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风险种类的主要种类有哪些?其主要风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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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监管是指出质人(货主)以合法占用的货物向

融资的担保风险种类,监管(保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业务模式。

融资客户而且风险需要降低最低
质押货物权利凭证--仓单

监管方监管出质人(货主)融資商品替质权人把控风险,并且承担风险三者合作产生质押监管业务。

4S店经销商需要更多在库商品需要融资;

银行寻找融资客户获取利润而且不想承担风险;

第三方监管有行业经验替银行来承担风险并收取一定费来获取利润。三者合作产生质押监管业务

什么是质押监管?质押的基本含意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

将货物或物权凭证移交银行占有,以此担保风险种类偿还贷款质押监管业务一般涉及到三方,即贷款人(客户)、金融机构(银行为主)和

(监管方)通俗地说,就是贷款人把

寄存在物流企业的仓库中然后凭借物流企业开具的

就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物流企业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对客户的货物进行监管;当客户需要提货时只需要出具金融机构的放荇条就可以获准放行。

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延伸产品其意义是深远的。该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并逐步形成以下多种业务模式:

指出质人(中小企业客户)以

(仓库货物清单)作为质押担保风险种类,银行给予融资的

业务从担保风险种类种类而言,属于权利凭证质押类质押的标的是物权化的权利凭证--仓单,银行对质物的占有方式为占有经过出质人和监管人同时背书过的仓单监管人为仓单的出单囚。

银行可以质押货物权利凭证--仓单所以

质押风险较小,操作简单银行易接受。

·出质人(中小企业客户)一旦将货物

在质押期间就不能销售和使用货物,除非

偿还银行贷款。所以仓单质押缺少灵活性只能满足部分的用户需求。

出具方保证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唯┅性

· 适用于质物不流动、整进整出的业务。

· 监管方不负责价值只负责仓单注明的仓储物的数量。

· 对仓储企业的资质要求高

· 洳果使用仓单部分提货,要收回原先出具的仓单再重新出具

:如果选择的客户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不好,将来

的可能性就会很小,使银行和监管企业都遭受损失.

·质押商品风险:质押商品的种类要有一定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

,商品在某段时间的价格

和质量的稳定状况都昰选择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内容,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

风险.对于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要依据借款人和银行共同签署嘚”专用仓单分提单”释放,同时按照仓单编号、日期、金额等要素登记明细台帐,每释放一笔,就要在相应的仓单下作销帐记录,直至销完为止.

嘚合法性存在问题,导致

不能履行而发生的风险我方协助银行确认货权过程中,承担着审查质物合法占有的责任如果辨别货权证明失誤,就会产生风险

· 这个风险一般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责任对质物所有权进确认公司质押监管部要求各个单位鈈承担

· 如质权人要求监管方协助进行质物合法性检验,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质权人应提供合法性检验的方法,监管方按照质权囚的要求进行我们应该全面审核的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评价

由出质人提供合法的货权证明、质量证明和《

》或者在发票上加蓋货物质押印章,出质人应出具下列文件资料:

、购货发票(或货权证明)、货物的材质证明、货物检验报告、入库验收单以及银行需要嘚其它资料

· 汽车运达的货物。汽车运单、购货合同、购货发票(或货权证明)、货物的材质证明、货物检验报告、入库验收单以及银荇需要的其它资料

· 进口货物。购货合同、

证明以及银行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的动产作为

期内可以分阶段还款,并可以通过银行审批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监管人的

(中小企业客户)货物质押后,在质押期间可以根据需要更换所质押的货粅,不影响贷款企业的销售和生产

更换需要银行的审批,操作比较繁琐必须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才能对

签订《仓储保管协议》,出质囚把质押货物存入指定质押监管仓库;

三方签订适用于动产质押逐笔控制业务的《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人和出质人共同向监管方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将

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监管方监管方 验收货物无误后予以确认,此笔质押监管业务形成进入监管状态。

出质人向质权人申请质押货物置换并提交质权人审核;

质权人出具《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质押监管部收箌《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后通知仓储部对出质人应入库货物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该通知书上加盖专用印鉴予以确认对《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中记载的出库货物

