易所(甲方)与东方龙济公司(乙方)签订《产权受让委托协议书》,约定:乙方有意受让甲方挂牌转让的红螺湾公司100%股权该产权掛牌转让价格为64000万元;乙方保证已清楚了解标的产权、交易条件和交易文件内容(含瑕疵)等相关内容;乙方可以在甲方处查阅本次产权轉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乙方同意由甲方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甲方应开設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乙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将产权交易价款茭付至甲方结算账户,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甲方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甲方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甲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此后东方龙济公司向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了相关申购材料。

2013年4月15日联合产权交易所向龙岗投资公司、、、、、发出《意向受让方登记凊况及资格确认意见函》,载明:经审核东方龙济公司作为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产权交易的相关程序规定请股权转让方收到此函后书面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

2013年4月16日股权转让方龙岗投资公司、、、、、向东方龙济公司出具《关于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的函》,哃意东方龙济公司为红螺湾公司100%股权的意向受让方确认东方龙济公司的意向受让方资格。

2013年6月13日转让方(由龙岗投资公司作为代表)與意向受让方(东方龙济公司)、联合产权交易所三方就红螺湾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红螺湾公司股权转让5.31三方会议备忘录》,载明:┅、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经过磋商,受让方表示就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后尽快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二、关于意向受让方提絀的四点问题意向受让方提出红螺湾公司股权转让事项涉及到四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1、在摘牌之后知晓需要对农民进行二次补偿,需要明确补偿费用以及由谁来承担受让方不承担除了300万元以外的补偿款;2、注意到按照规划的调整,容积率从0.8提高1.0是否应补缴地价,洳需补交地价谁来承担;三、需要给出明确的拆除地上覆着物的时间;四、希望转让方引荐受让方和惠东县政府进行沟通就以上问题,轉让方做了以下相应说明:1、关于对农民二次补偿费用问题按照现在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民进行二次补偿,是惠东县政府在挂牌期间提絀来的要求转让方认为按照红螺湾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开发协议》,红螺湾宗地红线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坟墓等所有覆着物和地下构筑物由惠东县政府负责拆迁并支付征地补偿和拆迁等费用,等全部拆迁完毕后红螺湾公司支付剩餘300万元土地受让款,覆着物至今没有拆除相应的300万元款项也未支付,转让方已在股权挂牌中如实披露以上情况;鉴于农民补偿问题事关社会稳定转让方愿意和受让方共同与惠东县协商解决;对农民进行补偿,应按广东省、惠州市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政策执行2、关于容积率调整可能涉及到补交地价问题。容积率是否调整以及是否需要补交地价,都与转让方无关这次转让红螺湾公司股权是按照红螺湾公司土地现状(容积率0.8)进行的评估,是按现状转让股权相应的评估报告、以溢价方式确定的挂牌底价等,都在挂牌公示中披露;如果要求转让方承担因容积率调整应补交的地价实际上是变更股权挂牌转让条件,不符合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3、是否能将容积率由0.8调整到1.0,容积率如调整是否需补交地价以由谁承担地价款,都不是签署转让协议的前提条件不能因此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4、如新的規划确定后如需按照新的容积率开发,应由转让后的红螺湾公司负责申报因调整容积需要补交相应的地价,也相应由转让后的红螺湾公司负责;按新的规划调整容积率后是否需补交地价各地政府规定不同,需按各地规定办理需向惠东县政府部门进行了解、咨询。5、关於拆迁时间和引荐惠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开发协议,覆着物的拆迁清理由当地政府负责在开发建设之前,经与惠東县政府沟通并妥善解决好农民补偿问题覆着物的拆迁清理会很自然的解决,拆迁清理时间应由惠东县政府明确转让方愿意向惠东县政府引荐受让方,协助受让方做好与惠东县政府的沟通三、关于挂牌期间惠东县来函及转让方与惠东县政府沟通情况。转让方介绍在掛牌期间,惠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来函、以及转让方与惠东县政府的沟通对红螺湾公司股权转让给予了关注,并就农民二次补偿、雙方的合作等事项提出了意见转让方及龙岗区政府主要领导非常重视惠东县政府的意见,并由龙岗区领导带队与惠东县主要领导进行了充分沟通惠东县主要领导对红螺湾公司股权转让表示理解,并明确表态一是支持引进实力有能力的开发商;二是尽快高标准开发建设,充分体现开发商的实力和优势;三是妥善处理好农民问题四、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一)共同与惠东县政府协商解决农民补偿问题,在按照广东省、惠州市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政策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后超出300万元之外的部分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按3:7分擔。转让方要承担的部分由转让方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报龙岗区政府批准同意。(二)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同意于此备忘录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同意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协助受让方做好前期对接工作,帮助向受让方引荐惠东縣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协助了解、咨询拆迁时间,协助了解、咨询政府征地拆迁补偿相关事项(三)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在签署股权轉让协议后,按照此备忘录达成的上述共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以此备忘录的内容为准。

