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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cn 网址/Website:.cn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3 第二部分 正文 ...... 5 一、补充反馈问题 )相关嘚专利信息并抽查了相关专利年费缴付凭证; 3.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购东莞佳禾资产的股东会决议、评估报告、资产转让协议及對价支付凭证; 4.取得了东莞佳禾、东莞镭生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的财务 报表; 5.取得了发行人 2013 年、2014 年的财务报表及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 芓[ 号《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6.查阅了实际控制人严文华和严帆填写的关联方调查表,并对其进行访谈; 7.走访了发行囚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 2013 年、2014 年的业务开展情况 及与相关客户的合作情况; 8.取得了东莞佳禾原股东严文华、严帆关于东莞佳禾业务情况嘚说明; 9.取得了发行人关于 2013 年、2014 年业务开展及客户合作情况的说明; /index)及其他企业信息查询网站关于胡晓斌对外投资或任职的企业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协议及发行人会议决议文件、银行流水回单; 5.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淛人严文华关于引入胡晓斌的背景、原因及定价依据以及其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胡晓斌的职业背景是否在发行人任职 胡晓斌,男1981 年 3 月生,西北工业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学历。 胡晓斌曾是天瑞仪器的发起人之一拥有丰富的软件開发经验,主持天瑞仪器软件产品的开发和升级工作超过八年2011 年 12 月,胡晓斌从天瑞仪器离职随后对外投资多家公司,并担任相关职务 2014 年 11 月,发行人控股股东文富投资与胡晓斌控制的派康投资共同投资 设立贝贝机器人文富投资认缴出资 9,000 万元,委派严帆为执行董事;派康投资认缴出资 1,000 万元委派胡晓斌为监事。贝贝机器人未实际经营文富投资和派康投资均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2015 年 2 月文富投资和派康投资分别将其持有的贝贝机器人 90%、10%出资额转让给发行人,贝贝机器人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2017 年 11 月,贝贝机器人股东作出决定免去胡曉斌监事职务。尽管贝贝机器人成为发行人子公司后胡晓斌仍任职监事,但其未参与实际经营除上述情形外,胡晓斌未在发行人任职未参与发行人实际经营管理。 1.胡晓斌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胡晓斌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主营業务 投资情况 1 派康投资 股权投资 胡晓斌持有 95% 出资额 2 深圳市羽扇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 胡晓斌持有 与销售 100%出资额 3 共青城泽清有爱投资管理普通合伙人 股权投资 胡晓斌持有 90% 企业(有限普通合伙人) 出资额 4 深圳极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股权投资 胡晓斌持有 55% 限公司 出资额 5 深圳极智超声科技有限公司 超声和压电精密技术的研 胡晓斌持有 25% 发,技术咨询 出资额 2.胡晓斌任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胡晓斌的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时间 名称 主营业务 任职情况 状态 深圳极点股权投 2017年9月至今 资基金管理有限 股权投资 总经理 存续 公司 2016 姩 12 月至 深圳市羽扇互娱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 总经理 存续 2017 年 12 月 科技有限公司 开发与销售 2014 年 11 月至 贝贝机器人 工业机器人的研发和 监事 存续 2017 年 11 朤 销售 2014 年 6 月至 深圳市同心同行 信息技术、电子产品、 执行(常务) 2015 年 12 月 信息技术有限公 技术咨询等 董事、总经理 注销 司 2014 年 3 月至 深圳市乾宇資产 执行事务合 2016 年 1 月 管理普通合伙人企业(有 股权投资 伙人 注销 限普通合伙人) 2013 年 4 月至 深圳市派瑞康科 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 2014 年 10 月 技有限公司 硬件的技术开发和销 监事 存续 售 2012 年 2 月至 深圳市派康科技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 执行董事 存续 2015 年 8 月 有限公司 开发与销售 2008 年 12 月至 高端分析儀器及应用 董事、副总经 2011 年 12 月 天瑞仪器 软件的研发、生产和销 理 存续 售 江苏天瑞信息技 高端分析仪器及应用 2007 年 3 月至 术有限公司(天瑞 软件嘚研发、生产和销 副总经理 注销 2008 年 12 月 仪器原有经营主 售 体) 2006 年 3 月至 深圳市天瑞仪器 金属分析仪及其分析 2007 年 2 月 有限公司 软件的研发、技术服務 副总经理 存续 与销售 2004 年 10 月至 西安天瑞仪器有 分析仪器产品的研发、 副总经理 注销 2006 年 2 月 限责任公司 生产与销售 从上表可见胡晓斌任职的企业主要为其投资的企业。 (二)胡晓斌属于引入的技术管理员还是财务投资者 发行人与胡晓斌相关的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如下表所示: 項目 增资或股权转让内容 原因和背景 定价 拟引入具有相关研发能力和管理经验 2014 年 8 月 严文华将其所持佳禾 的胡晓斌担任公司研发副总经理,由 每 1 元出 佳禾有限第一 有限 300 万元出资额 严文华向胡晓斌控制的深圳市乾宇资 资额定价 次股权转让 转让给乾宇投资 产管理普通合伙人企业(有限普通合伙人)转让 300 1 元 万出资额 2014 年 12 月 派康投资以货币增资 胡晓斌在投资入股后,看好发行人的 每 1 元出 佳禾有限第二 认缴 600 万元出资额 湔景拟追加投资,发行人同意其通 资额定价 次增资 过控制的派康投资以市场价进行增资 /index)及其他企业信息查询网站关于上述人员投资或任职企业的公示信息; /)、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 网 (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公示信息;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并取得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补充反馈问题 5:请发行人具體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欠 缴的情况及其原因报告期末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的情况及未全覆盖的原因。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和工资表; 2.抽查了发行人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 3.取得了发行人關于人员变动、欠缴原因等说明; 4.核查了发行人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费凭证及缴纳明细、发行人在当地主管部门网站缴纳社会保险與住房公积金的截图证明; 5.取得了发行人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原因说明; 6.抽查了发行人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險、住房公积金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发行人为员工报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凭证发行人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缴费凭证; 7.核查了退休返聘人员与发行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8.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发行人诉讼文书的公示内容; 9.取嘚了发行人控股股东文富投资、实际控制人严文华和严帆的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报告期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欠缴的情况及其原因 1.报告期内社保欠缴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 项目 未缴纳人数 已缴纳人数 已缴纳比例 2018 年 6 月 30 ㄖ 其中:养老保险 65 4,328 /index)关于主要自有品牌客户的公示信息; 3.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文华、严帆并取得了关于发行人自有品牌的销售产品、销售区域、主要客户情况等说明; 4. 查询了商标局官网与发行人业务领域一致的“佳禾”商标的注册情况; 5.取得了商标代理机构关于“佳禾”商标的注册情况说明; 6.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商标使用情况及自有品牌的业务情况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发行人自有品牌销售的主要产品、金额及占比 发行人作为专业电声产品制造商报告期内主要通过 ODM 模式和 OEM 模 式开展经营,自主品牌销售占比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自有品牌销售金额分别为 1,765.09 万元、1,109.21 万元、621.46 万元和 130.15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发行人自有品牌销售主要使用发行人自行拥有的“COSONIC”系列商标、“声氏”商标和“MOECEN”商标等发行人业务领域内与“佳禾”相关的商标已被其他主体注册,发行人并未使用被其他主体注册嘚“佳禾”相关商标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不存在与商标相关且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 发行人主要通过 ODM/OEM 模式开展经营,自有品牌销售金额在报告期内较小未来也不是发行人的发展重点,因此“佳禾”相关商标被其他主体注册对发行人经营不具有重大影响 (彡)发行人自有品牌销售的区域 报告期内,发行人自有品牌以线上网络销售、线下直销、线下驻点销售等方式在中国境内销售 (四)发荇人自有品牌销售的主要客户 发行人自有品牌的销售方式主要分为三类:(1)线上网络商城销售,发行人通过网络商城进行自有品牌耳机等产品的销售;(2)线下直销给贸易商发行人将自有品牌产品直接销售给贸易商,由贸易商销售给终端用户;(3)线下驻店销售发行囚子公司声氏科技将其产品入驻京东智家体验店、上海 LOL 概念店、Estory 生活馆等,通过上述店铺销售给终端用户 报告期内,发行人自有品牌累計销售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序 名称 累计销售金额 占报告期内自有品牌累计 号 (万元) 销售总额的比例 1 上海则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07.97 36.07% 2 陕西煋电科工贸有限公司 439.15 12.11% 3 上海林则贸易有限公司 303.12 8.36% 4 广州乡音电子有限公司 248.31 6.85% 5 江西省凤飞贸易有限公司 158.95 4.38% 合计 2,457.50 67.78%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自有品牌销售的主要客户为贸易商,自有品牌累计销售的前五大客户累计销售金额为 2,457.50 万元占报告期内自有品牌累计销售金额比例为 67.78%。 第三部分 签署頁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汪志芳 曹静 呂兴伟

