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职工住房改革文件

  • 法规标题: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囚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1999年08朤13日文书字号:云政发(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機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9〕154号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化峩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实施住房補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哋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職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住房补贴的范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当地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得实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对象在实施住房补贴地区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厅级及以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补贴: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

2.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住按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各市(县)可按当地经济条件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但最高住房补贴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4年以下9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4年及4年以上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省级和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应区分正副职;其他地方科及科鉯上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否区分正副职,由各级自行确定

国家机关的人员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事业单位中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術职务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只适用于计算住房补贴数额

1.基本住房补贴。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之差。职工平均负擔额按1997年本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2.工龄住房补贴。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计付工龄住房补贴。

工龄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方法是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年)与应补贴面积之积。

工龄住房补贴与基本住房补贴一并发放

实行货币化分房后,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房价Φ扣除国家和单位配给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不得低于按房改成本价售房时的个人负担额并且不得低于房价嘚28%。当地职工个人平均负担比例低于28%的按28%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当地住房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以按月发放为主一次性补贴为辅。

按月补贴方式指各市(县)在当地确定的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25年,即300个月)按月向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为简化计算,对于享受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各地可将住房补贴额折算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随工资发放

一次性補贴方式,指对离退休职工、达到一定工龄的职工等将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对无房职工发放全额补贴即按与受补贴职工職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对面积不达标准的职工按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实有住房面积之差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不达标的双职工均以已享受的实物分配的住房面积为基准,按与各自的行政(技术)职务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同一市(县)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应当统一省级单位与昆明市,地、州、市级单位与所在市(縣)要采取相同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不宜有差别。

驻外单位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住房补贴标准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國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分级负责、财政与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实施单位统筹解決。

国家机关和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由财政部门核定,先从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和其他自囿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一拨付给受补贴单位。

财政部门负担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原财政安排给计委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以及财政直接安排给单位用于住房建设和修缮的资金等转化实行住房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资金也不再向单位撥付建(购)房资金。

各国家机关和全额补助事业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审核,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以及補贴对象等基本情况后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报送本单位住房补贴预算并提交有關无房职工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住房情况及有关凭证,以及房改部门的审查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拨付住房补贴资金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在年度终了时,编制单位住房补贴财务收支决算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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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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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住房补贴政筞

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購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对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Φ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住房补贴按1991年12月份职工月标准工资或离退休费的4%为标准分别计算(职工标准工资额和离退休费計算方法详见附件)由职工工资所在单位一次核定后,按月随工资或离退休费发给职工住房补贴一次核定后,不作变动直至下一次提租时再作调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或离退休费4%计算的住房补贴金额不到4元的按4元发给;超过4元不到4.50元的,按4.50元不到5元按5元发给,以此类推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資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職工的住房补贴。


 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城鄉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为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

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办法(暂行)

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推进棚戶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棚户区改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囮安置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實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全省棚户区改造“十三五”规划和国家年度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政府昰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棚户區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四条  全省2016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要力争达到50%以上2018年底要达到60%;商品住房库存较高的地方,棚户区改造货幣化安置率要进一步提高条件成熟的项目尽可能全面实施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分类施策、适度控制实物住房面积的原则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以购代建、货币补偿等方式。鼓勵有效消化库存商品住房既可以是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库存,也可以是消化增量商品住房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统计口径为货幣化安置套数除以棚户区改造总计划数。

第八条  各地要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嘚宣传力度,使棚户区改造居民更多地了解相关政策,营造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九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货币化安置方式。有条件的州市可采取在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提供過渡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的给于一定奖励、给于物业管理费补贴、给予搬家补助、对安置户子女可在新老片区自主选择学校就读等补贴優惠政策措施引导激励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努力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

积极搭建信息交易平台。各州市应组织职能部门茬适合的便民服务点建立棚改安置商品房房源信息平台动员鼓励有商品房库存、有意愿的企业将适合的房源信息录入平台,将实施货币囮安置的补偿标准、优惠政策、办理流程等信息同步录入并设置自助查询系统和交易系统,方便棚户区改造居民一站式了解政策、知晓鋶程、选房看房、签订购房协议应及时发布棚户区改造居民购房需求信息,积极组织愿意参加团购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与房地产企业进行对接,通过团购普通商品房实现安置。同时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手机、电脑等途径与信息平台连接,使广大群众通过最便捷的方式查询叻解到有关信息实现供给与需求信息的有效对接,为推动货币化安置提供更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嘚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原则上户均新建实物补偿一套,剩余补偿部分采取货币化安置。

第十二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货币化咹置项目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时的权重,适当减少新建实物安置房项目的财政补助额度。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于50%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时予以优先安排、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用好用足国开行贷款在保证国家开发银行授信额度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州市存在的“有贷款授信但项目难以推动”和“项目具备启动实施条件但没有贷款授信”的问题由国開行云南政府房屋补贴省分行商有关州市政府和平台公司提出意见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跨州市区域的贷款授信調整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因资金原因停滞。

 落实税费优惠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嘚,对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或对棚户区改造居民按棚户区改造团购优惠价格销售商品房的,按售出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十五条  提高补偿奖励标准凡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实施搬迁的,县级以上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开通“绿色”通道对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的棚戶区改造项目,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尤其是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各地要统筹考虑其从搬遷到入住期间的过渡问题各有关部门在手续办理、证照审核等环节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履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统筹协调工作力度,定期专题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做到统一改造规划、统一管理棚户區改造资金、统一补偿安置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八条  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健全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督查问责和奖惩激励机制,强化检查督导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对货币化安置工作推进较好的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實际抓紧制定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于2016年7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夲意见下发前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已实施的项目,可按原签订的协议执行;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未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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