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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訴人):何淑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吕如峰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紀伟,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肥城市石横镇北高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道忠主任
再审申请人何淑生因与被申请人
、原审第三人肥城市石横镇北高余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淑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②)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