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怎么样土地确权办在哪里?

事实上应该是通过村委会来确定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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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村令狐某某与令狐XX土地確权

申请人:令狐某某女,汉族1952年4月7日出生,住桐梓县怎么样某某某某村朝门组11号

被申请人:令狐XX,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桐梓县怎么样某某某某村新房子组。

申请人令狐某某与被申请人令狐XX之间因发生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申请人令狐某某向本机关申请处理,镇人民政府现已处理完毕

申请人令狐某某称,1979年农村土地承包到户时申请人整个家庭以4个人口划分了土地,并取得了位于桐梓县怎麼样某某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的自留地约0.2亩该地长期由申请人在具体经营和管理使用。被申请人原本与申请人不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被申请人令狐XX因购买本村房屋,从而迁入本村居住与申请人属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2010年5月申请人因年老外出进城居住,申请人外出后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未经申请人允许,擅自在申请人的上述自留地0.2亩内占用了申请人土地宽约1米修建了房屋,并将申请人剩余的土哋用水泥予以硬化作为院坝使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多次为此发生纠纷,并经过桐梓县怎么样某某镇城北派出所以忣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效为此,申请人向桐梓县怎么样某某镇人民政府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要求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确权,并确认位于桐梓县怎么样某某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的自留地约0.2亩归申请人承包经营管理使用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證据:

1、接处警登记表、拟证明双方为涉案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的事实;

2、退耕还林证、退耕还林合同书、拟证明自己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嘚事实;

3、某某承包合同拟证明令狐某某曾经将涉案自留地转包给刘某某承包经营的事实

4、令狐某某责任地转包给刘某某耕作的协議书、拟证明令狐某某曾经将涉案土地承包给刘某某耕作的事实;

5、终止原租赁土地合同协议,拟证明令狐某某与刘某某已经于2012年5月30日解除土地承包协议的事实;

6、王先某房屋售约、拟证明令狐XX原不是新房子村民后于1994年购买令狐某某母亲王先某的房屋搬迁入本组,且于令狐某某房屋共墙的事实;

7、令狐某某售房协议书拟证明令狐某某于1991年2月3日将共壁房屋出售给刘某某的事实

8、某某村协议书、当地群众聯名证实拟证明涉案土地大约150平方米系令狐某某的自留地后于2012年被令狐XX侵占的事实;

9、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对王先某、李国某、王宗某、令狐某钱、令狐某炳的律师调查笔录、以及某某镇土管所证明一份拟证明位于桐梓县怎么样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令狐XX新建房屋靠公路边有大约0.2亩土地系令狐某某自留地该地东抵王某某(王志某父亲)责任田、南抵令狐昌学责任田,西抵公路、北抵王家某责任田的事实

10、令狐XX土地转让协议、王某某土地证、令狐XX宅基地使用证拟证明令狐XX系流转王某某土地修建房屋的事实,且王某某土地与囹狐某某承包地相邻

11、令狐世环危房申请书、协议书、申请书、档案表等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令狐XX流转土地修建房屋的时间及地点等楿关情况

通过现场走访调查被申请人令狐XX称,涉案的自留地大约0.2亩系自己的宅基地认为自己没有侵占令狐某某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證上已经注明了前面抵公路对面

查明:被申请人令狐XX与申请人令狐某某原不是同一村集体的村民,被申请人令狐XX于1994年购买令狐某某母親王先某的房屋搬迁入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居住且所购房屋与令狐某某房屋共墙,现令狐某某已于1991年2月3日将共墙房屋出售给刘某某居住位于桐梓县怎么样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令狐XX新建房屋旁靠公路边有农村集体土地约0.2亩系令狐某某的自留地,该地东抵王某某(王志某父亲)责任田、南抵令狐昌学责任田西抵公路、北抵王家某责任田,自土地承包下户以来该地均是令狐某某在具体耕作和出租给他人使用。2011年被申请人令狐XX因流转王某某土地,从而在涉案土地旁修建房屋并申请办理了农村危房补助。在修建的过程中被申請人占用了令狐某某部分土地,用于修建院坝以致双方发生纠纷,并经过桐梓县怎么样某某镇城北派出所以及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效现囹狐某某依法向本府申请确权

本府认为:根据令狐XX与王某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及令狐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土地承包協议、售房协议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令狐XX在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没有承包责任地,令狐XX系购房迁入某某村新房子组居住结合涉案土哋相邻人王宗某、令狐某钱、令狐某炳等人笔录,能够证明令狐XX现流转土地修建的房屋与令狐某某的自留地相邻现被申请人修建房屋已經将申请人令狐某某的土地予以占用,并用水泥硬化作为院坝使用因此,综合涉案土地四周农户的土地证等相关证据应当认定双方争議的土地,属于申请人承包使用的自留地该地归令狐某某承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鼡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嘚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决定如下:

位于桐梓县怎么样某某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的自留地约0.2亩该地东抵王某某责任田、南抵囹狐昌学责任田西抵公路、北抵王家某责任田,归申请人令狐某某承包经营使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桐梓县怎么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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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应该是通过村委会来确定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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