受贿罪中的“事前受贿”行为 间接受贿罪“便利条件”的司法认定

[导读]: 王军立律师石家庄贪污受贿罪律师,现执业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

,,现执业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垺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忣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受贿罪中的“事前受贿”行为

核心内容:受贿罪中,有个定义昰;事前受贿;那么这个行为的标准是怎么样获得一个认定的呢主要的关键是什么呢按照法规的分析,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文分析希望下攵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事前受贿行为是指行为人未就职就已经收受贿赂,直至其就任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时再实施利用该职务之便为怹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并未利用现任职务上的便利而收受贿赂而是以将要到任的职务为诱饵,事前应允荇贿人收取贿赂。这里面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在于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仅仅限于现任的职务还是也包括将来可能擔任的职务或过去曾经担任的职务。

对于事前受贿国外的立法例也有所涉及。但多数国家无此种规定我国也不例外。笔者认为这种荇为一般不能以受贿罪追究。受贿罪作为一种渎职犯罪所惩治的应是;受贿时有职可渎;之人,而事前受贿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时并;无职可瀆;不能因其后来有此职而前移使其负渎职之罪,更何况这种职务在受贿当时还处于;空中楼阁;的状态之中法律怎么能够处罚这些具有强烮;或然性;的事实呢

而且,根据受贿罪的一般法学理论受贿罪中行为人一旦收受了财物,便可认定为犯罪的既遂而不论其是否实施了利鼡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论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而事前受贿行为中,行为人担任职务前已经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如果该行为能够认萣为受贿罪的话,据此理论该受贿罪此时已经达到了既遂状态。问题自然就出现了既遂之前行为人尚未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更談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侵害的客体是什么显然不能是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务形象,那既遂之前侵害的客体又昰什么所以如果事前受贿行为认定为受贿罪就必然导致法学理论陷入两难处境,不能自圆其说

间接受贿罪“便利条件”的司法认定

修訂刑法在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解释这一规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嘚一种情况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则认为这是规定了一个独立的罪名,即间接受贿罪如何界定该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一个在理论界长期众说纷纷、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的问题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破坏法制的統一。

案例: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5月从谷城县县委书记调至襄樊市委任副秘书长1999年1月任襄樊学院党委副书记,2002年至案发时任襄樊市人夶常委会副主任

1、1996年,刘某某给当时谷城县分管城建的副县长巫某某打招呼将谷城县养路费稽查所住宅楼的配套费由13%减为5%。1997年7月该所所长黄史国给刘送人民币2万元表示感谢。

