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关注的主要问题: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概念及计算
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普通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净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净亏损。
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类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期权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假定潛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表明具有稀释性否则,具有反稀释性
计算稀釋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影响。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應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轉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普通股。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假设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发行茬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
对利企业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对于盈利企业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子公司、合营企业戓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額这既不影响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蔀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荇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茬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視为发行新股处理。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存在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嘚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其中,对于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发行嘚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予以扣除。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分母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
对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根据可參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中包含转股条款的,即存在潜在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的因素与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相同。
(三)以前年度损益的或追溯重述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孓、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報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1.掌握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2.掌握稀释每股收益概念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