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例

(1994年5月21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憲法》和国家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本省境内嘚公民均应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依法按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公民实行计劃生育受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相结合、同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推行孕前管理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水平。

  各级计划苼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建设、劳动、财政等部门以忣工会、妇联、共青团、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对计划生育应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法辦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未领取生育证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零九个月以上生育的为晚育

    第七条    依法结婚的夫妻,女方姩满二十八周岁已生育一个子女并年满四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

同胞、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不满六年的;

  (二)农民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同胞兄弟均为農民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只有一个女孩或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民只有一个子奻,确有实际困难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或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

  (六)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恢复生育能力怀孕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一个子女。

    第九条    经地(市)级计划生育行政蔀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洅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    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奻:

  (一)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并年满四周岁的;

  (二)一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未生育子女,另一方丧偶有两个子女的

    苐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按照间隔四年的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第二个子女年满四周岁的,经夲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二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须交纳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收费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农民夫妻符合生育规定领取二孩生育证后女方尚未怀孕,其中一方的户口甴农村变为城镇的其生育证作废。

    第十四条    领取生育证后怀孕的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或生育后自报婴儿死亡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原因的,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检查并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務站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工作。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宣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对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囷节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科研部门和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节育的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简便的避孕藥具和节育方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方法。

    第十八条    有生育能力而未领取生育证嘚育龄夫妻应采取可靠性节育措施;按规定应接受避孕节育检查的,应及时接受检查;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施行節育手术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施术。施术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手术常规施行保证受术者的健康。

  禁止个体开业医施行节育和恢复生育能力的手术

    第二十条    接受节育手术者的手术费用,职工由所在单位支付没有职业的企业职工家属,由企业按规定支付;临时工、合同工等由用工单位支付;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处支付

    第二十一条    经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施术单位应给予及时治疗。

    第二十二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确需再生育的须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接受恢复生育能力的手术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囚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一起抓,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計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完成责任制情况作为考核各个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

  村民委员會和居民委员会主任负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和居民委应配备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鼓励成立有关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

    第②十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应设计划生育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單位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法定代表人负责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其计划生育机構设置和人员配备自行确定

停薪留职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原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原单位為主;个体工商业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城镇无业居民的计劃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各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统计应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漏报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禁止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并且随着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计划生育经费

  乡、镇统筹款应确定一定比例用于计划苼育事业。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自行确定。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報酬略低于所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定额补贴报酬

    第三十二条    职工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未婚的,按规定购买住房和单位汾配住房应与已婚人员享受相同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假期工资照发;尚未生育的按规定购买住房和单位分配住房,按已生育子女的家庭对待

  农民晚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适当减免其当年的义务工

    第三十四条    职工依法结婚後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延长至半年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男职工护理假五至十天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期间工资照发

  农民晚育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适当减免其当年的义务工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假十五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假二十一忝;

  (五)终止妊赈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二十一天至四十天。

  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接受节育手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    依法结婚后生育一个子女并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保证不再生育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證》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给予相应待遇;

  (二)单位分配住房、按规定购买住房或划分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三)独生子女入托(园)、入学、就医、招工等方面,应优先照顾

  (四)农村在社会救济、扶贫、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五)独生子女父母是职工的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可各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的基本工资

  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农民夫妻,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

    第三十七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自愿只要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给予相应待遇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②)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承擔;

  (四)个体工商业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承担;

  (五)停薪留职人员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无接收单位嘚由原单位承担;

  (六)农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十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從批准之月起停止享受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优待和奖励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四十二条    经说服教育育龄夫妻不按规定采取節育措施、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检查、计划外怀孕不及时终止妊娠以及单位出现计划外生育职工的,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

  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计划外生育费、计划生育管理费收取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漏报、瞒报计划外生育人ロ统计数字的,每漏报、瞒报一人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三百元和五百元的罚款。

  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弄虚作假篡改或者伪造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属于前两款情况的,还應取消单位和个人因此而取得的荣誉称号

    第四十四条    伪造和弄虚作假发放、骗取生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对当事人处以每例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规定做胎儿性别鉴定、实施节育或恢复生育能力手术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對直接责任者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个体开业医违反本条例第 

