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決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选举成员,应当经()的业主同意
A.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
B.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
C.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一
D.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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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選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举成员每届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选舉委员的人数为***名。业主委员会选举委员中将选举产生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成立业主大会以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步骤:
业主委员会选举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產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选举进行较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选举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选举提出并確认。业主委员会选举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委员,业主委员会选举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並经业主委员会选举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选举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