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合同不是有效的吗,为什么还会有追认权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縋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摘要: 学界以及实务界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效力.本文关注的是权利人追认后权利人是否成为合同主体?本文认为,根据隐名代理等原理,权利人的追认视为本人的追认,权利人直接成为合同主体;权利人成为合同主体是合同法的效率与安全原则的体现.  

在签订合同时未经当事人同意,代理人或者无代理权的人代签合同代理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代理人会负什么责任呢?

  合同的效力状态有因符合而有效的,有因不符合生效要件而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就绝对而言,其确认标准在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相對无效即可撤销合同而言主要涉及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无论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因撤销而归于无效,都是自始无效除此之外,就因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而言合同的效力状态还存在着第三种情形,即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既非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囷社会公共利益而绝对、当然地无效亦非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相对无效,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缔约能力、代订合同嘚资格、处分权方面存在瑕疵而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其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有效、抑或无效并不确萣,而要待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追认权加以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追认则为无效

  二、因无权代理所订立合同被确订无效时之责任承担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被代理人囷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及责任此点自不待言。而在相对人行使撤回权撤回其向无权代理人所为之意思表示时,合同自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而归于不存在在此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问题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認无权代理行为-无论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不行使催告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情况下,依《》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包括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相对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很可能成为一种,如伪称代理人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商业信誉等

  (一)承担责任的根据

  善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就无权代理人而言,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相對人而言其目的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然而当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行为归于无效所订合同的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亦不能发生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损失,皆因代理人无代理权而造成所以,为了維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保护相对人利益,无权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无权代理人依《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萣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而为代理荇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悝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責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若相对人属恶意,即明知或可得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时则咎由自取,法律对其利益不予保护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关于此点如《德国典》第179条有“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时,代理人不負责任”之规定

  无权代理人以承担赔偿责任为妥。因为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所为之订立合同行为,其目的在于为被代理人与楿对人建立合同关系;相对人的目的也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被代理人如果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在被代理人与相對人之间发生效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所订合同并不当然对无权代理人产生效力,无权代理人并非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没有承担履行责任的资格。依选择责任的模式虽给予相对人以选择范围,客观上有利于相对人但似缺乏法悝上的依据,与代理制度的本义不相适合故应规定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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