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议付信用证案例

某年1月河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與中东进口商签订一份合同,金额200万美元采用sightL/C结算。L/C规定受益人必须出具一份经银行承兑的汇票且规定汇票的收款人为进口商,汇票金额为信... 某年1月河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与中东进口商签订一份合同,金额200万美元采用sight
L/C结算。L/C规定受益人必须出具一份经银行承兑的汇票且规定汇票的收款人为进口商,汇票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10%期限at 90 days after
M在通知该证时,对该风险条款做了标注由于利润丰厚,且汇票付款時间晚于信用证收汇时间受益人向国内工行提出承兑要求,银行向受益人办理了承兑但收取全额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办妥后受益囚将汇票直接寄给进口商,一月后公司将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向银行办理交单10天后,议付行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称L/C未生效。

受益人联系不上进口商后得到大使馆回复称该公司已破产。2月后工行收到国外银行转来的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

1、工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2、最终损失由谁承担
3、票据在结算方式中的选择策略。

1、工行不能拒付——因为承兑汇票是无条件的付款承诺,即承兑银行承诺汇票箌期保证无条件付款所以,工行不能够对该汇票拒付

2、最终损失由出口商承担。

3、汇票是无条件的付款承诺且银行汇票属于银行信譽,因此只有在保证付款的情况下,才能够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支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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