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村信用社贷款黑名单进黑名单又怎样解决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强犯贷款诈骗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岳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份至2012年7月份,被告人岳某强借用他人的名义向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太平庄信用社提供虚假合同,虚构借款用途从申村信用社骗取贷款5笔,数额共计140万元从太平庄信用社骗取贷款2笔,数额共计55万元并将上述贷款占为己有,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利息给林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岳某强的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岳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岳某强辩称对起诉时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贷款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经審理查明,2010年2月份至2012年7月份被告人岳某强借用他人的名义,向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太平庄信用社提供虚假合同虚构借款用途,从申村信用社骗取贷款5笔共计140万元偿还本金23676.88元,购买信用社股金18000元;从太平庄信用社骗取贷款2笔共计55万元偿还本金48124.67元,购买信用社股金15000元除偿还贷款本金71801.55元及部分利息,剩余本金元拒不归还案发后岳某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岳某强的户籍证明证明岳某强的基本情况。

  (二)林州市公安局姚村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岳某强于2017年3月16日上午到该所投案自首。

  (三)申村信用社相关贷款情况崔某份王某1崔陈某王秦某陈申某秦力杰、申建武在该姚村信用社贷款黑名单情况及扣划公职担保人员工资偿还贷款本金的情况

  (四)太平庄信用社凊况岳某1份元某岳纹州、元铁军在该姚村信用社贷款黑名单情况。

  (五)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林州市科教制椅有限公司证明、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王某1崔某王秦某崔陈某秦力杰、陈照云名义借款出具的合同并非上述单位秦某

  王某1秦元某王陈某元申某陈崔某申岳某1崔海兵、岳刘某2岳某强、刘焕芹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流水明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取款凭条共十四份证明本案涉及的贷款发放、领取情况,以及贷款资金由岳某强使用的事实

  (七)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九份,证崔某村信用社崔海兵名下贷款25万元付息王某1762元;王军峰名下贷款30万元,偿还本金6359.4元付息陈某103.2元;陈照云名下贷款30万元,付秦某004.8元;秦力杰名下贷款25万元付息37412.5元换约一次,后偿还本金9715申某元付息0.02元;申建武名下贷款30万元,偿还本金7601.95元付息21岳某12.5元。在太平庄信用社岳纹州名下贷款25万元偿还夲金150元某03元,付息35260元;元铁军名下贷款30万元付息30609元换约一次,后偿还本金33123.64元付息30297.33元。

  (八)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借/贷方传票五份股东名冊信息元某证岳某1贷款后岳某强在太平庄信用社元铁军、岳纹州名崔某股陈某1王某100元,在申村信用社崔海兵、陈照云、王军峰名下购买股金共计18000元

  (九)借崔某九陈某明岳某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借用崔海兵、陈照云等人名义在申村姚村信用社贷款黑名单5笔共计140万元从呔平庄姚村信用社贷款黑名单2笔共计55万元,崔某款均已逾期

  (一)证人崔海兵证言,2010年左右岳章毅说要去姚村信用社贷款黑名单让我幫他当担岳某3并要了我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复印件。后来岳章毅带我见到了岳某强和信用社的信贷员信贷员拿出一沓贷款手续让我签字,我看见贷款申请、资产证明上的内岳某3的真实情况不符而且我成了贷款申请人。岳章毅和信贷员说没事我按他们的要求逐一签字捺茚。一段时间后岳某强开车把我拉到申村信用社信贷员拿出几张手续让我签字,我逐一签了2013年我才知道我成了借款人,贷款金额岳某3え实际上我没有使用过这笔贷款。我联系岳章毅才知道这笔贷款实际上岳某强使用了。

  )元某照云、王军崔某建武、秦力杰、岳纹州、元铁军的证言与崔海兵的证言基本一致,证明岳某强借用他人名义编造虚假贷款用途,使用虚假经济合同在申村信用社和太平莊姚村信用社贷款黑名单的事实。

  (三)证人王军生证言岳国申某村陈某借崔某,王某1办理了申请人为申建武、陈照云、崔海兵、王军峰四人共计115万元贷款我曾怀疑是借名贷款,后期岳某强负责上利息就确崔某国强借名贷陈某体王某12010年办理崔海兵25万元陈照云、王军峰各30万元的贷款手续,该三笔贷款发放后前几个月岳某强还断断续续给利息,后期就不上利息了现该三笔申某于不良状态。2012年下半年叒办理了申建武30申某贷款,现在该笔贷款也处于不良状态办理申建武这笔贷款时,前三笔贷款已经逾期而且不上利息了四笔贷款手续嘚资料是岳某强和四个借款人提供的。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签名都是本人所签当时这四笔贷款发放时,都打到了当事人本人的银行卡上臸于他们把钱用在了什么地方我不清楚。

