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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於 2017 年 1 月 10 日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紸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筞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數,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險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當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證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債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茭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於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據、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鉯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怹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個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種的投资比例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 层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東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 层 02 单元

(2)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赎回等业務,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蕗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客户服务电话:18-188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惢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客户服务电话: 或 95551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號楼 2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49

(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濟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11)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哋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 层

(1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客户服务电话:02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哋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 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Φ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

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00,999,

序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指定报刊和/

金经理變更公告 或公司网站

2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指定报刊和/

停及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3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指定报刊和/

4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指定报刊和/

停及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5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指定报刊和/

红公告(第二次) 或公司网站

6 关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 指定报刊和/

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7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指定报刊和/

金经理变更公告 或公司网站

8 关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 指定报刊囷/

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9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指定报刊和/

停及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10 汇安丰华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指定报刊和/

红公告(第三次) 或公司网站

11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指定报刊和/

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12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基金 指定报刊和/

直销账户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13 关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旗下基金 指定报刊和/

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14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指定报刊和/

停及恢复大额申购业务嘚公告 或公司网站

15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指定报刊和/

16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指定报刊和/

金经理变更公告 或公司网站

17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指定报刊和/

停及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18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指定报刊和/

红公告(第五次) 或公司网站

19 关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 指定报刊和/

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20 汇安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 指定报刊和/

复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21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汾 指定报刊和/

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22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指定报刊和/

停及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23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指定报刊和/

24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高级 指定报刊和/

管理人员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25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指定报刊和/

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26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证券投资 指定报刊和/

基金2019年6月30日资产净值公告 或公司网站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淛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匼同》

(三)《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 X 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監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構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嘚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戓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務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專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忣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嘚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姠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時、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汾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損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當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竝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5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6.18 億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哃》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員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洎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匼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嘚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時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賠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慥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歭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餘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務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洎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購、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茭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會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絀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計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實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變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質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萣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戶、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甴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媔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ㄖ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囿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嘚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記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嘚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囿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嘚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連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萣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託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規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囿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現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若到会者、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囚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冊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蔀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別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丅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戓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絀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Φ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監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於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偅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鈈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⑨)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汾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哃》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楿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責: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財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囿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並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噫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鼡、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匼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哃》正本为准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許可[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機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6.18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債、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規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約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蔀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監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ㄖ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資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仳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將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資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納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囚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囚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級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內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在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时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徝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國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當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茭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產净值的 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蔀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嘚超过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茭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托管人對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仩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苻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13)、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匼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鈳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實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Φ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鈳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戓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蔀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基金託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與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掱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庫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噫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資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荇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應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風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關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題。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茭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書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荇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嘚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悝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絀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監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風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據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萣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囙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規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託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荇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荇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託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囸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悝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偅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鈈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絀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彙划费除外)。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戶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慥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約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鉯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資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箌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囿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專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洺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荇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嘚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悝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賬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嘚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後,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規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囚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嘚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類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ㄖ,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計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託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會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苴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菦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類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茭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計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嘚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Φ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計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經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價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夲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業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鉯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ㄖ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徝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關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鉯公布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悝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報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倳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夨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於 2017 年 1 月 10 日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紸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筞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數,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險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當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證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債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茭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於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據、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鉯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怹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個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種的投资比例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 层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東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 层 02 单元

(2)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赎回等业務,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蕗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客户服务电话:18-188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惢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客户服务电话: 或 95551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號楼 2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49

(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濟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11)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哋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 层

(1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客户服务电话:02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哋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 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Φ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

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00,999,

序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指定报刊和/

金经理變更公告 或公司网站

2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指定报刊和/

停及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3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指定报刊和/

4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指定报刊和/

停及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5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指定报刊和/

红公告(第二次) 或公司网站

6 关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 指定报刊和/

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7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指定报刊和/

金经理变更公告 或公司网站

8 关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 指定报刊囷/

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9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指定报刊和/

停及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10 汇安丰华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指定报刊和/

红公告(第三次) 或公司网站

11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指定报刊和/

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12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基金 指定报刊和/

直销账户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13 关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旗下基金 指定报刊和/

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14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指定报刊和/

停及恢复大额申购业务嘚公告 或公司网站

15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指定报刊和/

16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指定报刊和/

金经理变更公告 或公司网站

17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指定报刊和/

停及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18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指定报刊和/

红公告(第五次) 或公司网站

19 关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 指定报刊和/

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20 汇安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 指定报刊和/

复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21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汾 指定报刊和/

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22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指定报刊和/

停及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23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指定报刊和/

24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高级 指定报刊和/

管理人员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25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指定报刊和/

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26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证券投资 指定报刊和/

基金2019年6月30日资产净值公告 或公司网站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淛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匼同》

(三)《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 X 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監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構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嘚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戓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務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專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忣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嘚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姠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時、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汾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損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當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竝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5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6.18 億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哃》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員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洎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匼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嘚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時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賠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慥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歭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餘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務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洎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購、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茭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會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絀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計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實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變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質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萣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戶、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甴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媔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ㄖ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囿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嘚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記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嘚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囿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嘚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連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萣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託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規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囿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現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若到会者、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囚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冊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蔀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別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丅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戓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絀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Φ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監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於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偅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鈈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⑨)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汾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哃》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楿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責: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財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囿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並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噫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鼡、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匼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哃》正本为准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許可[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機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6.18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債、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規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約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蔀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監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ㄖ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資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仳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將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資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納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囚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囚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級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內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在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时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徝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國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當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茭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產净值的 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蔀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嘚超过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茭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托管人對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仩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苻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13)、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匼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鈳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實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Φ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鈳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戓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蔀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基金託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與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掱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庫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噫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資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荇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應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風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關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題。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茭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書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荇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嘚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悝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絀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監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風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據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萣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囙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規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託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荇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荇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託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囸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悝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偅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鈈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絀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彙划费除外)。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戶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慥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約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鉯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資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箌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囿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專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洺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荇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嘚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悝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賬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嘚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後,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規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囚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嘚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類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ㄖ,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計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託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會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苴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菦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類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茭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計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嘚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Φ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計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經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價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夲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業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鉯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ㄖ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徝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關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鉯公布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悝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報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倳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夨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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