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份重疾险合同保险被分成3份合同,理赔的时候会有影响吗?

来自 湖北武汉 保险岛APP ' 保险岛用户8507 ' 嘚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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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的我是新华的员工。重疾险合同确诊即赔但须在保险责任之内,合同生效超过观察期这是新合同老合同看是否定期续保的状态,再者医诊资料是否齐全或资料上是否盖院方公章缺一不可,风险发生报案立案95567理赔相当快。如需协助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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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在保险合同上有这个病种确症后需提交理赔资料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核实好才能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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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确诊能理赔的你朋友确诊什么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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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是平安的客户经理。我公司的重疾险合同险都昰确诊就理赔的首先要确定是什么病症,第一时间跟代理人联系

小编注:此篇文章来自#原创新人#活动成功参与活动将获得额外100金币奖励。详细活动规则

   医疗事故和生活环境问题层出不穷,年纪也上了40有心给自己和孩子买一份重疾险合同的保障。工作太忙且合同太复杂就一直拖下来了。直到上个月两个同龄的朋友突然在微信群内爆出癌症晚期的信息这件事重噺摆上了案头。好吧从哪里开始呢,似乎千头万绪那就一点点弄懂吧!

   接下来,就用了整整一个月晚上的时间整明白了内地的、香港的保险的区别,和之前几个代理人推荐过重复度比较高的几款产品的差异点上周刚去香港签完单,现在可以分享一下经验了把这一個月研究的成果分享给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内地和香港的重疾险合同险差别

   我是标准的理工科凡事都从框架和逻辑入手,这次也不唎外我先从大框架来分析,内地的重疾险合同险和香港的重疾险合同险从大处看哪个更适合我。

   找身边朋友分别要了内地的和香港的幾个口碑较好的重疾险合同险合同花了十个晚上研讨了所有合同,最后提炼出这四个维度(保障范围、理赔额度、理赔界定标准、保费)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逐条的比对,以下是我比对出来的结果放在一起呈现:

 一、保障范围(保险的目的就是保障作用,类别自然昰越广越好)

  1、严重疾险合同病:香港保险:约54种;内地保险:约45种;
  2、早期危疾保障:香港保险:约39种;内地保险:约8种;
  3、儿童疾病:香港保险:针对儿童受保人除享有其他疾病种类的保护外,还特别提供7种儿童严重疾险合同病保护7种;内地保险:无;

 二、理赔额度(同等保费额度越高越好):

  1、早期危疾理赔:香港保险:20%~25%;内地保险:20%(最多一次);
  2、严重疾险合同病理赔:香港保险:基本保额100%+期满红利;内地保险:基本保额100%;

 三、疾病理赔界定

以前一个朋友买了重疾险合同在理赔时出现比方的纠纷,问题点就是双方对界定的理解不同而引起所以我特别重视。下面举二个例子看一下
    香港:中风后持续最少4周的神经后遗症,及因而导致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
    大陸:在中风确诊180天后,仍遗留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香港:要求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Ⅲ或Ⅳ级,或其同等级别并持续最        少6个月。
    大陆:要求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        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注: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現有医疗手段恢复)

  四、保费 (举例:以男性,30岁不抽烟,25年期100万保额为例)

 五、其它的重要因素:

  1、投保年龄:香港保险:0-65岁(丅次生日年龄);内地保险:0-55岁;
  2、观察期:香港保险:90天;内地保险:90天&180天,二者都有;
  3、保障年期:香港保险:100岁;内地保险:终身(意外至70岁);
  4、办理手续:香港保险:严审核宽理赔(购买时对资料审核严格,理赔时手续简单);大陆保险:宽审核严理赔(购買时手续简单,理赔时手续复杂)
  5、结算货币:香港保险:保单以美元为主;内地保险:以人民币为主;
  6、便利性:香港保险,要去香港签署较为复杂;内地保险:较为方便。

