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业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系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所作限制性规定不适用本案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只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来看,采矿权承包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采矿权转让合同“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时依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前,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从案涉合作开采协议约定的开采范围、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情况看工程公司向煤业公司支付固定数额费用,符合承包合同特点故即使对于采矿权转让合同,在未经批准前亦只是未生效,不必然无效判決确认本案合作开采协议有效,驳回工程公司诉讼请求
也许有也许没有,哪里有石英礦 和很多稀有金属 半生我是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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