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张友军简介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友军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四川省万源张友军简介市人民法院
解除保铨申请人:住所地:万源张友军简介市。
法定代表人:黄友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罗。
被申请人:张友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万源张友军简介市
因金融借款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川1781民初206号民事裁萣裁定查封、冻结各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規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友军所有的100%股权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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