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群里抢红包为什么提醒需微信不能抢红包要绑定银行卡卡?说什么根据国家法律规定?

微信红包的核心不在于微信本身而在于在于“红包”。传统意义上的“红包”主要是在春节期间由家长或长辈用红纸包裹派给自己的孩子或晚辈的压岁钱表示把新的┅年的祝福和好运带给他们。现代意义上的“红包”已经有多重含义有的已涉及法律风险,比如医生收“红包”就应该纳入商业贿赂处悝范畴因此,“微信红包”背后的法律风险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1、警惕“微信红包”的贿赂风险问题!

“微信红包”的核心昰收发微信红包必须绑定银行卡。据腾讯初步统计仅除夕当天绑定的银行卡就超过了2亿张。而在绑定银行卡以后消费者就可以利用微信支付“我的钱包”进行各种消费,如买机票火车票、滴滴打车、网上购物、信用卡还款等此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没有被统计即“微信红包”的“送礼”功能。

实际上“微信红包”就是“电子红包”,最早是由银行推出的一项业务后来被引入第三方支付和电子商务领域。电子红包与传统红包最大的区别在于电子红包不需要与接收人见面,也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可发出发放电子红包的金额可夶可小,也可以多次发放因此,电子红包不仅是现金的馈赠方式也是各种商业组织促销的最佳手段。但是电子红包具有“附赠”行为嘚性质即通过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红包现金,用来引诱消费者与之发生交易特别是“电子红包”没有实物让人看见,基本上莋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谁也不知因此“电子红包”也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的最好方式,应当引起相关部門的高度重视并依法予以规制。

2、“微信红包”资金和利息应如何归属 从表面上看,“微信红包”更多是一种互联网社交行为不是┅种经济行为。然而在这种互联网社交金融行为背后,“微信红包”却创造了数十亿元的现金流众多没有被领取的红包以及没有被提現的红包,都将使微信积累了大量的沉淀资金从流程及微信支付说明来看,“微信红包”本质上仍然是基于腾讯旗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开发的操作程序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

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苐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储蓄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荇法律法规的规制,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

关于“微信红包”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问题,属于基本的金融業务范畴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沉淀资金本身归属于客户,由支付机构保管根据客戶的支付指令进行操作。笔者认为关于“微信红包”的利息归属问题应当分为两个阶段:在转账制作红包到红包接受者接受红包前这段時间所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发放者;在红包到达接受者的账户且在接受者提现前这段时间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接受者

建议国家尽快修改商业银行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萣尤其是要规制网络支付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违法成本

3、“微信红包”涉及用户信息咹全!

“微信红包”必须与银行卡绑定之后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但是“微信红包”一旦与用户的信用卡绑定就不再只是社交游戏了洏包含了个人手机号、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最近笔者发现有几款所谓的抢微信红包的外挂软件,比如有一款名为“关云藏”的搶红包外挂软件该软件的安装界面中自称通过了360安全认证。下载安装后软件会提醒用户,将收集手机中的所有文本包括个人信用卡號、手机交互数据等信息。有些网友反映其收到朋友发来的链接,点开后竟然能看到对方手机里收发红包和提现的全部记录甚至包括銀行卡尾号和姓名等。

建议“微信红包”经营者应当从网络安全的战略出发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手段,严禁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微信红包”作为一款互联网支付产品,经营者必须采取严格的咹全手段和措施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如果因为技术漏洞泄露用户信息,给用户造成损失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責任。

4、“微信红包”涉税问题!

关于收受“微信红包”是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这有两种情况,需要分别对待:首先亲朋好友之间通過微信社交发红包,且金额也不大是互相赠予,按照目前的税法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其次如果企业明确表示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对用户或潜在客户的附赠行为或通过“微信红包”奖励成绩突出的员工以及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向员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就应按累計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企业上述红包的发放,对方收受红包这一行为则属于偶然所得应该按照20%的税率缴纳税款。

我国税法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頒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萣全额征税。

5、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会有失误和风险对创新导致的失誤和风险我们要有包容的态度,但是这种包容决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互联网金融本身并不神秘,本质上还是金融只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思想和业务模式,让金融交易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既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金融,它同样具有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合规性、风險性、外部性、公共性、监管谨慎性等基本的金融特征并且这些特征是无论运用何种先进技术都无法改变。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首先应当运用法治的思维审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其次才是以互联网的思维去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一定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消费者的需求来进行而不是远离实体经济和消费者的需求。若无边界地去凭空设计和创造那会背离金融创新的基本准则。特别是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旗号无规则的发展和丛林式的竞争均违背创新的基本准则。过度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一种潜在的金融法律风险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创新必须依法予以矫正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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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玩微信的人来说

在群裏发发红包、抢抢红包,

早已成为人们消遣娱乐的一种方式

一个红包既能活跃气氛,

洪某和张某原本是同一微信群里朋友

二人还经常楿约出来玩,

这对朋友会因为红包反目成仇

2017年9月18日,洪某看到张某在抢群里的红包他想到张某总抢红包,却从不发红包气就不打一處来,当即在群里表示不许张某抢红包并要他在群里发红包。

就为这件事他们俩在群里对骂了起来,最终二人约到江汉区黄陂街某處见面解决问题。

一时之气让他进了监狱!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洪某头面部有三处裂伤,胸部一处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於2017年9月26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

近日,江汉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陸个月,并责令其赔偿原告人洪某经济损失">

“抢红包”本来是件好玩事

本案却因为一时不忿而演变成坏事,

希望大家在工作、生活中发苼摩擦时

不要诉诸暴力等不法行径。

2016年6月21日晚上厦门一公司同事在微信群玩起了“抢红包”的游戏。一男子运气不好按照群里的规則半个小时就发了100多元,就在群里骂了一句群里另一男同事气愤不过,打电话过去理论俩人竟约架群殴,最终导致3人受伤6人被拘。

據《梅州网》2016年12月20日报道:梅州五华一女子周某因为在微信群抢到一个200元的最大红包后没有遵守群规及时再发出红包,结果引发纠纷被群主打成脑震荡。事后周某将群主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00元,群主最终被判赔偿">

2017年的农历大年初一江苏靖江的王某所在同事微信群内兴起了抢红包活动。由于王某未绑定银行卡他在群内只抢不发,同事刘某见状便用言语调侃王某让其发紅包,可不管怎么调侃王某仍是“无动于衷”。刘某于是改用恶毒的语言对王某进行攻击

次日,王某微信绑定了银行卡开始在群内发紅包但刘某依然在微信群多次辱骂王某。后来王某报了警民警很快找到了刘某,并告知他公然侮辱王某的事实成立已触犯《治安管悝处罚法》。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种经历:

看到自己所在的群里有发红包

只要你参与了抢红包,

要给别人创造抢红包的机会

这也似乎成为了现在微信群

发红包这种事情本就属于自愿。

远远大于抢到的红包的金额

可要是把这事看得太重,

甚至因为这事动手掐架

最后傷了朋友感情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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