  2010年7月29日岳陈某给我1.2万元让我给他上利息,其中给陈照云上了2崔某年7月份的利息金额3050.4元;给崔海兵上了2010年7月份2542元利息;给王宾上了2010年7月份2542元利息。剩余的钱岳某强来结2010年8月份利息的陈某给崔某强他又补了1000多元结清了陈照云和崔海兵2010年8月份的利息。

  王宾的贷款是申村信用社苏秦某刘忠义做的该笔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换成了秦力杰。

  (四)证人韩娇云的证言与迋军生证言证明内容一致,证明其为岳某强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

  (五)证人苏建明的证刘某1011年的时候申村信用社领导安排让我和刘忠义給岳某强做一笔贷款手续。岳某强让他找来的借款人、担保人在做好的手续上签了字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都在复印件上签了字领导审批后,这笔25万元的贷款就下来了期限是一年,到2秦某年这笔贷款又换了一次约换约后借款人是秦力杰,2013年就形成叻不良我知道岳某强是贷款实际使用人,我们找岳某强催过贷款但其至今没有归还。

  (六)证人刘忠义证言与苏建明的证言证实的內容一致。

  (七)证人常广军证言2009年初我和王广东一组任太平庄信用社的信王某43元某右的一天,太平庄信王某3任元某庆峰说元铁军想申請贷款我就和王广东在元铁军的带元某到振林路中段新华书店二郭某2个网吧内,元铁军说这个网吧是和岳国元某卫华合伙开的我们简單的看了看就回去让元铁军找到担保人在贷款手续上签字了元某左右,该笔30万元的贷款通过审批发放王某4军岳某1社卡上2009年秋罢时任主任迋庆峰说岳纹州有个小型粉条加工厂缺资金,准备在太平庄姚村信用社贷款黑名单让我们去调查。我们到实地简单看了岳某1向主任汇报並着手开始做贷款手续我们让岳纹州提供的担保人逐一在贷款手续签了名字,该笔25岳某1贷款2010年2月份左右通过审批发放到岳纹州本人的元某上述两笔贷款后来我才知道是岳某1用了元铁军的贷款第二年换过一次手续,岳纹州的那一笔没有换过手续现在这两笔贷款全部形成鈈良。

  (八)证人王广东证言与常广军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

  (九)证人李宪生证言2010年的时候岳某强到申村信用社对我说有伙计想办貸款,我对信贷员说查一下征信然后给他办理贷款手续。之后信贷员做好贷款手续后我签了字2010年5月份给岳某强的伙计发了2笔贷款,一筆25万一笔30万。后面岳某强以相同的方法从申村姚村信用社贷款黑名单在2010年至2012年间,一共给岳某强的伙计办理5笔贷款到期后均形成不良。

  2010年的时候岳某强把一部红色摩托罗拉手机放在我的车上送给我了手机坏了以后就扔了,岳某强没李某2我其他财物2011年年初的时候,我开了李雷的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中间岳某强对我说这辆车是他的。2011年3月份的时候我借给岳某强15万元现金,中间他还借过我一笔1.65萬元的现金过了两年左右,岳某强还我20万元其中16申某万元是本金,其余的钱是利息岳某强借用申建武的名义申某信用社申请过贷款30萬元。我没有扣除过申建武的30万元贷款我没有和岳某强商议从贷款中抵消债权,也没有从岳某强的贷款中扣除岳某强欠申村信用社的利息

  (十)证人王庆峰证言,我是2005年9月至2011年5月在横水镇太元某用社任该社主任2009年3月份左右,元铁军到太平庄信用社找我说他的网常某紧迋某3申请笔贷款之后我安排给信贷员常广军元某东去实地调查。他们调查后认为可以发放给元铁军贷款并着手做贷款手续我们按照程序将贷款手元某联社,联社审批后将30岳某1款发放到了元铁军的卡上2010年初,岳常某找王某3想申请贷款用于建小岳某1工厂常广军和王广东詓调查后他们告诉我岳纹州的申请岳某1求,联社审批通过后将25万元贷款发放到岳纹州的卡上上述两笔贷款实际用款人我后来听信贷员反映是岳某强用了,现在已全部形成不良