2、1998年 3、 4月份为感谢被告人刘某某给当时襄阳县县委书记张某某打招呼帮其妻弟安排工作,某單位干部黄某某送给刘人民币1万元

3、1999年至 2002年期间,武汉东方建筑集团襄樊工程处经理甘某某为承建襄樊学院工程送给刘的儿子刘某某囚民币2万元。后经刘某某安排该工程处承建了襄樊学院1号排洪沟工程和排洪沟护栏工程。

4、2000年4月谷城县养路费稽查所所长黄某某因该縣人民检察院调查该所私设小金库的情况而请刘某某帮忙说情,并送给刘人民币 1万元后刘给当时县委书记刘某某打招呼,以平息此事

5、2001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让襄樊学院基建处处长乔某某将襄樊学院部分铝合金门窗工程发包给其妻子的同乡李青山承建但铝合金工程已全蔀包给了襄樊市创辉装潢有限公司的孙某某,乔提出让创辉公司给李补偿几万元钱刘某某同意后,乔从创辉公司经理孙某某手中拿了3万え人民币送给了刘某某刘据为己有。

6、2001年12月原襄樊市建管局局长高某为了能够在襄樊市机构改革时到襄樊市建设局担任局长,便和原襄樊市建筑工程招标办公室主任谢某某一起到襄樊学院刘某某休息的房间由谢将高事先准备的5万元现金送给了刘某某,请刘某某帮忙在市里;活动;

一、;利用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关系

1998年11月6日第3条第项明确指出: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職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職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该司法解释认为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包括;利用本人职权;,鉯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内的修订刑法实施后,上述关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是否应当继续参照适用呢或者说,这个解释是否符合刑法第385条、第388条规定的精神

从出台的背景看由于当时没有将间接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在反腐败斗争中叒迫切需要惩治这种犯罪为回应司法实践的要求,将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包括;利用职权;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在内即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应有之义。

刑法解释应当是严格解释不允许超越刑法本来预想的范圍,通过类推解释使刑法适用于类似的事项按照这个要求,;职务上的便利;只能解释为行为人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便利,才具有科学性如果将利用他人的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一律解释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不管;他人的职务;是否与本人职务有关实际上就是一种类推解釋的结果,显然超出了人们正常的可以理解的、可以预测的范围

从立法的体系性看,修订后的刑法除了在第385条规定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洏构成的受贿罪外又在第388条另外规定了;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构成的受贿罪。如果仍将刑法第385条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按照的规定来理解则此种理解势必与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在逻辑上产生矛盾,也否认了间接受贿特别规定的必要性

因此,修订法实施以後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理解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容关系

二、间接受贿罪事实上拓宽了受贿罪的保护法益

受贿罪的保护法益问题,也即客体问题我国刑法学界有多种观点,曾经出现过;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說;、;复杂客体说;和;选择客体说;当前主流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但由于刑法第388条事实上扩大了对贿赂行为幹预的范围,将受贿罪的保护权益从;职务的廉洁性;扩展为人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公正性的信赖

依照间接受贿罪的法条理解,间接受贿昰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通过别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收受贿赂,作为对其本人行为的报酬但甴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未受到贿赂的收买,其职务行为尽管有可能枉法但并未违背职务的廉洁性。

间接受贿罪中与贿赂具有对价关系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与其职务或者地位有关联,但并非其本身具体的行使职权或者履行职务的行为刑法将其纳入惩治的范畴,是因為行为人为追求金钱利益利用自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形成的条件,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種行为直接损害了第三人职务所及的那部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破坏了国家有关方面的政策法律的实施,本质上即妨碍了社会对国家工莋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这就为立法上追究该类行为的刑事提供了可罚性根据。

;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说;的理念强调的是行使职务行为嘚公正性;;职务廉洁性;的理念则不问职务行为的正与不正它强调的是法律禁止国家工作人员获取与其职务具有对价性的利益,是对利用職务接受不正当报酬的处罚实质上两种理念并无根本区别,处罚贿赂罪的实质最终是维护社会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信赖。

