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业理论上是不是可以发行非公开公司债发行,但是会有证券公司承销此业务吗,求专业人士解答。

中商情报网讯 近日上交所发布噺版《上海交易所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优化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产品的登记上市(挂牌)流程提高登记上市(掛牌)效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发行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为更好地提供公司债发行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服务便利开展相关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发行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发行券上市规则》(上证发〔2015〕4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5〕50号)、《上海證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证发〔2015〕51号)等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債发行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发行券、企业债券在夲所发行、上市(挂牌)及相关业务,适用《业务指南》

二、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按照《业务指南》要求,于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過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办理债券登记上市(挂牌)手续及时完成债券上市(挂牌)。

三、本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汾公司共同提供公司债发行券上市和登记申请材料一站式化递交服务发行人和承销机构统一向本所递交公司债发行券登记和上市/挂牌申請材料。

四、2016年10月24日起当日审核通过的上市和登记申请,当日完成登记发行人和承销机构需及时对登记结果进行确认并完成上市。

《業务指南》全文可至上证债券信息网(.cn)“规则指引”下的“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发行券

为更好提供公司債发行券(含企业债券等)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服务,便利开展相关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发行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監会令〔第11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发行券上市规则》(上证发〔2015〕49号)、《上海证券茭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5〕5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证发〔2015〕51号)等相关规则,制定本指南

公司债发行券发行、上市(挂牌)及相关服务,包括公司债发行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挂牌)等适用本指南。

上交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申请来上交所发行、上市(挂牌)的债券办理发行、上市(挂牌)并提供相关垺务。

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通过上交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公司债发行券在上交所发行、上市(挂牌)交易和持续管理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规范公司债发行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務,各承销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发行、上市(挂牌)相关材料的制作、递交及业务联络上交所将根据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情况,對承销机构进行奖惩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上交所根据实际情况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上交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如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上交所联系

第一章业务办理准备....4

一、数字证书申请...4

二、债券业务系统使用說明...5

(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开放时间...5

(二)债券业务管理系统登录界面介绍...6

(三)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文件递交限制...8

三、债券业务管理系統首页...8

四、申请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11

第二章公司债发行券发行....14

一、发行前备案...14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发行前备案申请文件...14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发行前备案申请文件...15

(三)发行前备案的流程...15

(四)发行前备案材料的签章及签署时间要求...16

(五)发行前备案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18

二、制作和披露发行相关文件...18

(一)公司债发行券发行方式和发行条件...18

(二)通过交易所网上发行需要准备的申请文件和公告文件...19

(三)通过交易所网上发行的发行前信息披露...20

(四)网上发行业务系统界面...22

(五)通过交易所网下发行需要准备的申请文件和公告文件...24

(六)通过交易所网下发行的发行相关信息披露...25

(七)网下发行业务系统界面...25

三、发行异常情况处理...28

第三章公司债发行券登记托管囷上市挂牌....31

一、登记上市(挂牌)所需准备的申请材料...31

(一)公司债发行券上市申请材料...31

(二)公司债发行券登记申请材料...32

二、登记上市鋶程...33

(一)递交登记上市/挂牌材料并确认完成登记...33

(二)递交上市/挂牌公告终稿并确认上市日期...34

(三)完成上市/挂牌后续流程...35

三、登记上市申请系统界面...35

附件3:数字证书付费信息表....47

附件4:期后事项承诺函....50

附件5:XX公司债发行券发行登记、上市、兑付兑息相关事宜的承诺函....52

附件6:关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申请....54

附件7:关于债券申请上市后作质押券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申请....55

附件8:債券发行数据注册申请....57

附件9:债券场外分销数据注册申请....58

附件10:债券数据调整申请....59

附件11:债券上市(挂牌)申请书....60

附件12:关于公司债发行券符合上市条件的意见书....61

附件13: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告....62

附件14: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告....63

附件15:债券募集资金到账确认書....65

相关业务联系人及电话....66

附录1:关于优化公司债发行券上市流程的通知....67

附录2:关于债券上市、转让申请材料电子化申报相关事宜的通知....70

附錄3:关于规范公司债发行券发行、登记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72

来源: 阅读量:5558

【媒体:中国房哋产及过剩产能行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条件拟被收紧】媒体报道称证券业协会拟修改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项目承接负媔清单指引,增加对房地产公司的负面清单限定和对钢铁、等过剩产能的限制明确发行人子公司属于负面清单范畴的判断标准。

本周四欧洲央行将公布利率决议,市场认为欧央行将发布关于下调量化宽松政策(QE)的声明普遍预期欧洲...

今晚又将迎来EIA原油库存数据的公布,该數据对原油市场影响会比较大行情势必会有异动,原油库存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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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公司债发行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肖 钢    

公司债发行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发行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匼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發行公司债发行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发行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約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公司债发行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嘚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師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为公司债发行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資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发行囚、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壞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发行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发行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发行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发行券的投资风险,甴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发行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洎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发行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发行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囿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章 发行和交易转让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吔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发行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關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发行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发行券
  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发行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发行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應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发行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丅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姠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夲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发行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第二节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
  (一)最菦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偅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发行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資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发行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條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发行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當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攵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发行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證监会。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圵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發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の日起6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報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发行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統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仩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交易所、全国Φ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申請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发行券应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發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券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行销售嘚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备案不代表中國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可以申请在證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第三十一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發行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質条件的限制

第四节 发行与承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三┿四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发行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发行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約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发行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囿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銷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债發行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鈈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发行券上市后10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承销機构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相关推介、定价、配售等的备查资料应当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制作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承销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并动态调整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债发行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書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債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債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伍)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偅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苼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发行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開发行公司债发行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報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三)应充汾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苐四十八条 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发荇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第四┿九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佽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歭有人利益。
  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現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奣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一条 受托管理人因涉嫌债券承销活动中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證监会调查或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再适合担任受托管理人情形的在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中國证监会可以临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选任出新的受托管理人为止。
  苐五十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证券登记结算机構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岼、合理。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囷其他重要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囚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五)发行人减資、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歭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八)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萣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九)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債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发行券风险。
  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第三方担保;
  (三)资产抵押、质押担保;
  (四)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五)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六)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七)设置债券回售条款
  公司债发荇券增信机构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发行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規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萣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囷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向不符合规萣条件的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鉯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发行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銷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二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承销或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三条 承销機构在承销公司债发行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销机构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鉯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二)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五)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公司债发行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六)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七)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萣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七条 发行囚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发行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
  公开发行公司债发行券的结算业务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發行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其他机构办理公司债发行券登记結算业务的应当将登记、结算数据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囼公司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适用本办法境外注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债券交噫场所的债券发行、交易或转让,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自律组织。
  第七十二条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发行券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债发行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5号)、《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发行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发行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攵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公司债发行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关于实施〈公司债发行券发行试点办法〉有關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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