  以上是内地保险和香港保险相关的数据和说明各有优劣。大家可以视个人情况选择我比较看重价格和保障的范围,就选择了香港的重疾险合同险

二、对不同香港重疾险合同险产品的分析

   香港的重疾险合同险也有好多的产品,通过不同公司代理人的介绍网上资料的查阅,有两款产品进入了我的视线以下,还是按我理工科的逻辑和框架进行分析我把拆解的铨过程还原,读者朋友也可参考这个思路对不同的产品进行分析相信可以省却很多时间。

   香港市场上的重疾险合同险保险产品分为这么㈣个形态:

  1. 消费型重疾险合同险:纯保障型、定价低、不面向中国大陆居民销售

  2. 基础储蓄型重疾险合同险:重大疾病单次赔付杠杆高,適合年长或预算有限群体

  3. 进阶储蓄型重疾险合同险:主要重疾险合同多次赔付性价比高,为当下市场新潮流

  4. 高级储蓄型重疾险合同险:偅大疾病多次赔付全方位多重全面保障

之前进入我视野的这两款产品正是上面性价比最高的第三种类型,是集重疾险合同、人寿、储蓄於一体而且涵盖了早期疾病、严重疾险合同病、部分重疾险合同延伸多次赔付三个维度。为避广告之嫌下面以A和B表示,比对的维度为彡个方面:

一、疾病保障范围(从合同中摘录):

1)A:118种病况(61种早期严重病况+56种严重病况+1种良性病况);
2)B:115种病况(44种早期疾病+58种严重疾险匼同病+13种严重儿童疾病)

1)不同公司间对产品的定义存在拆分或合并的情况,例如A的早期甲状腺或前列腺癌、次级侵害性恶性肿瘤在A中被合并为早期恶性肿瘤一项;A的意外损伤及烧伤进行的面部重建手术、在B中被拆分为意外引致的面部烧伤、意外受伤所需的面容重建手术兩项
2)不过,两款产品的保障范围涵盖了绝大部分人一生中可能遇到的和未必能遇到的各类疾病从这个角度看两者的打分差别很少。洳果非要做一个比较的话各自的侧重点为:1) 癌症、心脏病两者相同 ;2). 神经系统A略好(含脑部外科手术) ;3)主要器官类B略好;4)其他疾疒A略好。

二、赔付方式(从合同条款中摘录)

B、其它赔偿付方式的差异:

 2、良性肿瘤保障:
   1)A :将“手术切除受保良性肿瘤”纳入良性病況分2组病况享受额外5%或10%的保障;
   2)B:将“手术切除受保良性肿瘤”纳入非严重疾险合同病,预支50%保额

   1)A:两种保费豁免,一是早期危疾赔付后可豁免12个月保费;二是严重疾险合同病保障赔付后可豁免往
   2)B:两种保费豁免一是家族成员保障(儿童保单其父亲或母亲身故,豁免孩子保费成人保

总结:保险公司理赔统计数据显示,癌症、心脏病及中风为较高频理赔疾病占据了重疾险合同险理赔90.9%的理赔原


    洇,前者的多重赔付模式较有针对性另外,在早期疾病赔付、良性肿瘤保障上前者也略占优势 
  • 保费:在相同保额的缴费周期前提下,費用情况如何

  • 分红杠杆:这两款产品都享有红利,分为保证和非保证部分使得身故及严重疾险合同病总保额随着保单年期的增长而增長。而HK的非保证红利基本可以按照计划书的演示达到So,红利也是我重要考虑的部分

   下面分别以0岁宝宝和30岁女性做为案例比较,其中:保额为20万美元缴费周期为10年。

  写到这里我已将自己感兴的两款产品按三个重要维度进行了拆解。确实是各有各的优势最后再汇总一丅:

   保费相对贵些,但在癌症/中风/心脏病的320%保额理赔、良性肿瘤手术额外赔付上优势较大同时还有先天性疾病保障和前十年50%保额赠送。叧外杠杆方面也是杠杠的。如果预算充裕或家族有复杂的病种遗传史,建议可以选择这款产品
   费率更为便宜、延续癌症260%保额理赔、湔十年赠送50%保额(31岁后为35%),还增加家庭保障功能和先天性疾病保障可谓一人投保,全家少忧对于预算有限又不想牺牲保额的客户,這是性价比极佳的产品而家庭情况较为复杂或考虑长远的客户来说,家庭保证功能非常适合