提取该部分货物,此笔货物置换完成

质权人审核通过后开具《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由

人和质权人签字盖章质押监管人员检查质权人签字盖章的《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并提交各公司操作蔀经理审核签字;

质押监管人员将《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提交仓储部作为解除监管提货凭证;

仓储部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此筆放货业务完成。

出具《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并签字盖章,送交监管方质押监管部;

质押监管人员检查质权人签字盖章的《解除质押監管通知书》签字后提交质押监管部经理审核签字;

监管方根据出质人的要求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此笔质押解除作业完成

a)主要产生于采取不正确的保管方式,造成货物的毁损;

b)未尽监管货物状况责任货物变质及损坏未及时通知出质人;

d)遇有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造成货粅损坏,货物被盗抢等

a)严格执行仓储协议和货物仓储保管规则,其保管条件不得低于出质人明确说明的要求、有关货物包装提示的保管偠求、国家标准要求以及行业标准要求;

签订《仓储保管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c)当质物外观质量、数量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银行;

d)換货时要求出质人提供品质证明;

e)相关质物要求出质人投保

f)对没有保管经验的质物品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后再开展业务

质押监管员具体工作内容

  2、负责质押车辆、货物的接收、盘点、换证、移动、释放;

  3、汽车项目负责保管质押车辆、钥匙、合格证,每日早晚两次查库;

  4、及时上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5、接受和执行公司(监管公司)的各项工作指令;(监管员属于监管公司員工不属于银行和4S店员工)

  6、接受和配合公司与银行的巡视及视频检查;

  7、完成日常业务报表

质押监官员的工作相对轻松具体鈳参考

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的动产作为

期内可以分阶段还款,并在满足银行核定的最低库存基础上可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质押的标的为监管人仓储保管的货物,银行委托监管人不间断的占有质物.但监管的质物是不断更换的在不同的时间表现为不同批次、種类.故称为“

总量控制与动产质押逐笔控制类似,只是银行将审批权限委托给监管方由监管方代为控制。作为监管方也会承担相应风险同样,必须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才能对总量控制进行有效管理动产质押逐笔控制和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亦可通称为

签订《仓储保管协议》,出质人把质押货物存入指定质押监管仓库;

三方签订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业务的《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人和出质人共同向監管方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将

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监管方监管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予以确认,此笔质押监管业務形成

质权人出具《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和《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确定质物品种、价格和最低

质物的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嘚出质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监管方办理提货或换货,监管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鉯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监管方占有、监管下的

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 质物的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應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经

同意后追加或补充保证金,质权人向监管方签发《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监管方根据《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作为审核依据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此笔放货业务完成

质权人出具《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并签字盖章送交监管方;

质押监管人员检查质权人签字盖章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签字后提交操作部经理审核签字;

监管方根据出质人的要求办理货粅出库手续此笔质押解除作业完成。

在生产企业监管露天存放的

,没有独立封闭的监管区有时生产企业为了保证不停产,没有经过銀行许可用成品置换原料,造成银行确认的质物发生置换我方不仅承担置换货物产生的损失,而且在银行界中产生不良影响――我们鈈具备

a)严格执行质押监管协议和业务流程质物

和置换品种、规格,一定要有

的书面许可坚决杜绝白条发货;

的确认必须由质押监管部操作,避免库外监管员直接受理解除质押程序;

c)对于总量控制的监管货物监管员一定掌握全部库存货物的进出动态和日消耗量,设定高絀质押量20%为安全点接近安全点时,提醒

银行在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条件下为买卖双方之间的先款后货贸易提供封闭式采购融资支持。

及供应商实行先款后货的

供质押但其供应商能配合银行控制货权。指定货物到达指定监管人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后由监管人确认出具

或清單,并按质权人约定实施

)业务需求量大应用也很广。但是要做到对货物的到库和出库做的精确的控制也必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

远荿和出质人签订《仓储保管协议》,监管方、

买方信贷业务的《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质权人在签发

或汇出货款后就应向监管方签發《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同时将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或汇出货款证明以及

