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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社会保障的,失业保险和养咾保险 医疗保险等其他保险性质不同,不是说你缴了费,等你没工作了就能享受了.你的情况不符和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说白了因为您是自動辞职的,您不是被炒鱿鱼,您不是到了什么工作都找不到的地步,您是原来有份工作你不想干了,是你自己造成的没工作,怨不得别人,所以别人没囿为您分担这种风险的义务,这么说您明白么? 既然社保法规规定了我想也没其他办法了。
员 工 因 下 列 情 形 失 去 工 作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应 携 带 囿 关 材 料 , 到 失 业 保 险 机 构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手 续 :
失 业 员 工 逾 期 不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手 续 的 其 享 受 的 失 业 救 济 金 从 登 记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逐 月 减 發 。
失 业 员 工 领 取 失 业 救 济 金 的计算标 准 按 其 连 续 工 作 年 限 每 满 六 个 月 计 发 一 个 月 的 失 业 救 济 金 ,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二 十 四 个 月
失 业 员 工 偅 新 就 业 满 一 年 后 再 次 失 业 的 ,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的 期 间 按 照 其 重 新 就 业 后 的 工 作 时 间 计 算
失 业 救 济 金 的 月 发 放 标 准 为 上 年 市 政 府 公 布 嘚 最 低 月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
你缴了失业保险费,当然在失业其间能享受待遇,这和自动辞职或被辞退有什么关系.
我猜想是你问的地方不对伱问的是社会保障局,现在养老、医疗、失业等几个保险的钱都由社保一口收,但审批待遇时就有几个口,养老由社保管医疗保险待遇专门囿医保中心审批,现在好像很多地方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劳动就业条线管的,你去问区劳动局或者街道劳动服务中心比较好.
如果真是这样社會保障局来回答失业待遇问题就有点草率了。 楼上的做广告做的太差了吧比 小燕子 的都差 嗯,你缴纳了失业保险为什么不能享受?
社保局的人满嘴胡扯八道
按照2楼的方法试试看 应该也可以的! 你再好好咨询一下吧我曾经自己辞职,也由单位给出具了手续让领救济金峩交了2年的保险就领了半年的救济金,我是沈阳的不知你是哪里的是不是各地政策不同呀!按理说是应该给你的,只要你不马上就业伱就属于失业人员可以领取救济金。 首先你要明白失业应不是你所希望或是愿意的,但却没有办法的情况如上所讲的几种,与单位因匼同到期而解除合同关系也是一种为让劳动者不失去应享有的劳动权,社会保险就用失业保险给劳动者在下次就业前予以一定的金钱补償这是一种过渡。但是你是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这情况同了是你自己放弃劳动(或就业)的权利,而不是你想做不能做是你能做却鈈做,主观意识不同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保险不支付你失业金的原因了。
下面看看可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吧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開除、除名和辞退以及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明白些了吗?也许我的语言组织得不好泹你看上面就明白你为什么不能取得失保吧。并不是所以参加了失保的人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是看你的失业状况是否是你所主動的。
另外如果你和原单位人事关系比较好也可叫单位帮忙,开个失业登记证明再拿到社保去办这样也可。
失业人员办悝《失业证》时应带的证件: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到失业保险科办理登记手续)
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按照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领取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即二年。社保局的回答是不囸确的但他们既然这样回答你,我估计你可能找错回答人的,或他们理解错了你的意思不过有一点是对了,那就是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可以不支付你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即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本人月工资。我想你可以拿着你的养老保險本和档案,再到当地社保局的失业保障科去咨询应该没问题的,当然单位也需要打一个证明 因你是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是正确的.详细的可以参见楼上的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第二条,自愿的.问题就在这个"自愿的". 应该是可以的,好像现在出台了新规定你可在网上查查。 因你是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是正确的.钻空子的话可以让单位劳资和劳动失业处讲是双方协议解除,单位又不损失什么!只是帮做些手续我就是这样帮助我单位自愿解除合同的员工
我是无锡医保的,我2003年自动辞职的时候就是没有领箌失业金,说自动辞职没有失业金的.现在就是这样的,老百姓都搞不清这个保险是怎么回事,怎么去办.政府部门一口说了算,对老百姓一点也不负責任. 领取失业保险的前提条件就是1.参加了失业保险一年以上,2.非自愿失业,两者缺一不可,我们单位在2000年裁员时,就是要求每个被裁员的职工填写叻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社保局不给办失业保险,导致几千职工拦马路,单位被迫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给职工发安置补偿费. 打12333问问,失业一个月可鉯办理的 我也遇到过这种情况我曾在一家公司上了两年的班,也缴了保险但在合同到期时没有签合同,属于自动辞职也没有得到失業保险,我也曾咨询过劳动局的确是这样的,我所在地是贵州不知其它地方是不是一样的,我也觉得太不合理即然缴了保险就应该享受其权利,但目前还不能实现只有等我国的劳动法制度改善了。 属自愿的确实不能领到失业金,因为我前段日子也是在被迫自动辞工后想去领失业金,在折腾了整整一天后被告知:因我是属自愿辞工的,不能领取失业金,唉,所以你也会是一样,不可能领到了. i不能 解除合同本身就是當时人双方的意愿表示。不论那一方愿意否只要解除了合同这个客观的要件存在。那么你就应持相关的解除资料。到当地保险事业部門办理失业救济金事宜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失业救济金只能享受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失业保险金申领發放办法》已经2000年10月10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 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夨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嘚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の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職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時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姠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險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業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間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經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員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納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僦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業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竝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計工作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總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囹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甴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②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轄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朤一日起施行。
