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繳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省市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的政策比如: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檢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彡)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