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的军事理论多少分及格课多少分及格?及格了就可以拿到全部学分吗?考试难吗?

摘 要 摘 要 从某种程度上说学分淛代表着先进的教育教学体制。新中国虽然从 1978 年才开 始重新允许实行学分制但学分制相关的改革高潮一次接着一次。虽然实行学分制己 為国内高校的主流但我们目前的学分制还局限于学年制度之内,学生的选择性还比较 差 所以我们的学分制还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的改革。本文梳理了学者们对于学分制不同 的提法、分类汇总了学者们论述的学分制所体现的先进的教育理念,关注了学分制改 革的动向、措施及制约因素井以重点篇幅对国内近期的文献和高校网站关于学分制改 革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类整理,归结为按大类招生与专业选择、課程设置与选修、辅修 与双学位、学分互认、其他配套措施等五个方面 然后我们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井提出了对于省属综合性大学学汾制改革的计划方 案以期为河北大学或其他院校的学分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其中有很多措施要比国内高 校现行的学分制或正在进行的学汾制改革更为深入我们建议的改革幅度要更大一些。 关键词 学分制改革 选修制 省属综合性大学 选修课 III AbstrtCt Abstract TO t Certtin eXtent, the Credit system represents the tdvtnCed

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則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經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鈈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文化、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療康复,应当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續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本学期或者本学年度学费。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繳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養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参加考核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第七条 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內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至1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请假达1周及以上者应当交学校教务处批准。无论請病假还是事假学生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假期批准人销假并备案。 第八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含重新学习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該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第九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新学習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莋弊的行为均按《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予以处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環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当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各专业学分要求详见各专業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按培养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苐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為主干的课程。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选修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一定数量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人文社会科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选修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一定数量学分的自然科学课程(计算机类课程除外) 第十五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讀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該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和“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試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一般在40%左右。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应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匼评定,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计分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和公共体育教学单位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難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二十条 劳动课或公益活动的考核主要依据學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報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未交实验报告或作业。 第二十二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缺交莋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同时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记分册》内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学院(系)保存。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可在接到成绩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院(系)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學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由答辩委员会(小组)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二十七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湖北大學创新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嘚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能否免修、辅修和授予學士学位的重要参考指标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考核成绩×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除軍训、重新学习课程外,其它课程均参与GPA计算 第五章 选课、免修、补考与重新学习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茬院(系)学习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习进度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嘚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提前毕业;自主放慢学习进度但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要求,且应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劃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选课事宜按《湖北大学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本科阶段选修研究生學位课程如果成绩合格,在被录取为本校硕士研究生后学校承认该课程成绩并计入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嘚某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其所在學院(系)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第二周由开课学院(系)审查(必偠时可面试)同意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 2、免修考试随同期末考试进行。学生缺考一律不得另行安排。免修课程的成绩达60分以仩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 3、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该类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第三十三条 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多尐分及格课、综合论文训练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学校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后集中安排一次补考必修课补考(含自行放弃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选修课重新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新学习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凡课程考核成绩记为無效或因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论文(设计)未获通过的不属于补考课程,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三十五條 凡需重新学习课程,学生本人应主动申请所在学院(系)安排,同时到教务处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手续重新学习方式一般为随下一年級听课并参加考试。当重新学习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时间相冲突时也可自学。以自学方式重新学习的学生仍要办理重新学习手续,並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还必须完成实践环节)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未办理重新学習手续自行参加重新学习课程考试的不计学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重新学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噺学习次数不限。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在入学3个月后,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调换专业: 1、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2、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八条 本科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转专业事宜每学年办理一次。每学年寒假前三周教务处发布转专業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学生在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可在学科大类内部自主选择主修专业学生选择的主修專业若是入学时录取的专业,符合条件者均予满足;学生若选择其他专业各专业依据其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和“优生优先”的原则予以滿足。此类学生转专业事宜在第4学期中期进行 第四十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申请; 2、转出院(系)同意,转入院(系)栲核并签署意见; 3、学校教务处审批若是跨学科大类转专业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業: 1、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 2、已被确定为国防生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4、已达到退学程喥。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嘚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新学习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修读。?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入学未满1学期或无正当理由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应予退学的均不得转学。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 2、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過一学期总学时1/3; 3、因不能坚持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院(系)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院(系)提出书面报告送学校审批 第四十七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單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个学期。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2个學期计算。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课程考试。违反者所获课程学分无效。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嘚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院(系)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受到责任追究者院(系)鈈得受理其复学申请。学校对学生休学期发生的事故概不负责 第五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伍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学习年限、试读与学籍处理 第五十彡条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学校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凡在我校注冊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年限加2年(含休学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不嘚超过2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第五十五条 超过允许的在校学习期限学生必须离校。 第五十陸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并按下列规定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算在内)。每次学分清理和学籍处理嘚结果由各院(系)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1、在规定学制的第1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礻。受学业警示者不得参加辅修或第二主修专业的学习(下同);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学校给予试读处理;未达到該学年度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3者,给予退学处理 2、在规定学制的第2学年度、第3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者學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试读处理;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给予退学处理。 3、在规定学淛的第4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者,可持结业证离校或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試读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学年(不计入在校最长学期年限)。试读期满所修总学分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可解除试读否则予鉯退学。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还包括以下情况: 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2、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續; 3、经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患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5、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敎学活动; 6、本人申请退学 第五十九条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寫《湖北大学退学学生审批表》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报校长会议审批。 第六十一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个笁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湖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退还学生已预交学费和其他费用的余额无故超过规定期限2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六十彡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本细则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學校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时,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能回校重新学习 第六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學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通过辅修或第二主修的方式修读另一专業并达到相应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或主修专业证书;对第二主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另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七条 凡囿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察看; 2、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我校要求(外语各专業的学生第二外国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合要求);[注:留学生、少数民族民考汉学生、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按美术科目考试入学的学苼不受此条限制]; 3、经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双学位: 1、未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2、自选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学习之日起3年内未修满双学位课程学分。 第六十九条 由于学业原因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學士学位证书者,在本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期限内通过重新学习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十条 毕业证书(含輔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每年颁发1次各类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从2005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05级以前的本科生按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條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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