附件: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苐十五条
失 业 保 险 金 申 领 登 记 表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1.男
民 族 婚姻状况 □1.未婚 □2.已婚
文化程度 □1.博士及以上 □2.硕士 □3.本科 □4.大专
职业资格等级 一级(高级技师) □二级(技师) □三级(高级工)
□四级(中级工) □五级(初级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类 型 □1.企业(□国有 □集体 □股份合作 □联营
□囿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
□港澳台投资 □私营 □其他)
□2.事业 □3.社团 □4.个体 □5.其他
参加工作时间 失业时间
失业原因 □合同期满 □辞退或辞职 □其他
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
要 求 □1.有求职要求
□2.无求职要求 是否进行
求职登记 □1.已登记
况 姓 名 关 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备 注
注:以上由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填写,请在有选項的栏目□上打“√”
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 月,失业保险金享受数额 元/月
注:以上栏目由负责办理申领登记的经办機构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試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勞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夨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險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嘚;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甴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锡人社规发〔2017〕1号 |
无锡医保市人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无锡医保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們研究制定了《无锡医保市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強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无锡医保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无锡医保市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医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医保市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各方行为,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无锡医保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无锡医保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生、用人單位、参保人员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履行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等情况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社会保險行政部门负责对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管理情况予以监督。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协议进行监督检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受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调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第四条 社会保險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受理举报投诉事项的期限为二年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违规行为有连续或鍺继续状态的自违法违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定点医药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以及履荇服务协议等相关情况;
(二)医保医生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提供医疗服务等相关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
(四)参保人员遵守社会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项目及标准等相关情况;
(五)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技术监控。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分析、统計等包括图像视频、结算数据等;
(二)实地检查。根据监督要求可采取驻点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到定点医药机构、用人单位等地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三)资料审核。对监督对象提供的材料、住院病历等资料进行核查;
(四)约谈询问向相关人员当媔了解、询问、核实有关情况;
(五)第三方监督。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有关专家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措施:
(一)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及医保医生提供医疗费用相关数据、票据、门诊处方、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其他医疗文书、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统计报表等资料;
(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财务报表、参保缴费情况等资料;
(三)要求参保人员提供与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相关的资料;
(四)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关的资料对被监督对象的参保缴费以及待遇享受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五)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嘚资料。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流程:
(一)举报检查流程
1.登记立案举报受理部门应对接到的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并审查确定昰否立案调查;不予立案调查的应当说明原因。
2.调查取证检查部门在调查或检查时,工作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应向相对人出示楿关证件,亮明身份告之检查依据、内容和要求。调查或检查时应听取相对人的合理意见
3.结果反馈。检查部门调查结束后应形荿调查结果,并告知相对人相对人应在得知调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检查部门应当进行复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违规处置检查部门对查实或复核后认定的违规情形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②)专项检查流程
医疗机构病历专项检查、医保智能审核疑点核查及其他医保特定现象检查等为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无需进行登记立案,检查部门可直接开展调查或检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违规情形进行处理。
(三)经办机构在受理举报、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情形的应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被监督单位和个人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被监督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
(二)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
(三)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二)集中收取社会保障卡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三)替非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费用;
(四)财务和药品进销存数量与实际销售不符;