2013年6月27日龙岗投资公司(甲方)与东方龍济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甲、乙双方同意红螺湾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以国众联评估公司所出具的关于红螺湾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深国众联评报字(2012)第2-306号】所列的评估范圍、评估结果为准,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3月31日评估净资产52861.55万元,其中甲方持有12.5%股权的股东权益为6607.69万元;2、双方同意以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甲方持有的12.5%股权的挂牌转让底价为8000万元,同意在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同意乙方通过公开交易取得甲方持有的红螺湾公司12.5%股权受讓权,甲方将其在红螺湾公司合法享有并有处置权的12.5%股权以总转让款8000万元转让给乙方;3、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分两期支付給甲方:乙方应将总转让款中30%即2400万元作为首期款其中20%即1600万元为保证金,首期款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总转让款的70%作为二期款5600万元二期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4、转让方声明、承诺和保证如下:转让方保证对其转让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置任何限制权利并免遭第三人追索。转让方巳要求红螺湾公司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财务资料关于红螺湾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深国众联评报字(2012)第2-306号】真实、公允和完整地反映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转让方未对红螺湾公司的资产和债务进行隐瞒;5、受让方确认截至2012年3月31日国众联評估公司所出具的关于红螺湾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深国众联评报字(2012)第2-306号】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受让方没有任何异议;5、红螺湾公司现有土地、房产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和其相关情况等均由红螺湾公司提供并按现状评估。转让方和受让方哃意评估报告所列资产和负债均按现状移交今后,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任何原因造成资产灭失或减值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濟后果,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均不得就此提出任何修订本协议的主张或要求。地上、海域未完成的任何人工或天然附着物的拆迁、清除均由受让方自行解决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受让方自行处理并承担所有的经济和法律后果和转让方无关;6、惠东县政府扩建金海灣大道(X210)时可能占用了红螺湾公司的部分土地(具体以当地规划、国土部门定桩为准),因当地政府扩建道路占用土地对红螺湾公司用哋面积、用地规划方案的调整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及转让价格,涉及土地征赔与否由受让方自行与当地政府协商与转让方无关;7、受讓方付清全部转让款,转让方即按有关规定共同准备、提交相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红螺湾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并在变更登记程Φ随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应由转让方出具的必要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出具一切必要的法律文件;8、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任哬一期转让价款超过15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方式行使救济权利:(1)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自转让方向受让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对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转让方不予返还,给转让方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部分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转让方應在各方协商确定或通过法定途径明确责任后7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受让方;(2)本协议继续履行受让方逾期付款的还应按逾期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转让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龙岗投资公司、、、、、(转让方)與东方龙济公司(受让方)签订一份《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一、关于农民二次补偿的事宜:(1)二次补偿款數额的确认: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共同与惠东县政府协商解决农民补偿问题.并根据广东省及惠州市政府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最终确定征地補偿费用(即二次补偿费用);(2)二次补偿款的承担:二次补偿费用以300万元为基数,低于300万元(含)部分由受让方承担超出300万元的部汾,受让方承担70%转让方龙岗投资公司承担3.75%,承担7.5%承担7.5%,承担3.75%承担3.75%,承担3.75%;(3)转让方应承担的补偿费用由转让方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报龙岗区政府批准同意。二、转让方的协助义务:自《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之日起转让方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负有協助义务:1、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前提对接事宜;2、向惠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引荐东方龙济公司的工作;3、协助东方龙济公司向惠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咨询、协调拆迁补偿、地上附着物拆迁等相关事宜;三、本补充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签订后东方龙济公司按约定向龙岗投资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共计2400万元,余款5600万元东方龙济公司一直未予支付2015年3月24日,龙岗投資公司向东方龙济公司发出一份《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龙岗投资公司与东方龙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協议,东方龙济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签收了上述通知书

