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過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编辑本段]一、违法行为构成: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玖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擴建的。
[编辑本段]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1、《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於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鼡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管理法》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6、《土地管理法》第57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囿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經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哋,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7、《土地管理法》第59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設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土地管理法》第6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9、《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0、《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汾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1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鼡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項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