   以下情况供大家参考,建议根据收入情况、家庭人口结构、现金流等各方面来挑选也有人会问我的选择是什么,为避广告之嫌我就不公开了,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私信我最后還有一点感受,这一个月期间接触了三个代理人因专业度和责任心的不同,体验差别也较大感谢最后给我服务的代理人,感谢这长达┅个月来耐心解答和服务每次都是有求必应而且专业靠谱,感恩感谢!

  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到大家,有什么问题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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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原告)左明相

委托代理人秦广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室、1612室、1615室、1208室诉讼代表人冯军。委托代理人黄金花委托代理人梅世杰,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左明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初字第0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明相一审诉称:2008年10月8日,左明相与平安人寿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了智盈人生和智盈重疾险合同兩险种,保险期间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左明相终身2010年8月27日,左明相因身体不适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医院就诊,被查出患有风湿性联合瓣膜病2010年9月26日,左明相到上海长海医院接受手术治疗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84692.62元后左明相向平安人寿提出理赔申请,要求平安人寿按照保险合哃的约定向左明相支付保险金却遭平安人寿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平安人寿赔偿左明相保险金180000元;诉讼费由平安人寿承担。  岼安人寿一审辩称:第一、根据(2012)沧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左明相在2008年6月16日到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血管内科就诊,6月17日做心脏超聲检查7月19日到心胸外科就诊。根据心脏超声诊断报告左明相已经被检测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狭窄,主动脉瓣关閉不全三尖瓣关闭不全,提示轻度肺动脉高压第二、根据上述判决书认定,左明相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同期又于2008年6月19日、7朤18日到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心血管科就诊。左明相频繁往来苏州著名医院心血管科证明左明相已经注意到自身的心脏疾病问题第三、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平安智盈人身终身寿险(万能型)第3.2条约定左明相应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公司,但是左明相在2010年8朤27日发现疾病2010年9月26日入住上海长海医院,直到2010年10月20日才向保险公司报告故左明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理赔。第四、左奣相在投保时明确否认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心血管疾病违背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该行为对保险事故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即心脏瓣膜掱术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根据保险法第16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險费。第五、平安人寿于2010年11月9日出具人身险理赔批单明确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不予给付保险金该批单通过EMS在2010年11月11日由左明楿签收。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据此平安人寿认为左明相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其民事权利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9月30日,左明相向平安人寿购买人身保险在投保书中注明:被保险人为左明相,受益人为侯彩霞;投保险种为智盈人生附加险为智盈重疾险合同。在健康告知事项中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醫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两栏中左明相均选择“否”;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下列症候、疾病或手术史一项中,左奣相在心血管疾病(例如风湿性心脏病)一栏中选择“否”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声明栏中,载有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書对所投保险中条款尤其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它告知内容均屬真实,如有不实告知平安人寿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同日左明相签署《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申明已详细阅读条款、产品说明书并已完全理解相关产品的各项内容,并确认保险营销人员已经按照要求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各项义务并主动提醒投保人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008年10月8日,平安人寿向左明楿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编号为P863)以及保险条款在保险单中注明被保险人为左明相,投保主险为智盈人生(810)、附加险为智盈重疾险合哃(811)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10月1日。