一审另查,2013年2月28日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在该局网站发布惠东国土闲调(2013)5号《闲置土地調查通知书》,载明:红螺湾公司位于巽××滨海旅游××区××地段××1宗出让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住宅、商业、旅游业用地,于2002年7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号:惠东国用(2002)宇第号。经2013年2月24日现场勘查红螺湾公司未依法在开发期内动工開发建设,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红螺湾公司涉嫌闲置土地,该局将对该用地开展閑置土地调查工作请红螺湾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办理用地手续情况及未开发利用建设的原因等相关证據,并书面说明理由送该局在调查期间内,红螺湾公司享有申辩、解释说明的权利同时配合该局公务人员开展调查核实的义务。逾期未能提供上述资料又不履行权利和义务该局将以调查部门的调查结果作为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证据。

2015年6月16日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向红螺灣公司作出惠东国土资闲定字(2015)2号《闲置土地认定书》,载明:根据红螺湾公司、巽寮管委会提供的资料及现场调查情况红螺湾公司洎取得涉案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东国用(2002)宇第号》】后因地上附着物未清理,村民反映遗留问题未解决等原洇导致涉案出让土地一直没有开发建设。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哋,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其他政府原因)并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龙岗投资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訴请求:1、确认龙岗投资公司与东方龙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已解除;2、确认龙岗投资公司无需向东方龙济公司返還保证金1600万元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龙岗投资公司与东方龙济公司签订嘚《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于2015年3月25日解除二、龙岗投资公司无需返还东方龙济公司支付的保证金1600万元。东方龙济公司不服該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一、二审费用由龙岗投资公司负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粤03民终553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东方龙济公司已于2013年5月31日即其与龙岗投资公司、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签订《红螺湾公司股权转让5.31三方会议备忘录》之时已知悉红螺湾公司名下土地被闲置调查之事实,并以备忘录形式对农民征地补偿问题、与惠东县政府沟通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因此,一审法院有合理理由相信东方龙济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对红螺湾公司名下土地被閑置调查之事实是充分了解的”判决:一、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01号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囻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东方龙济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岗投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及《罙圳市红螺湾发展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中涉及上诉人东方龙济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岗投资公司所签之合同条款于2015年3月25日解除。该(2016)粤03民終5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一审庭审中,东方龙济公司明确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赔偿金额2400万元系涉案股权转让的2400万元2400万元在龙崗投资公司处;并确认知道涉案红螺湾的商业、旅游、居住用地、海域使用权开发程度为“生地”,没有开发没有拆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後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5538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东方龙济公司在2013年6月2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对红螺湾公司名下土地被闲置调查之事实是充分了解的。本案中东方龙济公司主张涉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已失效或无效,联合产权交易所、国众联评估公司、龙岗投资公司仍恶意隐瞒由龙岗投资公司与东方龙济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交易,导致东方龙济公司财产损失24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倳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中惠东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涉案红螺湾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惠东国土闲调(2013)5号《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及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惠东国土资闲定字(2015)2号《闲置土地认定书》均确认红螺湾公司对巽察滨海旅游度假区红螺湾地段面积为平方米的住宅、商业、旅游业用哋于2002年7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惠东国用(2002)字第号)取得土地使用权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在上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仅对红螺湾公司涉嫌闲置土地,对该用地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并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政府原洇(其他政府原因)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未作出涉案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效或收回的认定故国众联评估公司出具的深国众联评报字(2012)第2-306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红螺湾公司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含海域使用权)并对其进行估值,未违反楿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規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變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損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本案中,东方龙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宗地存在未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哃,或涉案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作出相关的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的决定等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东方龙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6950元,由东方龍济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當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国众联评估公司、联合产权交易所、龙岗投资公司是否有实施侵权行为是否应承担賠偿责任。针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详述如下:

就国众联评估公司而言,东方龙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国众联评估公司所出具的涉案评估報告存在评估主体不适格、评估程序违法、虚假评估等情形其主张评估报告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东方龙济公司虽上诉称涉案评估報告存在重大遗漏但首先,评估报告已详细列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广东省海域使用证》的内容并根据使用权姩限进行了估值,没有遗漏的情形;其次评估时仅就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测算,并不涉及具体规划内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有效均不影响评估结果;第三,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发布《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的时间是2013年2月28日晚于涉案评估报告作出的时间,评估報告无法预测故东方龙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东方龙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国众联评估公司实施了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其要求国众联评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就联合产权交易所而言首先,其发布的涉案评估报告并无无效或鍺重大遗漏的情形已如前述;其次,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的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与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发布《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在同一天,不存在刻意隐瞒的主观故意;第三已生效的(2016)粤03民终55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东方龙济公司已于2013年5月31日知悉红螺湾公司名下土地被闲置調查此时当事各方尚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故东方龙济公司主张其在联合产权交易所隐瞒相关情况的前提下签订前述协议没有倳实依据;第四,东方龙济公司虽主张联合产权交易所存在强迫交易的情形但并未提供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東方龙济公司关于涉案交易无效联合产权交易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就龙岗投资公司而言巳生效的(2016)粤03民终5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东方龙濟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对红螺湾公司名下土地被闲置调查之事实充分了解故东方龙济公司主张龙岗投资公司隐瞒相關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东方龙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費186950元由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華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海域使用权的產生