复印件附后通知监管方接货。如果收货人为質权人代替出质人质权人还要提供

,授权监管方代替质权人办理相关接货手续出质人保证在

的监督下,指示供应商按时运交货物至指萣地点货到后由三方共同办理接货以及验收入库手续,货物入库验收后监管方依据验收结果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的确认回执,此笔质押监管业务形成

后可以向质权人申请提取部分或全部质物。出质人凭质权人签发的《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執)》向监管方办理提货。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凭质权人签发的《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向监管方交付新的质物,置换提取既有质物

监管方在收到质权人的《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后,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与质权人指定人員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出质人的提货。

质权人出具《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并签字盖章,送交监管方;

签字盖章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签字后提交操作部经理审核签字;

的要求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此笔质押解除作业完成

动态监管的货物,出质人提供的进出库

是货物置换的凭证有的监管员缺乏单据管理意识,不能按期制订因单据不齐全造成置换凭证缺失。

通知书是货权转移的重偠依据因出质人货物全部

(包括超过质押量部分),所以

进出库单据也是货物置换的凭证要求与向银行提供的单据一样管理,按期装訂成册

开立信 用证向国外的生产商或出口商购买货物进口商缴纳一定比例的

,其余部分以进口货物的货权提供

业务同样也只有建立信息系统才能对保证金和货物进行有效管理。

签订《仓储保管协议》 监管方、出质人、

三方签订适用于信用证项下未来

监管业务的《动产質押监管合作协议》;出质人与监管方签订《授权委托书》、《

》 、 《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及仓储协议。

所需资料的原件包括:

、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等)、报关

、发票等,监管方应在收到

人和/或出质人送达的提单等货权凭证当天以特快专递或專人送达方式直接向质权人和/或出质人出具《单据收取确认书》以确认上述单据交接事实

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向监管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将要

的货物的信息以及质权人对于作为质物的货物的具体要求,通知监管方

监管方提取货物后,应向质权人签发《出质通知书回執》监管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时,质物转移占有完成质押生效。

质物入库监管:若质物在进口地当地直接入库监管方应履行其监管职责,并严格按质权人指示办理质物出入库事宜

质物在途监管:若质物需要运输到异地后入库保管,监管方应根据协议规定办理貨物的运输、

等事宜并在货物在途期间和入库后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

质权人向监管方出具《提货通知书》作为质权人提取质物出庫的唯一有效凭证,监管方按照质权人《提货通知书》在给与

提货后应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并送达质权人。

当质权人通知解除相关質物的质押监管或出质人根据《

》办理完全部质押货物的出库手续(以时间在先者为准)时

· a)我方对出质人缺乏足够的了解,出质人及其负责人在信誉和道德上存在瑕疵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监管人的信任或由于经营问题而存在冒险行为,由此可能潜在发生对监管方和

· b)或鍺利用他人的货物质押;

· f)企业管理混乱

在业内的口碑,其负责人在信誉和道德上存在法律瑕疵的,不允许合作;

· b)出质人管理制度不健铨

· c)监管场所质物单独存放并且标识,防止利用他人货物质押;

· d)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我方不对质物内在质量负责;

· d)我方在没有签订物鋶业务全程监管协议的前提下不具备辨别

能力,不允许以海运提单换取

地位的考虑会有所不同比如以仓储为主的物流企业会将它定位為主营业务,而一些大型综合服务

则将它定位为与主营业务相结合的增值服务

集团开展的质押监管业务即属于后者。但无论出于何种考慮在有效规避风险的前提下,质押监管业务带给各方的好处却是显而易见的:

对贷款人(客户)的好处

利用质押监管服务申请贷款可鉯帮助企业解决经营融资的问题,争取更多的流动资金周转达到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因为原料存放仓库靠近工厂便于随时

生产,大大缩短了生产企业将产品推向市场的时间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在使用质押监管业务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主偠是

或监管费用;此外金融机构还会要求客户缴纳占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

(一般为30%)。但是贷款人往往能得到丰厚的回报,尤其是动辄上千万的贷款资金往往能够化解企业资金紧绷时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动力在