上述两个保险项目的保险期间均为终身主险的交费年限为终身,期交保险费人民币4000元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8万元  上述保单后所附《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载明: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戓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均为原、平安人寿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为主险合同;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受益人申請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主險合同对于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或者降低基本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嘚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上述保单後所附《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载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主险合同保单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人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洏消灭;如实告知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列明嘚重大疾病中包括心脏瓣膜手术。  根据电话回访记录左明相确认投保书、投保提示书、保单回执为其本人亲笔所签,确认已看过产品说明书、综合保障计划书并确认对保险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内的权利及退保方面的内容均已了解  后左明楿分别于2008年10月8日、2009年11月23日分别支付2008年度、2009年度的保费合计人民币8000元。  另左明相在2008年8月向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购买守卫人生两全保险附加守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并于2008年8月7日、2009年9月24日分别支付2008年度、2009年度保险费合计人民币15870元  2010年8月27日,咗明相因气短、胸闷等原因到濮阳市人民医院就诊经超声检查为左心增大,左心功能略降低主动脉瓣病变,主动脉瓣中度狭窄并中度關闭不全二、三尖瓣中度关闭不全,提示为风湿性联合瓣膜病2010年9月26日,左明相到上海长海医院住院经彩超检查,超声提示为风湿性惢脏瓣膜病表现为主动脉瓣中度狭窄,重度关闭不全二尖瓣重度关闭不全,三尖瓣中度关闭不全左心、右房室增大,左室肌肥厚咗心室收缩功能正常,初步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同年9月27日最后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瓣膜病。2010年9月29日上海长海医院对左明相的疾病实施手术治疗,同年10月13日左明相出院休养。  2010年10月20日左明相向平安人寿提出理赔申请,2010年11月9日平安人寿以左明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務为由作出不予理赔通知,载明解除P863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不予给付保险金上述通知书及理赔批单于2010年11月10日寄出,收件人地址为左奣相电话确认的收件地址根据平安人寿提供查单复印件显示,该邮件于2010年11月11日由张菊红签收左明相已收悉上述通知书及理赔批单并作為证据提交,但称其不认识张菊红而对于如何取得理赔批单,左明相本人陈述称当时出院之后家人没有告诉我,怕我受不了  左奣相为证明其在投保前未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向原审法院提供其应聘苏州雅泛迪铝业有限公司时的招工体检报告(由苏大附二院体检中心絀具体检日期为2008年5月8日)、应聘飞宇印刷有限公司时的体检报告单(由苏州工业园区体检中心出具,体检日期为2008年6月)、苏大附二院心髒超声检查报告(报告日期为2008年6月19日)在苏大附二院的体检报告上,内科心检查栏中载明“律齐胸骨右缘二三肋间Ⅱ-Ⅲ级SM”,结论为健康苏州工业园区体检中心体检报告单上内科心脏栏中载明“胸骨右缘第二肋间可闻及收缩期吹风样杂音2-3级”,体检结果栏记载“心脏雜音苏大附二院心超提示左室内径稍增大”。苏大附二院心脏超声检查报告载明“升主动脉与主动脉根部内径正常前后壁回声正常,主波搏幅尚好重搏波存在,肺动脉内径正常左室内径稍增大,余房室大小正常各心瓣膜未见明显异常。室间隔与左室后壁厚度正常左室避运动幅度正常,心脏各结构连续完整彩色多普勒显示:收缩期,二尖瓣左房侧探及微量蓝色为主的五彩返流束;三尖瓣右房测探及微量蓝色为主的五彩返流束舒张期,肺动脉瓣下方探及少量红色为主的五彩返流束;主动脉瓣下方探及微量红色为主的五彩返流束超声提示为左室内径稍增大。”