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VIE架构违约的项目风险架构有啥啊

红筹这么简单的事情千万别弄複杂了。本文来源于金杜研究院通过问答形式,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直指核心,带您轻松解密红筹、抓住红筹的本质与重点问题

来源:金杜研究院(ID:KWM_China)| 作者:胡静律师

“红筹”的法律内涵是什么?

“红筹”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红筹”进行界萣,更多的是一种坊间提法是一种形象的、对在境外上市的中概股(red chip)的相关称法。除非特别说明本文中所称“红筹”,均指“小红籌”结构“大红筹”及“小红筹”的区别请见下文第4点。

为什么要搭建红筹结构

从当前市场来看,最直接的原因是:红筹结构实现了資本运作承载主体的变更

红筹结构中,上市发行以及融资主体不再是境内公司而是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多为开曼公司)。进一步而言由于资本运作主体为境外主体,红筹结构具备了如下天然优势(列举一二为例):

  • 回避了境内证券市场的种种条件和门槛使得中国权益企业实现境外间接上市,适用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享受门槛较低较简捷的上市程序,并拓展了资本运作的可选市场享受中外资夲市场差异化红利。

  • VIE结构可在一定情况下回避境内法律法规对部分行业外资准入的禁止/限制性规定。

  • 境外公司治理方式带来更灵活的员笁激励、类别股等制度空间

回避了境内证券市场的种种条件和门槛,使得中国权益企业实现境外间接上市适用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享受门槛较低较简捷的上市程序并拓展了资本运作的可选市场,享受中外资本市场差异化红利

VIE结构可在一定情况下,回避境内法律法规对部分行业外资准入的禁止/限制性规定

境外公司治理方式带来更灵活的员工激励、类别股等制度空间。

红筹结构=VIE结构

红筹结构嘚本质是以搭建境内外结构的方式实现中国[1]境内权益(更常见的是股权)被境外主体合并的一种股权架构,VIE结构[2]属于红筹结构的其中一种瑺见架构红筹结构还有另外一种主要形式与VIE结构对应,即直接持股架构

以上图为参照,红筹结构最核心步骤是:①创始团队层层设立BVI公司/开曼公司/WFOE -----> ②使用WFOE收购或通过控制性协议合并境内运营主体(一般为持牌主体)

当然,搭建红筹结构过程中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況和诉求,将涉及外管登记、原股东境外落地、资金流转、关联并购问题、税务成本(e.g.最近大热的开曼实质法)等各方面的具体细节和设計结构和步骤相对复杂和全面。后续的问答系列中我们将进一步讲解

“大红筹” v.s. “小红筹”

“大红筹”与“小红筹”的区别主要是在於控股股东境外投资形式的不同。

“小红筹”更多地是指以自然人控股、通过个人境外投资搭建的红筹结构;“大红筹”则多见于以境内法人境外投资形式搭建的红筹结构当涉及到控股股东以境内法人境外投资的形式搭建红筹结构时,应特别注意避免被认定为“大红筹”嘚可能

“大红筹”来源于1997年颁发的“红筹指引”[3],具体规定可见脚注为简便起见,在上文红筹结构的语境下“大红筹”指的是境外公司由“中资公司”[4]控股的红筹结构,大红筹企业在境外上市需由中资控股股东负责向人民政府和证监会提交审批申请。

可见“大红籌”的核心要素是“中资”以及“控股”,但法规并未对这两个要素作出进一步的界定“中资”是否限于国资、“控股”如何衡量,在搭建红筹架构时应具体考量以免被认定为“大红筹”结构而增加审批等合规项目风险架构。

近年来红筹结构的典型新特点

这些年随着国內法规及资本市场的变化红筹结构也从最早比较单一的结构出现了更多进阶发展,以下我们简单列举几点在后续的问答中将详细讲解:

  • 37号文时代。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下称“75号文”)霸屏了近10年,一度是红筹业务最关键的操作法规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废止了75号文并针对市场变化重新对境外投资进行了梳理,对境外投资的外管登記流程和要求进行了一定调整红筹全面进入37号文时代。

  • ODI通道改变传统红筹结构自2009年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逐步放开企业境外投资(下称“ODI”)以来,众多中国企业通过ODI通道实现对外投资红筹结构中也出现越来越多通过ODI方式落地境外的中资股东。由此“夶红筹”及上市公司分拆[5]等问题成为红筹结构中新的关注点。

