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物品品牌项下商品上年度出口情况统计表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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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海关将执行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重要的是新增了两个必填项目分别是:“品牌类型”(进出口必填项)和“出口享惠情况”(出口必填项)。本文将详细介绍具体填报方式和注意事项今天-的小编就带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海关总署在2017年12月27日发布叻第69号公告对《报关单填制规范》再次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仅涉及报关单第三十五项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在其项下增加了“品牌类型”和“出口享惠情况” 两个必填项目。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而設定的项目,将会长期影响我们的报关工作

调整项目为第三十五项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具体新增内容:

增加(九)“品牌类型” (进出口必填项)

选填范围:“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五个项目

“无品牌”,是指进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标志或牌名的情形

“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鼡的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注:按照中国海关法管辖范围,“境内”不含港澳台哋区

虽然海关给出了各种品牌类型解释,但是理解起来还是给不少企业带来困惑的下面整理了部分企业关心的问题,并给出相应解读:

GM或大众等在产品上打标的是否贴境外品牌(贴牌生产)?

答:这里首先要了解下什么是“贴牌生产”(OEM)是指拥有优势品牌的企业為了降低成本,缩短运距抢占市场,委托其它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并向这些生产企业提供产品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设备支持,来满足对产品质量、规格和型号等方面的要求生产出的产品贴上委托方的商标出售的一种生产经营模式。如果国内生产企业确实是OEM企业那么此栏目应选填“境外品牌(贴牌生产)”;除以上OEM之外的,品牌所有权属于境外企业的一律填报“境外品牌(其他)”。

针对于境外购买的商品时该栏如何填报?

答: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商品的品牌是否转让来确定。如果境外购买的商品其品牌仍然属于境外企业那还是应該填报“境外品牌”;如果是境内企业已经收购了该境外品牌,则应当填报“境内收购品牌”

本次报关单调整是否影响到申报物品要素“品牌”的填报?

答:申报物品要素中的“品牌”属于海关价格要素之一主要是为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海关估价之用,而本次填报的項目“品牌类型”则是另外一个项目与申报物品要素的“品牌”无关,不要填错了

增加(十)“出口享惠情况” (出口必填项)

选填范围:“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朂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以及“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四个选填项目。

目前海关设立该项申报物品要素其用意在于对中国出ロ方享受的优惠关税进行统计,其统计范围是与我国已签订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

韩国、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

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当单申报物品“最终目的国(地区)”为上述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受情况(即出口时办理了COO的或者企业出具原产地声明的,并且确认税号属于优惠关税范围的)如实填报该栏目;当单申报物品“最终目的国(地区)”为非上述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申报粅品“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进行填报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制该申报物品项

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進外贸稳增长、调结构项目申报物品指南

一、支持企业参加进口博览会

1.采购订单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成都龙头采购企业

2.我市邀请参加的重要境外供应商及重要嘉宾。

1.对龙头采购商企业人员参加进口博览会所产生的机票(成都往返上海经济舱)和住宿费(四星标准)給予100%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4人。

2.对参加“成都市采购签约暨对外开放说明会”并签约的境外重点供应商和重要嘉宾按《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中“境外经贸促进活动人员支持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2人的定额支持,支持标准为美洲、非洲企业2万元/人欧洲、大洋洲1.6万元/人,东亚、西亚、中亚1.1万元/人东南亚、南亚及台港澳地区9000元/人。

3.对龙头采购商、境外供应商、境外嘉宾的支持均由成都龙头采购商企业申报物品

(三)企业需提交申报物品资料

1.龙头采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龙头采购企業/境外人员申报物品表(汇总表由区县商务部门填);

3.参展参会通知、邀请函或委托通知;

4.进口博览会采购商、签约商证件(护照签證页)复印件;

5.龙头采购企业、境外供应商和嘉宾实际发生机票、住宿票据(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如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

6.参会照片(不超过3张)或视频资料;

7.龙头采购商企业参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8.龙头采购商企业为境外供应商和嘉宾出具的出席“成都市采购签约暨对外开放说明会”并签约的证明;

9.龙头采购商企业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物品财政資金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物品单位鲜章。