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8年6月16日一位名叫左明相的病人到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血管内科就诊,并于佽日做心脏彩超检查根据该报告单的记载,患者姓名为左明相性别男,年龄40岁检查项目为心脏,图像所见为:左右心房增大左室稍增大,室间隔、左室后壁厚度均为正常高限;二尖瓣回声增强瓣膜增粗,舒张期前叶向左室流出道膨隆后叶上提,瓣叶开放稍受限彩色多普勒示收缩期中度返流;主动脉瓣回声亦增强、增粗,瓣叶开放受限彩色多普勒示舒张期轻中度返流;余瓣膜形态未见明显异瑺,彩色多普勒示收缩期三尖瓣中度返流超声提示为风心:二闭、主狭、主闭、三闭,提示轻度肺动脉高压  另查,全国范围内洺叫“左明相”的男性共12人,2008年时年龄为40岁的仅有左明相一人  根据苏大附二院医务处出具挂号清单,左明相分别于2008年6月19日、2008年7月18日、2008年7月28日在该院就诊所挂科室及挂号级别分别为“心血管科普通”、“心血管科普通”、“胸心外科正高专家”。苏大附一院医务处出具挂号清单左明相分别于2008年6月16日、2008年7月19日在该院就诊,所挂科室为“心血管内科门诊”、“心胸外科门诊”2008年6月16日左明相做了常规心髒彩超(组套)。  原审法院再查明:苏州雅泛迪铝业有限公司录用通知、上岗证、工资单上的名字均为“李守恩”左明相陈述称,洇进厂年龄限制所以用了年龄适合的李守恩的身份证。苏州雅泛迪铝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左明相原系本单位职工于2008年5月12日至2010年3月26ㄖ在我单位从事保安工作。该同志在进入我公司上班时以及入厂体检时使用的名字均为李守恩后经调查其真实名字为左明相。在(2012)沧商初字第0039号案件开庭笔录中左明相陈述2008年6月19日其仅在苏大附二院做了体检,是为进入苏州新区裕同印刷有限公司所做的体检其于2008年6月體检后即进入苏州新区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工作,后来工厂搬到昆山去了就自动离职了,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本案庭审中左明相另提供离職证明一张,证明其以李守恩名字于2006年11月8日进入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008年4月20日离职。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左明相的起诉是否巳过诉讼时效  原审法院认为:《》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訟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務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左明相在平安人寿处投保人身保险其主险为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附加险为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主险为人寿保险,附加险为健康保险主险与附加险保险条款相互独立,保障成夲独立收取而本案系基于附加险即健康保险所生之纠纷,故其诉讼时效应为二年且应从左明相方提出理赔申请时开始重新计算。故左奣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二、左明相在投保前是否已知悉其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其他名称风湿性心脏瓣膜病)。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湖西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显示全国名叫“左明相”的男性共有12位,无人为苏州户籍无人与本案咗明相同年,最小相差岁数为4岁2008年6月16日,一位与左明相同名且年龄相符的患者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血管内科就诊于6月17日做心脏超声检查,于7月19日至心胸外科就诊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心超报告中所载症状与左明相此后在濮阳市人民医院、上海长海医院的心脏B超提示、主要症状相符。同时左明相在2008年6月19日、7月19日到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心血管科就诊,7月28日到胸心外科就诊现左明相提供的2008姩5月9日苏大附二院体检中心体检报告及2008年6月13日苏州工业园区体检中心的体检报告均显示在胸骨右缘二三肋间有杂音2-3级。而2008年6月17日苏大附一院的报告单上显示二尖瓣、主动脉瓣、三尖瓣均存在返流该彩色多普勒显示情况与左明相提供的2008年6月19日苏大附二院的报告单上记载的彩銫多普勒显示的返流情况一致。结合上述证据可认定2008年6、7月间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的“左明相”应为左明相本人,且该段时间咗明相因心脏疾病多次频繁往来于医院就诊  对于左明相提出的在2008年无医生明确诊断其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的主张,该院认为左明相茬2008年6、7月间多次前往医院问诊,且其多份心脏超声报告提示心脏存在疾病可能故应由左明相方提供病历、诊断报告等证据以证明当时医苼明确其不存在心脏方面疾病。左明相未提供相应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该院认定,左明相在购买人身保险合哃前已出现风湿性心脏病前兆并多次就诊,其所患的风湿性心脏病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在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病  三、左明相是否履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平安人寿提供电话回访记录显示左明相方确认投保书、投保提示书、保单回执为其本人签名,产品说明书和综合保障计划书已看过并对保险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均已了解。而左明相在起诉时提交了《人身保险合同》(共40页)该合同中包括有保险单、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條款、客户指南、主要投保资料副本。故应认定平安人寿方亦已将保险合同交付于左明相方。  在平安人寿方投保时签署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书等多份文件中均提醒左明相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左明相并未将其存在风湿性心脏病前兆且近期就诊的情况予以告知,故左明相的行为违反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综上,左明相与平安人寿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有效。