  • 境内机构股东外翻成为关键早期市场中,搭建红筹结构多为初创期企业哆数企业境内股东只有创始人团队或天使投资人。随着资本市场在国内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多数企业在搭建红筹结构前已经在境内完成叻多轮融资,机构股东从数名到数十名不等其中大多数是境内机构。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这些机构股东通过不同的方式在境外公司层媔实现相应的持股,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境外关联实体、境内外双层结构等方式由此,如何设计机构股东外翻方案成为红筹结构搭建中十分关键的一环

37号文时代。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號下称“75号文”)霸屏了近10年,一度是红筹业务最关键的操作法规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废止了75号文并针对市场变化重新对境外投资进行了梳理,對境外投资的外管登记流程和要求进行了一定调整红筹全面进入37号文时代。

ODI通道改变传统红筹结构自2009年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逐步放开企业境外投资(下称“ODI”)以来,众多中国企业通过ODI通道实现对外投资红筹结构中也出现越来越多通过ODI方式落地境外的Φ资股东。由此“大红筹”及上市公司分拆[5]等问题成为红筹结构中新的关注点。

境内机构股东外翻成为关键早期市场中,搭建红筹结構多为初创期企业多数企业境内股东只有创始人团队或天使投资人。随着资本市场在国内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多数企业在搭建红筹结構前已经在境内完成了多轮融资,机构股东从数名到数十名不等其中大多数是境内机构。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这些机构股东通过不同嘚方式在境外公司层面实现相应的持股,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境外关联实体、境内外双层结构等方式由此,如何设计机构股东外翻方案成为红筹结构搭建中十分关键的一环

[1] 仅为本文简便之目的,不包含港澳台

[2] VIE,指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是指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實现对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报表及控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红筹指引”):“凡将境内企業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按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總规模审批。

[4] 为简便起见将“红筹指引”中所描述的若干情形统称为“中资公司”。

[5] 此处是指境内上市公司持有红筹境外公司股权的形式

至此,红筹架构即已搭建设立架构设立后,接下来是原投资人股东及新投资人落地外翻的过程

原机构股东如何实现外翻?

由于國家外汇政策动态变化催生了市场中五花八门的外翻方式,其中最主要的形式依然是ODI但伴随ODI出现的其它尚属可行的外翻方式包括:

① 境外关联机构持股。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境内外主体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下的机构或境内外利益协同分配的投资基金等机构。

② 境外无关联苐三方代持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较为简便,但缺点显而易见:控制力较弱且大多数情况下在上市前仍需还原或多数案例选择不做披露。

③ 境外持有期权或可转换票据这种方式可在过渡期内保障股东权利,且不影响红筹结构的搭建时间表但最终仍需通过其它方式实现持股。

各类外翻方式分别存在不同的税基影响税基问题在股东外翻方案中是公司和投资人之间最为核心的争议点。税基损失一方面与外翻方案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股东自身的具体组织形式、身份/设立地、持股结构等因素息息相关(例如合伙企业合伙人可能按照不同税率征税)。

在红筹搭建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股东具体情况等因素,考虑税基问题同时,原股东外翻还需要谨慎考虑现金流转、境内退出安排、偅组协议/VIE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境外交易文件等各协议的勾稽和约定、内外部审批流程及时间表等各类因素对整体交易和重组的影响

VIE结构想鼡就能用?

我们在进行红筹结构搭建时第一件事应该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搭建直接持股结构还是VIE结构。VIE结构最早诞生于互联网等轻资产公司而中国企业最初使用VIE结构的原因在于特定行业的外资准入限制政策。市场的不断变化也催生了更多不同类型、不同业务的公司使用VIE結构但是,VIE结构的使用应至少考虑如下方面:

证券市场的资本运作方向资本市场的选择决定了具体的红筹结构。例如香港联交所对VIE結构的使用有严格的必要性要求:“上市申请人只可于必要的情况下以合约安排解决任何外资拥有权的限制,否则上市申请人必须直接持囿OPCO公司的最大许可权益”美国SEC对VIE结构的合理性使用也逐渐有所要求,如要求对于VIE结构的使用原因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解释因此,尤其是茬香港上市的案例中更常见到将非限制类业务剥离至WFOE、限制类业务保留在OPCO的结构。

② 税务及现金流成本为实现税务筹划/降低税务项目風险架构(例如转移定价)的安排,轻资产公司更易于将资产在境内运营公司与WFOE之间进行重新布局而重资产公司的资产布局将很可能涉忣高额的资产转让税负及现金流成本。当然根据具体情况,重资产公司也可能通过一定的设计尽量降低上述额外成本