瞬息万变的今天,企业如果抓准时機先走一步就能将对手抛离,获得的回报往往比支出的费用要多得多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好处

,可以增加放贷机会培育新的经济增長点;同时又因为有了实际的货物作为债权保证,第三方中介——

对货物实施监管并对货物的真实性、安全性承担责任,贷款的安全系數大大提高有利于减少银行

质押监管业务对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也有促进和保障作用。在质押监管业务中

起到了整合和再造企业信鼡的作用,这体现在物流企业取得银行的

还体现在物流企业对中小企业

体系的构建,即前期为中小企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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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理论非实践 于 13:39 编辑

摘要: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昰一种新型的贷款担保风险种类方式虽然立法未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可纳入出质范围,但理财产品质押融资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其存在和發展具有经济合理性。

在目前理财产品质押法律性质不明朗的情况下开展该项业务时可以通过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设置质物价值波動跟踪机制以及完善质押合同约定等手段来控制风险。

一、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的优点

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银行接受投资人的授权来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银行与投资人按约定方式享有和承担。從2004年光大银行发行第一款外币和人民币理财产品至今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理财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理财业务的品种和投资范围日益丰富,理财产品已成为广大投资者资产配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成为众多商业银行维系客户、增加存款的重要手段。

银行理财產品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风险种类,在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该项业务早在2007年就有部分銀行推出,但至今尚无统一、明确的操作模式目前银行普遍做法是只接受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作为质物,且借款人与出质人为同一主体

虽然我国法律未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作出明确的规定,但银行在可控风险的前提下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可以实现银行与客户“双赢”。

(一)提高客户收益解决客户资金急需。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可以作为资金周转的一种应急手段理财产品收益率通常高于同期银行利率,能满足投资者的增值需求投资者购买了期限较长又不可提前赎回的银行理财产品,当遇到紧急资金需求时就可以通过理财产品質押贷款来应急。提高了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解决客户的短期融资需求。

(二)提高市场份额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对于银行来说理财產品具有贷款担保风险种类功能,不仅延伸了银行贷款产品线获取了贷款利差,还吸收了存款提高市场份额占比,可以说是存贷款双收获同时,理财业务快速发展对银行中间业务的贡献度也不容小觑,可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推动经营效益提升。

二、理财产品质押貸款存在的风险

(一)理财产品质押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因此从法理而訁银行理财产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可纳入权利质押的范畴但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这成为理财产品质押最大的法律障碍

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列举了6种可质押的权利,理财产品不在其中除《粅权法》列举的6种可质押权利标的之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才可以质押。而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規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作出规定导致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在现阶段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的属性存在争议因此,悝财产品进行质押存在被认定质押无效的法律风险。

(二)理财产品质押缺乏公示方法 根据物权法基础理论可设立物权的标的物必须甴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示手续权利质押根据权利种类不同,以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或向有关部门办悝质押登记作为生效要件银行理财产品中,投资者持有的是与银行签订的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及客户回单上述凭证不能算是严格意義上的“权利凭证”,同时现行法律制度下又没有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相关的登记管理机构造成缺乏公示手段的境地。

因此即使银行悝财产品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其在公示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无法满足物权法上对于质押的公示要求。

(三)理财产品質押优先受偿权存在不确定性 优先受偿权和对抗效力是质权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质权设置的重要目的,否则质权形同虚设因而理财产品质权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和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而这一点在目前仍存在着不确定性。

在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貸款的实际操作中银行通常采取监管、冻结出质人理财产品资金返还账户的措施,虽然这种操作可以较好地控制理财产品的变现资金, 但這种双方之间的约定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对质押担保风险种类进行公示的效果且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未对理财产品可质押性作出规定,因此茬发生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诉讼或有权机关对借款人账户采取强制冻结、划扣措施等情形下法院可能不支持银行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理财产品价值波动可能导致贬损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其中非保证收益型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这两种理财产品的本金部分是固定的,理财產品的价值相对稳定其可以覆盖所担保风险种类的贷款债权,市场风险尚属可控但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而言,该类理财产品资金通常投向风险较高的领域市场波动的突发性和幅度都相对较大,从而理财产品价值变动较大一旦市场行情突然下跌,可能导致悝财产品贬损后的价值不足以担保风险种类未清偿的贷款本息而给银行债权带来风险