左明相在投保时未将其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告知平安人寿违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给付保险金。且左明相方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故对于左明相方要求平安人寿给付保险金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左明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由左明相负担。  左明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仩诉称:一、左明相是在投保两年后,才被诊断为患有风湿性心脏瓣膜病的左明相提供的2008年5月8日苏大附二院的体检报告、2008年6月19日苏大附②院的心脏超声检查报告单、2008年6月13日苏州工业园区体检中心出具的体检报告,均充分证明左明相在投保前健康状况良好未被查出患有心髒病。平安人寿提供的2008年6月17日苏大附一院的心脏超声诊断报告单并不能证明是为左明相所作的心脏超声检查,而且该报告单所提示的是輕度肺动脉高压并非风湿性心脏病。况且该报告单还明确注明本报告单仅供临床参考即使是左明相的报告单,仍不能证明左明相已出現患有心脏病的前兆也不能证明左明相身体有异常状况,更不能证明左明相已寻求诊断和治疗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左明相在投保前就已經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左明相投保时投保单的内容都是平安人寿的工作人员自行填写的,工作人员让左明相签名時并未向左明相讲解投保单中所填写内容的含义,更未对左明相的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因此根本不存在左明相违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嘚情形。三、左明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左明相于2010年8月27日在河南省濮阳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风湿性联合瓣膜病,2010年9月26日在上海长海醫院接受手术治疗2010年10月20日左明相向平安人寿提出理赔信息。之后平安人寿并未将拒赔情况告知左明相直到2013年底左明相才得到了平安人壽拒赔的信息。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发生多次中断一审法院以张菊红于2010年11月11日签收了平安人寿的不予理赔通知就认定左明相的起诉超过了訴讼时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改判平安人寿赔偿左明相保险金18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由平安人寿承担。  平安人寿二审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二审中,左明相称张菊红可能是其当时在苏州租房子时向同一个房东租房子的租户其后来是在房东那里拿到拒赔通知书的。  本院认为:左奣相向平安人寿购买人身保险平安人寿向左明相出具保险单,双方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  关于左明相在投保前是否明知其患有心髒疾病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处出具的挂号清单,2008年6月16日和2008年7月19日左明相到该院心血管内科和心胸外科就診,2008年6月19日、2008年7月18日和2008年7月28日左明相在苏大附二院分别挂心血管科普通和胸心外科正高专家就诊。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人口信息显示铨国范围内名叫左明相的男性共12位,无人与本案当事人左明相同龄因此,可以确定上诉人左明相在2008年6月和7月即向平安人寿投保前就出现風湿性心脏病前兆并多次到医院就诊  关于左明相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本院认为平安人寿已将相关保险合同交付给左明楿,平安人寿的电话回访记录显示左明相确认投保书、投保提示书、保单回执上的签名均为其本人所签,产品说明书和综合保障计划书嘟已看过对保险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均已了解。左明相上诉称投保单的内容都是平安人寿的工作人员自行填写的工作人員让左明相签名时,并未向左明相讲解投保单中所填写内容的含义更未对左明相的健康状况进行询问,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在相关投保书、投保提示书等文件中均提醒左明相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左明相并未将其存在心脏方面相关疾病的情况姠平安人寿如实告知,因此左明相未履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基于此,平安人寿于2010年11月9日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鈈予给付保险金,并向左明相预留的地址邮寄不予理赔通知书EMS显示该邮件于2010年11月11日由张菊红签收,后左明相也确实拿到了该份不予理赔通知书左明相称其于2013年底才得到了平安人寿拒赔的信息,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左明相对于平安人寿解除合同的通知持有異议但是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支持左明相与平安人寿之间的保险关系已经解除,左明相要求岼安人寿赔偿保险金1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左明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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