行业主管部门的態度。中国监管部门对于VIE结构从未单独发表过明确意见业内对于监管部门的态度更多的是从部分法院判决、所谓的“内部报告”中监管蔀门的说明等内容中进行揣测。例如“安博教育案[1]”中,教育部门对VIE协议有一定涉及但对VIE结构本身仍保持沉默。进一步地从近期民促法送审稿[2]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教育部门对于通过VIE协议等方式规避教育行业的外资产业政策持谨慎态度,尤其是对义务教育等禁止外资进入的教育领域因此,并非任何行业都可通过VIE结构进行政策规避尤其是涉及强监管的行业,结构设计应尤其谨慎

“关聯并购”是个什么梗?

关联并购是直接持股结构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2006年商务部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十号文”)第十一条做出了具体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历史上,商务部受理并批准通过的關联并购案例[3]十分有限多数直接持股结构都采取特殊模式绕开关联并购审批。以下我们从上述规定的关键要素展开,来进一步理解关聯并购:

①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构成关联并购的第一个前提是,追溯到顶端应该存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由此,绕开的方案之一就是中国籍创始人改变国籍后再进行并购,或在不影响同一控制[4]的前提下以该等中国籍创始人的外籍亲属作为境外公司的持股人。

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构成关联并购的第二个前提是,并购方为境外公司因此,绕开的另一种方案是以该境外公司持囿的境内主体作为收购方。需要注意的是十号文中明确规定“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为此该等境内主体的設立时间不应过短,一般同时与地方主管商务部门就该等情形进行积极沟通以降低被认定为上述规避方式的项目风险架构。

有关联关系嘚境内的公司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关联关系”二是“境内的”。十号文中并未对“关联关系”进行解释但2008年商务部外资司发咘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中将此处的“境内的公司”明确解释为内资企业。因此诸如“两步走”等先将被收购主体变更为外資企业的模式,一度成为绕开关联并购的热门形式之一[5]

不使用外汇就不用做37号文[6]登记?

根据37号文的规定在进行境外投资之前,中国籍創始人应进行境外投资外管登记而不论是否需要使用外汇或外汇资金量大小(并且外管局通常认为创始人不应以大额资金向境外主体出資)。

若未进行37号文登记该等中国籍创始人将被视为违规持有境外权益,存在被限制分红、限制资金入境、影响上市(尤其在红筹回归嘚情况下)等项目风险架构而一旦违规,未来进行补登记的成本和难度均较高因此,完成37号文登记是搭建红筹结构的首要步骤无论昰VIE结构还是直接持股结构,凡是持有境外权益的中国籍创始人均应首先进行37号文登记。

同理是否使用外汇也不是是否需要进行ODI的判断偠素,ODI与37号文一样应以是否持有境外权益作为判断的实质。

[1] 指2016年11月1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长沙亚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师大安博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2] 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簡称“《送审稿》”)

[3] 该等案例均有其特殊背景情况。

[4] 需根据境外法律的要求进行判断

[5] 近期监管机构对“两步走”模式已有收紧。

[6] 指2014姩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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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顶级律师的思维方式 ? 之三

峩问刘钢为什么是他想出了VIE架构,而不是其他人

刘钢回答说:主要是理念。

他解释说:“我遇到很多律师他们的理念是,律师就是給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告诉你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但是我的理念是商务律师不能仅仅是一个警察,告诉客户这条路可以走那条蕗不可以走。好的律师应该告诉客户这条路虽然不能走,但是我可以帮你找到另一条路走过去出色的商务律师必须要有精明的商业头腦,不能只有法律一根筋”

“不要当警察,要当一名向导”直到今天,刘钢也会不断向他的同事尤其是新加入的同事传递自己的这個理念。和他同时期的另一名知名证券律师外资客户会在背后称他是“Mr.No”,因为这位律师的风格非常谨慎总是不断在说不。

刘钢的这種灵活性是建立在对法律条文的熟悉以及对政府行事方式的理解上的。

比如刘钢为摩根士丹利设计投资平安保险的法律架构正是这个架构启发他后来设计了VIE架构。理论上高盛的法律顾问为高盛设计的架构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外资公司直接投资一家中国公司,按照规定3000万美元之上的投资申报给北京的外经贸部,然后静静等待外经贸部和外管局的批准

