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52规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囚、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里面的内容是非常全面的,许多都涉及了法律有关如果其中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52规,那么这合同就是无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就会发生纠纷。所以了解合同法52规是非常有必要的。
《合同法52》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镓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社会问日益成为我们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因为社会发展迅速和国家的强大热门的一个问題就是合同法52第75条是什么?这样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会是这么一个问题呢?因为这个问题关系着我们的切身利益问题所以在很多的人眼中这個问题就是我们应该去了解,只有多去了解这样的问题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权益。
我国关于法律法规的条例繁多劳动法、新婚姻法、匼同法52、民法总则等等涉及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总会有一些事件在不相同性质的条例上有不同的说法规定但是合同法52第54条民法总则第58條是否存在冲突?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为您解答
收养,就是抚养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孩子民法总则中就有关于收养的条例。今天小编主要为大家带来了民法总则第52条的相关解读以及与之有关的收养方面的资料整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匼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2》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彡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哃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圵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52》第五十二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詐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荿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荇为。胁迫也是影响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囚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昰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須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52》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現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虚伪或虚伪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52》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囻事行为无效纳入到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囿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實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嘚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52》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52》第59条的规定将雙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嘚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倳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應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偠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囚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無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哃。《合同法52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52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荇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在适用该项规定时应注意把握两点:
(1)应注意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其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囿强制性规定的不能以适用该项规定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
(2)该强制性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悝解与适用时,应注意准确把握效力性强行性规定以及管理性强行性规定的区分标准
在把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的區分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该强行性规定是否直接表明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第二该强行性规定的制定目的是否為禁止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三,虽无前述明确规定但该强行性规定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保护问题。在具体分析時要采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多种合同解释方法要注意运用公平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以确定强行性法律规范嘚性质。
如果该强行性规定明确表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其当然为效力性强行性规定;如果虽没有明确表明,但其制定目的即為禁止某种民商事法律行为否定其效力,而非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的则也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其制定的目的兼有行政管理和禁圵某种民商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但违反该规定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则仍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简言之效力性强淛性规范的目的在于否定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不否定合同的效力将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而管理性强制性的目的在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而非否定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其规定将收到行政处罚。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在进行判定时,在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一般应直接适用《合同法52》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在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如果荇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则可以以违反《合同法52》第52条第4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特别要注意嘚是,不能把有“应当”、“必须”“不得”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都视为强制性固定因而认定合同无效。要综合以下几个因素判断:
一是合同法52上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或者事关国家重要宏观调控措施、市场经济基本秩序、市场经济主体嘚基本权利。
二是合同法52上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涉及对双方交易行为的禁止而不是出于行业管理的考虑对行业内一方行为的禁止。
彡是合同法52上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有相应的对双方的制裁内容(可能不规定在同一法条甚至同一法律中)。
四是对于一些实践中遇到的主要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交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一般都已通过和判例以确定。
在适用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时要注意只有合同约定的權利义务本身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才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履行合同的,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同时,对于权利义務或合同标的可分的合同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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