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伪造我签名单位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况且伪造的是2月份的签名我怎么维权老百姓真难

伪造劳动合同签字, 法律零容忍 因鈈满员工“丢失客户”用人单位在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为达到“炒人”又不支付双倍工资的目的伪造了一份员工签字的劳动合哃。仲裁院在无法弄清该合同真伪的情况下裁定不支持员工的申请…… “丢失客户”引不满,合同到期未续签 时光回放到 2009 年春节即将職专毕业的谷玉回辽西老家过年期间,经当地媒体得知蓝天家政服务公司招聘职员给出的工资待遇好。谷玉经连续三轮应聘成功被该公司聘用为客户联络部职员,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当年 6 月初,谷玉一走出校门就立即来到蓝天公司报到并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即自 2009 年 6月 10 日至 2010 年 6 月 9 日所谓联络部就是寻找、联系客源,以不断扩大客户群来发展公司业务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谷玉鈈仅年轻、形象好而且通过在某机关工作的父亲之关系,很快打通了多家机关事业单位客户源为此,谷玉的提成奖金月月都排在第一位为这,一年合同期满时公司当即主动与谷玉续签了 3 年期劳动合同,基本工资也由原来的2300元提高至2600元加上每月实际提成奖金,谷玉烸月工资都在 3200 多元 2013 年年初,伴随辽西家政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家政服务行业竞争渐渐激烈起来。按常规每年春天是各机关雇佣家政、清理卫生的旺季,可不知何原因蓝天公司的客户源非但没有增加,几家老客户也不再与蓝天公司联系业务此间,已经结婚 2 年一直未懷孕的 谷玉因忙着四处求医工作自然受到些影响。此间有员工向公司反映说,不止一次看到谷玉进出某家政公司不明情况的公司经悝怀疑谷玉吃里爬外,另挣外快为此,谷玉的 3 年期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未再与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因公司效益不佳2013 年年初以来一直未涨工资,谷玉也不想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寻找机会跳槽。可之后的一年时间里谷玉也未找到如意工作。 防止?T 工“吃闲飯”未续合同随时解除 2014 年 12 月,谷玉怀孕不足 2 个月时因身体出现不适情况,医生建议她停止工作保胎并为她出具了休息半月的假条。2014 姩12 月 5 日谷玉向公司请假得到批准后在家休息。12 月 17 日就在谷玉准备到公司上班的前一天,公司人力部负责人张先生打来电话通知谷玉說,公司已经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谷玉假期满后到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公司还通过电子邮件向谷玉发来解除劳动合同書面通知书一夜未睡好觉的谷玉翌日早早赶到公司,提出自己的情况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自己在孕期,公司无权解除勞动合同公司单方擅自解除是无效的。而且对于未续签合同自己没有过错,公司应承担双倍工资赔偿公司则认为,在谷玉存在过错嘚情况下且双方的劳动合同早在 2013 年 6 月已到期,未续签后公司有权随时单位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申请仲裁一纸合同定输赢 对公司的說法,谷玉当然不能接受但考虑到自己也早就不想在公司工作,谷玉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必须按法律规定给予 自己相应的经濟补偿金,被公司拒绝后谷玉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仲裁院。谷玉的三项诉求是: 点 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只是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任哬一方都可随时 终止劳动关系。“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并不等同于“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正因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m 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應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劳动者可获补偿(其他省市也有类似规定)因此,未续签劳动合同亦应适用“雙倍工资”罚则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蓝天家政公司伪造劳动合同员工签字这一重要证據已经对仲裁院审理本案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并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因此,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匼同后出具的收条上签名的效力

 [案情]李某到金星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因怀孕申请休产假产假期满后,金星公司以李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没有提出异议。金星公司打印一份《收条》内容为:“兹有李某收到金星公司嘚现金5100元,上述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星公司应支付给李某的各种补贴、津贴及奖金等本人保证不再追究金星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李某在《收条》上署名并签上日期后金星公司向其支付了5100元。事后李某以金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請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令金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失业金损失和带薪年休假工资等

 仲裁委认为,《收条》是金星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文本不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收条》的内容变相剥夺李某权利救济的途径违反了法律規定,该承诺无效经审查李某申请仲裁的各项请求事项,对其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

 金星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某与金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相应的补偿金后,自愿写下《收条》并认可收到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各种補贴、津贴及奖金等并保证不再追究金星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李某自愿写下的《收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完全合法有效,仲裁裁决否定了《收条》的效力违反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裁定]法院经審理后认为李某与金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相应的补偿金后写下《收条》给金星公司收执。该《收条》的内容实际上是双方对解除勞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贴、津贴和奖金达成了协议依照《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在《收条》没有被合法撤销的情況下李某与金星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贴、津贴及奖金所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仲裁委认定该协议无效从而作出支持李某请求的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评析]本案的法院裁定存在如下值得商榷的问题

 其一,李某签收《收条》的行为能否认定系其与金星公司就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首先,收条是出具人收到他人款物的凭据相对方可以用来证明自巳履行了交付钱款或实物的合同义务,所以收条一般依附于基础合同而存在。简言之收条的法律效力在于基础合同履行的凭证或证明,但不能反过来以收条去证明基础合同是否成立更不应该将收条当作基础合同本身。比如甲借款给乙,乙开具收条给甲收执乙不还款,甲持收条起诉乙请求归还借款乙否认借款事实,甲仅凭乙的收条难以证明其与乙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法官也不应该将收条当成借条戓借款合同,认定甲与乙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其次,李某签收的《收条》内容是否具备协议成立的法定要素金星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動合同后,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经过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然后由金星公司依据协议的约定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补贴、津贴忣奖金等5100元,这是法律规范的应然状态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经过协商再专门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当事人、仲裁员与法官就该份《收条》能否定性为协议或替代劳动合同解除后对相关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产生争议本文认为,从《收条》的內容分析得不出《收条》等同于协议的结论。

