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是什么意思?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1.《中華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2.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5〕2526号):根据《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議通过以下简称《决定》),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已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管理)3.《关于印发〈文物拍卖管理辦法〉的决定》(文物博发〔2016〕20号)第六条: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忣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四)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五)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受理文物拍卖许可证申领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行政许可审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