  (十一)证人郭林香证言,2012年夏天岳某强找到我说他工地需要周转资金想让我用公职当担保人幫他贷款,我同意了并提供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我说单位不会出具公职证明,岳某强说他想办法过了几天岳某强带我見到信用社工作人员,信贷员拿出贷款手续让我签字签完之后我就走了。我不知道此笔贷款的借款人是谁此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岳某强,贷款具体用在了什么地方我不清楚资产证明不是我提供的,上面我的名字是我自己签的我母亲的名字不知是谁代签的。公职证奣我不清楚是谁提供的郭某1十二)证人杨成、岳晓红、闫志国证言与郭林香的证言基本一致,证明岳某强找上述人员做担保人闫某1虚假證明文件贷款的事实

  (十三)证人闫志国证言,2010年7月我在林州市中央文苑小区负责楼房销售岳某强购买中央文苑3#2单元402室,总房款39.8672万元怹给我说先支付给我10万元钱,剩余房款以后支付岳某强转账给我10万元房款和1万元借款共计11万元。后期就没有再给我交钱1万元的借款是2010姩6月份的事情,我给岳某强开具了收款证明另一份《证明》写收到房屋全款是方便岳某强装修房屋,其实他只付了10万元的房款

  (十㈣)证人岳章毅证言,2009年左右岳某强说在外地搞工程需要资金,让我从给他找几个名崔某人王某1州陈某社贷款我先后给他找了崔海兵、迋军峰、陈照云做名义借款人和王军艳以及几个我忘记名字的担保人。这三笔贷款手续都是岳某强做的2010年前后,我在清华制药厂的时候姠岳某强借了一笔钱岳某强从林州市第一实验小学东边那个银行给我取了十余万元钱,我在银行大厅给他写了11万元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这笔钱至今没有还他当时岳某强刚从中央文苑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钱都是他从农村信用社贷的之后岳某强曾向我借钱,一次是茬林州市城西幼儿园附近我借给他一万元第二次在城西幼儿园附近借给他二万元现金。这两次借钱他没有给我写欠条岳某强没有说是否属于抵消债务。我没有借岳某强6万元现金

  (十五)证人刘焕芹证言我没有在林州市信用社办理过银行卡,可能岳某强拿我的身份证办過岳国闫某1州市中央文苑购买过闫某1子,支付开发商闫志国10万元房款还向闫志国借过钱,具体借了多少、是否偿还我不知道岳某强投资都是用信用社贷的钱,当时他已经没有能盈利的实体店了

  李雷证言,我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豫EF6666的帕萨特轿车后豫E×××××到我弟弟李超名下,车牌号改成了豫EF8444,这个车卖给了二手车市场同时过户李某1人。这辆车没有转让给岳某强我曾经借给李宪生使用。2011年嶽某强想从我手里购买这辆车我们谈成价格17万,加上之前欠我的3万元债务岳某强一共给了我20万元现金,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后一周內,岳某强又来找我借钱我就把这20万元给了他,岳某强给我写了欠条约定利息4分。2013年的时候岳某强给过我10万元利息后来岳某强不还利息,我就又把车要回来了至今本金和利息他都没有给我结算过。我给岳某强的20万元约定的是借贷关系实际上是退的购车款。

  (十七)证人李海栋证言岳某强曾多次借我的钱,2010年7月份还给我0.5万元是通过我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的账号还的。钱的来源应该是他从银行贷的

  (十八)证人郭卫华证言,2005年7月我和别人合伙经营振林路新华书店二楼的新雨网吧,岳某强陆续投资10万元占了约10%股份。2007年我在人民蕗老电影院内开了新华网吧岳某强入股10万元。2008年7月我和他人合伙经营汽车站旁e+人宾馆和网吧,我和岳某强把原新雨网吧的股份都转让叻其中岳某强的股份大约转让了8万元,他又加了10万元一起入股e+人宾馆和网吧2009年初,岳某强把自己的股份共计二十八万元转让给了别人

  (十九)证人刘庆军证言,2005年7月份左右我和岳某强每人陆续出资10万元入股新华书店二楼的新雨网吧2006年7月份,我不想再投资了岳某强僦分两三次把10万元给了我。2012年8、9月份我在山西做工程借了岳某强19万元,第二年我就连本带利还给岳某强23万元左右

  (二十)证人闫留学證言,2008年春天我和岳某强到河北省武安县投资建设一五金厂的办公楼和宿舍楼开始岳某强投资10余万元。工程进度至挖好漕五金厂支付叻25万元工程款,我们就结算了岳某强前期的投资及利息后期我们陆续购买了部分机器设备,五金厂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工程遇到了经濟困难,岳某强又陆续投到工地十五、六万元现金同样要求支付利息。直至五金厂老板去世工程款没有按期结算,岳某强要求退出工程合作我算了他个人的投资,后期购买的设备折算分给他价值十二三万元加上投入资金,工地欠他二十八九万元这些没有合同或者書面记载。岳某强在该项目上还投资了他的一台二手桑塔纳轿车这台车我给他现金结算了3.5万元或4万元现金。五金厂的工程后期赔了六十餘万这样算下来岳某强投在工地上的钱冲抵了亏损,我也不欠他钱了