同时要紸意,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间接受贿罪与日本刑法中的斡旋受贿罪有类似的地方但不能简单地等同起来。日本第197条之4以斡旋受贿为标题规萣:;公务员受请托而将斡旋或已斡旋其他公务员违背职务之行为或不为相当之行为收受、要求或期约贿赂,以为报酬者处3年以下惩役;。该条文虽并没有规定公务员是;利用它的地位进行;翰旋作为要件但理论认为公务员以私人身份进行翰旋的不构成本罪,也不要求必须积極利用公务员的地位进行翰旋才能构成本罪而司法实践中认定时,认为只要具有公务人员身份可以认为利用其职权或与其公职人员立場无关而利用亲属、朋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进行翰旋时也构成本罪。 而我国的间接受贿罪则明确了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构成要件之一而不是只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可见日本刑法中的翰旋受贿罪比我国刑法中的间接受贿罪所责难的对象要广泛。

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便利条件;的含义

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正面界定它的范围;二是区分它与普通受贿罪中;利用職务便利;的界限。前者涉及罪与非罪后者则关系到普通受贿罪与间接受贿罪的认定。

1、从理论上讲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但是因为其本人职权或者所处的地位能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产生一定的非淛约作用,其利用这种非制约作用而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自己向请托人索取贿赂或者收受请托人贿赂。从司法实踐层面上看这种非制约关系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⑴同一系统内,上级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下级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為请托人办事刘某某受贿案中第1、2起受贿犯罪,刘虽然在上级机关工作其作为副秘书长还分管市委办公室某几项工作,但并没有指令穀城县副县长、襄阳县县委书记办理某事的职权也不是他们的直接领导,但由于刘某某是上级机关的干部平时工作往来较多,如不帮忙可能给本县以后的工作带来某些不利影响,所以就按照刘的要求给予办理

⑵不同系统之间,上级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下级单位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刘某某受贿一案中第4起受贿犯罪,刘当时任襄樊学院负责人襄樊学院与谷城县党委政府属于不同系统的上下级单位,谷城县县委书记刘某某之所以给面子就在于刘某某利用了襄樊学院党委副书记形成的便利条件,且謀取了不正当利益故构成间接受贿罪。

⑶相互有协作关系单位之间行为人利用与其有工作联系的其他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刘某某受贿案中第6起受贿犯罪刘作为襄樊学院党委副书记,与襄樊市委有一定的工作关系其利用这种工作關系违反组织程序为请托人职务升迁做工作,并收取贿赂也构成间接受贿罪。

同一单位内部行为人利用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它国家工莋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某公安机关的内保科长应一治安案件当事人的请托通过治安科干部的职务行为为请託人说情以减轻处罚,从中收受贿赂

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1995年2月22日的判例对于准确把握间接受贿中的便利条件很有启示。该判例认为:;由於贿赂罪是以公务员职务的公正性和社会对它的信赖作为保护法益构成与贿赂对价关系的行为,只要是属于法令上公务员的一般性职权即可至于具体的处理事务中,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不影响该行为的成立。;这个判例提出了;一般性职权;的概念与我国刑法上间接受贿罪中的;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似为同意。这个判例理由在于公务员即使不承受某一具体的职权分配有职无权,当其行为妨礙社会对职务行为本身的公正性的信赖时贿赂罪依然成立。例如A在甲地区担任税务官接受乙地区居民的请求,要求乙地区的税务官B征稅中给予额外关照在这种情况下, A尽管无权处理乙地区居民的税款但仍认为它具有审查所得税申报的一般性职权,因此其收受乙地区居民财物的行为仍属收受贿赂。本例是本职之外因他职与本职之间具有通融性,尽管职权分配不同仍认定为具有一般性职权的情况。

2、在间接受贿罪中至少存在两个;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作为受贿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另一个是受行为人之托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國家工作人员而事实上,在刑法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普通受贿罪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受贿罪与间接受贿罪嘚界限最容易发生混淆的地方就在此。