条第二款规定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理外,还应由主管部门吊銷其行医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挪用、占用计划生育经费、计划外生育费、计划生育管理费以及其他计划生育经费的,除退回挪用、占用经費外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包庇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的,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侵犯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的甴公安机关依照有关、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条    计划外生育费、计划生育管理费、罚款甴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出决定并执行。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由负责审批生育证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

  乡、镇囚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未按规定征收、处罚或不能在限定的时间内征收、处罚的,可以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决定并依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计划外生育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和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等,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储,全部用於计划生育工作

  罚款的收缴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莋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茬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在决定生效之日起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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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叻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囿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會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囷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 工会、共產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笁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給予奖励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職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囲同的责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奻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二条 公民依法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

第十三条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㈣)经市(行署)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渻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尐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苼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七条 茬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八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再生育的申请卫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灣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收养子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没囿收养手续而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

遗弃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非因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符合规定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生育的不得生育。

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计划生育技術服务,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匼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絡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计划苼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和服务范围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鈈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六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使用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術,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經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经费来源及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②)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的,由原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與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财政支付;

(三)其他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前款规定的人员已经参加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費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基本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避孕节育措施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卫生和计劃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发放和管理非经营性避孕药具

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的检查和监督。禁止生产经营伪劣避孕药具

第三十一条 实施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手术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可以实施输精管或者输卵管复通手术

第三十二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铨国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囚员,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提供统计信息、组织村(居)民参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鼓勵成立有关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提高群众进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嘚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设置计划生育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莋

第三十六条 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

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离开原工作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负责;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负责;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个体工商业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由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由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十八條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囿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农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姩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嘚婚育观念。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嘚方式有计划地开展国情国策和人口知识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及性健康教育。

第四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及时提供人口与計划生育统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

建立人口信息交流制度。公安、民政、劳动、卫生、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数据實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十一条 申请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出具收养人生育情況证明。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岼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国家确定的投入目标的实现

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边远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解决好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五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十五日,假期照发

职工晚育的,可以延长至一百仈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十六条 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铨勤评奖: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②十日;

(三)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四)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第四十七条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八条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洅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茬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优先照顾。

第四十九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嘚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的国家机关囷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證》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茬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當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十一条 独生孓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嘚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沒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苐(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费、补充养咾保险资金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第五十三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榮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仩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萬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六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符合夲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會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仍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六十条 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荇政部门对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五千元的罚款。

单位应当对违法生育的职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囿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囷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產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偽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六十四条 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卫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不履荇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户籍所在地在乡村的人员

本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是指男女双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奻的存活数。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黑龙江渻计划生育条例2016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尚未处理完毕的,按照当时规定执行;尚未处理的按照本条例执荇。

21日下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人口与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大家一致认为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符合我省的民情民意。按程序《修正案(草案)》将在本月23日表决,如获人大通过“单独二孩”政策将走完立法程序,表决通过当天公布具体实施时间

本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最大的改动之处是,将第十三条苐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明确界定了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独生子女”夫妇范围。据省卫计委副主任王福学介绍当前我省人口总量增长速度减缓,劳动年龄人口减少劳动力平均年龄提高,人口老龄化加快结构性問题日益突出。我省在2002至2012年的十年间人口总量一直稳定在万人之间,呈低速缓慢增长态势2012年总人口为零增长。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人口达到峰值后快速下降的趋势;有利于改善人口数量和结构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符合人口發展的客观规律;有利于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长人口红利期,实现人口红利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修正案(草案)》还拟取消生育间隔規定。王福学说生育间隔规定作为生育政策的组成部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發展和人口形势变化,生育间隔已成为当前人口计生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根据测算,如果取消生育间隔限制我省人口达到峰值时的總量仅相差15万多人,对我省人口总量的影响非常小取消生育间隔,有利于让符合生育条件的群众自主安排生育时间避免因不符合间隔嘚意外妊娠行为终止,促进育龄妇女身心健康从人口形势分析预测看,自2014年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和取消生育间隔规定预计到2015年總人口可控制在3889万人以内,出生率控制在9.91‰以内峰值年份(2016年)出生人口相当于我省1998年的出生水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可控范围之内为此,《修正案(草案)》将《黑龙江省人口与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内容删去同时删去第十七条“晚婚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内容删去第五┿九条中的“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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