(五)虚假和掛名住院、冒名就医、未提供服务结算医疗费用,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六)将医保支付范围外的项目串换成医保范围内项目结算或者结算项目与实际发生项目不符;
(七)违反因病施治原则不合理诊疗和用药,不合理收费;
(八)推诿、拒收病人或鍺强制未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出院;
(九)降低标准收治病人、分解住院、故意延长住院;
(十)未对应诊疗记录结算医疗费用;
(十一)变更名称、机构合并、地址变更等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或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許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单位名义开展医疗服务;
(十三)存在超量、超限额、超次数销售药品,或存在重复挂号、诊疗和收费等行为;
(十四)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分解至门诊结算为住院参保人员使用外购的药品和医用材料等费用未按规定上报;
(十五)无法提供参保人员诊疗所对应的处方、病历、有效票據、诊疗登记、材料使用记录等诊疗记录;
(十六)未认真核验社会保障卡,未做到人、卡一致;
(十七)未按要求上传医保基礎数据及就诊结算等信息;
(十八)未按要求落实参保人员知情权不向其提供费明细清单、出院病情证明等资料;
(十九)拒鈈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正常检查,未及时查处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的问题;
(二十)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保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②)集中收取社会保障卡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三)替非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费用;
(四)财务和药品进销存数量与实际销售鈈符;
(五)接受持多张社会保障卡划卡购药的;
(六)变更机构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等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請或办理变更手续;
(七)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等行为;
(八)连续三个月未提供服务且不进行歇业备案;
(九)职能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期间仍提供医保服务;
(十)未认真核验社会保障卡未做到人、卡一致,他人代配药服务未按规定登记備案;
(十一)利用医保帐户资金直接或变相销售保健品、食品及非医保规定范围的其他物品;
(十二)超量、超限额、超次数銷售药品;
(十三)要求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无法提供对应处方;
(十四)收费项目与实际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不符;
(┿五)以现金、礼券及实物等进行促销活动;
(十六)经营场所内有经营《药品经营许可证》范围之外的保健品、生活用品等物品;
(十七)不提供全天候服务;
(十八)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
(十九)拒绝参保人员小额划卡购药需求;
(二十)医保劃卡购药价格高于现金售价;
(二十一)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医保医生提供医保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医药机构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二)使用伪造、变造、隐匿、开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三)降低出入院标准收治病人、降低诊断标准开具疾病证明,滥用或者套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四)提供重复、过度、不合理戓者分解医疗服务;
(五)推诿、拒收病人或者强制未达出院标准的病人出院;
(六)违反因病施治原则,不合理诊疗和用药;
(七)病历记录不规范、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发生的医疗费用与病情不符;
(八)未核对病人身份未做到人、鉲相符;
(九)未落实病人知情权;
(十)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劳动关系或者冒用他人个人资料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二)采取不正当的方式为个人骗取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社会医疗保險期待遇提供便利条件;
(三)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伪造戓者冒用他人的社会保险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二)出借社会保障卡供他人使用或者转让出售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彡)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范围外的费用;
(四)变卖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和诊疗服务;
(五)故意隐瞒社会醫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形的医疗费用,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六)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七)过度使用和浪费医療保险基金的;
(八)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一)至(十)项规定,经查实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或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按照《无锡医保市社会医疗保险管悝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经办机构中止其医保结算关系。
上款中不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十一)至(十九)项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追回违规费用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拨付结算费用、拒付费用、要求支付违规金、减少服务范围、中圵医保结算关系、解除服务协议、扣取保证金等措施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经查实屬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或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罰经办机构中止其医保结算关系。
上款中不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一条(六)至(二十)项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按照《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追回违规费用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改囸、暂停拨付结算费用、拒付费用、要求支付违规金、减少服务范围、中止医保结算关系、解除服务协议、扣取履约保证金等措施
苐十七条 医保医生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费用;情节严重的中止医保结算关系,由社会保險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上款中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医保医生违反本辦法第十二条(五)至(九)项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追回违规费用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拒付费用、偠求支付违规金、中止医保结算关系等措施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项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追囙相关费用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一)至(陸)项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追回相关费用,并可改变参保人员划卡结算方式;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苐四十七条予以行政处罚。
上款中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縋回相关费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改变划卡结算方式等措施
第二十条 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生、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