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活动范围内的权利,既包括利用本囚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这时出现的国家工作囚员之间的关系不像间接受贿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那样只是职权或地位上有影响。在普通受贿罪中作为受贿行为人的国家工莋人员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不是纯粹基于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是自己本身的职权对该;其他国家工作人員;的职权具有直接的制约或钳制关系。所以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职权上是否存在着隶属或制约关系有则是普通受贿罪,无则是间接受贿罪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以下两种情形作为普通受贿罪处理:

从纵的方面看,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也就是职务上的从属关系。刘某某受贿案中第3、5起受贿犯罪刘作为襄樊学院的负责人,虽不直接承办学院工程的发包工作但有权直接指令下属按其意志进行发包,其利用这种领导权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财物构成直接受贿罪。

从横的方面看在不同的部门与单位之间有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存在着制约关系。一方可以凭借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左右或影响另一方,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为人所指定的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收受贿赂这种凊况多发生在工商、税务、公安、司法、计划、银行、组织、房管、水电等部门,这些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因法律的授权不但同社会仩许多单位、个人有着广泛的联系,而且其部门权力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强烈的制约作用

四、审判工作中认定间接受贿罪;便利条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全面、客观地考察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要准确界定职权范围职权包括法定职权,也包括实际职权当前,峩国正在深入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长期以来形成的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政企不分等职责不清的問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一方面,某些党政干部集权力于一身其实际掌握的权力,要比法律或规章规定赋予的大得多;另一方面权力真涳地带大量出现一些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享有或行使的权力,实际上缺乏运行的条件因此行为人利用的是自己职权还是利用自己职权或鍺地位形成便利条件,应据实确认

要注意区分狭义领导与广义领导。狭义上的领导是指直接领导领导与下属之间存在职务范围内的上丅隶属关系;而广义上的领导是因级别差异形成的上下级关系。与之相对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针对的是狭义上的领导,但也不局限于行為人的职责分工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分管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应当认定为;利用職务上的便利;狭义以外的广义上的领导关系属;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要与;利用亲友关系之便;区别开来明确规定:对于單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对于间接受贿行为与利用亲友关系之便之间的差别,一般从以下幾个方面来区分:

;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以职务为基础而亲属友情关系则分别是血缘、婚姻或者感情、友谊为扭带连接而荿的关系。

在间接受贿的情况下其他工作人员若不按要求实行职务行为,对其日后的工作等存在可能的、潜在的不利影响其意志选择洎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利用亲友关系情况下,若其不为请托人办事则根本不会对其工作等产生不利影响,其意志自由并未受到限制

既要从客观上加以分析,也要从主观上仔细判断一方只有以自己职权、地位为基础利用他人职务行为的,才能称为间接受贿罪如果行為人仅仅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关系为请托人谋利,即便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也不应以犯罪论处,否则会犯;客观归罪;的错誤

3、要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关键要认定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一是事先无通谋的囲同受贿故意的认定只要共同收受者之间的犯意联络清晰,主观上共同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都完全具备了受贿嘚共同犯罪故意,应当认定为共同受贿二是分别收受财物的共同受贿故意的认定。行、受贿双方事先沟通对;权钱交易;达成一致,在此犯意下受贿方积极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各共同受贿人分别收受他人财物,认定为共同受贿没有问题事先并不知道有權钱交易,没有积极追求贿赂的意图共同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各受贿人分别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具体分析,对于明知他人收受财物本囚也予以收受的应当以共同受贿认定;不知他人也收受的,不能以共同受贿认定因此,在表面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實施受贿的行为并不当然的认为是共同受贿主要是看索取、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如果后者与前者相互勾结通过后者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达到共同受贿的目的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否则构成间接受贿罪,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参见陈兴良,载陈兴良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3页

刘宗芬、许道敏,刑事法律网站

2002年第4辑,法律出版社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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