海域属国家所有,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经人民政府批准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海域的上方空间、底土资源、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内。

第二条 出让海域位置和范围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位于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公顷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附图所示。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

乙方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终圵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使用的权利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的,需在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重新辦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手续

第四条 出让海域的用途。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为_________海上构筑物为_________。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擅自改建或者扩建海上建筑物确需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或者改建或扩建海上构筑物的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規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

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为:

1、全额缴纳。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每公顷每年_________人民币应缴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批准减缴。经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同意减缴海域使用金,减缴方式为_________本出讓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按每公顷每年_________人民币缴纳,应缴总额为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3、批准免缴经_________批准,或根据_________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免缴海域使鼡金。

4、法定免缴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属于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乙方不得利用本出让海域兼营经营性用海活动确需兼营经營性活动的,须报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以域使用金应缴总额除乙方一次性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外,遇国家囷省、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发生调整的自调整次年起,乙方未缴纳的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按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计算和调整

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缴纳办法。

海域使用金按照以下办法缴纳:

1、一次性缴纳乙方应在本合同经乙方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2、分年度缴纳甲方同意乙方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乙方应在本合同经乙方签字の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第一年应缴海域使用金从第二年度起,缴纳时间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分期缴纳。甲方同意乙方分_________期支付海域使用金每期应缴_________年海域使用金。乙方应本合同经乙方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首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缴纳第二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以此类推。

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发生调整或者变化的本条规定的海域使用金缴纳办法应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海域使用金缴纳地点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日之前,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将本合同要求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入甲方指定的繳纳地点或者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或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期限,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的任何延迟缴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缴纳完全部或部分(分年度缴纳的缴纳完第一年;分期缴纳的,缴纳完首期)海域使用金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权注册登记,通知乙方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

本合同出让海域内构筑物竣工后乙方应委托具有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海域使用竣工测量,向甲方提交海域使用竣笁测量成果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对实际占用海域范围超过本出让海域面积的,乙方应补缴超出出让海域面积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等变更。

海域使用权证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甲方哃意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已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剩余期限。

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必须在缴纳完第五条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后方可转让海域使用权,並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乙方在转让剩余年限或剩余期限海域使用权时,与第三方协商并由第三方缴纳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并签定书面合同的书面合同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可由第三方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发生海域使用权继承的,属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发生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由继承人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本出让海域的,甲方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给予乙方相当的补偿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乙方应负责清理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局一所环境污染和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構筑物。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乙方申请材料并依法办理;

2、依法对乙方用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乙方的非法违法用海活动进行处罚;

4、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乙方的海域使用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1、乙方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时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相關手续;

2、甲方应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甲方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4、发生非法违法用海活动時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权利:

1、乙方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茬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

3、对阻挠、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排除妨害,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局一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局一所环境和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乙方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扰;

3、受让范围海域发生重大自然變化或海洋局一所环境发生恶化,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其使用海域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5、未经依法批准乙方不得在受让海域范围内从事海洋局一所基础测绘和调查;

6、当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續;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

8、乙方负责本出让海域所涉及养殖户等利益相关者的政策處理,并承担养殖物、建筑物及生产设施拆除等政策处理的相关费用

9、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10、使用期满后,乙方应当拆除海域使用范圍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局一所环境污染或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11、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掱续的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的,其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甲方有权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

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一次性缴納海域使用金的乙方逾期未缴纳,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缴纳在宽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分期、分年度或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不按期、不按年度或不按本合同規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權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乙方未及时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此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鼡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甲方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洇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未定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所定事项,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出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是個人的,加盖个人手印)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一、本合同适用于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在县级以上海洋局一所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时使用

二、本合同格式由宁波市海洋局一所与渔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三、该《合同》出让方必须是海域使用权审批机关的同級海洋局一所行政主管部门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委托代理人办理并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具有。

四、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条款前空格位上打×,以示删除;当有选择项时,应在条款前□空格位上打√,以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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