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推行外商投资企业“意愿结汇试点”,涵盖了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發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庆两江新区、黑龙江沿边开发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驗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贵阳综合保税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等16个区域
36号文第8条明确规定,自2014年8月4日起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暂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彙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号,以下简称“142号文”)等有关规定本文就36号文对资本金结汇新政策的主要內容和影响简要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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