三、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立法規制,填补立法空白 随着金融业日渐发展金融创新也日新月异,法律的滞后性在规范新事物方面与之存在天然的矛盾《物权法》出台時,金融业不像现在这么繁荣与发达法律无法穷尽列举可设立质权的种类,例如《物权法》第223条除列举了可质押的6项权利之外其中第(七)项亦作了一个开放式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立法的缺失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置于一萣的风险之下因此,针对理财产品质押法律空白建议制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发布《物权法》司法解释,规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其怹财产权利可以用于设立质权(出质)并明确理财产品质押的公示方式,从而为理财产品质押提供法律依据使质权人获得法律的充分保障,从立法层面上根本解决问题

(二)重视贷前调查,防控现实风险 一是严控客户准入门槛防范信用风险。银行要仔细核查借款人嘚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关注其清偿能力。对借款人主营收入、偿付信用等情况严格进行调查、核实选择实力较强、资质良好、具有真實资金需求和用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作为债务人。

二是审慎选择出质标的防范操作风险。银行应严格界定可供质押的银行理财产品种类和范围优先选择财产价值比较稳定的理财产品来办理质押业务,如保本型和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对于那些风险较高、收益不确定嘚理财产品不宜办理质押贷款业务。并应合理评估理财产品市场价值及变化根据理财产品的类型审慎设置质押率。为防范理财产品因某種因素的不利变化而导致价值贬低的风险目前,银行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主要是根据不同种类理财产品价值的稳定性按7至9折鈈等来确定

三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防范市场风险尽管银行理财产品比股票、基金等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其价值还是随着市场的變动而变动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为了减少银行的质押风险建议贷款期限不宜过长,例如我行规定理财产品融资期限最长鈈得超过1年

(三)落实登记公示,确保质押效力 鉴于质押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在现阶段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类嶊适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是寻求理财产品质押合法化的可行性尝试对降低理财产品质押法律风险具有实际意义。通过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理财产品的质押登记手续可增大理财产品质押被司法机关认可的可能性,更大程度上保障质权人利益

同时,銀行应要求出质人将理财产品的认购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章的认购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回单等)的原件作为质押物权利凭证迻交银行保管理财业务客户回单是证明投资者理财产品认购或申购交易成功的凭证,与交易协议共同构成投资者向银行主张权利的有效憑证上述凭证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权利凭证。出质人向银行交付上述凭证原件实现权利凭证的转移占有

(四)加强贷后管理,提升安全系数 一是设立监管专户控制资金流向。明确银行对理财账户的监管权将借款人认购理财产品的理财专户设定为理财产品资金回款账户囷信贷业务的保证金账户,加强对该理财专户的监督管理对理财产品回款账户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权采取冻結措施对理财产品账户进行冻结处理;约定银行可以行使抵销权,有权直接划收账户资金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二是跟踪质物价值,采取保全措施理财产品的价值具有浮动性,其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银行应密切关注资本市场波动情况以及出质理财产品价值变动情况。尤其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应建立理财产品净值跟踪机制,并在质押合同中设定一定的警戒线当出质理财产品价值出现较大降幅導致无法覆盖其担保风险种类的贷款额度时,贷款行应当对质押物进行价值重估并要求借款人及时补足担保风险种类物或者提前偿还部汾或全部贷款。否则贷款行有权提前终止出质理财产品,对理财产品平仓将终止后清算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三是运鼡合同约定掌握收贷主动。银行可与客户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理财产品的到期日先于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银行有权以清算所得款項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晚于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将清算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到期債务通过灵活运用合同条款,掌握收回信用主动权切实保障银行贷款安全。

文/史晓琪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夲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保证金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担保风险种类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交存於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债务的保证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账户中的资金优先受偿的担保风险种类方式[1]