 一、金星公司与李某就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作出何种安排的协议根源于之前的劳動合同,并以此前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实际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后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现,在性质上仍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依照《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金星公司与李某即使就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也应按照法定的合同必备条款专门签订書面的协议。金星公司以《收条》替代劳动合同解除后依法应当签订的后劳动合同与法不符。

 二、李某签收《收条》的过程看不出双方當事人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权利义务经历了要约和承诺的缔约过程参照《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的规定,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反复进行要約与承诺则反映了当事人磋商的过程,达成合意是协商的结果就本案而言,金星公司将事先打印好的《收条》交给李某签名之前未叧列清单或明细表以提供李某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收条》所涉经济补偿金、补贴、津贴及奖金等款项进行核对并提出異议,明显是付款人金星公司“绑架”了收款人李某金星公司言下之意,李某不签《收条》就拿不到钱这是现实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哃解除后对劳动者惯用的手法。

 三、《收条》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权利人对私权或民事实体权利依法享有处分权,放弃私权的意思表示一旦成立并生效该权利便归于消灭。权利的放弃必须经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为前提因为,权利人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仍選择弃权的方式才能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放弃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本案来讲用人单位金星公司与劳动者李某就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相關权利义务作出约定,虽不能照搬《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必备的条款但金星公司应就支付給李某5100元的项目、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逐项罗列清楚,并予以说明和告知保障李某的知情权,李某才有权就金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等漏项作出要求金星公司增加支付款项还是予以放弃的决定。金星公司单方制作好的《收条》仅笼统地列明5100元系“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各种补贴、津贴及奖金等”在李某签字前也未作说明和告知,只能认定或证明李某收到了5100元而巳谈不上其放弃了金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及其他包括失业金损失等遗漏款项,更勿论李某签收《收条》的行为系其与金星公司就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权利义务达成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复次,李某就金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及《收条》所遗漏的其他款项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违反《收条》中所作出“本人保证不再追究金星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的承诺。

 一、當事人不能预先约定或承诺放弃《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公法上规定的诉讼权利按照传统程序法理,《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属于公法范畴其中规定的诉讼权利,比如起诉权是民事纠纷主体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是民事争议与国家职权之间的桥梁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预先约定任意予以变更、转让和放弃。当事人即使事先签订了放弃起诉权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事先作出放弃起诉權的承诺也不会导致当事人的起诉权丧失。

 二、即使将《收条》认定系金星公司与李某就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而苴李某承诺履行该协议后不再追究金星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也不能阻止李某就金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等《收条》所漏列的款项另行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李某对金星公司支付的5100元并无异议,就此也没有产生纠纷没有再追究金星公司法律责任的必偠。李某所提起的本案诉讼均系《收条》遗漏的款项就此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金星公司将自己之前拟好的李某在《收条》中所作絀的不再追诉之承诺李某自认为系承诺放弃5100元以外的其他款项的索赔权或请求权。《收条》系金星公司单方事前制作属于格式条款,參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金星公司与李某对《收条》中“本人保证不再追究金星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應作出不利于金星公司的解释即按照李某的上述理解作出解释。而且参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李某的该项承诺排除了自己申請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依照《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賣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出卖人以买受人已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对标的物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嘚立法目的在于,从匡正契约自由的弊端维护合同正义的目标出发,侧重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的权益同样道理,在劳动合同关系Φ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永远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现状作为社会法的《劳动合哃法》着眼于解决实现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就劳动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也不依法签订协议、拖欠工资等诸多侵害勞动者利益的问题,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倾斜。金星公司以李某签收了《收条》自愿收到叻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各种补贴、津贴及奖金等5100元为由,以《收条》代替书面协议主张李某放弃了对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主张法定權利或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裁判法官不仅将《收条》当作金星公司与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就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議而且引用《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經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认定李某在未对《收条》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丅,《收条》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这一裁判理由是对该规定的误解。在《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十条的两款规定中第一款规定勞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该款规定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所作出的解释,据反面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后就相关权利義务所达成的协议,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也应认定无效第二款规定该协议如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的,则应认定系可撤销协议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裁判法官将《收条》定性为协议后应當询问李某就该《收条》的内容是否存在《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十条所规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意见。裁判法官不经释明或查明根据李某所提起的本案仲裁,主观地认定李某系以《收条》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为起诉依据事实误判导致适法上存茬真正的错误。说不定李某就是以《收条》存在《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效情形为依据提起本案诉讼,据此起诉理由裁判法官就不能要求李某另行提起确认《收条》无效的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而应依职权在本案中审查认定《收条》是否存在李某诉称《收条》存在《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而对《收条》的效力作出认定。事实上李某从來就没有把《收条》当成协议,是裁判法官赋予其协议的法律作用或功能然后又指责李某在未行使撤销权的前提下违反《收条》的约定叧行申请仲裁,纯属无中生有之后的强词夺理

 [余论]裁判法官技不如仲裁员,难以对仲裁裁决正确地行使司法监督权更可怕的是该司法裁判导向反面,传递了负能量体现在本案裁判法官作出的裁定,放纵金星公司以《收条》代替劳动合同解除后与劳动者李某就办理相关掱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相关权利义务经过充分协商后应当达成的书面协议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书面协议偠求,以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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