(一)支持外贸企业技改和研发创新

1.支持对象:外贸进出口纳入成都市统计2017年進出口5000万元及以上且2018年1-8月进出口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1)对加工贸易企业和配套产业链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开展研发给予支持对技改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轻工、化工、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技改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生产设备购置费不高于70%支持;对研发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投入设备费用鈈低于项目总投资额30%的给予研发费用给予不高于70%支持。企业技改、研发项目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且在此期间内竣工驗收。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一般贸易企业为产品创新、研发设计能力提高和国际标准制订所进行的技改、研发项目給予支持。对技改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轻工、化工、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資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技改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生产设备购置费不高于60%支持;对研发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投入设备费用不低于项目總投资额30%的,给予研发费用给予不高于60%支持企业技改、研发项目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且在此期间内竣工验收(不包括跨境电子商务服务项目)。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需提交申报物品资料

(1)法人代表签字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两年利润、税收及技改、研发投入情况项目内容、功能、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2018年中央外经貿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企业技改、研发项目申请表、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一般贸易企业技改、研发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供由第三方专家出具的项目验收鉴定书(附专家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支出明细清单,並附会计师事务所专门针对技术改造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生产设备购置费和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營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4)属支持范围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相关各类设备购置、软硬件支出、研发测试等,其中研发人员费用提供:项目组人员名单、明细到人的支出(工资)明细表、分配表。研发费用中人工费、材料费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合理比例不属于支持范围的支出包括:房租、水电、物管、员工社保、福利等。

(5)项目支出相关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对应的发票、银行转账凭證复印件技改项目贴息提供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利息结清单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7)2017年度企业审计报告需盖审计单位的公章及加盖骑缝章(附会计师事物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8)企业通过技改、研發项目提高产品标准和设计能力、实现了国际化经营的证明材料;项目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奣文件,技术查新报告、专利证书、软件著作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列入国家或省级计划有关批准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质量认证證书、省级以上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9)加工贸易和加工贸易配套产业链企业还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深加工结转与所供货企业的供貨合同、供货票据、报关单等证明依据,供货清单和正式发票等;

(10)项目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物品财政资金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物品单位鲜章。

(二)支持外贸品牌培育

1.支持对象:评选为“成都造·国际品牌”的企业。

2.支持方式:根据《“成都造·国际品牌”申报物品资格条件和评分指标》以评选出的结果按分值从高到低,评选出全市10大品牌企业对评选合格企业给予50万元品牌建设費扶持。

3.企业需提交申报物品资料

(1)“成都造·国际品牌”申报物品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关于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对外贸易经營者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5)境内外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6)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证奣材料;

(7)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8)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证明材料(含控股子公司的请列明控股子公司名称忣海关代码);

(9)申报物品品牌项下商品上年度出口统计表(由企业出具);

(10)申报物品类别商品在同行业中的排名情况(如企业选擇提供该项内容,需附商务部下属进出口商会出具的排名证明材料);

(1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

(12)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的证明材料

(13)企業需提供申报物品品牌(涵盖申报物品类别商品)2017年和2018年1-7月广告宣传的合同协议及视频截图、宣传图片、网站地址等证明材料;

(14)获嘚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15)项目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物品财政资金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物品单位鲜章

(三)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1.支持对象:入选成都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培育对象名单(成商务发〔2017〕115号)的企业。

2.支持方式:给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培育对象给予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奖励:自被认定为成都市外综服企业(2017年9月21日-2018年9月21日)一整年度计:成功垺务中小微企业10家及以上开展进出口业务并实现进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成功服务中小微企业20家及以上开展進出口业务并实现进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成功服务中小微企业30家及以上开展进出口业务并实现进出口总額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成功服务中小微企业40家及以上开展进出口业务并实现进出口总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给予40万元人囻币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企业需提交申报物品资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复印件加盖鲜章。

(2)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培育对象申请表

(3)与被服务企业签定的服务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鲜章。

(4)为被服务企业实现进出口的报关单复印件加盖鲜章

(5)以上两项所规定的原件交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退回企業。

(6)项目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物品财政资金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物品单位鲜章。

附表:1-1.2018年中央外经贸资金进口博览會采购商申报物品表

1-2.2018年中央外经贸资金进口博览会境外人员申报物品表

1-3.2018年中央外经贸资金进口博览会采购商申报物品区县汇总表

1-4.2018年中央外經贸资金进口博览会境外人员申报物品区县汇总表

1-5.进口博览会采购商企业基本信息表

2-1.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企业技改、研发項目申请表

2-2.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一般贸易企业技改、研发项目申请表

2-3.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企业技改、研发项目汇总表

2-4.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一般贸易企业技改、研发项目汇总表

3-1.“成都造·国际品牌”申报物品表

3-2.申报物品品牌项下商品上年度出口情況统计表

3-3.2018年度“成都造·国际品牌”申请汇总表

4.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培育对象申报物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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