但刘钢认为,高盛的这种投资结构要花费很多时间荿本鉴于深圳的特殊经济地位,深圳政府越权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从未被外经贸部或外管局否决过中央政府处理省级地方政府越权审批通常的做法都是“下不为例”。因此他建议摩根士丹利通过在深圳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去寻求深圳政府的批准然后把钱投进总部在深圳嘚中国平安。在最坏的情况下即使这项交易被质疑,那也是政府之间的内部问题“我知晓官场上的规则,对政府官员的心态也非常了解地方政府都希望招商引资,只要外商投资项目没什么大问题地方政府就敢批。相对而言省级政府的批准是比较安全的,中央部委┅般都会顾及省级政府的面子”刘钢对官场的了解跟他最初在司法部秘书处工作不无关系。他说:“我知道什么情况下政府官员会说什麼话在官腔背后他在想什么。”

刘钢在最初做律师时几乎做过所有的业务。他称自己几乎是从零开始刑事辩护、离婚、分家产、包產到户,“看着社会一点点地发展起来”即使是这些经历,也对他后来的业务有帮助

举个例子,到今天刘钢已经很少去参与具体的项目但是一家知名房地产公司大开会时,董事长会要求刘钢必须亲自到场刘钢与这位董事长之间的信任,是在刘钢为这家房地产公司境外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时建立的这家中国大陆的房地产公司,要到香港上市因此需要从内资公司变成一家港资公司。如果采用常规的股權转换需要缴纳巨额的所得税。但刘钢从婚姻法中找到了灵感这家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的太太是香港人。刘钢从夫妻资产共有的法律条攵出发设计了一个法律结构,为这家房地产公司节省了一大笔税务开支刘钢说:“你要全盘考虑法规,一般律师不会想到《婚姻法》但《婚姻法》确实在这里帮了很大的忙。”

对法律条文的熟悉——“不断地去看有什么新的变化,你必须及时了解”;对政府行事方式的了解;对中国商业环境的了解以及建立在经验上的人脉,这被刘钢视为是优秀的资本市场律师必备的条件

只不过,在这里面有大量的、没有办法被传授的隐性知识他举例说,新浪、网易等海外上市之后他再做百度海外上市,就容易很多因为“前面的路,我已經走平了”到信息产业部,知道找谁可以拿到批文“别的律师事务所不知道,因为每个官员的态度都不太一样”甚至有些场合,是副处长说了算而不是正处长。开会开得多了他甚至能够看出来,在场的人中虽然有个人并不说话,但最终决定权却在此人手中

行業内很多人都认为,VIE架构有效地促进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毕竟21世纪初国内项目风险架构投资还处在萌芽阶段,绝大多数中国互联网公司都是依靠外国的项目风险架构投资发展起来的现在回过头再看十多年前的互联网发展进程,我们不难意识到VIE架构的出现是多么的重偠

设计出VIE架构能够影响一个行业的发展,这类标志性创新的确让刘钢的晚辈律师们觉得很难复制毕竟,你没有办法复制出一段历史茬那时,刚刚起飞的中国互联网行业借助VIE架构逐渐步入繁荣。不过这就像每一代人都感慨自己生不逢时错过了大时代,而忽略每个时玳都会有自己的机会之窗

刘钢律师的经历给予我如下启发:

第一,看上去毫无意义的工作经历可能会在后来给予你很大的帮助。他在司法部枯燥无味的写报告反倒让他有机会去了解政府机构如何运作、政府官员如何思考问题。这让他后来在做商业律师跟政府打交道時更具优势。用一个商业上的例子类比乔布斯当年退学之后,没有离开学校而是去学了一门字体设计的课,谁能想到这会为后来苹果嘚设计哲学埋下伏笔

第二,谁能想到婚姻法对海外上市能产生影响呢一个受理过离婚案的律师可能就能。对一个难解问题的解决方案可能来自于问题之外的其他地方。但首先你要跳出问题本身,其次你至少要了解专业之外的其他领域如果你不能像刘钢律师那样,拜时代之赐必须去接触那么多陌生的事,那就培养自己的好奇心对视野之外的事物,采取开放态度

第三,从实际出发拒绝教条主義。刘钢把当向导而不是当警察的思维方式视为自己与其他律师竞争之中的最大优势。不要说不总是想其他办法。

最后认真做每一件事情。做好事情本身其实比任何市场推销都有效。正是因为能设计出更好的交易架构刘钢律师才能把别人的客户(比如高盛和新浪)转变成为自己的客户。

原文发表在得到APP《李翔知识内参》;作者:李翔讲述:顾一菲。

本文为转载文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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