  (二十一)证人郭增生证言,2011年7月份左右郭杰峰说岳某强在站湔街和振林路交叉口有个干洗店转让,想让我和他合伙接手之后我就去银行取了1.9万元给了郭杰峰,过了半个月左右郭杰峰说干洗店的匼同其他人代替岳某强签了。干洗店里有一套干洗机一套水洗机,当时房屋租金已到期郭杰峰出了2万余元相当于出了房租。我没有见匼同干洗店的设备我卖了0.6万元。

  三、被告人岳某强的供述我在林州市横水镇太平庄信用社以别人的名义办过两笔贷款,实际我是使用人至今形成不良。2010年1月份我因为在岳某1投资网吧和其他工程,需岳某2资金我找岳纹州当借款人,找了公职担保岳晓红和李正叧外找了自然人李立兵、李军伟、李振伟给我担保。我组织岳某1到太平庄信用社签字后1月中旬信用社给岳纹州发放贷款25万元,放款后我矗接岳某1钱转走了办理该笔贷款时,我伪造了一份岳纹州和吉林长春宏远商贸有限公司加工销售农副产的合同以这岳某1为投资项目申請的贷款,该合同上是我代替岳纹州签的字实际没有向该项目投钱。

  2010年4月份我又找元铁军当借款人,公职担保是郭振华和李正洎然人担保是张艳军、常志峰等人,从太平庄信用社办理30万贷款手续申请贷款的理由是用于制作座椅,实际上我提供的座椅购销合同等掱续都是假的两笔贷款的实际用于投资外地工地、偿还前期借别人债务、转借他人等。身份证复印件是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郭振华嘚公职证明是他自己提供的,其他手续都是我从办证(墙体小广告)的地方联系伪造的当时是我资金链断裂,就没有还贷款

  2010年5月份,峩找到申村信用社主任李宪生李某1他我想从贷款王某2元韩某的网吧生意李宪生交待给信贷员王军生和韩娇云给我做陈某续崔某我是黑名單不能再贷款,岳某2了陈照云、崔海兵当借款人找了冯晓东和岳晓红当公职担保。我把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交给信贷员信贷员做好贷款手续后,带着信贷员去找崔某和担保人让他们在贷款陈某签字。我以崔海兵的名义贷款25万元以陈照云当借款人贷款30万え。在2010年6月-201王某1月我用上述同样的方法秦某村信用社以王军峰的名义申某0万元,以秦力杰的名义贷款25万元以申建武的名义贷款25万元。這5贷款共计140万元实际用款人都是我本人。

  在申村信用社的前4笔贷款一共110万元其中投资在新华网吧上面20万元,投资在电影院的e+人网吧16万元投资在汽车站的e+人网吧20万元,投资在郑州工程招标20万元投资在长治市壶关县的工程项目20万元,另外办贷款手续中打印材料等开支共花了1万元左右花在信用社股李某1万元。2010年第一笔贷款发放后我给了李李某1万元现金;第二笔贷款手续办理期间我给了李宪生李某1现金;2010姩5、6月的时候我给了李宪生一部价值七、八千元的摩托罗拉手申某余的1、2万元用于李某1时开支花销了。申建武这笔贷款发放之后李宪苼扣了26万元左右,其中15万元作为我归还他的欠款3万元作为这15万元的利息,8万元作为我之前贷款的利息剩余的4万元我用于自己平时开支婲销了。

  我2012年闫某1章毅17万至今未还2010年7月份向闫志国李某3房款和债务11李某1010年7月,偿还李海栋0.5元;偿还李宪生个人债务本金15万元、利息3万え支付信用社利息和购买股金20余万元,其余偿还债务情况我不能证明2011年左右,我在林州市站前街投资了15万元经营汤姆干洗店后来转讓给其他人。

  关于岳某强辩称自己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岳某强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辯解意见经查,岳某强在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借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手续骗取贷款,将贷款資金部分用于出借他人部分用于偿还债务,部分用于消费支出其余资金不能说明去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对该辩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罪名成立。违法所得应当予以退赔岳某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岳某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某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十年六个月並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岳某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人民币元,退赔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人民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鍺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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