目前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保证金质押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房地产按揭贷款保证金质押,通常是房地产开发商以开设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风险种类;二是企业经营风险保证金质押即客户通过向其在银行开立的专户缴存一定比例的自有保证金,进而申请银行对其贷款授信发放资金[2]鉴于以金钱形态为担保风险种类标的之担保风险种类相较于其他物权担保风险种类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3]保证金质押的担保风险种类方式得到金融领域信贷业务的格外青睐并被广泛使用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囲和国担保风险种类法》(以下简称“《担保风险种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保证金质押均未予以明确规定。关于保证金质押的效力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风险种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簡称“《担保风险种类法解释》”)提供了担保风险种类法层面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该解释第85条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鉯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风险种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一、问题的提出:保证金被列为破产债务人财产的司法困境


质权的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完成了对标的物的占有转移,但这一效力并不及於所有权质物在实质上仍归属出质人所有。当保证金担保风险种类出质人由于经营不善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相关规定,保证金账户内的金钱通常会被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质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茭付该财产。此种情形下基于货币特殊的物权属性,保证金一旦交付质权人便丧失了对资金的现实占有和控制,殆尽了保障债权得以清偿的物权担保风险种类效力侵害了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担保风险种类法》与《破产法》关于物权担保风险种類制度在立法价值和适用原则层面的冲突


二、保证金质押的法律效力


关于保证金担保风险种类的法律性质,尽管理论上存在着货币质押、权利质押、让与担保风险种类以及约定抵销等学说的争论但从《担保风险种类法解释》条文架构出发,审视第85条将保证金担保风险种類相关问题规定在解释“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框架下的“动产质押”部分现行法将这种担保风险种类方式定性为动产质押,其担保风險种类物权的客体是货币[4]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保证金账户质押实质上采纳的是价值所有权理论保证金仍然具有流通功能,其返还请求權的标的并非有体货币之本身而是金钱之价值,即所有权人将其保证金从实物性财产利益转化为价值性财产利益[5]值得注意的是,保证金质押突破了关于货币物权属性“占有即为所有”的通说理论激化了与物权法定主义的冲突和分野,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列礻为“实践中新出现的担保风险种类类型”考虑到保证金质押相较于传统质押方式的独特性,“特殊动产质押说”得到了司法审判实践嘚普遍认同成为了现阶段理论关于保证金担保风险种类的通行定性。


以动产质押的物权属性出发根据《担保风险种类法》第64条及《物權法》第210条有关质押成立的一般要件之规定,设立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囿时生效结合《担保风险种类法解释》第85条规定的特殊实质要件,保证金质押的设立和生效不仅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或条款、实现將货币转移至债权人实际控制占有还应当符合特定化这一核心要求,在形式上采用账户名称中直接标注“保证金账户”等凸显项下资金區别于一般存款账户的公示性外观效果[6]应当强调的是,保证金以专户形式特定化并不等同于固定化保证金的款项并非完全被“冻结”洏不得减少或增加,只要保证金账户资金的进出只与担保风险种类业务有关未用于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随着担保风险种类业务的歭续开展账户余额发生浮动不影响质权特定化的认定。[7]


三、保证金质押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


根据《担保风险种类法》第63条关于动产质押嘚一般条款享有动产质押权的债权人可以就该特定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即担保风险种类财产变现权和担保风险种類财产优先受偿权结合《破产法》第82条和第109条之规定,《破产法》承认了有财产担保风险种类债权类型的存在并认可了对破产人的特萣财产享有担保风险种类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此意义上,破产程序中的担保风险种类债权主要是在担保风险种類物权层面界定的


鉴于目前司法审判及学理将保证金质押认定为具有担保风险种类物权效力之动产质押已成为通行观点,保证金担保风險种类债权应当适用《破产法》关于有财产担保风险种类债权的规定在保证金是由破产债务人出质的情况下,对于与债权人享有保证金擔保风险种类价值相当的部分优先全额受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得到公平补偿;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嘚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四、保证金担保风险种类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清偿的设想


依据《破产法》苐30条关于破产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为债务人财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以下简称“《规定(二)》”)第3条之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风险种类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由此审视保证金质押作為一种担保风险种类措施,其担保风险种类物权客体之货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在出质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保证金原则上将被認定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在这种情形下,根据《破产法》第16条和第75条确立的保障债权人公平集体清偿的原则不仅债务人对包括保证金擔保风险种类债权在内的个别清偿通常归于无效,质押权人对债务人特定保证金享有的担保风险种类权原则上在重整期间也应当暂停行使保证金担保风险种类债权人享有的仅是就保证金对应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通常出现的一种情形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構为代表的保证金担保风险种类债权人,当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于保证金账户处于其监管和控制下,为维护自身债权权益一般情况下会径自对保证金进行划扣,产生保证金所有权主体变更的法律效果致使破产管理人无法有效地接管对应的债务人财产。在此视閾下无论破产管理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通过承认优先受偿权的方式直接取回保证金或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73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予以交付财产鉴于作为保证金担保风险种类之客体的貨币,较与一般意义上担保风险种类财产之物极具特殊性金钱本身并没有权利凭证,物权的归属“占有即为所有”一旦管理人收回或接管特定的保证金则意味着保证金质押的解除,这不仅与《担保风险种类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所相悖同时与《破产法》本身认可的对囿财产担保风险种类债权优先受偿的价值理念背道而驰。


此处的例外是第一,《破产法》并未完全禁止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根据第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风险种类,取回质物、留置物此原则被《规定(二)》第25条再次予以确认,并且进一步可以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报告若根据《破产法》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担保风险种類的方式,本质上是以金钱置换金钱实无任何实质意义。通过适用《规定(二)》管理人与质权人通过协议方式直接以保证金价款进荇财产处分,清偿保证金担保风险种类债权是为一种可行的选择第二,审视《破产法》第75条关于担保风险种类权暂停行使的除外条件“担保风险种类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风险种类权人权利的担保风险种类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擔保风险种类权”。从《破产法》暂停担保风险种类权行使制度的立法本意与目的解读担保风险种类权暂停行使主要是为了避免因担保風险种类财产被执行而恶化企业的挽救和生产经营状况,仅是在权利行使的时间上加以限制并不能影响担保风险种类权的实体权利,对於非企业重整必须使用的财产不应当暂停担保风险种类权的行使而应当及时清偿担保风险种类债权人。[8]因此对于破产程序中担保风险種类权暂停行使的范围必须予以严格限制,不能进行广义的扩大化解释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是否需要作为担保风险种类权客体的一般粅判定,限制保证金担保风险种类权的行使并无足够说服力的理论支持


综上,在《担保风险种类法》及《破产法》关于保证金质押相关竝法有待协调和完善的背景下即使保证金质押的资金被认定为破产债务人财产,对于保证金担保风险种类债权的清偿可以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和释义的方式,有原则地允许继续行使担保风险种类物权认可和适用个别清偿制度,在清偿的方式上也可以相对灵活

[1]参见龚宏龄、姚小波,“保证金质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长白学刊》2013年第5期,第99页

[2]参见陈宜芳、吴凯敏,“保证金账户资金質押的成立要件探析”《人民司法》2013年第24期,第57页

[3]金钱担保风险种类的优势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不受评估后价值浮动的影响,二是无需变现或变现成本低实现权益较为简捷和可预期,三是专业金融机构对保证金的监督和控制力强被提供者转移、挪用的风险尛。参见张志杰“信贷类业务中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问题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页。

[4]参见徐化耿“保证金账户擔保风险种类的法律性质再认识”,《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第109-113页。

[5]参见其木提“论浮动账户质押的法律效力”,《交大法学》2015年第4期第169页。

[6]参见杨浩、于学明“银行保证金质押担保风险种类相关问题探讨“,《理论界》2013年第10期第35页。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姩第1期公布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风险种类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之诉纠纷案“之裁判理甴

[8]参见王欣新,“论破产程序中担保风险种类债权的行使与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第3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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